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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彻底化解行政争议的系统性思路

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解决行政争议高度重视,将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到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加以认识和把握,并专门发文,就“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作出部署,提出了“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系统性方案。其核心是监督约束权力,避免公权侵犯私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之中。

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行政争议发生的总体态势基本把握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比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一些行政争议政治敏感性强,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通过插手行政争议达到其政治目的。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执法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基层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复议,努力在行政系统内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方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研究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

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和本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行政复议的对策研究,加强对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对策研究,在总结以往行政复议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

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抓好行政审判机构和法官队伍建设,着力解决一些地方行政审判力量不足、组织不健全、人员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程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切实解决“告状难”的问题。要重视研究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行政审判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和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等措施,努力做到不同地区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群体性和其他重大、敏感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止行政诉讼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不断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坚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就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并倡导和鼓励行政领导出庭应诉。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四、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形势下,必须建立多元的解决机制,既要依靠党政组织、司法机关,又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既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又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更加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增强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之前,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要通过一定形式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要在深入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行政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消除行政争议的思想根源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并严格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带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重点学习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中所占的比重,加强公务员岗位执法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治意识,促使公务员依法规范职务行为。

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实施“五五”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对那些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后,仍然坚持无理要求的,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劝导其息诉罢访。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倡导追求和谐、注重和睦的文明风尚,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促和谐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六、完善行政立法,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重点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等对行政复议影响较大的问题,做好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衔接和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法规、规章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加大清理完善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力度,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要尽快修改、废止。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国家法律法规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的事项,可通过地方立法作出具体规定,努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其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因发布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确保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七、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和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行政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要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将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及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其奖惩和晋职晋级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确保行政赔偿依法及时兑现。

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具体案件现象的发生,克服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行政审判工作排除阻力。各级党委要认真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涉及社会稳定、各方关注的重大行政争议案件的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为行政审判营造良好的环境。

要加强对行政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库区移民、城市管理、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系统的排查梳理。尤其要掌握容易引发群体性行政诉讼的重点人群和重点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亲自抓排查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做好应对因行政争议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相关预案,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 xPCxp0iW49I0KSiHyrAiduN1QsujK8PcJs4OuYGWZgYZdRzlofRcgshurMHJh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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