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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神的正义意味着什么?

毫无疑问,康德在其道德神学中赋予了神以多种不同凡响的属性,这些属性大多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在谈到神的意志时指出:“这个意志必须是全能的,以便整个自然以及自然与世上德性的关系都服从于它;必须是全知的,以便它洞悉最内在的意向及其道德价值;必须是全在的,以便它直接贴近世上至善所提出的需要;必须是永恒的,以便任何时候都不缺乏自然与自由的和谐,等等。” 在这段话中,神被赋予全能、全知、全在、永恒等属性,遗憾的是省略了正义这个属性。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对神的属性做出了类似的刻画:“在与唯有在其统治下才有可能的至善的关系中,亦即在与处于道德法则下的理性存在者的生存的关系中,我们将把这个原始存在者设想为全知的:以便哪怕最内在的意向(这构成理性存在者的行动的真正的道德价值)也暴露在他面前;设想为全能的:以便他能够使整个自然都适合于这一最高目的;设想为全仁的,而且同时是正义的:因为这两种属性(联合起来,智慧) 构成了世界——作为处于道德法则下的至善——的一个无上原因的原因性的条件;此外,还有所有其他先验的、在与这样一种终极目的的关系中被预设的属性,如永恒、全在等(因为善良和正义是道德的属性),也都必须设想是他所具有的。” 在这段话中,全知、全能、永恒、全在四种属性与《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说法基本一致,但增加了仁慈(Güte)和正义(Gerechtigkeit)这两种属性。康德在此指出这两种属性是道德属性,并与智慧相结合。说它们“构成了世界——作为处于道德法则下的至善——的一个无上原因的原因性的条件”,意思可能是:神之所以能够成为作为至善的世界的无上的原因,凭借的恰好是它所拥有的这两种道德属性。然而,康德在此不仅没有将仁慈、正义与智慧的关系讲透彻,也没有解释神究竟是如何凭借这两种属性而成为作为至善的世界的无上的原因的,甚至也没有说明仁慈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实践理性批判》也对神的属性做了详尽的刻画。康德说:“我们只有从一个道德上完善的(神圣的和仁慈的)、同时也是全能的意志那里,才能希望至善。” 这就赋予了神以神圣、仁慈、全能等属性。在强调幸福的享受必须先获得享受幸福的道德资格时,康德认为应该把神的神圣性置于仁慈性之前,因为人的配享幸福的资格,恰好是在与神作为立法者的神圣性的庄严一致中获得的,即出于对神圣法则的敬重而行动。在解释神的意志的神圣性(Heiligkeit)时,康德还特意加了一个脚注来说明神意的多重属性:“在这里,为了表明这个概念的独特之处,我只想再说明一点:当人们将各种属性赋予神时,人们发现它们的性质也适合于被造物,只是它们在神那儿提升到了最高的等级,如力量、知识、在场、仁慈等被冠以全能、全知、全在、全仁之名。但的确有三种属性是仅仅赋予神的,而且的确不带量的同位语,它们都是道德的属性。他是唯一的神圣者,唯一的永福者,唯一的智慧者;因为这些概念已经不再受到任何限制。依照它们的秩序,他因而也就是神圣的立法者(和创造者)、仁慈的统治者(和保护者)和正义的审判者。这三种属性在自身中就包含了神借以成为宗教对象的一切,而且适合于这些属性,形而上学的完善性就自动地添加到理性当中了。”

康德在此表明:神作为立法者具有神圣性,作为统治者具有仁慈性,作为审判者具有正义性。这三种属性集中体现了神性,以至于神凭借它们就可以成为宗教对象的一切,所以,我们只要理解了这三种属性的含义,就可以理解道德神学这种理性的宗教的实质。

康德对神作为立法者的神圣性的解释是清楚的:虽然人所遵循的道德法则是人基于自由意志自我立法的,但为了强化道德行为的动机,我们有必要把我们给自己颁布的道德法则设想成是在执行神的神圣的诫命,由此就赋予了我们的自我立法以庄严的神圣性。神的仁慈或善意使他能够赐福于人类,但是,神不能只有仁慈,他在赐福于人类时还应该首先使人意识到道德法则的神圣和威严,他只能把幸福赐予那些敬重法则、配享幸福的人。所以,康德把神的神圣性排在其仁慈性之前,使仁慈性受神圣性的限制。当然,神毕竟是仁慈的,他必定能够将幸福赐予所有配享幸福的人,不使人们享受幸福的希望落空。

诚然,康德没有具体解释神是如何进行正义的审判的,其审判的正义性体现在哪里,但是,他在这段话中明确地将正义的审判者等同于唯一的智慧者,这可以作为我们解读神的正义性的一个重要线索。对康德而言,基督教学说中一个能够让配享幸福者享有幸福——在神之天国中——的神,是“一个智慧的和万能的幸福分配者” 。作为本源的至善,他是世上至善的源泉。他在分配幸福方面的智慧在于:他能够按照精确的比例将幸福分配给具有德性的人。一方面,凡有德者,他都赐予与其德性相称的幸福;另一方面,凡享有幸福者,他都要求能够具有德性。两方面结合起来,恰好就是世上的至善,它是由本源的至善中派生出来的。神作为本源的至善是唯一的智慧者,因为唯有他才真正拥有关于至善的智慧,因而能够给人以实现至善的希望。这个唯一的智慧者在智慧地分配幸福时,不仅具有仁慈的一面,而且还首先具有神圣的威严,这是“因为智慧从理论上来看意味着对至善的知识,而从实践上看意味着意志对至善的适合性,所以我们不能赋予一个最高的独立智慧以某种仅仅建立在仁慈上的目的” 。在我看来,神对于幸福的这种智慧的分配,其实就等于神对于人们是否自觉遵守法则所做的正义的审判:凡怀着对法则的敬重而做自己该做的,或至少不做自己不该做的,都拥有了享受幸福的道德自由,因配享幸福而享福。所以,正义的审判必定将幸福给予配享幸福之人。

这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并未明示的,是我依据康德将唯一的智慧者与正义的审判者的等同而推断出来的。在康德心目中,至善学就是智慧学。神凭借自己关于至善的智慧、凭借自己的神圣性和仁慈性而能够成为唯一智慧的幸福分配者,同时也就成了正义的审判者。善有善报,中国人经常讲的这句话,就是康德道德神学中的智慧的、正义的神所做的。概言之,神的智慧或正义,就在于使配享幸福者享有幸福,就在于给人以实现至善的希望。 niR+0456vEtTAoduWrlrLJ/sdUmynQvcMEVJUmszKPeUtQka36TYnicSuRh/nu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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