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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际关系变革与现代化的冲突

在传统中国社会,以孝道为核心的传统儒家伦理一直主导着乡村社会的秩序,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下,自发形成了一套乡村社会规范,杨善华对此曾经有过精彩的论述,“在一个相对封闭及文化相对落后的社区中,存在着由地区亚文化决定的某些为在该地区中生活的多数人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及与此相适应的观念,这些规范和观念有可能有悖于一定社会的制度和规范,或者与一定社会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着某种不适应。但因为社区的封闭性且居民文化层次较低,所以这样的社区行为规范和观念得以存在并发生作用。而在社区中生活的人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则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能为社区中的他人所接受并把它看做是自己行为选择的主要标准。换言之,只要他们的行为能够得到在同一社区生活的多数人的赞成,他们就认为可行”(杨善华,2003)。这种非正式的社区社会规范即是一种集体性的认知社会资本,类似于涂尔干所认为的“集体良知”,因为传统社会流变不居,对处于集体中的个体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它通常并不以明确的规范表现出来,而是内化为一种集体的道德观念,受到集体的合法性认同,因此受到社区舆论的制约。

在中国农村,集体非正式社区规范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其中乡约中的四大条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朱鸿林,2004),每一项都蕴含对传统伦理社会的理想想象,这些传统的道德规范与费孝通提出的基于长幼尊卑秩序的“教化权力”“长老统治”“无为而治”的思想不谋而合。在近代社会发展中,中国政府对家族、宗族势力的打压,在根本上动摇了传统“长老统治”的基础,同时在现代化进程中,长幼尊卑的秩序也在逐步瓦解,很多传统的社会规范都在逐步消融,这对受传统思想浸染的老年一代与追求个体独立性的青年一代产生的冲击带来了不一样的社会后果(费孝通,1985)。 ItnbSjXGQdkGW+I7pE2/2iDXHOrbIFLZDdehpKZbMLLOgKvmagmk+MrzA7BINm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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