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经济生产活动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不可能像劳动力或者资本那样,可以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因为城市建设用地从一个区域转移至另一个区域,意味着这一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减少,而一个区域减少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是以该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转变为农地为前提。而在目前我国城市化不断推进、城市经济不断增长、对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扩张的条件下,很难要求一区域将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农地,而将其减少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增加到其他区域。另外,农业生产对土壤的通气性、土壤肥力以及土壤涵养的水分等具有一定要求,如果将城市建设用地转变为农地,并使其满足农业生产条件,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付出较大的成本。因此现实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配置指的是不同区域获得城市建设用地配额大小的差异,而不是将一个区域原有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减少。因此本文构建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配置评价方法,是比较一定时间内各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和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之间的关系,进而评价各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配置状况。
假如有A、B、C、D四个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它们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分别为 MP a 、 MP b 、 MP c 和 MP d ,并且四个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的排序满足 MP a > MP b > MP c > MP d ,同时在该时期内,假设四个区域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 S a 、 S b 、 S c 和 S d ,并且它们之间的排序满足 S d > S a > S c > S b 。图2中横轴表示各个区域名称,纵轴表示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和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排名,最大的排名为1,其次排名为2,依此类推。首先,A、B、C、D四个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是依次递减的,因此可将其排名的位置连成一条斜线;其次,将四个区域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的位置连成一条折线。
图2 城市建设用地区域配置评价方法
由于A、B、C、D四个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是依次递减的,因此在理想状态下,四个区域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也应该是依次递减的,因为只有在边际生产率较高的区域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在边际生产率较低的区域减少城市建设用地供给,才能提高城市建设用地总产出。这是因为在边际生产率递减的条件下,增加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会降低其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同时增加得越多,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下降得也越快。所以边际生产率较高区域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越大,则该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下降得越多,同理,边际生产率较低区域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越小,则该区域的边际生产率下降得也越少。这将促使边际生产率较高的区域与边际生产率较低的区域之间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不断趋近,当二者的边际生产率相等时,城市建设用地总产出将达到最大,配置效率达到最优。
因此在理想状态下,要提高城市建设用地总产出,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与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应重合,从图2可知,二者重合的只有C区域。而A区域和B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分别为1、2,但是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分别为2、4,这意味着A区域和B区域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小。D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为4,而它的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为1,意味着该区域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同时也可以得出结论,在图2中,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的点落在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连线的上方,表示该区域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增加过少,而落在下方表示该区域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增加过多。
本文构建的评价方法是静态的相对比较,以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与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的重合点为参照系,通过考虑整个区域的排名,评价一定时期内的各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配置的整体趋势。同时该方法在评价过程中,对产出增加的衡量是通过相对产出的增加,而非通过绝对产出的增加,这也更符合现实,因为如果产出要绝对增加,那么边际生产率较低的区域就要停止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甚至将该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转变为农地,而这对于任何一个谋求自身发展、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以及推进城市化的地区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该方法也有其自身优势。
如要评价一定时期内的各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配置,不仅需要知道该时期内的各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还需知道该时期内各区域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本文用各省份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减去2001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获得各省份在该时期内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各省份城市建设用地配置评价结果见图3,横轴表示各个省份名称,纵轴表示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和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最大的排名为1,其次排名为2,依此类推。
从图3可知,大部分省份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并没有与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重合,而是围绕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的连线不断上下波动,二者重合的省份只有江苏、浙江、重庆和广西,意味着在此期间,在大部分省份之间的城市建设用地配置会扩大各省份之间的边际生产率差异,以致降低城市建设用地总产出。处在边际生产率排名连线上方的省份有福建、天津、北京、河北、陕西、湖南、吉林、山西、甘肃和青海,表明这些区域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小。处在边际生产率排名连线下方的省份有广东、山东、辽宁、上海、河南、湖北、内蒙古、四川、江西、云南、安徽、黑龙江、贵州、新疆、海南和宁夏,表明这些区域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这意味着在2001~2011年,如果将广东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配额转移给福建或天津,那么福建和天津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会有所降低,而广东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会有所提高,它们的边际生产率会不断趋近,从而提高城市建设用地总产出。因此,虽然广东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相对较高,但它在这期间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更大,表明广东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同理,宁夏、海南、新疆、贵州城市建设用地供给过多,如果将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配额转移至甘肃和青海,那么城市建设用地总产出也会相对提高。
图3 2001~2011年各省份城市建设用地配置评价
就如前文所述,这是静态的相对比较,以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排名与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的重合点为参照系。因此,即使在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过大的条件下,广东的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也高于甘肃,但这不能表明广东在此期间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是合理的。一方面应根据全国整体的排名进行分析。这是因为,广东的边际生产率排名低于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而甘肃的边际生产率排名高于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另一方面,在评价过程中,产出的提高是相对产出的提高,而非绝对产出的提高。如果绝对产出要提高,那么宁夏相对福建来说,应停止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甚至将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农地,而这对于宁夏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宁夏的经济发展、劳动力就业、城市化等都离不开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张,因此考虑到边际生产率的大小,宁夏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应小于福建,但并非不增加。
要评价一定时期内东中西部的城市建设用地配置,也需要知道该时期内东中西部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与东中西部在该时期内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本文分别利用东中西部2011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减去2001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获得东中西部在该时期内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在图4中,横轴表示东中西部的区域名称,纵轴表示城市建设用地平均边际生产率排名和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最大的排名为1,其次排名为2,依此类推。
图4 2001~2011年东中西部城市建设用地配置评价
图4表明,城市建设用地平均边际生产率排名和净增加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排名在东中西部之间均依次递减,二者的排名相互重合。如果东部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大于中部,中部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大于西部,东中西部之间的城市建设用地平均边际生产率会不断趋近,城市建设用地总产出会相对提高。因此,中央政府在东中西部这种大的区域层面配置城市建设用地时,可以很好地实施政府干预,而在相对更小的省级区域层面上,却存在一定的政府失灵。但是这种省级区域层面的政府失灵仅是相对的政府失灵,并非绝对的。因为任何省份为满足自身的经济发展都有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需要,因此,即使在城市建设用地边际生产率最低的宁夏,在2001~2011年,中央政府也为宁夏配置了一定量的城市建设用地。因此,中央政府干预虽然在省级层面存在一定的政府失灵,但是它也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