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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法制问题理论化的原因

理论问题不同于实践问题,尤其不同于实务问题。地方法制作为一个理论问题,不同于实践问题、实务问题。它之所以被理论化,并被法学界、政治学界予以讨论,原因就在于:它已经成为下一阶段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可能超过了人们的预计。

首先,地方法制是实现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法律制度之重要内容。

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而且这一发展模式在受到举世瞩目的同时,已经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与困难。在经济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也需要得到同步的推进与发展,这样社会才能保持各个领域的平衡。近些年来,“和谐”作为一个价值目标开始得到更多强调,就与此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法治,尤其是地方治理,是中国社会发展能够更上一层楼的关键。不能不说,自19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主要进展是在经济建设方面,而在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方面则缺乏令人称道的革新。其原因当然比较复杂,但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基础性、长远性的影响力则不容忽视,应当在适当时机推进制度的现代化。比如,最高权力的交接程序,应当以更为明确的方式予以制度化、法治化,从制度上保障党和国家不会在特定历史时刻产生无谓的震荡;而一个稳定的地方治理现实将为中央层面的政治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地方治理将为中央权力的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提供现实的保障。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之后,各个地方有可能将此有限的“投资环境”目标进一步优化与扩展,提升、扩充为以建设一个治理优良的地方为目标。

其次,地方治理与地方法制是下一阶段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

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在近年来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立法时代进入施法时代。这一转变可以以中国官方的一个认识为标志。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设完成。 2014年通过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重申了这一认识,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虽然一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完成立法工作,但整体而言,中国法律治理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法律与规则制定的紧迫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即使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未能制定,也已经不足以成为影响中国法治的关键环节;即使这些重要法律制定出来,其实施方面存在的巨大困难也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克服。因而,更重要的是创造其可能实施的社会条件。从大的阶段性特征来看,中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从法律制定的时期到法律实施的时期,可以称其为正在完成从立法时代向施法时代的过渡。一些法学家已经注意到这一转变并进行了若干研究。 法律实施与法律制定不同,其主体不仅仅是具有立法权力的机关与部门,尤其不仅仅限于中央部门,其主体包括了中国范围内的各个法律主体。地方,就成为下一阶段法律实施的重要场域,成为积累法律发展新经验的可能主体。

再次,地方法制理论有助于促进中国法学自身理论的成熟。

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界的发展可谓迅速,从1990年代对西方学术的那种陌生与无所适从,到今日学术规范基本建立、学术界英雄辈出、学术成果不断涌现。不过,在学术界的整体“操作规范”与“评价标准”都深深地受到西方影响之后,中国学术才真正确立了自己的历史任务,即真正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 “拿来主义”式的进步固然迅速,但日渐一日地深深加剧着学人的精神困惑。西方学术与理论,所表述的是西方的现实与生活;中国以独步世界的人口规模、世罕其匹的劳动强度、史无前例的影响力量,已经深深地影响了整个世界的面貌,但在理论与话语方面则还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虽然按照哲学家黑格尔的观点,智慧女神密涅瓦的猫头鹰要在黄昏时才会起飞;但是,当代中国在力量与话语、行动与思想方面的差距已经过大,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力量与行动。中国法学理论作为具有强烈实践品格的学科,在此方面应当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压力与理论使命。地方法制作为一个重要的实践领域,已经受到知识界的高度关注,并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法学理论知识增长的重要领域,应当对其配置较多的资源,促进这一领域迅速发展。 Gu2gRsWTo0Ex6TYVg8UYUKlu7wzXp2mSQJbyzT9pEZTiPGJ0L6QlFHWaM3f5Ka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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