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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中国的地方法制问题:权力收放怪圈

当代中国的地方法制建设,主要是以“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代表的重建法制的努力,事实上就是在结束社会动荡之后无政府状态长期泛滥的局面,重新建立一个稳定的统治秩序。法学家可能对此进行更为积极的解读,有的可以从中解读出不少丰富的内涵,甚至认为,与发达国家的法治理论、实践相比,也毫不逊色。不过这可能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过度解释,中国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所处的现状可能未必如此乐观。

(一)权力集中于中央,形成“收放怪圈”

从地方法制的视角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地方法制问题,主要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消长。而这一局面其实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已经形成,导致了“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治理循环。各个时期的领导人都曾经努力对此局面有所改进,然而,这一收放怪圈并未能打破。

“收”的问题在于:中央将权力过于集中之后,地方不再成为一个独立的治理主体,对于中央不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因而,治理权力在中央、治理的责任也在中央,即使中央能够以政治权威将责任推卸给地方,这一权力位势仍然不能改变。因此,地方既然对治理并无权力,因而也就没有多少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无为而治,更多地出现消极惰政,或者采取机会主义的方式来行事。

“放”的困境在于:即使中央把权力下放,地方似乎也并不将权力运用到中央希望的方向上,而更多地为自己谋取体制性利益,从而仍然会损害中央的统治合性法和权威。这是中央既不想看到也无可奈何的事情。更何况,当中央将权力下放之后,地方的权力随之膨胀,中央的控制大大削弱,任何一个中央领导人都不愿意被这一央地权力格局所限制,而一定会试图打破这种局面。

目前仍然是这种局面,即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边界还没有相应的权威性规范予以界定,中央对于地方的权力仍然处于予夺皆过随意的状态。当然,这种表达中央层面未必接受,一定会认为凡所收的权力,皆地方不应行使;凡所放的权力,地方皆应行使。不过,何种权力属于何种层级的机构行使,何种权力应当由中央与地方两级行使,并不能由某一权力主体自己的判断为准,应当经由法学、政治学予以讨论、科学界定。据研究者观察,“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权力集中在上级政府和条条手中,而责任却要由下级政府和条条承担。即上级政府和条条‘权大责小’,下级政府和条条‘权小责大’。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地方政府,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于是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工作,却出力不讨好。” 权力与责任的不相匹配或比例失衡,应当通过制度与法制的方式予以解决。

收放怪圈的出现表明,当前中央与地方的治理关系应当进一步予以规范,或者说央地关系的法制化,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客观上,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更多地采取规范化的权力运作,更多地依赖制度化的机关管理国家,更多地遵循既有的法律规范与政策体系来治理国家。这就要求地方法制成为一个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予以关注的课题。

细究这个权力收放怪圈,我们发现,它还是同统一与分裂的焦虑有关。为了保障中央的强大与不受地方势力的挑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作出了若干重要的调整,从而最终保障了中央的优势,使地方在此种格局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收与放,实质上最终是中央的一种自主的政策选择,无论是收还是放,权力都是属于中央、服务于中央的。地方自身的地位被完全客体化,成为中央权力扎扎实实的附属物。

收放怪圈,事实上是中央权力在驯服地方权力取得巨大成功,并确立了成熟的驯服与控制地方权力的制度之后出现的现象。因此,未来的制度建设或者改革方向,应当是既巩固目前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有效控制,同时也要保障地方权力能够积极主动地行使其公共权力。

(二)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利益难题

如果仍然固守目前的这种权力格局,仅仅采取头痛医头的策略性办法,固然可以继续保持“收权多了放放权、放权多了收收权”的循环,不过,这显然还是缺乏对待问题的认真态度。事实上,即使在强大的中央权力统治下,地方也未必完全成为中央的附属。

任何人、任何主体,只要有可能,就会发挥其主动性,就会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因而,即使在理论上与体制上将地方降低到客体地位,地方仍然有动力、有能力通过现行体制来追求并实现其现实利益;从而可能会在现行的理论与体制下发明若干具有活力的机制,使中央在表面上看起来强大与优势的权力最终被侵蚀与转移。美国学者赖特概括了美国央地(联邦与州及地方)权力关系的几个模式 ,当代中国的央地权力关系的模式似乎很难归属于哪个特定的模式,它具有自己独特的表现:由于中央在理论上集中了一切权力,但实际上权力的行使又必须通过具体的机构与人才得以实现,所以地方实际上在行使着多种权力,并以各种方式形成并维护着其利益,使中央深深感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惑与无奈。当然,中央权力不仅仅被地方所侵蚀,可能同时也被中央自己的部门所侵蚀,以部门利益的实质代替了中央的真实诉求。 在这个意义上,地方法制研究并不是下一阶段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全部。中央权力本身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行使,同样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然而,地方法制理论面临着实践的强烈需要,必须努力推进和大力开展。

虽然中国当代的地方法制问题以权力的收放怪圈为主要表现,但它与央地关系的传统焦点是有关系的,中央在成功地将权力收归自己之后,地方就丧失了拥有权力的合法性,从而,地方被成功地改造和限制为中央的直接下属单位。但问题在于,地方丧失了主体性之后,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动力,从而导致改革开放事业在取得前一阶段的成功经验之后,后一阶段进展乏力。地方既没有足够的权力,也没有足够的利益,它既要承担改革的成本,还要承担改革失败的政治责任,这就导致在权力集中到中央之后,地方在解决了生存问题之后不再有动力推进具有风险的改革措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统一与分裂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不但要巩固国家的统一,同时也要增强整个国家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不但要加强中央的权威,同时也要在此基础上增强地方对自身发展的主动性、责任感;尤其是要明确承认地方具有自己的利益,应当为地方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相应的制度空间和宽松的政治环境。如研究者所说:“从中国历史上看,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应该是平衡与协调关系。在权力分配上,既有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治理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大或过小,都将破坏权力的正常运转。中央的权力过大,影响地方的建设与发展;地方的权力过大,则威胁中央的治理。” 而对新中国来说,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地方权力过小、责任过大;地方法制理论研究就应当为此作出相应的贡献。 I3XOmbl+176ihgdrBNLYMSC4YgmOhDz1ElVbvNrzc/2W+LE62H/w83FBR+Bk+u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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