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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伦敦大都市区治理的启示

(一)大都市区治理体制需要因时制宜地进行变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化的日趋激烈,适时调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限,构筑有利于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的跨界治理机制,是伦敦全球城市区域跨界治理的一个重要经验。尽管伦敦的大都市区治理改革历程较为曲折,经历了统一、分散、再统一的过程,其间不乏种种失误与混乱,但是一直在适时地调整,朝着大都市区统一管理的大方向演进。从伦敦大都市区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大都市区治理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变革。当既有体制不能满足公共事务治理要求和不利于大都市区的发展时,如果拒绝对其变革或变革的力度不够,大都市区治理绩效就会大打折扣,治理的民主性也会受到压制。此外,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社会变迁速度加快,这也要求治理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能够根据大都市区发展的需要来进行变革。

(二)理顺市区政府间关系是大都市区治理的根本保障

在当代中国城市治理中,区级政府上有市级政府,下有社区组织,既要处理好与上下层的关系,同时又要与其他市辖区保持协调,因此在城市治理中有着相当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城市治理一直面临集权于市政府与放权于区政府的两难选择,从而使得维护市政府的权威性与发挥区政府的积极性、维护城市管理的统一性与考虑市辖区发展的特殊性始终充满了矛盾,而最终也损害了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因此,理顺市区政府间关系是大都市区治理变革的根本保障。伦敦大都市区实行两级政府管理,各自治市最接近社会生活,因此在处理社区内日常事务时得心应手;大伦敦市政府着眼于伦敦的战略发展规划,能够从局部利益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协调各自治市的冲突和纠纷,促使总体福利改善。同时,由于大伦敦市政府仅负责战略规划和整体协调,部门设置达到了最精简的程度。这两者之间的权责划分明确,权力层次清晰,避免了两级政府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抢对各自有利的权力范围,还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精简机构。因此,可以考虑对当代中国市区关系进行再造,借鉴伦敦大都市区治理改革的经验,在市区政府之间形成合理的分工,划分区域性职能和地方性职能,分别承担城市范围内的公共物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供给职能。

(三)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是大都市区治理的重要内容

伦敦大都市区治理体制最初形成的缘由在于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公共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都市区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增加,且要求地区公共服务的协调性供给,覆盖整个大都市区的综合性政府于是得以成立。进入福利国家时期,大都市区通过合并自治市以及增加地方政府职能来承担急剧膨胀的公共服务。后福利国家时期,地方政府由于自身财力匮乏等原因无力承担繁重的公共服务,大都市区治理体制于是逐步引入了私营部门、志愿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参与。可见,伦敦大都市区治理的经验就在于通过对大都市区治理体制进行变革来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因此,要将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作为大都市区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居民对公共服务质量和数量的要求。

(四)治理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是大都市区治理的基本趋势

当今大都市区所需的公共服务日趋繁多复杂,导致地方政府无力全部承担这些服务,这便需要它与社会力量相互合作、采取多元方式来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伦敦大都市区早期的治理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到后来逐渐引入了私营部门、志愿组织和公民。事实上,伦敦政府由数量众多、规模不等、级别不一的分散机构组合而成。各式各样的组织的职能领域和管辖范围相互掺杂,共同行使着伦敦大都市区的治理职能。伴随这种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势的是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形成了一种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志愿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的治理模式。大伦敦市政府更多地扮演“授权者”的角色,即通过支持和授权其他的组织或机构来代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可以借鉴伦敦大都市区的经验,引入多元参与的治理机制,如大伦敦市政府每年举行的“伦敦现状辩论会”和“人民质询时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伦敦大都市区的善治。

(五)加强立法是推动大都市区治理变革的法制保障

不难发现,伦敦大都市区治理体制的四次变革都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法案来启动的。伦敦大都市区的治理模式变革无一不是先出台法案,再实施改革,伦敦的绿地建设、城区开放空间扩大、中心城区人口密度降低、周边区域的平衡协调发展等也是在赢得共识的基础上得到了法律保障。在启动变革时,中央政府改革的立法除了要回应地方公共事务治理和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以及贯彻自身的地方政策,还需要考虑地方特殊情势的影响。这些地方特殊情势在某些阶段内对大都市区治理体制的变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使治理体制能更好地满足地方治理的需要,地方与上级政府之间需要存在一个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渠道,以便将地方的特殊情势顺利传达到上级政府,从而由上级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治理变革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Christian Lefevre. Metropolitan Government reform in Europe:Trends and challenges[J]. Swiss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1(3).

[2]L.M.Barlow. Metropolitan Government[M]. New York:Routledge 1991.

[3]王法成:《伦敦大都市区发展历程及规划实践简述》,《重庆山地城乡规划》2014年第3期。

[4]王涛:《伦敦都市圈及其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及特点》,《城市观察》2014年第4期。

[5]高秉雄、姜流:《伦敦大都市区治理体制变迁及其启示》,《江汉论坛》2013年第7期。

[6]张紧跟:《伦敦大都市区治理改革及启示》,《岭南学刊》2011年第4期。

[7]〔美〕罗纳德·J.奥克森:《治理地方公共经济》,万鹏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马祖琦:《伦敦大都市管理体制研究评述》,《城市问题》2006年第8期。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1loxJEx+LH5W1tSO8nlu3jl3YJOMhynoAYBaqEkQy5W51itJ8CORgVfY9WPqk4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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