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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诗学和修辞学的共同内核:“名称的转移”

我们暂且把《诗学》和《修辞学》因同样讨论隐喻而提出的问题悬置起来。我们有理由这样做:不管《修辞学》是在《诗学》问世之后撰写的,还是仅仅在《诗学》问世之后修改的, 它都是单纯地采纳了《诗学》 对隐喻所下的定义。这一定义是众所周知的:“隐喻就是把一个事物的名称转用于另一个事物,要么从种转向类或由类转向种,要么根据类比关系从种转向种。”(《诗学》,1457 b 6—9) 此外,在这两本著作中,隐喻被置于lexis(陈述)的相同标题之下。由于以后会讲到的一些原因,这个词很难翻译。 我们暂时仅限于指出语词涉及整个表达层面,但是这两本著作的差别一方面涉及诗歌的功能,另一方面涉及修辞学的功能,涉及lexis,但不涉及隐喻对言说过程的从属地位。lexis始终是以不同的方式将隐喻安插在上述两本著作中的工具。

在《诗学》中,隐喻如何与lexis联系起来呢?亚里士多德一开始就排除了对lexis的一种分析,这种分析是按“口头表达的方式”来安排的,并且与命令、祈求、叙述、威胁、质疑、回应等等概念联系在一起。刚提到的这一系列分析被以下评论所打断:“让我们忽略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属于另一门科学而不属于诗学。”(1456 b 19)另一门科学只能是修辞学。那里对lexis作了另一种分析,这种分析不再涉及口头表达的方式,而是涉及口头表达的根源——涉及它的“部分”,它的“成分”。“口头表达被完全归结为以下部分:字母、音节、连词、冠词、动词、词格、短语(逻各斯)。”(1456 b 20—21)

这两种分析之间的差别对我们的目的至关重要:口头表达的“形式”从一开始就属于言语行为;用奥斯汀的话说,这就是言语的非表达形式。相反,“口头表达的各个部分”源于将话语分为比句子更小的单元或与句子的长度相当的单元。这种划分今天属于狭义语言学的分析。

对隐喻理论来说,这种层次的变化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从本质上讲,它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对口头表达的各个部分进行列举以及对隐喻进行定义都需要名称。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对隐喻命运作了这样的确认:它从此与诗学和修辞学相关,但不是在话语层面上而是在话语成分的层面上,在名称的层面上与它们相关。鉴于上述例子的限制,我们仍然有待了解的是,潜在的话语隐喻理论是否会表现为明确的名称隐喻理论。

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在这两种情况下名称是怎样起作用的:在列举口头表达的各个部分和对隐喻进行定义的时候,名称是如何起作用的。

如果我们首先考虑将口头表达分解为各个“部分”,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名词乃是对各个部分进行列举的中心;它被定义为复合的声音(1456 a 10—11):“复合的声音并不包含意义,也不涉及时间观念,它的任何部分本质上都没有意义。”(哈迪译本为:“名称是有意义的声音的复合体,它不包含时间观念并且它的任何部分并不独自具有意义。”)因此,它是被赋予意义的被列举的第一个实体;现在,我们要指出的是,这就是语义单元。前面列举的lexis的四个部分被置于语义学的层次之下,对名词的定义则以它为前提。事实上,名词首先是复合的声音,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定义“不可见的声音”。这就是口头表达的第一部分,即“字母”(现在我们把它称为音素);它属于“格律学”(即我们说的语音学,或更恰当地说指音位学)。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口头表达的第二个部分,即音节。我们首先通过与名词的对比从否定的方面对它进行定义:“音节是没有意义的声音(asêmos)。”然后,我们又通过把它与字母对比,从肯定的方面对它进行定义:“它是由哑音和声母构成的。”(1456 b 34—35)我们无法摆脱带有连词和冠词的没有“意义的声音”,因此正是通过与“不可分”的声音(字母)和与“无意义”的声音(音节、冠词、连词)相对比,名词才被定义为有“意义的声音”。也正是在口头表达的这种语义中心的基础之上,我们把隐喻定义为名词意义的转换。在关于口头表达的理论中,名词的重要地位因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对口头表达的“各个部分”的定义紧随名词定义之后进一步肯定了这种地位。这一点值得认真考察,因为正是这些口头表达的部分将名称与话语联系起来,也正是这些部分使隐喻理论的引力中心从名称转向了句子和话语。lexis的第六部分是动词,它与名词的区别仅仅在于它与时态的关系(这种学说与《解释篇》 所提出的学说完全一致)。名词和动词按其定义具有共同的部分:“有意义的复合声音”,也有不同的部分:“没有时态(的观念)”而“又有时态(的观念)”。名词“并不表示现在时”;而在动词中“它一方面将现在时的标志与意义联系起来,另一方面把过去时的标志与意义联系起来”(1457 a 14—18)。通过与时态相关从否定的方面去定义名词并从肯定的方面去定义动词,意味着动词优先于名词,因而也意味着句子优先于单词(因为onoma既表示与动词相对的名词,又表示与句子相对的单词)吗?丝毫不是这样。lexis的第八部分及最后部分即“词组”(逻各斯) ——从“有意义的复合声音”中获得它的定义,我们看到这是对名称的定义。它做了以下的补充:“它的几个部分独自具有某种意义。”(1457 a 23—24)因此这不仅是复合的声音,而且是复合的意义。这样其中就包含了两个种类:句子和定义。按照《解释篇》的定义,句子是名词和动词的结合, 而定义是名词的组合。 因此我们不能把逻各斯翻译为句子或陈述,而只能把它翻译为言语,以便涵盖定义和句子这两个领域。句子在语义学理论中没有任何特权。像名词和动词一样,单词仍然是lexis的重要单元。

不过,对这种过分轻率的结论,我们持两点保留意见。第一点要稍加保留的是:逻各斯是一种似乎不是从语词单元中派生出来的单元(“词组通过两种方式而成为单元:它要么指称唯一的事物,要么由联成整体的几个部分所构成”(1457 a 28—29))。这种看法从两个方面看都是有趣的:一方面,被称为逻各斯的意义单元可以成为不太依赖名词的隐喻理论的基础;另一方面,正是词组的结合变成了一部著作的统一体,如《伊利亚特》。因此,我们必须用话语理论去补充语词理论。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对逻各斯所包含的意义的统一性的看法中不能明显地得出这种双重结论。

第二点保留是,我们难道不能考虑到“具有意义的复合声音”这个术语描述了名词、动词和词组所共有的语义单元,因而这个术语并不包含对名词的唯一定义吗?亚里士多德超越名词、动词、句子、定义之间的差别而以此差别表示意义功能的承担者本身,我们不妨把这个承担者称为“语义核”。现代的读者肯定有权把这种语义核分离出来,并由此开始对名词的特权进行纯粹内部的批评。我们由此可以使它摆脱与名词的纠葛。对隐喻理论而言这点并非不重要。我们会发现,在亚里士多德本人那里,某些隐喻的例子就循此方向。但是,甚至根据更为宽泛的解释,具有意义的复合声音至多表示单词而不表示句子。名词以及不同于名词的东西所共有的内核事实上不能以特殊的方式表示陈述意义的统一性,因为逻各斯既包含名词的组合或定义,也包含动词和名词的组合或句子。因此,将名词、动词和逻各斯所共有的单元的问题悬置起来比较明智,而这个共有的单元被称为“具有意义的复合声音”。最后,关于lexis的明确理论,通过把lexis分解为各个“部分”,并不打算把这几个部分实际上所共有的语义核分离出来,而是要把这些部分本身份离出来,并且要把其中的基本部分分离出来。名称具有枢纽功能。

在将lexis分为各个部分之后并在对隐喻进行定义之前不久,亚里士多德事实上也谈及名词:“所有名词要么是常见的名词,要么是不太常见的名词,要么是隐喻,要么是起修饰作用的名词,要么是作者创造的名词,要么是扩充的名词,要么是缩合的名词,要么是修饰的名词。”(1457 b 1—3)这种组合而成的文本显然是通过名词将隐喻与lexis结合起来。

现在,我们不妨转向上面重新提出的隐喻定义。

我们特别强调以下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隐喻是涉及名词的某种东西。正如我们从前言开始就表明的那样,在将隐喻与名词或与单词而不是与话语联系起来时,亚里士多德很多世纪以来一直都指引着诗学的历史和隐喻修辞学。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仍然保留着比喻理论——或者语词的修辞格。把隐喻限制在语词的修辞格的范围内无疑是精心提炼分类学的机会,但是,它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无法认识到某种功能的统一性。对此,雅科布松表明,它忽略了话语和单词的区别,并且运用了所有层次的语言策略:单词、句子、话语、文本、风格(参见以下的“第六研究”第1节)。

第二个特点:隐喻要按照活动来定义。单词的转移被描述为从……转移到……名称转移这个概念既包含着某种信息也包含着令人困惑的方面。它所包含的信息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隐喻这个词适用于所有词项的转移,而不像以后的修辞学的分类所做的那样表示众多修辞格之一,比如说与提喻和换喻相并列的修辞格。 他的分析以这种方式为全面思考修辞格本身做了准备。为了明白起见,我们可以表明,这个词时而表示属(转换现象即形象化表达本身),时而表示种(我们以后将它称为相似性的比喻)。这种模棱两可性本质上是令人感兴趣的:它隐含着一种不同于支配着分类学兴趣的兴趣,并且我们将会发现它在分类学的特征上达到了顶峰,以致陷入了话语的盲目化之中。这也是对转换活动的一种兴趣。它对过程的兴趣要远胜过对分类的兴趣。这种兴趣可表述如下:词义的转移意味着什么呢?根据上面所作的语义学解释,这个问题可以得到某种支持:如果“具有意义的复合声音”这个概念既包括名词的领域、动词的领域,也包括口头表达的领域(因而包括句子的领域),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名称转移是一种不仅影响名词和动词的语义核的过程,而且是影响所有具有意义的语言实体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表示意义变化本身。因此我们必须牢记隐喻理论的这种扩展,它超出了名词所具有的界限,因而使得它获得了名称转移的共同性质。

名称转移的意义的这种未分化状态的对等物就是它所产生的困惑。为了解释隐喻,亚里士多德又创造了一种隐喻,它源于运动的秩序。众所周知,phora是一种变化,即位移 ,但是当我们说隐喻这个词本身也是隐喻时(因为它是从不同于语言层次的另外一个层次中借用来的),我们也就预示着以后所出现的理论。由此我们认为,第一,隐喻是一种借用;第二,借用的意义与本义相对立,也就是说,它原本属于某些单词;第三,我们求助于隐喻来填充语义的空白;第四,借用词取代了并未出现的本义词,如果这种词存在的话。在下面的文章里,我将表明,在亚里士多德本人那里,名称转移并不包含这些不同的解释,至少隐喻的这种不确定性为解释提供了自由发挥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在将隐喻称为名称转移时对隐喻理论不抱偏见,那么我们就可能很快发现,不以隐喻的方式(在“借用”这个概念所包含的意义上)来谈论隐喻是不可能的。简言之,对隐喻的定义是循环的。这种警告当然适用于通过分类来掌握和支配隐喻以及一般修辞格(我们将会发现,“修辞格”这个词本身就是隐喻性的)的修辞学的最终要求。它也是针对那些为了非隐喻概念而试图摆脱隐喻的所有哲学。并不存在这样一种非隐喻的立场,从这种立场出发,我们可以把隐喻以及所有其他的修辞格看作是在我们面前进行的游戏。这篇文章的续篇在许多方面将成为与这种悖论进行的漫长战斗。

第三个特点:隐喻是名词的转换。亚里士多德把它称为外来者(allotrios),也就是说“它……表示其他的东西”(哈迪译本)(1457 b 7),“它属于另一个东西”(1457 b 31)。这种修饰与“日常的、惯用的东西”相对立,亚里士多德对“日常的”作了这样的定义:“我把日常的名称叫做我们每个人都运用的名称”(1457 b 3)。因此,隐喻要根据偏离来定义(para to kurion,1458 a 23;para to eiôthos,1458 b 3);隐喻的用法接近对罕见词、修饰词、杜撰词、扩充词、缩合词的用法。上面所列举的那些词就表明了这些用法。这种对立和相似性包含着修辞学和隐喻的重要发展的萌芽:

首先,选择语词的日常用法作为参照项表明了关于“偏离”的一般理论。在一些当代作家那里,这种理论将会成为风格学的标准(参见“第五研究”第1节、第3节)。亚里士多德给allotrios所提供的其他同义词就强调这种偏离的特征:“口头表达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是明晰的而不是模糊的。当它由日常的名称组成时,它是完全明晰的。但是它又是模糊的……当它使用与日常用法格格不入的语词时,它变得高贵起来,并且摆脱了平庸。为此,我把它理解为罕见词、隐喻词、扩充词的名称,并且推而广之用它来表示所有与日常用法相对的东西(para to kurion)。”(1458 a 18—23)在偏离的相同意义中,我们可以发现“摆脱平庸”(exallattousa to idiôtikon,1458 a 21)这种意义。隐喻所接近的所有其他用法(罕见词、新词等等)本身就是对日常用法的偏离。

第二,除了关于偏离的消极观念之外,allotrios这个词也包含着积极的观念,即借代的观念。在所有形式的偏离中它尤其不同于隐喻。allotrios的这种特殊含义不仅源于它与kurios的对立,而且源于它与epiphora这个词的结合。罗斯作了这样的翻译:“隐喻就在于将那物的名称赋予这物。”(1457 b 6)被转移的意义是从别的地方来的。我们始终有可能确定隐喻的原有领域或借用的领域。

第三,这难道是说因为有偏离和借用,日常用法就必须是原始的、本源的、朴素的意义的“固有”用法吗? 从日常用法的观念到本义的观念之间只有一步之遥,也正是这一步决定着转义与本义之间的传统对立。以后的修辞学会跨出这一步,但是没有什么迹象可以表明亚里士多德本人跨出了这一步。 一个名称本来也就是说本质上属于某种观念,这一点并不是日常用法的观念必然包含的东西,而这种观念就像我们以后所要引用的古德曼的理论那样与约定论完全不矛盾(参见“第七研究”第3节)。上面提到的“日常的”(kurion)和“习惯的”(to eiôthos)之间的同义词如同“明晰性”和“日常用法”之间的对比一样(1458 a 19),保留着使日常用法概念脱离本义概念的可能性。

第四,“替代”这个概念体现了“非固有”的用法概念的另一种发展(并非必然的发展)。以后我们将会发现,盎格鲁-撒克逊的作者们往往把相互作用理论与替代理论对立起来(参见“第三研究”)。但是隐喻词源于不相干的领域并不意味着它代替了我们可以在同样的地方发现的日常语词。然而,亚里士多德本人似乎已经在从事这种词义转换的工作,这一点为现代人对隐喻的修辞学理论的批评提供了理由:隐喻词取代了我们可以使用的非隐喻词(至少如果这种非隐喻词存在的话)。由于借用了现成的词并且代替了不出现的词,它就具有双重的不相干性。这两种意义虽然不同,但在修辞学理论和亚里士多德本人那里似乎始终结合在一起。因此,意义的转移的例子常常被看作是替代的例子:荷马在谈到尤利西斯时指出,他完成了“成千上万次善良的行为”,而不是“许多行为”(1457 b 12);他同样指出,如果酒杯之于酒神就好比盾牌之于战神,那么我们就可以使用第四个词项来代替第二个词项,反之亦然(1457 b 18)。亚里士多德是想说,对现存的隐喻词的借用始终伴随着对不出现的非隐喻词的代替吗?如果是这样,偏离就始终是一种替代,隐喻就会成为诗人的随意变换。

因此,“替代”概念似乎与“借用”概念密不可分,但是它并不必然派生出这一概念,因为它包含着一些例外。在某个地方亚里士多德提到过可以代替隐喻词的日常词语并不存在。“洒下神圣的光辉”这个表达式可以根据比例式隐喻的规则来分析(B与A之比等于D与C之比);太阳之于阳光就好比播种之于收获,但这个B项并没有名称(至少在希腊文中是如此。因为在法文中,我们可以说darder——射出)。在此,亚里士多德表明了隐喻的功能之一。这种隐喻功能填补了语义的空白。按照以后的传统,这种功能是对修饰功能的补充。因此,如果亚里士多德并不停留于此, 那是因为缺乏表示类比的各个项目之一的语词并不能妨碍类比的功能本身。在这儿仅有类比让他感兴趣,并且这种例外会对他提出异议:“在一定数目的类比中并不存在现成的名称,但是我们将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来表达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1457 b 25—26)为了现代人对替代概念的批评,我们至少可以保留这种例外。

总之,亚里士多德的allotrios概念往往把这三种不同的概念联系起来,这些概念是:与日常用法相关的“偏离”概念,与原有领域相关的“借用”概念,与未出场但可以自由使用的日常语词相关的“替代”概念。但这里并不包含以后的传统所熟知的转义与本义的对立。替代概念导致了最为严重的后果。如果隐喻项实际上是被替代项,隐喻所提供的信息就是零,因为不出场的项(如果存在的话)可以得到恢复。如果信息是零,隐喻就只有修饰的价值。纯粹的替代性理论的这两种后果构成了古典修辞学对隐喻的处理方法的特征,拒绝这两种后果意味着拒绝替代概念,而这个概念本身与影响名称的转换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第四个特点:在名称转移这个概念保留隐喻意义的统一性的同时,与在后来的分类学中占支配地位的分类的特点相反,以后的定义勾画了隐喻的类型学的轮廓。据说,这种过渡是从属到种,从种到属,从种到种,或者说这种过渡是由类比(或比例)造成的。对名称转移的领域的列举和分割也由此被勾画出来,这一点导致了后来的修辞学把隐喻仅仅称为与亚里士多德所定义的第四类修辞格类似的修辞格,这种修辞格显然表示相似性:第四项与第三项发生关联的方式(omoiôs ekhei,1457 b 20)与第二项与第一项发生关联的方式相同;老年之于生命就好比黑夜之于白昼。我们以后再来讨论以下的问题:两种关系之间的同一性或相似性的概念是否穷尽相似性概念,由属向种等等的过渡也并不取决于这种相似性(参见“第六研究”第4节)。我们暂感兴趣的是这种初步的分类与转换概念之间的关系,正是这种转换构成了隐喻的意义的统一性。

我们要注意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是发生转移的两极也就是逻辑的两极。隐喻出现在由属和种所构成的系列之中,出现在由各种关系所支配的活动中,这些关系是从属关系、协调关系、比例关系和平等关系。第二个事实是,隐喻就在于打乱了这种顺序,破坏了这种活动:它将种的名称赋予属,将比例关系的第二项的名称赋予了第四项,或者相反,将比例关系的第四项的名称给予了第二项。这样做既承认而又违反了语言的逻辑结构(1457 b 6—20)。上面提到的anti不仅表示用一个单词去代替另一个单词,而且表示在不仅涉及对单词贫乏进行掩盖的情况下打乱了分类。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深入探讨“范畴的违反”概念,而一些现代人把这个概念比作赖尔(Gilbert Ryle) 的范畴错误概念。毫无疑问,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对与名称的转移相联系的意义的兴趣更甚于对这种活动的逻辑代价的兴趣。对这一过程的反面至少像对这一过程的正面一样可以进行有趣的描述。“范畴的违反”概念如果加以改进的话就会保留许多令人吃惊的特点。

我提出三种解释性的假设。首先,它要求不仅要考虑所有隐喻中的单词或独一无二的单词(这些单词的意义已发生转换),而且要考虑成双成对的关系项,要考虑发生转换的关系项:从属过渡到种,从种过渡到属,从种过渡到种,从比例关系的第二项过渡到第四项,以及从比例关系的第四项过渡到第二项。下面这种看法走得更远:正如盎格鲁-撒克逊的作者们指出的那样,要形成一种隐喻始终需要两个概念,如果隐喻中始终存在某种错误,如果我们因为某种估计错误而将其中的一个东西认作另一个东西,那么这种现象就具有散漫性。要规定一个单词的用途,隐喻就需要通过不规则的归属关系来打乱一个网络。同样,“范畴的违反”概念也使得我们能够丰富“偏离”概念,而“偏离”概念则不包含在转换之中。偏离属于纯粹的词汇层次,它现在与威胁着分类的那种偏差联系在一起。我们仍然要考虑的是这种现象的正反两面之间的关系。逻辑的偏差与被亚里士多德称为名称转移的意义形成过程之间的关系。只有当我们充分认识到隐喻陈述的这种特点时,这个问题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因此,涉及命名的方面可能与这种散漫的结构有着充分的联系(参见“第四研究”第5节)。后面我们将会发现,当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使隐喻接近于明喻(eikon)——其散漫性显而易见时,他本人就要求采取这种途径。

“范畴的违反”概念似乎暗示了第二层次的反思,而范畴的违反被理解为对已经构成的逻辑次序的偏离,理解为分类中的混乱。这种违反之所以使人感兴趣,仅仅是因为它产生意义:正如《修辞学》所说,通过隐喻,诗人“指引我们并通过属给我们提供一种知识”(Ⅲ,10,1410 b 13)。这里有如下暗示:我们难道不应该说隐喻仅仅是为了创造一种秩序来破坏另一种秩序?我们难道不应该说范畴错误仅仅是发现的逻辑的颠倒吗?马克斯·布莱克在模型和隐喻之间所做的对比, 换言之,在认识论概念和诗学概念之间所做的对比,使我们能从根本上揭示这样一种概念,这个概念直接地违背了将隐喻全部归结为单纯的“修饰”这样一种过程。如果我们始终坚持这样一种暗示,那么我们就必须说,隐喻包含了某种信息,因为它“重新描述”了现实。因此,范畴错误是处在描述和重新描述之间的具有解构性的中间环节,以后我们将研究隐喻的这种启发功能,但是只有当我们不仅认识到隐喻陈述的这种特征,而且认识到它属于话语和著作的层次时,这种功能才可能被揭示出来。

更有冒险性的第三个假设针对前一个假设。如果隐喻属于启迪思想的方法,我们难道不能假定打乱并且转移了某种逻辑顺序、某种概念的等级关系、某种分类的方法与产生所有分类的方法相同吗?毫无疑问,我们只承认已经构成某种次序的语言功能。只有当隐喻产生了先前的秩序上的偏离时,它才会产生新的秩序。但是我们难道不能想象,这种秩序本身源于它所改变的相同方式?难道没有在逻辑思想的起点、在所有分类的根基上发挥作用的“隐喻性”(加达默尔的术语 )?这种假设比前几种假设走得更远,前几种假设是以一种能发挥隐喻功能的既有语言为前提。偏离概念与这种前提联系在一起:与亚里士多德本人提出的“日常的”语言与“外来的”语言,或者“罕见的”语言之间的对立联系在一起,并且它更有理由与后来提出的“本义”与“转义”之间的对立联系在一起。最初的隐喻性概念破坏了本义与转义的对立,也破坏了日常语言与外来语言、秩序和不守秩序之间的对立。它提出了这样一种观念,秩序本身源于对语义场的隐喻性构造。正是以语意场为基础才会产生属和种。

这种假设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所许可的范围吗?是的。如果我们把隐喻明确地定义为名称的转换这一点作为评估的尺度,如果我们把惯常用法和陌生用法之间的明显对立作为转换的标准的话,如果我们考虑到在亚里士多德的分析中存在于这种明确的定义之外的东西,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明显标准的话,这个假设就不会超越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所许可的范围。我们始终对亚里士多德的一套说法持保留态度,这套说法似乎为下述最为极端的大胆假设提供了根据:“重要的是适当地使用我们所谈到的每一种表达式,比如说,复合词或外来词。但更加重要的是擅于使用隐喻(在字面上指‘具有隐喻性的东西’——to metaphorikon einai)。事实上,这是我们唯一不能向他人学会的东西。这是天赋(euphuias)的标志;因为善于做隐喻(eu metapherein,字面上是指恰当地使用隐喻)也就是善于发现相似性(to to homoion theôrein)。”(《诗学》,1459 a 4—8)

在该书中,我们将会注意到几点:a)隐喻(名词)变成了动词“使用隐喻”;由此提出了用法问题(khrêsthai,a5)。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b)使用的问题与“适当地使用”(prepontôs khrêsthai)的问题一同出现。这里涉及“善于使用隐喻”,涉及“适当地使用”lexis的方法。这种用法的使用者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表示:恰恰是他求助于这个“重要的东西”,求助于“隐喻性的东西”;这个使用者可能学会它,也可能学不会。c)善于使用隐喻是无法学会的,这是天赋,也就是天性:在这里我们难道不是处在新发现的层面,也就是说处在我们所谈到的这种启发式方法的层面?关于这种方法,我们可以这样来描述,它仅仅是为了创造另一种秩序才违反一种秩序,它仅仅为了重新描述才进行解构。所有现代的发明理论证明,并不存在发明的规则,也不存在提出好的假设的规则:仅仅存在使这些假设有效的规则。 d)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能学会“具有隐喻性的东西”呢?因为“善于使用隐喻”也就是“发现相似性”。这种看法可能令人吃惊。如果不是间接地转弯抹角地谈到第四种隐喻,即类比隐喻(关于这种隐喻我们发现它被分解为两种关系的同一性或者相似性),他至此仍然没有谈到相似性。我们难道不应该假定这种相似性作为积极的原则在四种隐喻中发挥作用(而它的消极原则就是违反范畴的活动)?为了将种的名称赋予属,并且将属的名称给予种,这种相似性难道不必使它们接近吗?隐喻或者说使用隐喻,即隐喻的推动力取决于对相似性的发现。我们已经达到最极端的假设的边缘:违反范畴秩序的隐喻也就是产生这种秩序的隐喻。但是这种基本隐喻所特有的新发现也就是对相似性的新发现,这种特殊证明要过很久才会出现。对此需要进行特殊的论证。我们将在后面展开这一论证。 F8oUcHca/AGuI4qgWSYreB67YILpKoZJEh7IIQYr88tbR9YA3fFggMetXrqHQJ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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