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约伯信仰分析之上的康德神义论,区别于经典神义论,它在实践理性基础上重新诠释了上帝与恶的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约伯对上帝与恶关系所采取的不可知态度之上。这种态度指的不仅是约伯对上帝的神圣旨意没有思辨兴趣,因而绝对不会对上帝的意图做无知的揣度,亦是指上帝也没有必要在约伯承受恩典和处身救赎日子里选择去启示约伯以帮助他理解自己允许恶存在的缘由或者目的论设计,上帝不需要如此去讨好自己所放牧的羔羊。这样一种态度同时规定了约伯能够代表的上帝的真诚信徒对于恶与上帝关系所应该采取的神义论立场。这种立场作为一种鉴戒,被凯利·詹姆斯·克拉克表述如下:
对神性心灵的窥视应该要保持警惕。考虑到上帝和人在认知上的差别,我们就不可能知道他之所以允许恶存在的理由,这显然是不足为奇的。就像一个小孩子无法理解他父母的心意一样,我们也没有这种能力去理解上帝的方式。恶的问题可能是无法测透的,我们身为有限的受造物,不能理解或明白一些事情并不足为奇。
如何理解这种鉴戒?这实际上等于直白地告诉世人:神义论作为一种辩护理论,只能是一种直觉上可信的理论,它无须从认知角度为上帝允许恶的存在寻找一个辩护理由,以解决上帝作为全知全能全善之存在与恶的存在之间必然出现的逻辑上的不相容问题。神义论要做的事情就是,从实践的角度,指明上帝和恶不仅能够并存,而且这种并存并不会动摇信仰者信仰上帝的合理性。也就是说,约伯式神义论,即康德所主张的“确实可信的神义论”,能够基于实践理性给出一个可信且道德上充分的理由说明全能全善的上帝可以允许恶的存在。
显然,康德的神义论意图提出一种新的解释,以说明上帝与恶并存的可能方式,以及在承认恶的事实前提下,依然可以合理地信仰上帝的理由。这种新的解释避开了近代科学思维为基督教神学挖掘的陷阱,拒绝将神学的第一命题(上帝存在)摆放在思辨理性祭坛之上。康德之前的经典神义论之所以遭受到危机,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被思辨理性的逻辑思维(在近现代主要体现为注重科学方法的科学思维)牵着鼻子走。受思辨理性逻辑思维严格性诱惑,基督教神学家将自己的第一命题降格为有待给出充分证据加以证实的命题。这样,经典神义论就放弃了把神学的第一命题看作理性的自明性命题的信念认信,而将其类比于经验性命题,需要理性地给出关于它的命题性证据。托马斯·阿奎那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代表。以阿奎那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为例,如有的论者指出的那样:“有神论论据的顶峰是托马斯·阿奎那(13世纪)的著述。阿奎那阐述了著名的‘五大方法’,即上帝存在的五大证明。阿奎那有意识地试图采用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不得不接受的前提,然后按着浅显易懂的逻辑步骤,向每一个心智健全者演示或证明上帝的存在。他的证明表明了不信者不得不理性地相信上帝。”
然而,正如批判者所指出的那样,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经典神义论者走的是一种自然神学路线,它拒斥特殊启示而诉诸理性的自然之光,用人们不得不接受的陈述(命题)作为论证的前提,推论出信仰上帝的合理性。这种自然神学路线在启蒙理性的攻击之下已经破产。它反证了基督教神学所坚持的上帝信仰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信仰。经典神义论的失败促使康德跳出启蒙理性的窠臼,否定依照启蒙理性思考神学命题的合法性。不仅如此,康德还通过区分理性的思辨使用和实践使用,将信仰上帝的合理性问题义无反顾地推向思辨理性的彼岸。上帝信仰不是一种知识性诉求,而是一种信仰的实践诉求。真正的信徒不应该把对上帝的信念建立在一种理性确实可信的推理基础之上。实际上,一个真正信徒的知识信念结构中必然包含一个基本的信念,即信仰上帝。也就是说,信仰上帝是一个真正信徒所具有的直觉上自明的信念,它不需要任何逻辑的论证,不需要任何理性的或经验的证据。一个信徒对上帝的信念不会来自另一个更为基本的信念,他就是把信仰上帝当作基本的信念,即构成其所具有的信仰知识系统的基本信念。真正信徒委身于自己基本的自明性信念,不需要经验和逻辑,它是直觉上可信的那种感觉明显且不容改变的实践性信念。人们之所以需要这样一种直观上可信的基本信念,仅仅是为了一个实践的道德目的,即需要这样一个外在的、正义的、绝对神圣的力量以便让人能够持久地保持服从道德法则的决心,臻于至善。换句话说,信仰上帝只不过是为了说明至善作为道德的终极目的的可能性及其实践上的真实性。
以是观之,康德的神义论的主要任务就不是为上帝的至善和公正做辩护。完美性与恶之间的逻辑悖论,并不构成康德思考神之正义的思想诱因。为实践理性的终极目的提供某种可以实现的保证,才是康德思考神之正义的真正思想动因。所以,恶的存在,无论是自然之恶还是道德之恶,都不会与上帝之全知、全善、全能属性相冲突,甚至正是通过恶与上帝的并存,显示出上帝的正义性。因为,上帝作为人生活中义务和责任的颁布者以及实现实践理性终极目的可能性条件,必然会以自己的智慧与公正为人的去恶迁善、道德革命以及自我救赎提供保障。据此,我将得出如下结论:康德的神义论是一种直观上可信的神义论,这种神义论不同于传统基督教神学的神义论,是一种实践上行的神义论,即它不是那种通过思辨理性的认知活动而证成的神义论,而是一种通过实践上的认信证成的神义论,支持这种认信上帝之正义的理由是信之为真的实践命令,而非认之为真的理性命令。人因为自身的道德实践而必然需要这种神义论,如查尔斯·塔列弗罗所说:“康德主张,一个理性的、道德的主体应该设定一个正义的、全能的上帝,它意欲美德和幸福和谐一致。”
[1] Allen W.Wood, Kant’s Moral Religion ,Ithaca and London:Connell University Press,1970,p.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