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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恶的原因是人的自由意志

奥古斯丁如同以“上帝所造一切皆善”为上帝创世辩护一样,也坚决否定上帝是伦理恶的作者。在他看来,上帝创造了人,并赋予人自由意志,使人可以在善和恶之间自由做出选择。如果上帝不赋予人自由意志,则人即使行善也无善可言。但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并不是让人去选择恶,因为他同时也为人颁布了禁令。而人却舍善选择了恶,人就必须为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任。“如果人是善的,且他只有有意愿才能行正当,那么他应当有一自由意志,否则他不能行正当。当然,他也能利用自由意志犯罪,但我们不应该因此相信上帝给人自由意志是为了让人能犯罪。人不可能无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赋予它的充分理由。任何人若借自由意志犯罪便遭神圣惩罚,这一事实表明自由意志之赐予人,是为了让人能正当地生活,因为若它之赐予既是为了叫人正当生活,又是叫人犯罪,这惩罚就是不公义的了。毕竟,怎么可能有人因把意志正用于赐它的目的而受惩罚?当上帝惩罚罪人时,难道他不是说:‘为什么你不把自由意志用于我赐予你的目的’——也就是正当地生活?倘若人类没有意志的自由选择,我们如此渴慕的在上帝之正义中的善,即他之惩恶扬善,怎么可能存在呢?如果我们行事不靠意志,那就无所谓罪恶或善事了。而如果人类没有自由意志,奖惩就都会是不义的了。但是奖惩之中恰恰有正义,既然这是从上帝而来的善。因此,上帝赐予人自由意志是正当的”。 人之恶不仅在于人运用自由意志舍善而取恶,更在于这种运用是违背上帝意志的。

不幸的是,人类在自己的始祖亚当那里就犯下了这种舍善而取恶的罪。亚当本可以顺从上帝的意志而不犯罪,但他实际上选择了违背上帝的意志。更为严重的是,他的罪也影响了自己的后代子孙,使所有人一出生就带有原罪。这种原罪败坏了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人虽然仍在做出自由的选择,但只能选择恶而无能选择善。带有原罪的人生来便倾向于犯罪作恶,在面临善恶时,必然做出错误的选择。就像《圣经》中所说的那样:“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7:19)。奥古斯丁以自己的经历而深信这一点。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的犯罪作恶就成为一个无法挣脱的泥潭,奥古斯丁对人性陷入了一种无法自拔的悲观之中。那么,人改恶向善的出路何在呢?

相对于奥古斯丁,康德的自由理论就要复杂得多了,因为他不能像奥古斯丁那样从上帝的“赐予”出发,同时还要解决自由的实存问题。在思辨哲学领域,自由对康德来说是一个不可认识的对象,“思辨的理性在应用因果性概念时需要自由,以便拯救自己,摆脱它要在因果联结的序列中设想无条件者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的二论背反;但它提出这一概念,只能是或然地,并非视其为不可思维的,它并不保证这一概念的客观实在性” 。自由概念的客观实在性是在实践哲学的领域获得的,它表现为人的意志不需要别的规定根据、独立地为自己立法的能力。“当我现在把自由称做道德法则的条件、而在后面的论述中断言道德法则是我们惟有在其下才能意识到自由的条件时,为了使人们在这里不至于误以为发现了不一致,我要提醒的仅仅是,自由当然是道德法则的ratio essendi[存在根据],但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ratio cognoscendi[认识根据]。因为如果不是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清楚地想到了道德法则,我们就绝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像自由这样的东西(尽管自由并不自相矛盾)。但如果没有自由,在我们里面也就根本找不到道德法则”。 这就是说,因为有自由,所以存在道德法则,自由保证了道德法则的存在;自由虽然不可认识,但我们可以凭着道德法则的存在而知道自由是实在的。在这种意义上,意志自由就成为康德的实践理性三大公设的第一个。

然而,自由所以为自由,还在于它不仅能够确立道德法则,而且也能够造就恶。意志的自由选择使人性中的趋恶倾向成为现实的人性恶。为此,康德批评了以往的人性理论,认为它们把人的本性当作了自由的对立面,或者说,把人的本性理解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东西,没有认识到自由恰恰是本性的根源。在康德看来,所谓人的本性,只不过是人“(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则)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被察觉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 。但作为运用自由的根据,它又不是自由的对立物,不是自然的本能,甚至也不是先行于自由的;它自身必须又是出自自由的一个行为。因为自由是道德的唯一根据,如果本性不是出自自由,它也就不是道德上的,就不能归责于人。因此,人性善恶的根据不可能存在于借助偏好来规定任性的外在客体中,不可能存在于任何自然冲动中,而只能存在于任性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为自己制定的规则中。因此,本性作为出自自由的行为,并不是外在的、可以察觉的行为,而是意志的活动,是通过任性选择动机、确立准则、形成意念的活动。“所以,人心中的善或者恶(作为就道德法则来说采纳这个或者那个准则的主观原初根据)就只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才叫做生而俱有的,即它被看做先于一切在经验中给定的自由运用(从孩童时代一直追溯到出生)而被奠定为基础的,是随着出生就同时存在于人心中的;而不是说出生是它的原因”。 生而俱有的善恶意念与人的道德责任并不矛盾。“所谓天生具有这种或者那种意念,作为与生俱有的属性,在这里也并不就意味着,意念根本不是由怀有它的人获得的,即是说,人不是意念的造成者;而是意味着,它只不过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即人从幼年起就一直是这样的或者那样的)罢了。意念,即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只能是一个惟一的意念,并且普遍地指向自由的全部应用。但是,它自身却必须由自由的任性来采纳。若不然,它就不能被考虑在内”。 康德认为,只有在我们自己(或者说我们的自由)是我们的本性的造成者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讨论人的本性的善或者恶。虽然康德与奥古斯丁一样承认人作恶的普遍性,接受“人是恶的”“人天生是恶的”这样的命题,但他明确指出“人是恶的”这一命题无非是说,人意识到了道德法则,但又把偶尔对这一原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人天生是恶的,这无非是说,这一点就其族类而言是适用于人的。并不是说,好像这样的品性可以从人的类概念(人之为人的概念)中推论出来(因为那样的话,这种品性就会是必然的了),而是如同凭借经验对人的认识那样,只能据此来评价人。或者可以假定在每一个人身上,即便是在最好的人身上,这一点也都是主观上必然的。由于这样的恶只能源自人的自由的任性,是人咎由自取的,所以它是道德上的恶。又由于这样的恶败坏了一切准则的根据,同时又是不能借助于人力剔除的,所以它是一种根本的恶。

不过,康德反对奥古斯丁用人类始祖的原罪来解释恶的起源。在他看来,“无论人心中在道德上的恶的起源是什么性质,在关于恶通过我们族类的所有成员以及在所有的繁衍活动中传播和延续的种种表象方式中,最不适当的一种方式,就是把恶设想为是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给我们的” 。同样,康德也反对用感性和自然的偏好或者理性的腐败来解释恶的起源。对康德来说,恶的起源毋宁说是不可探究的。因为所谓根本的恶,也就是在把包括道德法则在内的各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时颠倒了它们的道德次序,把自爱等动机当作了遵循道德法则的条件,从而形成了恶的意念,它是人运用自由的全部行为的源始主观根据。但我们不能再为这种颠倒寻找主观根据。因为这种颠倒作为出自自由的恶的行为,其主观根据只能再追溯到动机的道德次序的颠倒,从而使人陷入一种无穷的追溯之中。恶起源于人的自由,而自由所以为自由,恰恰在于它摆脱了一切因果关系。因此,如果要为这种自由再寻求什么根据或者起源,必然是一件不可能有结果的工作。

然而,人最初对自由的运用造就了恶的本性,而本性又是人进一步运用自由的主观根据,决定着人的进一步选择和行为,从而使恶成为一种必然的东西。于是,康德就与奥古斯丁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人改恶向善的出路何在?

正是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上,启蒙思想家康德与神学家奥古斯丁分道扬镳了。 IZ2USd32TDqtyPVwKkn5VSu5qh/qh4lp37WPx1le39kwWMUU8CZTGg7+89icTr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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