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神具有全知、全能、全在、永恒、智慧等多重属性。其中,神圣、仁慈和正义是神的三种重要的道德属性。从正义与神圣、仁慈的关系来看,神的正义就在于将幸福赐予配享幸福者,即智慧地分配幸福。由此,德福一致的智慧本身也就成了正义。但是,康德又明确声称神作为正义的审判者,其正义仅仅在于对罪恶施加惩罚,于是,对德行的奖赏就不属于正义的范畴了。康德的这种观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关键词: 康德 道德神学 至善 正义
众所周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批判所有从理性的思辨原则而来的思辨神学,阐明了从思辨理性出发证明上帝存在的仅有的三种方式——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和自然神学(自然目的论)证明——的不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建立远胜于思辨神学的道德神学。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展开了自己的道德神学,把上帝的存在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条重要公设来加以论述。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把作为道德目的论的道德神学与作为自然目的论的自然神学加以对照,指出自然神学是理性要从只能经验性地被认识的自然目的中推论出上帝(自然的至上原因)及其属性的尝试,而道德神学则是从自然中的理性存在者的可以先天地被认识的道德目的推论出上帝及其属性的尝试。 康德所理解的理性存在者的道德目的就是世界上的至善,是德与福的统一或一致,或者说,是理性存在者在与德性法则相一致的客观条件下即在配享幸福的条件下成为幸福的。他认为至善绝不能自然地达成,而必须设定有一个具神性的神,由其来保证至善的实现。
本文是从正义论的角度解读康德道德神学的一个尝试。我们看到,康德在论述道德神学时,他的确把道德神学中的神当作一位正义之神来看待,在神的诸多属性中,正义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保证世上至善实现的神被视为正义的,因此,人们也很自然地倾向于相信:神所保证能够在世上实现的至善本身也是正义的。但是,由于康德本人的论述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晦涩难懂,加之各种文本中的说法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这样一种对道德神学的正义论解读也就不能不遇到理解上的巨大困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康德道德神学中的正义问题展开具体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