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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民不孝行为的社会制约

上文谈到乡村社会对老年角色的认定,在认定老年角色的基础上,如果子女不遵守代与代之间的约定,不赡养老人,农村社会能通过潜在的机制惩罚不赡养行为么?

在传统农村社会,家长和家族具有重要的约束机制,对于违反族规的人,首先的处罚在家庭内部,“告言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自身嫁娶,做乐释服从吉,闻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均属不孝行为(瞿同祖,2010:10),父系家长首先对子女进行说教、惩戒,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谈到,“子孙不尊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这种权力”(瞿同祖,2010:23);《颜氏家训》所言,“笞怒发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瞿同祖,2010:6)。若家庭无法解决,则进一步上升到家族层次,“子弟有过,家长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言之官府,凭之远方”(瞿同祖,2010:24)。对于重的违反族规的行为,家族可以加以身刑,甚至开除族籍。在比较封闭的乡村社会内,开除家族族籍无疑宣告个人将不再由家族关系庇佑。家长和族长在维护家族秩序上处于重要地位,同时当时的法律也会承认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可以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率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之问题再上升到国家机构。

在家族之上,传统的法律制度对于子女不孝的行为是极重大的罪。法律对于不孝的内容包括,法律对不孝罪的惩戒宽严主要依父母的诉求,从则杖一百、徒刑两年,到发配边疆,甚至在宋的法律中,“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瞿同祖,2010:11)。《孝经》里记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周礼》中列不孝为乡八刑之一,汉律不孝罪斩枭。清代以来,对不孝罪的惩戒仍然很严苛,殴伤父母之人毙命,仍需凌迟。父母嗣后因伤身死者,也不免于剉尸示众,虽死不能逃刑。不仅如此,即便子孙未伤及父母,但是因为不孝而使父母气愤自尽,子孙也逃不了逼死父母的责任,明律规定若子孙威逼父母致死,将比照殴伤父母罪问斩,清代制定的更为严苛,“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之案,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生窘迫自尽者,即擬斩决。若并无触犯情节,但行为违反教令,以致报愤轻生自尽者,但擬绞候”。由此可见,传统社会自上而下,对于家庭治理的想象比拟于国家治理的想象,而对于子孙不孝于家长的行为,不啻撼动传统的家长权威,进而威胁到国家的统治理念。所以对于不孝罪责的惩罚尤其严重,家庭、家族在这一惩罚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

反观于当代社会,老年人与子女站在平等的地位上。传统社会下牵制子女的权威力量都已经不再奏效,家长权威、土地资源、宗法制度等等都在社会变迁过程中被消解了。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照护更多的是基于一种反哺式的情感理念,而非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束缚。在任何一个老龄社会,照护劳动并不是一个轻而易举的工作,第一,子女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劳动;第二,在没有社会保险的农村社会,子女还需要投入一定的经济资源;第三,老年父母还需要子女的情感慰藉。在很多西方国家,这些社会需求,或者说至少一部分社会需求已经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通过机构来消化,比如养老金解决了子女投入资金的压力。但是在我国农村社会,由于社会保障发展缓慢,老年人的全部需求都需要从子女处获得满足,但是保障这种需求的主要力量就是子女的自愿性。在城市化过程越来越快的农村社会,子女的自愿性动机受到越来越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外出流动因素、农村妇女地位提高,都可能导致以儿子为核心的养老体制的反弹。

在农村社会中,一般情况下,年青一辈会按照当地默认的水平给予年迈老人以一般水平的照护,而老年人大多情况下也接受这种安排,即便偶有婆媳间或者父母与子女间的争执,一般情况下会在家庭内部消化,老年人通常碍于情面不会将不孝行为公之于众。只有发生了最严重的情况,即儿子不愿意赡养年迈父母时,才会变成一个社区的公共议题。对于儿女不孝的行为,目前还是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通过社区内德高望重的老人说和;二是通过村委会调节。

我和老伴有五个儿子,现在不能动弹了,本来想归到老三家,老三媳妇脑子有点毛病,但老三心眼好,不会待我们不好。可是老了说了不算,我们老两口有2亩地,现在城边地比以前值钱了,老大也贪图那点儿地,老三说不过老大,后来请的他叔给说和,一家半年,老大家待半年,老三家待半年。到老大这,媳妇对我们可不好,也没办法,盼着下半年去老三那儿,没几年活头了。(访谈记录LN_L_7)

我有俩儿子。早年时候他们家里穷,我先嫁给老大,后来老大死了,又嫁给老二,就这么有俩儿子。以前还挺好,去年到了谈养老的事。小儿子对我不好,我不想在他这儿,可小儿子不干,我就去找村委会了,村委会主任来给调节了。小儿子一年出500块钱,我归大儿子。小儿子就算得罪了,现在看都不看我。(访谈记录LN_L_8)

虽然说现在的调节还是通过社区这种非正式的方式,但是老年人通常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因为最终还是依托于子女赡养,老年人通常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只能被动地接受调解人的安排,有些情况下,当两个老年人都在世的情况下甚至分到两个家庭户中赡养,这是对老年晚年生活的最大折磨。无论是德高望重的调解人,抑或代表行政机构的村委会,他们都不再具有对老年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果儿女拒绝接受,他们甚至没有任何办法进行惩戒,而乡村舆论的作用对于常年外出打工的子女来讲几乎没有约束力。特别是,随着当下青壮年劳动力打工收入的增长,他们在乡村中的发言权会强于老一代人,乡村的舆论有时甚至通过沉默的方式漠视不赡养老年的行为。 NlVlFuiwKe+92YByom8DGdxU00p438Q8M55N2X61B0xxajv+Xv/L3Z14G6+fY4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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