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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土地改革到市场化时期家庭的变动

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是中国社会风云突变的变革时期,土地改革、合作化、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等等,这些体制性变革和大规模的社会运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家庭伦理和代际关系,家庭形态、代际关系都受到了变革社会的冲击。

1940年代的土地改革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权力机器介入家庭私域的一次运动。地主阶层被彻底打垮,宗族、家族组织被取缔,家庭之间建立在血缘之上的关系被削弱。同时农村地主基层的土地和房屋均被没收,没有了经济支持,农村大家庭难以维系,因此,多数农村家庭不得不分解成小的生活单位。

1956年农村开始推行集体化运动,家庭作为生产的单位被集体所替代了,家庭原有的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家庭成员作为劳动力参与集体生产劳动。1958年各地成立人民公社,将集体化运动进一步推向高潮。在集体经济体制下,家庭的私有财产被压缩到最小,除了房屋、日常生活用品和小型工具外,大部分基本生产资料均由集体分配。这一时期,虽然目标是“按需分配”的理想体制,但是家庭能够分配的资源还是与家庭成员的贡献相挂钩。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不同,因此能够获得工分高低不等,一般男性劳动力的工分相当于女性劳动力的2倍,而老年人通常留在家中,不再参加集体劳动。因此,尽管在集体化时代,社会上倡导男女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实现,由于生产资料短缺,部分已婚中青年女性已然成为家庭劳动力,补充家庭资源的不足,年长的女性则在家看护照顾孙子女。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虽然也出现年长劳动力照顾隔代子女的现象,但与当下有显著的差异。老年人口通过“分家”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通常为儿子),在集体经济体制下,老年人与同住的子女还是一个经济单位,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儿子和媳妇通常参与集体劳动挣工分,老年人留守家中照顾孙子女,形成代与代之间以主干家庭形式为依托的合作模式。

到1980年,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恢复了家庭作为农村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获得了生产经营权。这一时期,虽然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家庭可以获得粮食剩余索取权,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农民理性化的一面开始复苏,小家庭开始着手为自己的家庭积累财富,而不愿意再与父辈家庭共财。王汉生在研究中也提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削弱了家长的经济权力,随着农村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将眼光放眼到村庄之外寻找经济机会,而与家庭甚至社区内部合作的愿望都有所降低。在这一时期,农村家庭子女分家进一步明朗化,多子家庭由婚后分家,变为婚前确定个人财产,而婚姻仅仅是向分家过渡的一个环节。即便独生子女家庭,儿子结婚后,也更愿意与父母分开居住,成为各自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

以上是从历史的维度简单地梳理了自土地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的变动趋势,从历年的统计数据和调查数据中也可以得到解释,从2008年样本数据中反映的家庭形态来看,农村家庭主要还是由核心家庭构成,占总样本的77.15%,主干/联合等家庭形式仅占22.85%。在核心家庭内部,二代核心家庭占47.17%,夫妇核心家庭占29.98%。杜鹏 根据六普数据推算,现在农村中单身家庭户有1824.4万,夫妇两个老年人的户数为2189.1万户。按照这两个数字估算,生活在夫妇家庭中的老年人口总数至少有620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个数据与我们抽样的统计结果基本相当。那么目前农村家庭结构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动态位置上呢?我们引用了王跃生 对中国家庭结构的分析结果作为参考,2008年与1982年、1990年、2000年的家庭结构相比,最主要的变动体现在两点:一是核心家庭中二代核心家庭较前三个阶段有所下降,比最近的2000年降低了6.43个百分点,二是夫妇核心家庭的比例较三个阶段有显著的提高,比最近的2000年提高了8.48个百分点,比1990年提高了17.17个百分点。

表3-1 不同时期的家庭结构

综合来看,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主要受以下几方面社会因素的驱动(曾毅,1992;曾毅、梁志武,1993;郭志刚,2002;王跃生,2009):第一,从土改到集体化运动,几次社会运动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以推翻封建家长制作为运动目标,几次运动之后,基本彻底摧毁了大家庭的经济基础,同时社会主义对于家庭平权的倡导也使传统的家长制趋于瓦解,从社会观念上鼓励小家庭的独立。第二,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缩短了传统核心家庭的生命周期。这一点从二代核心家庭的比重变化上也体现出来,从1982年至1990年二代核心家庭呈上升之势,提高了9.3%;至2000年则明显下降,减少了18.27%(王跃生,2006)。在多子女生育环境下,一个子女离家求学或工作虽使家庭规模缩小,但尚不会引起家庭类型发生转变。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子女离家则直接导致家庭类型改变。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催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变成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农民的劳动生产能力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雷洁琼(1991)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家庭重新变成生产的组织单位,进而影响到家庭的结构和家庭的关系。第四,工业化、城市化导致的城乡人口大规模转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就获得显著的提高,但是因为农村耕地有限,“人多地少”,多数农村家庭的劳动力都出现了时间“剩余”,1990年代城乡二元体制松动,使农业剩余劳动力有了“释放”的空间,年轻农业劳动力从1990年代初就开始季节性移民,到2010年,城乡迁移农业劳动力规模已经超过2亿人,农村人口的流动导致了农村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d9qC5CKaKI/mjEFWfRGexqijX4oOMD6XkIGpCR0uOKOT77jBUturo+ZJ86xEs7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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