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古代社会的“刑法”和“刑罚”,只是在类比意义上的应用。从古巴比伦到古罗马,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没有“主权”和“民族国家”这些概念,公法就没有生长的前提。而西方主权概念的形成,要等到16世纪,即法国人博丹所在的那个时代。
第二,古代社会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一是受害人,二是社会。对个人侵害的惩罚,便是个人及个人团体的复仇;对社会侵害的处罚,便是以社会名义进行的制度或者习俗的报应。在前一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存在差别,都只是一种报复或者赔偿;在后一种情况下,古代的犯罪和刑罚已经有了现代刑与罚的影子,只是直到“政治主权”取代了“社会权威”的时候,真正意义上的刑法时代才有可能到来。
第三,每个古代社会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比较而言,我们称印度和中国为东方社会,称希腊、罗马为西方社会,巴比伦和以色列处在东西方之间。东方社会比西方社会的惩罚方式更严酷、更野蛮,这也折射出东方社会的暴力和专横传统与西方社会的自由和民主传统的区别。
第四,古代社会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神或者诸神。就法律制度而言,希伯来人和印度人的刑罚宗教色彩更浓厚一些,他们后来的法律制度也更有宗教的味道,而西方古代社会,宗教的色彩很单薄;宗教对西方世界法律及刑法制度的影响,有待于基督教的壮大和在西方世界的传播。
第五,就对后世刑法制度影响而言,巴比伦文明对后世刑法的影响很少为人所感知;印度文明保持着它原有的状况,直到近代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希伯来人的文明则是通过基督教直接影响到了西方刑法文化;希腊和罗马文明衰落之后,其理论和制度成果沉寂了将近一千年,直到12世纪西方人重新发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在古罗马灭亡到罗马法复兴之间,占统治地位的文明是欧洲封建刑法与基督教宗教文明,前者发生了政治主权的观念,后者发展了犯罪与惩罚的宗教因果关系的观念。这两种观念的冲撞和融合,最后产生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