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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康德为何不把至善论叫作正义论?

按照上述解读,康德所说的圆满的至善就是正义,至善论不仅是智慧学,也是正义论。康德的道德神学给有德者带来分享幸福的希望,也就是给他们带来正义的曙光。这种解读不仅把至善本身当作正义,而且把保证至善实现的神首先理解为正义之神,他的神圣和仁慈都统一在智慧的正义之中了。因为正是他的正义的审判,把幸福做了智慧的、正义的分配,即分配给配享幸福者。

但是,康德本人毕竟没有直接把至善说成是正义的,也没有把至善论叫作正义论。这其中到底有些什么缘故呢?我们从康德的其他一些论著的论述中,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

1791年,在《论神正论中所有哲学尝试的失败》一文中,康德也谈到了神的三种属性:神圣、仁慈和正义。这三种属性,是与世界上的三类与目的相悖的东西相对应的。世界上有三种与目的相悖的东西:一是道德上与目的相悖的东西,即恶(罪);二是自然与目的相悖的东西,即祸(苦);三是世界上的犯罪与惩罚的不对称,即恶没有得到恶报。神作为立法者的神圣应该解决恶的发生的问题;神作为统治者的仁慈应该解决祸的出现的问题;神作为审判者的正义应该让犯罪者受到应得的惩罚。康德认为,这三种属性共同构成了道德上的神的概念。 在这里,康德非常明确地指出,神的正义的审判仅仅指向对犯罪的惩罚,而不在于对德行的奖赏。康德在一个脚注中指出:“正义虽然以立法者的仁善为前提条件(因为如果他的意志不是旨在其臣民的福祉,那么,他也就不能使自己的臣民承担顺从他的义务);但他却不是仁善,与仁善有本质的区别,尽管包含在智慧的普遍概念中。因此,就连对缺少在人们此世分摊的命运中表现出来的正义所做的抱怨,也不是针对好人过得不好,而是针对恶人过得不坏(尽管如果让恶人过得好,对比还将加大这种不满)。因为在一种神的统治中,就连最好的人也不能把自己幸福生活的愿望建立在神的正义上,而是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建立在神的仁善上,因为只是履行了自己责任的人,不能对神的善行提出合法的要求。”

在这段话中,康德认为当人们抱怨缺乏正义时,针对的不是好人过得不好,而是恶人过得不坏,因此,只有对恶人施加惩罚才是正义的,而给好人以幸福不属于正义。神作为审判者的正义只负责惩罚罪恶,而不在于奖励德性。于是,正义只在于恶有恶报,而善有善报与正义无关,只能指望神的仁慈的恩赐。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最后的附释”中,康德也提出,神的正义仅仅跟惩罚相关,而与酬报无关。“因为酬报(praemium,remuneratio gratuita[酬报、白白的奖赏])根本不与对那些对别的存在者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存在者的正义相关,而仅仅与爱和行善(benignitas)相关,在这样一个存在者那里更不能有酬报(merces)的要求,而一种酬报的正义(iustitia brabeutica)在上帝对人的关系中就是一个矛盾。” 康德在这里主要是想说明:人与神的关系是一种超验的关系,完全不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的道德关系。但他也的确强调了爱与正义的区别。神赐福于人,这不是正义,而是爱。人与神之间的爱的关系是双向的,人可以爱神,神也可以爱人。但是,人不能以正义的名义,要求神给自己的德行以幸福的酬报。

可见,康德所理解的神的正义的审判,仅仅指神对犯罪的惩罚,而并未包括神对德行的奖赏。于是,给配享幸福者以幸福,即至善,就显得与正义无关了。

从对犯罪的惩罚而不是从对德行的奖赏来界定正义,这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卷“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论”中也有体现。康德写道:“最后,在我们的实践理性的理念中,还有某种与触犯德性法则相伴随的东西,这就是它的该当受罚。……任何惩罚本身必须首先有正义,正义构成惩罚概念的本质。” 康德还指出,我们内心的良知(Gewissen)也可以在我们违反法则的时候做出公正判决(Richteraussprüche),我们的内疚感其实是我们内心审判起作用的体现。

总之,当我们把神的正义当作一种达成至善的智慧,当作神圣和仁慈的统一时,神依据人配享幸福的程度而赐予人幸福就是正义的,然而,当康德强调爱与正义的区别,把作为审判者的神的正义仅仅局限于对犯罪的惩罚时,以德配福就不再被说成正义了。这或许是康德虽然一再提出配享幸福者理当享福,却最终没有把至善本身叫作正义,把至善论叫作正义论的原因。 2GdnJ0Eszq6eOyQ6lrzM/+94ek4BNG/H0yBAplEDAP/hGLRDWmCcz+e4mZyRAo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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