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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找回家庭:农村代际合作的转型与延续

过去50年中,家庭可能是所有社会变化中最复杂的主体。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家庭既可以是实现情感和价值追求的归属,也可以是追求经济效率最小单位。在东方社会,家庭还有一层伦理秩序的含义,古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社会的秩序某种程度上都是由家庭秩序推演开来。在过去50年中,中国社会经历了数次社会运动,从土地改革、集体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市场化改革,每次运动过后,家庭都潜移默化地受到了冲击。在理解中国家庭问题时,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代与代之间的关系。费孝通曾经描述中国家庭代际关系与西方的差异,西方是一种“接力模式”,即父母有抚育子女的责任,而子女却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我国则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费孝通,1983)。以往许多学者对这种代际的双向模式进行过探讨,其中孔麦龙是较早从西方视角对中国家庭进行研究的学者,他的著作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框架,他认为,中国家庭包含了三个方面的组织性要素:家庭财产、家庭经济和家庭群体,这三个方面可以集中到一起,也可以采取分散的形式,不同的组合模式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合作模式(Myron Cohen,1976)。孔麦龙特别指出,中国农民并非上层社会所认为的愚昧形象,农民也很善于经营,从这一点上看,孔麦龙与斯科特对农民的认识不谋而合,“理性的小农”的精明投射到日常生活中,家庭合作也是理性农民实现家庭收益最大化的一个路径。

如果从代际合作的角度理解家庭,绕不开的一位学者就是加里·贝克尔(Becker),他第一次运用经济学的框架解释了家庭合作行为(Beker,1976),后文中我们会详细论述。以往学者将贝克尔的研究应用到中国,认为中国家庭是由同样具有完全理性的成员所组成的经济单位,整个家庭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到一个大家庭的支配之下,不能单独支配,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闫云翔曾经指出,中国传统家庭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它作为经营单位所具有的能力和弹性,因为家长集权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家庭的人力物力资源,充分的利用外部的机会。因此,从经济行为上,中国的家庭合作模式可以用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家庭合作社来解释(阎云翔,2005)。

不同的历史时期下,家庭成员之间的资源优势、权力关系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代际合作的形式也会因时势而异。前文中,我们谈到生命历程理论中需要注意的三个时间元素:“历史时间”“家庭时间”“个人时间”,不同世代的老人从不同的历史起点走来,集体化、三年自然灾害、文革、改革开放等历史运动对于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当再度与快速城市化相碰撞时,老年群体与子代群体在资源优势和价值立场上肯定会有所不同。一种新的家庭观念的出现,将会重新规范人们在家庭中的行为方式,并且改变家庭制度本身(闫云翔,2005)。本章将从时间的维度来观察代与代之间关系的各种变异,在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下,新的代际合作模式与传统的代际合作有何不同?这种代际合作模式可以由家庭经济合作模型解释,还是反映出不同的价值取向? YBwK5BMlIROqsBKFmtbmdEtgY88AHtEtq/zjH2XR8jlZl59aduJpGXC2PBWcV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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