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构建体系中,是否应当存在调解的一席之地?学者们不赞同调解的原因到底又有哪些?不赞同的理由是否能够足以让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应该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带着这些疑问,通过对学者专家观点的梳理,从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在确立了行政诉讼可以建立调解制度后,通过对行政诉讼调解从纠纷解决、成本效益、多元救济等角度进行必要性论证,证明了调解是有现实合理性的。从行政法的理念变迁、“协调和解”制度的存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成熟立法、公法与私法的融合等角度提出行政诉讼调解的建立不但有现实合理性,还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是既有条件下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