和美国其它领域的改革一样,儿童保护领域的改革也是先从民间开始,直到后来,政府越来越多地参与,并成为主导。随着“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于1875年建立,到1922年,美国已经有300家非政府的儿童保护组织。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青少年法庭在芝加哥建立,并且迅速发展到全国——到1919年,美国只有三个州没有青少年法庭,很快这三个州也相继建立了青少年法庭。尽管最初,设计者们主要希望通过青少年法庭来处理青少年违法的案件,但是从一开始,青少年法庭也会干预虐待和疏于照顾孩子的案件。今天,青少年法庭成为了美国儿童保护系统的主要部门之一。
19世纪和20世纪初,美国的儿童保护机构大部分都是非政府性质的。但是,20世纪开始,民众开始呼吁政府参与到儿童保护中来,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政府参与,系统的、高质量的、覆盖全国每一个地方的儿童保护才能成为可能。1912年,美国儿童局的建立是联邦政府参与儿童保护的破冰行动。儿童局建立之初的任务是“调查和报告所有关于儿童福利的事情以及各个阶层的儿童生活状况,主要包括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率、孤儿院、青少年法庭、遗弃、危险行业、儿童事故和疾病、儿童雇佣以及一切涉及到儿童的立法……”收集和掌握有关儿童的真实生存状况是一个国家开始儿童保护工作的最基本和重要的工作。儿童局在设立之初,还开展了一项非常有效的工作,那就是分发有关照顾孩子的小册子给父母们,包括像“婴儿照料”以及“你的孩子——从一岁到六岁”这样的册子,这些册子被分发到上百万的家庭中。父母们学习到教育孩子的知识,同时成千上万的母亲们开始写信给儿童局寻求建议,儿童局的工作人员包括局长,都亲自给这些母亲们回信!到1929年,儿童局估计,他们分发的小册子中的信息,让美国出生的二分之一的婴儿受益。儿童局成立的早期,出版了大量有关儿童健康幸福方面的刊物,并且广泛地分发在民众中。
美国儿童局成立至今,为美国儿童和家庭的福祉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它每年的财政经费大概有80亿美元,其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各种项目,扶助家庭,减少虐待和疏于照顾儿童的状况,当虐待和忽视儿童发生时,履行保护儿童的责任,并且通过领养或收养等方式,保证美国儿童和青少年都能有一个永久的家庭或家庭联系。目前,美国儿童局的工作范围包括:给联邦法律、政策提供指导,拨款帮助各州的儿童福利系统,给优秀的研究和项目资助,给儿童福利服务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跟踪儿童福利服务状况,分享研究结果,帮助专业人员提升他们的儿童服务。
源于儿童局在成立之初对婴儿及孕产妇死亡率的研究,第一个由联邦拨款的儿童福利项目诞生了:谢伯——陶纳法案(Sheppard Towner Act)。这个法案提供资金,帮助州政府发展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服务。此法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它打破了美国在法律上拒绝为福利项目使用联邦拨款的传统。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非政府儿童保护机构因为慈善资金来源大大削减,纷纷关门。这个时候,联邦政府在儿童保护领域的工作开始兴起。1935年,为了摆脱经济萧条,“罗斯福新政”(New Deal)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中,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社会安全法案里面就有儿童援助计划(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此计划为贫困家庭提供了数百万美金的援助。各州如果想要申请此拨款,就必须提供儿童援助计划,按照要求使用拨款。通过资金拨款的杠杆,联邦政府成功地引导了州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促使州政府更重视儿童保护。
在美国儿童保护的历史上,出现了很多积极倡导儿童保护的核心人物。其中一个人物叫文森特·德·弗朗西斯(Vincent De Francis)。德·弗朗西斯于1907年出生于纽约,毕业于法律专业的德·弗朗西斯一直积极活跃在美国各个儿童保护组织中。德·弗朗西斯清楚地认识到儿童保护的重要性,“昨天被疏于照顾的孩子,就会成为今天疏于照顾孩子的家长,因此一个疏于照顾孩子、青少年犯罪和情绪失常的循环就会形成,从而滋生更多的疏忽、青少年犯罪和情绪失常”。有一次,他在国会作证时说,昨天被疏于照顾的孩子,就会成为明天的犯罪青少年。
同时,德·弗朗西斯认为那些虐待和忽视照顾孩子的家长有某种心理需要,这些家长需要社会的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在现代社会,虐待儿童的问题很少是出自故意妄为的残酷。大多数时候,虐待是因为家长的某种缺乏,他们不成熟,没有能力解决很多困扰现代家庭的压力和紧张。少数时候,这些家长是有问题的家长……他们有某种性格缺陷——他们有些神经质、情绪失常或者是有精神病。内在紊乱的外在表现就是失常的行为、暴力、针对其他人的愤怒,包括针对他们的孩子们。
惩罚那些疏于照顾孩子的家长是无法真正帮助孩子的。把孩子从这些家长的监护下带走,这样的分离通常会导致孩子情绪冲突和产生罪恶感,并且毫无疑问,在孩子长大成人后情绪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能够保护这些孩子的唯一途径就是给这些家长帮助,让他们能够改变,不再疏于照顾自己的孩子。
因此,德·弗朗西斯认为儿童保护的中心应该是预防而不是惩罚,应该着重于恢复家庭,帮助家长更好地照顾孩子。
美国在20世纪早期,关于儿童保护的立法就已经非常完备了。1910年,罗斯韦尔·麦克里(Roswell McCrea)对各州的儿童保护法律作了一次调查。在1910年,美国所有的州已经把儿童性骚扰(child sexual abuse)列为犯罪,几乎所有的州对抛弃和不抚养孩子都有法律犯罪条款制约。很有意思的是各州制定的一些很细节的法律,可以从中看到当时人们对儿童保护考虑的细致程度。比如说禁止孩子出入赌博和打牌场所以及成人娱乐场所(如舞厅),禁止给儿童卖烟,限制孩子在马戏团以及其他公共场合表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