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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指依照法律,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我国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有何规定?

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实行有偿使用。

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承包土地不得进行买卖。集体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于一体。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所有权不变。

我国的土地使用方式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与流转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处理方式和国有农用土地的使用。

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迁?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

1953年以前,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制。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实质上是改变农村基本土地制度,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的性质,但是由地主私有变为农民个人私有。解放战争时期,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平分田地,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出租土地的权利。在这个阶段,土地所有权、经营权都归农民所有,允许土地自由流转,但是土地流转发生的范围和频率很小。农民拥有小块土地,土地产权高度分散,单个农户是小块土地的经营主体,经济能力很弱。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改革改变了土地的封建主义性质,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对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作用非常有限,农业生产的方式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相对落后。

1953年至1978年,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条件下农民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制度。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质上是改变农村土地制度的性质,将个体私有制改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从而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通过经济、政治、舆论等方式引导农民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从互助组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到1956年底,大陆共有76.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96.1%的农户入社,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归集体所有,个体小农经济被集体经济所代替。强调社会主义共有的条件下,农村土地在人民公社制度下集体经营,土地不准出租和买卖。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突破了农民个体拥有小块土地的局限,解决了土地集中问题。集体经济相对个人有更强的经济实力进行农业生产投入,能够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但是产权变革对农业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完全显现,农业现代化进程十分缓慢,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农户失去了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经济利益受到了直接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挫伤。

1978年以后,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关于农业的政策纠正了之前的错误做法,推动了农村改革,承认了包产到户的合法性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这一次改革的实质是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开始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向集体经营、家庭经营的模式转变,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产生了分离。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关系落实了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带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一大突破。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允许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哪些属于农村土地?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流转的权利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流转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只流转附属于土地之上的相关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集体和国家所有,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是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法律保护的框架。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其中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是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目前,耕地确权颁证仍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准:1998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是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土地承包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四项: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农村土地的流转形式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八种形式:

1.转包。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组织或者农户,自定转包期限,新承包户负责缴纳土地税费、提留,并完成粮食合同订购任务。也可以由村经济组织进行转包。

2.转让。农户在土地承包期内,自行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自定转让期,耕种户付给原承包户一定的转让费,并负责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新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但是这种流转方式需要经发包方同意。

3.互换。集体或农民为了方便耕种、管理或发展某项专业化生产,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内,通过自愿协商,将自己的承包地与他人的承包地互换使用权,双方协商确定交换时间和交换条件,但土地所有权不变。

4.入股。集体或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从而将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兴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得利益按股分红。

5.出租。集体或农户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经营者付给集体或农户一定地租,同时还要负担租赁土地的税费和粮食订购。

6.兼并。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经济实力的龙头企业兼并农户,以实现农业一体化经营。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进行生产和加工,成为一体化组织中一个独立单元。

7.收回重新发包。对无人耕种抛荒1年以上的土地,土地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进行承包经营。

8.拍卖“四荒地”。四荒地是指无人承包或者承包之后仍然荒废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集体可将四荒地的地表及地表附属物(不包括矿藏)的使用权拍卖给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使用期为50年至100年。

通过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户土地,用以规模经营。大多是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成片流转土地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

2.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一种类型是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另一种类型是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整理后转租,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村集体发挥“统”的职能。

3.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农场进行统一经营。合作农场的入股要素与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除了土地以外还可以是资金等其他要素。

从土地流出的角度看,有两种流转形式:

1.农户直接流转。但是外部企业很少有和农户直接流转的。

2.集体流转和二次流转。农户先将土地流转给集体,再通过集体将土地流转给企业。集体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起到了中介作用。

从土地流入的角度看,有三种流转形式:

1.大户。大户流转有租金,流转后以种粮为主。

2.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流转有租金、劳动收入和分工。流转后的主要经营对象为果蔬和养殖。农民参与度最高。

3.外部企业。外部企业流转有租金和劳动收入,流转后的经营对象有种粮、花卉、果圃等。

土地流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土地流转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不能强迫命令,必须自愿互利。除了对无人耕种的荒地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收回重新发包外,其余情况下的土地流转要经过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不能强迫执行,只能积极引导。

2.土地流转必须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只要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流转形式都应当充分采用,做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

3.土地流转要有利于农业发展,不能弃耕丢荒。土地流转的目的就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和商品率。对于丢荒者需要采取行政措施硬性流转。

4.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必须保证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只是使用权的流转,不是所有权的流转,不代表土地私有。土地属于集体经济所有,土地承包者也不能以土地抵偿债务。

5.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保证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流转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用来从事其他产业。若改变土地用途要经过土地所有者同意,还必须依法得到政府国土部门的批准。

6.要保护实际耕作者的利益,不能把耕地转让费定得过高。土地的有偿转让,有利于土地向需要的农户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转让费不能过高,应制定转让费最高限价以保护实际耕作者的权益。

7.发展规模经营不能脱离实际,要优先考虑困难户的温饱和多数农户的致富。在考虑困难农户生活问题的前提下,考虑如何发展规模经营。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应着重推动区域规模经营,发展区域化生产。

8.要注意完善流转合同,不能放任自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流转期限、流转形式、经济补偿、权利义务等问题,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避免由于缺乏规范的流转程序引起纠纷。

土地经营权流转有什么意义?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为农村土地经营提供了多样化的经营形式,是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条件。农村散户经营的规模较小,虽然可以满足温饱,但是难以致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完善和规范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能够促进农村土地向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经营主体组织集中,从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促进农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粮食产量稳步增长,带动美丽乡村的建设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最终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前提。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是分散农户办不到的,但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之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就得以实现。再者,传统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主要依赖于生产经验,缺乏现代科技的支持,科技投入和培训规模都不足以带动农业发展。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新技术的推广有了更大面积的受众,技术应用也有了可以施展的场所,还能够促进标准化生产。此外,分散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市场半径很小,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规模经营后,市场半径有所扩大,要素市场也逐步发展。土地流转形成土地市场,农民工流出形成外部劳动力市场,留守农民进入企业打工,形成内部劳动力市场。现代化农业必然是市场化的农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市场发展紧密联系,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打好基础。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给农村带来巨大变化。土地经营权流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促进了对传统农业的改造,为农村发展注入新鲜活力。在这个背景下,农民的身份和地位也有所变化,农民不仅仅只是劳动者,还成为经营者,变为财产的所有者,有了财产性收入。

土地流转受哪些因素影响?

土地流转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总的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流转比率较大,发达地区农民的非农业就业机会更多,工资性收入大于农业经营收入,农民在进行非农业就业时,更加愿意流转土地以增加财产性收入。与此相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非农业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保证,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一般不会大规模流转土地。

土地流转受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影响。工业化发展带动城市化进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城市化率逐渐提高。城市化发展带动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相应地带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但是只有农民在城市中实现稳定工作,消除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实现城市化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消除农民的心理负担,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从而促进土地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具体的处理方式?

我国实行土地租赁制,土地有偿使用。

1.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土地出让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

3.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期届满,若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5.土地使用权终止。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消失等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6.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

我国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人)享有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权利。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流转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流转的程序主要包括:

1.提出申请。(1)土地转出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2)土地流转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入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

2.审核登记。(1)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让方土地情况进行核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2)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收益评估。收益评估员评估土地收益,为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信息联络员。

4.提供信息。信息联络员根据收益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并约请双方会面。

5.会面洽谈。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帮助土地流转双方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统一文本的土地流转合同。

7.签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经镇农经站鉴定后,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分别由村、镇归档备案。

土地确权颁证的背景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土地、城市房屋所有权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土地确权颁证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确权颁证要坚持依法依规、确保稳定、实事求是、尊重民意的原则。确权颁证要保持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保持承包地块和四至界线不变,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不能借确权颁证打乱或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不能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能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确权颁证?

土地确权颁证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在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农户并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四个方面相符。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在法律上确定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落实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并依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保护了农民的用益物权,这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土地承包关系因此明确,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土地承包关系确定后,才能进一步搞清楚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而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投入资金、物力和人力到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并且享受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通过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带动农村、农业的和谐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以产权经济为基础,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是建立归属明确、权责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进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拟订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经营权的规范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探索创新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率。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有效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是惠及农民民生的工作,可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权益,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对农户的承包数据和资料进行信息化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打消农民担忧,也为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提供原始、清晰的数据,化解相关矛盾。 M8LZWkCA/CQyL+mFxOXLuJ85G0xvAmSVRdelhx4iQXn0k8wzoFUquUOSxZcCeC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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