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出于对人自行改恶向善的深度失望,作为基督教神学家理所当然地转向了上帝的神恩,即耶稣基督的救赎。在奥古斯丁看来,原罪并没有使人丧失自由意志,但使人失去选择善的自由。因此,要使人改恶向善,就必须把人的自由意志从罪和恶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恢复人自由选择善的能力。但这是人类仅凭自己无法做到的,人类已经完全败坏,必须是上帝借着恩典,给人以信心,否则人永远不可能做任何善事。唯有信心才给人以能力,做人们奉命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任何人能够在超自然的神恩之外做任何善事,耶稣基督就是白白死了。反过来,如果耶稣基督不是白白死的,那么,除了凭借神恩之外,人们就不能从公义的愤怒得到称义和拯救。因此,无论任何人行任何善事,神恩都是唯一的原因。奥古斯丁的这种观点,在历史上就被称为神恩独作论。这里所说的信心,也就是对神恩的信心。因此,奥古斯丁高举因信称义的大旗,把信仰视为人改恶向善、得到拯救的充分必要条件。
主张人性根本恶的康德,同样面临着人如何改恶向善的问题。对康德来说,困难在于“这种恶是根本的,因为它败坏了一切准则的根据,同时它作为自然倾向也是不能借助于人力铲除的,因为这只有借助于善的准则才会实现;而既然假定所有准则的最高主观根据都是败坏了的,这就是无法实现的了”。 康德认为,这个问题超出了我们的所有概念。但坏树如何结出好果子的问题又并不比好树结出坏果子的问题更难理解。人在堕落之后重新向善的可能性首先就在于,在道德上立法的实践理性并没有腐败。因此,“即使有那种堕落,‘我们应当成为更善的人’这一命令,仍毫不减弱地回荡在我们的灵魂中” 。所谓重新向善,康德称为“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但这绝不意味着寻回某种已经失去了的东西。“在我们身上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并不是获得一种丧失了的向善的动机;因为这种存在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中的动机,我们永远也不会丧失。要是会丧失的话,我们也就永远不能重新获得它了。因此,这种重建,仅仅是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按照这种纯粹性,道德法则不是仅仅与其他动机结合在一起,或者甚至把这些动机(偏好)当做条件来服从,而是应该以其全然的纯粹性,作为规定任性的自身充足的动机,而被纳入准则。原初的善也就是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方面准则的圣洁性,因而是纯然出自义务的。这使那把这种纯粹性纳入自己的准则的人,虽然自身还并不由此就是圣洁的(因为在准则和行为之间还有很大距离),但却是已经踏上了在无限的进步中接近圣洁性的道路。”
既然所谓根本恶,无非就是在把包括道德法则在内的各种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时颠倒了它们的道德次序,把自爱等动机当作了遵循道德法则的条件,从而形成了恶的意念。因此,“人的道德修养必须不是从习俗的改善,而是从思维方式的转变和从一种性格的确立开始” 。习俗的改善只能逐一地与各种特殊的、偶然的恶做斗争,并不能触动它们的普遍根据,由此造成的只是合乎法则的行动,而不是道德上善的人。因此,康德不赞成用贤良方正的道德行为来进行道德教育。“教人去惊赞有道德的行动,无论这样的行动要求做出多大的牺牲,都不是学习者的心灵对道德上的善所应保持的正当情调。因为无论一个人如何有道德,他所能够做出的一切善行,都毕竟仅仅是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无非就是做在通常的道德秩序之中的事情,从而也就是不值得惊赞的。毋宁说,这样的惊赞是我们的道德情感的一种变质,好像顺从义务是某种非同寻常的、有功劳的事情似的。” 在他看来,真正值得惊赞的只能是我们里面的原初道德禀赋。“在我们的灵魂中有一样东西,我们如果恰如其分地将它收入眼底,就禁不住要以极大的惊赞看待它。此时,惊赞是正当的,同时亦是振奋人心的。而这种东西就是我们里面的一般的原初道德禀赋。” 所以,道德教育的任务不是造就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而应是培养人的道德情感,并由此造就出道德的人。“经常激励自己的道德使命的崇高感,作为唤醒道德意念的手段,是特别值得称颂的,因为它正好抑制着把我们的任性的准则中的动机颠倒过来的那种生而俱有的倾向,以便在作为所有可被采纳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对法则的无条件敬重中,重建各种动机中的原初的道德秩序,并由此而重建人心中向善禀赋的纯粹性。” 这样的重建也就是人的意念中的一场革命。
但是,在根本上已经堕落了的人,怎么可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这一革命,自动地成为一个善人呢?坚持道德自律的康德不可能像奥古斯丁那样求助于一种超自然的神恩。“假定为了成为善的或者更加善的,还需要一种超自然的协助,无论这种协助是仅仅在于减少障碍,还是也做出积极的援助,人都必须事先就使自己配得上接受这种协助……只有这样,善才能被归诸他,他才能被看做是一个善的人”。 但是,除了道德之外,人又没有别的方法使自己配得上接受这种协助。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尽其力所能及去做,以便成为一个更善的人。只有当他不埋没自己天赋的才能……利用自己向善的原初禀赋,以便成为一个更善的人时,他才能够希望由更高的协助补上他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东西……‘知道上帝为他的永福在做或已做了什么,并不是根本的,因而也不是对每个人都必要的’;但是知道为了配得上这种援助,每个人自己必须做些什么,却是根本的,因而对每个人都必要的” 。当然,康德最终仍然无法解释他所说的这种“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何以可能,只好从“应该”推论出“能够”,宣称:“义务命令我们做这件事,而义务也仅仅命令我们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
康德虽然强调道德的自律,强调修德是道德主体个人的事情。但他同时也重视道德环境在个人修德问题上的重要性。在康德看来,“道德上的至善并不能仅仅通过单个的人追求他自己在道德上的完善来实现,而是要求单个的人,为了这同一个目的联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个具有善良意念的人们的体系。只有在这个体系中,并且凭借这个体系的统一,道德上的至善才能实现” 。原因在于,即使一个人通过思维方式中的革命确立了向善的意念,这也只是迈出了善战胜恶的第一步。此时,他依然总是受到恶的原则的侵袭。这种侵袭并不是在他离群索居的情况下,来自他自己的粗野的本性,而是来自他身处其中的社会。只要他生活在人群之中,甚至无须假定人们都已经堕落入恶,充当了教唆他为恶的榜样,单是妒忌心、统治欲、占有欲等,就会马上冲击着他那本来易于知足的本性,足以使他变恶了。他或者是必须防范别人,或者是产生要压倒别人的欲望。康德把这种现象称作伦理的自然状态。“伦理的自然状态也是对德性法则的一种公共的、相互的损害,是一种内在的无道德的状态;自然的人应该勉励自己尽可能快地走出这种状态。” 因此,康德要求所有想要改恶向善的人们都应该联合起来,形成一个“伦理共同体”,以此来促进每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尽管康德在此强调道德环境的重要性,但这个“伦理共同体”的基础仍然是个人的道德自律,因为这个“伦理共同体”是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以个人在道德上改恶向善的要求为前提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对人性恶的理解上,康德与奥古斯丁一样,都把人性恶视为伦理秩序的一种颠倒,都认为人性恶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因而是人必须自己为其负责的,都认为原初的恶使人失去了自由选择善的能力,因而原初的恶就表现为原罪或者根本恶,恶由此获得了普遍的意义。唯有在如何消解恶的问题上,才表现出神学家与启蒙思想家的巨大差异。倡导道德自律的康德不能像奥古斯丁那样接受一种超自然的神恩或者协助,坚持唯有人从自身出发改恶向善才具有道德价值。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康德在理论上陷入了难以解决的困境。康德与奥古斯丁的这种异同使我们认识到,即便是像康德这样的伟大启蒙思想家,在其思想的形成中也怎样受到基督教思想的浸润,而基督宗教的教义在启蒙思想家的心中又具有怎样的合理性,以及启蒙思想家是怎样从人的理性出发解构宗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