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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理在国内的发展情况

一、商业保理潜在市场规模巨大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下行期的到来,商业赊销成为企业间普遍的结算方式,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加,据权威媒体统计,当前我国应收账款总额已达20万亿元,这潜在的巨大市场吸引各路资本纷纷进入保理行业。

未来商业保理业务需求仍然很大,这种需求主要基于两点:其一,赊销已成为近几年最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据统计,国际贸易中赊销比例已经占到70%以上,国内贸易中开展赊销的企业占比已超过90%;其二,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至少在20万亿元以上,应收账款融资市场空间巨大。虽然我国保理业务,特别是银行保理业务已经有较大规模,但其服务渗透得很不充分,民营小微企业很难得到银行保理服务,因此,商业保理作为传统金融服务重要的补充,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二、保理商数量和保理业务量增长迅速

2012年6月,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首先从政策上认可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本着谨慎的原则,首批试点地区只有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两个地区,当前试点地区扩大到深圳、广州、重庆、苏州以及北京、浙江、辽宁、河南等地区。

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2012年之前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只有70多家,2013年扩大到284家,2014年增至1129家,截至2015年年末,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已经达到2340家。从注册地来看,深圳以不要求实缴注册资本的宽松政策环境吸引了大量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截至2015年年末,在深圳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达1600多家,占全国保理公司总数的70%以上。

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保理业务规模的大幅扩大,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总量为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电子商务类、第三方支付以及供应链融资),2014年商业保理业务规模达到800亿元,是上年度的4倍,2015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规模达到2000亿元,保理预付款余额约500亿元。

三、保理业务模式呈现多样化,产品创新层出不穷

从目前保理业务看,股东背景的差异对商业保理公司后续的业务定位、业务范围以及业务发展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根据股东背景的不同,可以将商业保理公司大致分为四类,相对应为四类不同的业务模式。

1.商业银行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背景的商业保理公司,借助银行资源,沿用银行的业务和风控标准,开展传统模式下的保理业务。近两年来,由于对保理业务的认知不足、风控制度缺失或落实不到位,多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背景的保理公司出现大规模坏账,导致各家银行纷纷收缩国内保理业务,并且停办对中小企业的保理业务以及与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合作。几家大型金融机构背景的保理公司也因发生巨额坏账,而停业整顿处置不良资产。

2.实业背景的商业保理公司,基于自身供应链开始保理业务。近几年来很多大型实业企业注册成立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定位为服务于自身产业链,业务初期以自身体系内业务为主。比如中联重科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依托母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面向贸易合作客户开展业务;再比如重庆药品交易所下属的重庆药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永辉超市下属的永辉青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业务范围也主要服务于内部产业链。

3.电商背景的商业保理公司,平台类电商公司掌握大量交易结算数据,同时连接了海量中小微企业,目前正积极探讨引入供应链金融服务,其代表是京东旗下的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当前主做自身体系内的业务,即面向京东平台上的供应商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平台自身积累的交易大数据以及资金闭环进行风控,推出了较为成熟的京保贝产品。

4.第三方商业保理公司,这一类主要是指缺乏产业链背景或者母公司资源,完全独立的商业保理公司,主要面向第三方企业开展业务,比较突出的有鑫银保理公司,在航空行业开展保理业务,粗具规模;厚朴保理在零售供应链领域,借助大数据面向零售商的上游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形成了一定规模。此类保理公司通过定位于某个市场细分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随着保理行业的深入发展,商业保理公司不断创新保理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以满足细分市场需求。

商业保理公司最传统的产品模式为“M+1+N”模式,即围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为其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提供服务。此模式下,业务完全受制于核心企业,非市场化业务,加之核心企业配合度较差,动力不足,业务受到诸多限制,难以系统化和规模化,而且此模式下,风险完全集中在核心企业一端,集中度风险较高。

在遭遇业务发展困境之下,很多商业保理公司另辟蹊径,进行了产品多元化的创新,摆脱绑定核心企业的固有思维,通过特定模式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目前比较成熟的一类模式是借助电商平台、大数据公司取代核心企业,电商平台自身连接了海量中小微企业,而且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保理公司通过与平台公司合作,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通过平台产生闭环,产品无抵押、无担保,审批手续简便,支持随借随还。该模式不仅更好地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用款需求,而且对商业保理公司而言,业务模式小额分散的特点,也比较契合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专注于某一垂直细分行业,深耕细作,在某一领域打造出自己的专属品牌。

四、融资渠道日趋多元化

在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同时,资金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目前商业保理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融资渠道不畅,监管机构虽然允许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净资产十倍的风险资产,但从全行业看,杠杆率远未充分发挥。近年来,商业保理公司积极进行了多元化的融资尝试。

当前大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还是依赖自有资金提供保理预付款服务,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初期业务规模较小,自有资金可以支撑;另一方面,外部资金渠道要求较为苛刻,对成立时间较短的保理公司而言,业务规模、风控能力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外部资金方的要求。

银行资金是商业保理公司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之一,但银行融资这一渠道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获得银行授信的商业保理公司屈指可数,加之银行审批流程慢,手续烦琐,难以适应商业保理公司拓展市场的需要。近两年来,国内保理业务出现了大规模坏账,银行与保理公司的合作也暂时停滞。

互联网金融平台也是商业保理公司重要的外部资金渠道之一,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募资具有便捷性,目前已经有较多的保理公司选择与网贷平台“联姻”。但是,网贷平台的资金成本普遍较高,加上平台自身的风险因素和政策因素,不适合成为保理公司的主要融资来源。

此外还有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发行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各地的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保理资产转让再融资。目前相对成熟的是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搭建了较完备的应收账款资产转让生态系统服务于商业保理公司。

2015年,商业保理公司首次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融资和新三板股权融资的尝试,保理资产证券化作为保理公司的融资新方式,受到广泛关注,不过当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依赖某一方主体信用,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重组隔离的精神,但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此外,抢滩新三板方式也拉开了商业保理公司在公开市场直接融资的序幕。后续随着保理资产在资本市场的认可,产品将会更加丰富和完善。

五、中国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约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首要障碍,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首先,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虽然债权转让的基础规则于合同法第五章中已有相关规定,但保理业务涉及预付、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以及双保理业务多方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以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难以实现保理业务的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管控。目前对于商业保理债权的管理,依附于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条款下,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登网进行转让登记,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登记对抗权利)等问题尚未得到明确,导致保理商的权益缺乏制度保障,亟待相关专门性法规出台。

其次,司法系统和仲裁体系对保理业务纠纷缺乏经验。保理争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争议进行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经验。对于这些专业性的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都缺乏经验。同时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还导致裁判依据缺失,使法官、仲裁员的个人素质成为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裁判的随机性很大。

2.缺乏配套的财税政策。财税政策是影响保理公司发展的另一大障碍。

其一,在预付类保理业务中,其成本构成同一般商业贸易不同,主要收、支项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营改增之后依据现行财税政策,保理公司的对外融资成本,只有对银行的利息支出可以抵扣,对其他资金来源的利息支出税务部门不允许抵扣,造成实际税负不降反增。

其二,保理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不能于所得税前扣除。目前,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备金的除银行外,还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鉴于保理公司业务与上述几类机构高度近似,故应该允许保理企业实施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扣除范围应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

其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企业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作为外汇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之一。而商业保理公司在叙做进出口保理业务时,无法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导致在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手续时困难重重。

此外,目前在会计准则上也没有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造成保理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难以真正反映该行业财务的真实状况。

3.缺乏配套的外汇政策。商业保理最初起源于国际贸易,国际保理一直是保理行业的核心产品。但由于我国还没有针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资金进出境、外汇异地划转、国际收支申报等制定出相关的结售汇制度、税收制度,严重阻碍了很多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进程。2013年,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外汇工作小组汇集了关于商业保理公司与国内银行合作开展出口保理代理业务中外汇资金划转问题,通过专委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了情况反映,但至今未有明确答复。

4.行业监管体系存在不足。目前国内尚没有形成统一的保理企业监管办法,各地出台的相关办法大都局限于商业保理的业务范围、准入门槛等角度,部分地区由于准入过于宽松(比如不要求实缴注册资本金)导致大量“皮包公司”出现。同时,对于准入后保理公司的业务监管明显不足,《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存在漏洞。国内多数保理公司并不具备良好的金融业经营经验,对于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和风险拨备等方面认识、技术和经验极度缺失,但经营的却是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近似的业务。由于保理业务带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准入过于宽松、监管措施失位,可能在进行一段时期风险积累后爆发出行业系统性风险,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尤其是近年来,大型企业、金融机构通过保理商进行违规的资产出表行为愈演愈烈,短期看是保理公司的生财机遇,但长远看则是金融体系的定时炸弹。

5.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保理业务综合了结算、融资、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管理等多重功能,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必须具备丰富的金融、贸易和法律知识,还要熟悉与基础货物、服务贸易相关的商业知识以及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和习惯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还缺乏系统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人员更是良莠不齐,金融、法律、贸易、财务等领域的中高端人才严重缺乏。

6.保理业务风险突出。保理业务涉及买方、卖方和保理商等基本当事人,业务的开展是基于企业债权信用,一旦信用出现问题保理业务就不能顺利开展,保理融资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乃至坏账风险。保理商如果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意味着卖方收款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理商,因此对买方进行资信的调查就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征信体系,保理商无法获取企业资信的真实信息,只能通过自身渠道收集资料。这在实务操作中大大增加了保理商的风险。同时目前保理商通过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转移风险的渠道非常有限,国内银行也大多不接受国际通用的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保理业务。因此,整体而言,商业保理基于债权信用融资的风险远远大于基于抵押、质押等硬担保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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