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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必要性

专制政治体制不允许行政争议公开化、法律化,但这并不是说事实上没有“争议”,只是法律不承认其存在,也不设计法律制度去解决。行政争议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状态,只在依法治国的体制下存在。只有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国家及其法律才承认行政争议存在的现实,行政相对人才拥有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进而“挑明”争议的权利和可能。

如果行政争议自生自灭、化解于无形,就没有什么研究的必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亦没有存在的基础。任何行政争议的发生都会对行政管理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行政争议会使行政权力运作不畅,甚至使行政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行政争议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小则影响执法的效果,大则影响执政的基础。

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利益需求也日益多样。这一阶段,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类社会矛盾的多发高发期。在各类矛盾当中,行政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他有关矛盾的滋生和走向。行政争议一般由行政行为引起,通常表现为法律争议,核心是利益之争,只有依法解决行政争议,才能有效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保障公平正义,减少后遗症。因此,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机制和手段解决行政争议,把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步,依法行政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越来越期待通过既规范又富于弹性的法律制度平台保障自己的诉愿。从发展趋势和终极结果看,人民群众和执政者选择将法律途径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客观的必然。人民群众也渐趋理性,越来越多地选择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方、各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长,这表明人民群众正在作出明智选择。人民群众的选择是政治制度变更的动力,执政者与人民群众作出的正确选择必然为制度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变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前进提供强大的动力。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法定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纠正错误、教育引导的功能,并通过这些渠道的有力疏导,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纠正一错、教育一片”的目的,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行政机关只有树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法律渠道的功能和作用,才能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争议发生的必然性及其影响的现实性,决定了必须以某种手段和方式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控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即解决行政争议的各种程序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国家权力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解决某些行政争议;二是行政诉讼;三是行政复议;四是调解、协商等非正式的解决方式。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共同构筑了解决行政争议、提供行政救济的主要法律制度。 F9z7+yombOiELOaXMVJvBbMtX3O2mSfcmMZtJV/M1mWrxVuWT9pnCtOffmI44Y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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