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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法制理论的任务

作为一个理论研究领域,地方法制应当有意识地加强其概念化和理论化工作,以更好地表达现实并帮助我们认识现实。地方法制理论就有既与实践部门相关,也与实践部门相区别的任务。从本书的角度来看,地方法制理论研究有如下几项任务。

(一)客观恰当地描述与表达当代中国的法律治理的实践与事实

当代中国的法律治理与实践具有丰富复杂而又迅速多变的特点,既非一时一地的经验所能代表,也非他国的概念术语所能形容,因而,地方法制理论应当能够提供一系列的概念术语,促进本领域研究的理论化与概念化。如果缺乏足够清晰的理论头脑,事实上就不可能有像样的实践。按照康德的认识,“理性知识也就能以两种方式与其对象发生关系,即要么是仅仅规定这个对象及其概念(这对象必须从别的地方被给予),要么还要现实地把对象做出来。前者是理性的理论知识,后者是理性的实践知识。” 即,天天做着实际事务未必能对事情有更真实的认识,因为,理论知识提供着人们认识事物的视野。

如果能够在表达和描述当代中国的法律治理现实上有所启发,它就一定会成为一个蔚为大观的迅速增长的知识领域,其研究也能够不必过多提倡而自然能吸引众多的学者参与进来。

但现实的需要与理论的需要往往并不必然相称,现实需要的是解决方案,理论需要的是认识图景,认识图景只能帮助人认识清楚,解决方案还需要更多的操作手段与技术策略,这就不属于理论家的工作范围了。实践部门的法律同行,每每抱怨理论研究者不能联系实践,其实他们并非真希望搞理论的人联系实践有多紧密,而只是希望他们在有需要时,理论部门能提供相应的合乎需要的产品。我们真正的缺点还是在于没有提供合格的理论。在高等教育扩张之后,实践部门也集中了许多博士、教授,他们自己会写短论,也会写长文,还会编系列的厚书。面对从事实务的法律同行编的那些书,笔者不禁既同情又惭愧,由于理论部门的努力不足,使实践部门误以为他们可以代替我们的理论性工作;也由于理论部门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没有螺丝刀就用锤子,我们工作没有做好,需要加倍努力进行理论创造。

(二)开展国际地方法制与地方治理理论和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的经济发展深深受惠于改革开放,中国的法治建设同样需要向世界开放,向世界学习和借鉴各类经验。开展国际地方法制与地方治理的研究,就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一方面,了解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有哪些较有意义的制度模式可以借鉴,对于联邦制国家的制度优势应当有更为具体和详细的研究,对于欧洲联盟这类国际组织或者超国家式的组织应当予以更有针对性的关注。另一方面,各个国家的情况不一,各种制度的优点与劣势究竟同国家、民族、文化传统有什么样的联系,如何评价不同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实践效果,这些研究对中国的制度建设与制度选择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实际上,除了一般制度模式与各个具体领域的制度之外,思想观念与理论传统方面的研究,同样需要全面开展。欧洲号称世界政治试验场,因为其文化、民族、国家众多,而且长期保持着多国分治的现状,复杂的政治历史现实使得欧洲不得不面对如此众多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复杂多样的文化传统。根据鲍曼的观察,在全球化进程中地方化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整合与瓜分、全球化与地方化,是两大相辅相成的过程。更确切地说,它们是同一过程———即世界性的主权、权力和活动自由的重新分配———的两个方面。这一过程是由速度技术上的突飞猛进所引发的(但绝不是由它决定的)。合成与耗散、整合与分解的共存和交织,绝不是偶然的,更不是可纠正的。” 比如,与地方法制关系密切的受天主教社会哲学影响颇深的“辅助性原则”,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宗教哲学理念,而且已经对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具体的影响。中国如何借鉴和看待这种观念,应当在理论上加以考察;联邦主义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也应当有更多的考察;英格兰经验主义哲学之所以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的原因也值得分析;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城市自由以及封建契约,对于中国当代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是否具有现实意义,都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时间上要晚于欧美,欧美国家在地方法制与地方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可能是中国目前尚未发生而未来将要发生的问题;对欧美国家的地方法制与地方治理进行充分的研究,可以对若干缺乏历史经验的新型问题有较为充分的知识与经验准备。这都使得对于国外地方法制的研究需要加大力度,作出有价值的贡献来。

(三)总结中国地方法制建设的典型模式与具体经验

中国作为一个巨型国家,从人口数量上仅有印度可以比肩;从幅员面积上,仅有美国、俄罗斯与加拿大能够相仿佛;从近百年的发展速度及所要完成的发展任务来看,则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比较。因此,中国在完成经济起飞之后,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现代化任务如何完成,如何建立、形成与中国自身经济、社会、文化相适应的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有效治理方式,就成为一个具有唯一性的问题。只有中国学者承受着这种问题的压力,也只有中国学者深深感受着现实的挑战。

从实践方面来看,中国如此规模的活动总量与如此迅速的发展步伐,已经包含着相当多的实践内容,需要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当然,由于多种原因,政治法律方面的研究具有更多的复杂与困难之处;但是,中国地方法制建设的典型模式与具体经验,事实上颇受各个地方政府的欢迎,尤其是总结积极的成功经验方面的研究,在体制内外都能得到较多的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地方法制研究还是有着繁荣丰富的可能。

从近些年来的研究来看,已经有一些初步的成果。首先,各个经济发达地区普遍注重对本地发展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比如,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曾经涌现的关于法制发展方面的总结性论著。此类出版物较多,略举一例。 经济发展方面的“模式”问题的讨论已经比较普遍,法制发展方面的“模式”研究也已经开始出现,虽然这些研究还带有比较浓重的经验色彩,在理论的总结方面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但毕竟已经提供了不少的基本材料。 其次,以“皮书”系列出版物为标志,各地已经对地方法制问题开展了常规性研究,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和内容。 这些著作的形式五花八门,但普遍由法学专业的学者负责,其理论特色比较突出。

中国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在地方法制与地方治理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也有着相当浩繁的文献,因而对地方法制史的研究也应当及时展开。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对不同时期的地方制度也有所评论,但因系演讲性质,未作更多的论述。

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具有各地鲜明特色与具体经验的若干著作将会以更为丰富的面貌出现,这对于推进地方法制的研究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形成若干针对中国问题与实践的知识增长领域

第四点纯粹是就法学学人作为专门从事某一领域工作的学者而言,对当代社会可能具有的贡献。当代中国的特殊现象是:实践非常丰富,而理论缺乏足够的力量清楚地描述与表达现实;个中原因比较复杂,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需要学者努力工作加以弥补。

笔者认为地方法制与地方治理理论研究有可能为法学增加一个新的知识领域,提供一种观察与思考中国法治问题的新思路、新视角;通过一个时期的研究之后可以预见,一些新的概念、术语、名词将会随着研究的深入而逐步增加并形成一定的共识。社会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指导与观照,新的知识如果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那么它就会对实践形成巨大的积极影响,从而有利于法治实践;如果它能够有效表达中国的法律现实,就不仅对于中国人是有意义的,而且对于世界各国的人们了解中国、认识中国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按照萨义德《东方学》的观点,不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并未得到西方人、西方学者的认真对待,而是以扭曲的方式被反映出来,“亚洲通过欧洲的想象说话并且由于欧洲的想象才得到表述:欧洲取得了对亚洲———大海那边‘另一个’敌对的世界———的胜利。而给予亚洲的则是绝望、失败和灾难感,这似乎为此后东方对西方的责难种下了祸根;同时,亚洲的辉煌已逝的哀悼本身即是欧洲的胜利。” 而实际上指望对方了解自己也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自己树立起一种真正的自我意识,完成贴近自己实际的自我表达,以自己的话语来表述自己的实践。在国际学术领域,话语即存在,话语即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法制有可能进一步促进中国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客观的结构(东方之实际所指)和主观的再结构(东方学家对东方的表述)被混为一谈。东方学家的理性被强加于东方之上,他的原则也摇身一变为东方自身的原则。东方不再遥远,它就在你的手边;东方不再不可理喻,它可以被教学和传授。” 西方世界关于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批评,有其局限性:或者虚无化,看不到中国的许多进步与成绩;或者片面化,无法形成全面的、客观的观点,这些都需要中国学者自己的知识创造来实现话语与实践之间的平衡。 dWWJcgFm3Ba3ual0vRTzF+CfeauoZFjZPducc/TH1R8CA7hbKgU63O3R8oh/+J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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