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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险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的计划、控制、监管和考核等工作。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监督有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保证基金的资产质量,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体说,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是政府强制或主导建立的专项资金,是保障广大群众的“养命钱”和“保命钱”。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是加强基金监管的根本目的。由于种种原因,广大参保人员难以了解基金管理运营和资产质量的状况,无法直接参与并保护其切身利益,这使得监管机构代表参加保险人员,对基金经办管理和运营实行监督成为一种必然。

其次,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这是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我国巨额的社会保障基金,无论是从征缴、支付、管理的过程来看,还是从具体投资运营的操作来看,都存在一定风险。基金规模越大,环节越多,风险点也越多。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管,以建立基金风险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再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某种角度上讲,基金监管不仅是社会管理问题,而且是经济管理问题。通过对基金进行有效监管,不仅可以确保基金安全,同时还可以鼓励投资运营创新,有效运行社会保障基金,促进基金投资决策机构、经办机构和运营机构等建立良好的治理架构,逐步改善投资管理方式和运营环境,合理配置基金资源,稳步提高投资效益,最终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最后,健全社会保障运行机制。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政策、经办、监管运行机制,为社会保障体系保驾护航,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基金运行的规律进行监督管理。一般来说,基金监管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科学性原则。

基金监管是一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经济、社会、管理交叉的学科。监管机构以强有力的行政监管体系为基础,建立严密适度的监管法规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组织体系,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和金融业发展和变革的情况,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诸多管理对象和目标进行监督,不断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基金监管迈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

第二,法制性原则。

基金监管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础上政府管控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法律赋予监管机构法律地位、权威和职责。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使行政监管权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同时自身的活动也受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保证监管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完善基金监管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一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运行过程,提出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二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缺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三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面临侵占、挪用等“显性”损失和不能保值增值“隐性”损失问题,提出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四是针对社会保险中存在的冒领、骗领等欺诈问题,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对于单位或个人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纳入刑法。

第三,安全性原则。

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从宏观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社会保障事业保驾护航;从微观上保护参加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以权谋私、违法违规运作,避免基金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支付困难,保证制度可持续运行。

第四,公正性原则。

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征收、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环节中经办机构、征缴机构、管理机构和有关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监管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监管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程度作出统一规范,使被检查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依照法律履行职责。

第五,独立性原则。

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行政权力,被检查单位、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不能直接参与监管对象的具体管理运行活动,如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应予回避。

第六,审慎性原则。

监管机构按照基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合理设置有关监管指标,进行评价预测,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控制风险,对检查出的问题审慎定论与处理,重在损失基金的清理和回收,促进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运作行为,不断加强基础管理,自觉防范基金风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社会保险围绕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从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参保对象)材料登记申报,到基金的征收核定,基金账户的划分,社保基金账户的形成,以及待遇审核支付等,形成完整的基金管理环节。其主要环节如图2-1所示。

图2-1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环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主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实行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督工作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强调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管作用,并详细规定了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应措施及职权。在此基础上,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除了明确各级人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外,还重点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这就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以基金监督机构为主体,同时由整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法律、法规等落实情况的综合监管。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这一体系主要是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其中,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行政监督则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的监督。同时,还特别强调了社会监督的作用,规定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和专项审计,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进行信息披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要贯穿于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全过程。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有瞒报、漏报,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确保社会保险法定覆盖人群的应保尽保和应收尽收。

二是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监督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机构是否依法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是否有拖欠、欺诈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等。

四是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机构和待遇享受人是否存在套取、骗取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五是监督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是否依法依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等。

什么是社会保险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监督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专门监督。

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的社会监督是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以及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情况的监督。

什么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社会监督的专门组织。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一般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资产财务状况和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的准备工作要求是什么?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订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预定检查起止日期;监督人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检查起始时间;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的事项;监督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二步,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步,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第四步,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五步,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意见和建议;检查组长签名和日期。

第六步,将现场监督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七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发文机关和日期。

第八步,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九步,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其他应归档资料。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涉及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是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是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是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只有通过实施监督检查,才能查清事实,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权力,保障其职能的实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始检查之前,应当收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业务培训,做好准备工作。已经通过考试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出示监督检查证件;暂时没有取得检查证的人员,出示工作证。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少于两人,保证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认真遵守调阅资料、调查取证、工作记录、分析评价、事实确认等行政检查方式的操作程序,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检查权。这些干涉行为包括:故意破坏、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问题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或拒绝提供情况和资料;干涉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或者问题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问题责任人员的处理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不得拒绝提供和隐匿、伪造、毁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否则构成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审核核实相关资料。审核核实相关资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查询、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要求被检查部门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工资表、人员花名册等。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投资运营户等社会保险基金银行专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以及投资运营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关的资料等。

被检查对象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对相关的资料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措施进行记录和复制。

查询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材料的方式有:

1.全面查阅资料。这种查询方式适用于时间较充足,人手较充足的情况。通过全面地查阅资料,可以较全面地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但缺点是容易流于表面,难以深入。一般适用于检查开始阶段,通过全面查阅发现疑点或线索,从而结合下面的方式继续深入检查。

2.按条件筛选查。在检查中,可以根据工作经验,侧重从某个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查,主攻薄弱环节,提高检查效率。但这种检查方法对检查人员要求较高,在检查人员经验不足或了解情况不够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判断失误,严重影响检查结论准确性。

3.随机抽查。在检查中,面对材料多没有头绪时,可以采取任意抽查的方式进行。这种查询方法效率高、费用低、省时省力,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缺点是如果资料抽查不当,可能挂一漏万,检查的准确性不高。

4.围绕问题查。这种方法一般在检查中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深入查阅或查办案件时使用。通过查阅与问题相关的资料,达到查清案件事实,取得充分证据的目的。

记录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材料的方式:

全部抄录。对于检查需要留存的材料,在材料难以借出且无条件进行复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工记录的方式对材料进行全面抄录。对抄录的材料,应注明抄录的时间、地点、抄录人、原始材料由何人或单位保存,并由材料保管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对拒绝盖章签字的,由记录人员以备注的形式予以注明。

摘录。原始材料较多、所需材料较少且难以分开复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工记录的方式对检查需要留存的材料进行摘录。摘录材料除需按照抄录材料的形式进行摘录外,还应注明摘录材料的出处。

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形成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材料的方式:

通过复印方式获得的复制件上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或特有人)和出处以及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和取证人。原件的保存单位或持有人经核对无误的,应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押印。

取得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得证据。严禁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时为什么要封存证据?

封存证据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在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及时封存,以达到保全证据资料的目的。

一般证据封存的封存程序是什么?

对于一般证据的封存,有以下程序:

一是履行审批手续。实施封存措施时,应有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不能依据口头指令。

二是明确封存内容。封存原则上采取就地封存的方式,并应当制发封存通知书,载明封存的依据、封存的资料范围、封存期限、被检查单位的保管义务等内容。

三是检查核对无误。实施封存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双方人员都应到场,对封存的资料进行清点,填制封存清单。封存清单一式两联,一联当场交付被检查单位,另一联存根。在交付联和存根联上必须由两名以上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和当事人的签字。当事人拒签的,由两名以上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的事实情况。交付联和存根联内容填写必须一致。并在封存的资料上加贴盖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印章的封条。

四是保全措施到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封存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防止在此期间被检查对象销毁或者转移被封存的资料。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解除封存,解除封存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由被检查单位在解除封存清单存根上签字。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电子证据如何固定和封存?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如何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十分重要。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在于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电子证据由于其存在形式的特点,在封存时除履行封存一般证据的程序外,还需采取特殊的方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固定社会保险基金电子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完整性校验方式。这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二是备份方式。这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上面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三是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上面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调查询问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在进行询问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是要出示合法证件。在开始询问前,要向被检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已经通过考试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出示这一证件;没有取证的人员,出示工作证。如果没有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员有权拒绝调查。

二是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其中一人担任记录,共同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互相监督,防止徇私舞弊。

三是告知责任义务。调查询问开始前,应先向被询问人交代询问人的执法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被询问人调查的原因、目的,以及将要询问的主要事项和被询问人应当承担的如实陈述的义务,如果进行虚假陈述,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是认真做好记录。调查询问应做好记录,准确反映被询问人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询问时的时间和地点。询问笔录中如有更改,更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笔录尾部应由被询问人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或捺手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应说明清楚,由询问人、笔录人签名。对被询问人未回答的问题应注明“未答”。如果是点头或摇头表示的,笔录也应注明。

五是保守调查秘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调查询问的情况,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包含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编号;被监督单位名称;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现场检查证据?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账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和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证据的有效性。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然;密切监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掌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的基本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等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当地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是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非现场监督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制约因素多,基金监督、业务经办及信息化管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地监督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开发的业务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系统建设,配合做好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传送数据信息。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的要求,规范核算管理方式,细化核算内容,满足非现场监督的需求。

三是要提高质量,掌握实情。各地监督机构要监控从生产区数据库转入交换区基金监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确保其准确、及时和完整。审核、分析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对波动异常、结构不合理以及相关数据不匹配等情况,应进一步访问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并运用查询、传输等功能查明数据指标形成过程、影响因素,与财务、业务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发现疑点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

四是要规范行为,及时报告。各地监督机构对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监督机构。各级监督机构按月、半年、年度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

五是应配备硬件,加强培训。非现场监督需要现代化技术手段,要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和标准,配备必要设备,为非现场监督提供物质条件。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丰富计算机、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尽快具备非现场监督专业技能,胜任非现场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征缴、待遇支付、结余基金管理以及运营等情况,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突出量化分析,做到问题清楚,依据翔实,观点明确,情况完整无误。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环节是对基金征缴、基金支出和基金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以说是对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结余户(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1.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经办机构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2.基金支出监督。主要是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

3.结余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监督。主要是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的行为;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支出户等。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有什么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委员会领导下的齐抓共管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包括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现有各项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基金监督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是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5号)要求,搞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六是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工作流程是什么?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1.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信函或其他书面方式举报。

2.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3.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5.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举报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二是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三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四是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五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Yt/K1wG4yGBq0C81bHDeAolCHDGxECt2tzrmbbTfhPVMQJZQW/QvZs1x+H4zz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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