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名义元首,掌握国家储备的第二把钥匙,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总统有权否决政府财政预算和公共部门职位任命,可审查政府行使内部安全法令与宗教和谐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以及调查贪污案件。总统顾问理事会受委托向总统提供咨询与建议。总统在行使某些职权,如主要公务员任命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总统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由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
新加坡国旗
新加坡国徽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应用于新加坡的国家最高宪法。1963年9月,新加坡并入马来西亚后,颁布了州宪法。1965年12月,州宪法经修改成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并规定马来西亚宪法中的一些条文适用于新加坡。1992年,新加坡根据1991年的宪法修正案颁布民选总统法案,规定从1993年起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改为由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从4年改为6年。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构分成三部分,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