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的很长时间里,西欧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国王要靠自己过活。 [112] 中世纪的法国国王也像其他封建主一样,有自己的领地(domaine), [113] 从地理上说,这些领地最初大致分布在瓦兹河到奥尔良之间。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王权控制的国家机器十分简陋,国王有可能靠自己的领地收入过活。但是,从13世纪开始,国王自己的领地收入渐渐不足以应付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家机器的开销,他开始向臣民征收捐税。不过,在当时的理论家托马斯·阿奎那眼里,这种做法是有条件的:“对君主而言,收入应该来自他赖以生存的土地……有的时候,君主的收入不足以保卫土地,不足以让他实现人们对他的合理期待。在这种情况下,臣民提供捐助……才是正当的。” [114]
但是,在百年战争期间, [115] 阿奎那所称的那种征税的特殊情况竟成了常态,军事捐(aide de I’ost)成为国家常税的前身。Aide(帮助)这个名称带有封建色彩,它让人联想起典型的封君封臣义务中的关系,即封臣帮助封君的义务。1356年法王约翰二世的被俘是法国国家税收发展的重大转折性事件:为了支付巨额赎金并根除因缺乏固定收入而导致的军事准备不足、军队在断饷之后向盗匪转变的被动局面,过去时断时续征收的捐税开始走向常态。如果说1360年代标志着真正的国家财政的开端,1435年后的10年则标志着其永久的确立。1439年11月的法令第41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战争为理由向人民征收军役税, [116]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国王剥夺地方诸侯的武装权利和私战行为、独立承担王国安全责任的一个重大标志。
法国国家常税的逐步设立发生在百年战争的动乱和苦难岁月,其间夹杂着各种派别势力的斗争。现代学者认为,百年战争期间法国贵族一度是向国王纳税的,而贵族之所以会在14世纪末获得免税权并最终在15世纪得到查理七世的认可,主要原因在于政治上的派系斗争:国王及其竞争对手都想争取贵族的支持,贵族当时仍然是军队和国家本身的依靠。 [117] 所以,贵族的免税权实际上并不像后来人宣称的那样古老和神圣。但作为一种特权,它的确非常符合旧制度时代法国的“制度精神”,与当时的心态、观念也很匹配。
按18世纪《百科全书》的解释,从其政治和社会意义上说,“特权就是某种用益性或荣誉性差异(distinction utile ou honorable),它只为某些社会成员享有,而其他成员不享有”。 [118] 特权(privilèg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私法”,即给予个别团体或地域的成员以别人所不拥有的利益。 [119] “从定义上说,特权是为某个中间团体创设——通常是应其要求——的一种特别状况。一般情况下,它是对以古老习惯为基础的先前状况的确认,但是特权也可以创设新的状况,例如它可以免除特权团体的某种公共负担。特权通常不是通过君主的恩典而是以公共福利为理由来证明其合理性的。如最易受敌人攻击的地区之所以享有某种豁免权,是为了更好地组织防御。” [120]
上述说法表明,特权一开始并没有后来西耶斯等人笔下的贬义色彩,相反,它通常以古老的习惯为基础,而且多被认为是必要和有益的;另外,特权还是自由的同义语(实际上当时franchise、prévilège、liberté、prérogative等词经常是并用的)。旧制度时代法国社会的组织原则是“差异”(distinction)原则,而非“平等”原则——而特权就是这一差别原则的外在表现。在传统观念中,平等是有害的东西,它违反国家的“基本法”,会危及社会的稳定。而这一切古旧观念都鲜明地体现在当时的税收体制上。
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国家征收的税收,在18世纪,法国不仅存在国税(或说王家税收,impôts royaux),还有领主及教会征收的各种捐税。按当时和现行的分类方法,国家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大致说来,直接税是对人(具体地说指产业主)征收的,而间接税是对商品货物(即消费者)征收的。但这种分类方法亦有争论,有的认为盐税(gabelles)不能算作间接税。但本书仍采用通行的分类标准。马里翁在其有关18世纪直接税的著作中列举的直接税有军役税(taille)、人头税(capitation)、1/10税(dixième)、1/50税(cinquantième)、1/20税(vingtième)和道路劳役捐(corvée) [121] 。其中最古老最重要的是军役税,其他直接税都是1695年以后开征或试图征收的。
Taille有的译作人头税、军役税,或直接音译为达依税。但笔者以为军役税的译法最为合适。因为它的起源是封建性、军事性的。 [122] 关于这个词的起源众说纷纭,大约都与“切割”的意思有关。 [123] 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从一种灶税(fouage)转变而来的。 [124] 最初它是领主对其领地上的农民征收的一种贡赋(Tribut),以作为领主行使军事和司法权威保护农民的一种代价。 [125] 随着国家权力的逐步增长,王权最终成为军役税唯一的征收者:根据前文提到的1439年11月的奥尔良法令(ordonnance d’Orléans),军役税成为只能由国家征收的永久性税收,直到旧制度崩溃之日,它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实际上在1695年之前,军役税及其附加(Taillon)是唯一的王家直接税。军役税成为常税后一直是第三等级的义务,这相当于他们用税金来换取国家提供的保护。在18世纪,贵族开出的免纳军役税的理由一般是:从事征战(以血为税——impôt de sang),或在民事机构中为国家效力;教士则以专事宗教和教育事务、其事业与战争完全无关而声称免纳军役税(及其他国家捐税)。但从事征战也并非只是贵族的事业,到18世纪,在军中服役的平民数量早已大大超过贵族,而且军人都是领薪的;因此贵族的免税理论这时已站不住脚,毋宁说它是一种习惯产生的残余物。另外,免纳军役税的远不止贵族和教士,旧制度时代糟糕的职位(offices)买卖制度大大增加了拥有军役税豁免权的人数。自由城市(villes franchises [126] )的市民也拥有此类特权,他们的人数远比前面几类众多(因为像巴黎、里昂、波尔多、鲁昂这样的大城市都属于自由城市)。其他城市,即使没有军役税免税权,它们也能将军役税转换成入市税(droits d’octrois)或房租税等其他税收。因此确切地说军役税只是一种由农村居民负担的直接税。 [127]
在旧制度时代,缴纳军役税是出身低微的一个标志,军役税缴纳者(taillable)是平民(roturier)的同义语。 [128] 一个乡村居民若想摆脱自己的平民身份,就必然要告别自己军役税缴纳者的身份,成为一个“特权者”(privilégié),这是那个时代常见的现象,所以税收特权者一说实际上是与军役税缴纳者对应的。由于后者身份低下,负税由来已久,所以“他们更易受侵害,更不敢反抗,更习惯于服从,一般说来,与特权者相比,他们是比较好的纳税人”。 [129] 后来的诸多税收都是作为军役税的附加形式出现的,如1549年设立的军役税附加税(Taillon)、骑警费(fonds de maréchaussées,设立于1720年)、军队后勤基地费用(fonds des étapes,设立于1727年)以及草料费、马场费等,不一而足。在有的文献中,军役税有基础税额(principal)和附加税(accessoires)之分,因而是复数词。一些地方性开支也以军役税附加税的形式征收,如维护河流、港口的费用, [130] 后来军役税缴纳者的人头税(capitation)也成为军役税的附加。这些附加使原来的军役税几乎增加了一倍。在奥尔良司法区 [131] 156个有1788年军役税税额记录的农村教区中,有147个的军役税附加额(含人头税)高于基础税额。 [132] 除人头税外,所有这些都只是农民的负担。
但各地军役税的征收方式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属人军役税(Taille personnell)和属物军役税(Taille réelle)。简单地说,前者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财产状况课税,但这里的纳税人只是平民,个人身份决定他成为军役税缴纳者;后者是对平民土地的课税,而不管其所有者的身份如何(考虑到土地买卖的情况),但贵族土地免税,因此土地的性质决定其所有人是否缴纳军役税。大部分三级会议地区实行属物军役税税制, [133] 但全国约2/3的地区(位于北部)实行的是属人军役税税制。在税区地区和三级会议地区,军役税的征收方式又有不同。 [134] 在科尔伯时代以前,税区地区各财政区(généralité)每年的军役税税额由议政会(Conseil)确定,然后通过该财政区的财政官(trésoriers de France)和其辖区内各税区(élections)的收税官(élus)将税款摊派到各教区(paroisses),最后再由征收员(collecteurs)制定教区税册(rôle),确定各户应缴纳的数额,并负责征收。不过科尔伯时代以后,财政官和收税官们的工作转移到了督办(intendants)及其助理(subdélégués)手中,诚然,有的助理同时也就是财政官。科尔伯确定的军役税核税和分摊机制在大革命之前很少变化。 [135] 三级会议地区向国家缴纳的军役税通常采用“一次性付款”(即abonnements)的形式,即在确定本地区应上缴的总额后,其内部的摊派和征收由地方三级会议负责。一般认为三级会议地区在国税方面的负担要比税区地区轻。 [136]
在18世纪,军役税的摊派——特别是在属人军役税地区——受到广泛的批评,包括一些政府官员都认为它是专横武断的(arbitraire)。当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统计学,而且政府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耐心去进行全面的统计核算工作。 [137] 国家只是按其所需,然后参考各地情况进行分派,因此税收分摊实为依据武断的估计而行的,而最好的依据就是上年某地方征税的难易程度。对纳税人的定税则依据的是对他财富的“常识”。所以各地方或纳税人总想表明其纳税情况很糟糕或很贫困,这样就有可能避免税额的增加——如果不能减少的话。 [138] 对于教区而言,一旦应上缴的军役税总额确定(一般在10月1日之前),村民们就会在某个星期天(一般越早越好,实际上不确定),在教区神甫布道结束后举行大会,以选举教区军役税征收员。 [139] 各教区征收员的数量不等,少则三个,多则十几个。 [140] 军役税是一种集体性税收,教区内的所有纳税人对这一集体义务负有连带强制(contrainte solidaire)责任。国家官员通常把他们称作负债人(redevables)。 [141] 军役税征收员是个苦差事,对于那些目不识丁、终日为生计操劳的农民来说尤其如此。以苏瓦松财政区为例,征收员每个财政年度要分四次征收军役税。 [142] 他必须核定各户的税额,制定税册。若教区内某些人有达官显贵为奥援,他们工作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当时的农民都尽量避免被选为征收员,因而不得不采取轮流担任的方式。最要命的是,他们有责任足额上缴军役税税款。如若不能,欠缺的部分将要再行分摊到纳税最多的人头上,或者由征收员自己补足。 [143] 如果征收员和其他军役税缴纳者仍不能完纳其义务,他们家里会迎来催缴的士兵,后者的食宿由他们负担,这就是所谓的“住户催缴”。这种连带强制直到1775年才有所转变,是年国王宣布废止该原则。 [144] 于是,征税便像米什莱形容的那样,成了一场有组织的战争。 [145] 不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人人都要尽量装出一副穷困潦倒的样子,要不就设法成为特权者,以逃避这种可怕的义务。 [146] 但这样一来,教区内负担军役税的人数就会减少,引发其他军役税缴纳者的不满。当时农村居民逃避军役税及其征收义务常用的方法便是定居城市,成为市民。1789年农民的陈情书中充斥着对这一做法的抱怨之声。奥尔良的一份教区陈情书这样说道:
本教区一半以上的土地为奥尔良的市民所有,他们种植葡萄但不纳军役税……因而军役税只是摊派到一小部分驯服的居民头上。 [147]
另一个教区的农民则这样抱怨军役税的征收方式:
资产者(bourgeois)都跑到城市里以逃避地方义务。这种义务以前是由3、4、5、6或7个人承担的,每个人都想逃避之。对大部分的纳税人来说这是个弊端(abus):征收员奔波于乡间,挨家挨户为国王收钱;即使某人有能力付款,他也会说“我穷得叮当响”而毫无羞愧之色,或是以“我没时间”为托词。征收员会一声不吭地跑回来,为什么?因为那个人是他的主人、向他收租的人等说话有分量的人;第二天收税人又在乡间奔波,那些看到收税员的人纷纷关门闭户或躲藏起来,于是他们又白白跑了一趟。他们跑了4~5趟后最多也只能收齐应收税款的一半。于是征收员就应垫付所欠税款,而大部分人是无力这样做的;接着他们家里来了位士兵,当然后者的费用是由他们负担的。由于上述利害关系,害怕受到他所依附的人的报复,使得收税成为贫困的征收员的灾难,他们还需要时间来耕种劳作。 [148]
这种恶劣的税收制度自然深受农民的痛恨和各方面的指责。17~18世纪虽然出台了有关军役税的大量法律,但这只能表明这台征收机器运转得并不好。 [149]
不过以上主要是些定性描述。定性的研究稍显乐观。以苏瓦松财政区为例,从1740年代初到1767年,军役税增加11.4%。1767年后军役税总额“最终”削减了14.6%,但由于附加税的增加,大革命前军役税及其附加的总额还是超过了1767年。各纳税户之间的纳税额相差非常大,因此平均数值没有多大意义。一般来说,军役税与收入的比例在20%左右,收入低者所占比例较低,高收入者比例相对较高;如某教区负担最重者税率为25%,最轻者略微超过15%。 [150]
军役税及其附加无疑是广大农村居民抱怨最多的直接税,接下来就是国家道路劳役(corvée royale [151] )了。这种劳役在路易十四时代就已经出现,但当时还只是个别的地方性举措。它真正成为一项国家制度是在路易十五时期,当时一些督办征用劳役来维护王家道路,这其中最关键的人物是苏瓦松(Soissons)督办、后来的财政总监奥里(Philibert Orry)。1730年前后,这一做法已扩展到全国,但具体实施并无严格规章,全凭督办个人的意志。1738年6月13日,时任总监的奥里发布了一道指令,规定距工地4法里(约合16公里)以内的各教区应为工程提供人力和车马等工具,不得以金钱赎买,拒服劳役者将受罚款、充军、监禁等处罚。 [152] 劳役多安排在农闲时节,一般8~40天。有时农民还须提供石头等建筑材料,所以开始时道路劳役被视为一种实物形式的捐税。由于法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道路劳役负担也极不平衡。此外,贵族和教士等级及其仆人、城市居民免服劳役,因此它实际成为道路工地周围的农村居民的负担。
道路劳役带来的种种弊端一直饱受指责。1758年,卡昂(Caen)督办冯泰特(Orceau de Fontette)尝试对劳役进行改革,允许各村社以税款方式赎买,然后用筹来的钱雇人施工;随后一些地方督办纷起仿效,最著名的当属里摩日(Limoges)督办杜尔哥(Turgot),他比冯泰特走得更远:1766年,他将劳役转换成军役税的一种附加税,由所有军役税缴纳者承担,因而劳役变为了一种货币征收。出任财政总监后,他于1776年2月提出了一个更为大胆也更为公平的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将劳役转换成1/20税而非军役税的附加,从而使众多的特权者也缴纳此种货币形式的劳役捐。但杜尔哥的计划因受到特权阶层特别是巴黎高等法院的激烈反对而流产。不过后来陆续有一些地方将劳役转换成军役税的附加税,1786年11月6日的议政会决议规定,3年内将道路劳役转换成代役捐,其数额不得超过军役税的1/6,次年6月政府再次确认这一措施的普遍性,因此到1789年,实物形式的道路劳役几乎完全消失。由于道路劳役自始至终是军役税的附加,因此它实际上几乎完全由军役税缴纳者承担(一些地方官员曾要求在乡间拥有地产的市民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这是旧制度时代法国社会不平等最显著的例证之一。18世纪法国的交通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这对工商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很难想象一个足不出村的农民能从这些工程中得到多大益处,对此托克维尔慨叹道:“社会的进步使所有其他阶级富裕,却使农民灰心丧气;文明唯独与他们作对。”
1789年农村的陈情书中对这种不合理负担的怨愤之情俯拾即是。有的说道路劳役捐完全不合理,因为大道根本不为本教区提供方便,完全是外来的大型车辆损坏的;有的说贵族和教士从道路中得益最多,他们却不承担此义务;有的则抱怨,不幸负担劳役的人的劳动换来的是他人的致富,这实在令人痛心;
[153]
等等。
除上述直接税外,18世纪法国还有另外几种直接税,原则上它们是普遍直接税,特权者是不能逃避的,本书随后将做进一步叙述。在整个18世纪,首要的也是特权者享有豁免权的直接税——军役税在直接税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1695年(人头税开征的那一年)为64.3%,1715年为44.6%,1789年时约为41.8%;而同期直接税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不断下降:1715年为44%,1788年为35%; [154] 因此军役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1715年的19.6%降到大革命前夕的14.6%。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军役税对其负担者构成的压力有所减轻。根据米歇尔·莫里诺的计算,1726~1788年,在扣除人口增长的因素后,法国人均负担的税收额从8.1利弗尔上升到17利弗尔,在扣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后仍增长40%, [155] 可见军役税的负担仍没有减轻。而根据科瓦斯的研究,卡昂财政区1695~1790年的军役税税额翻了一番。 [156]
大革命前法国的间接税主要包括盐税(gabelles)、商品税(aides)、关税(traites)、烟草税(tabac)、印花税(timbre)等。间接税的税制极其复杂,这里主要对前面三种税做简要介绍。
盐税 Gabelle [157] 这个词起初指所有税收,但在近代它专指盐税。这是旧制度时代最重要也是最为人痛恨的间接税。1789年,国库收入的1/10来源于盐税。 [158] 盐是生活必需品,不仅食用和腌制肉食离不开它,还是防治牲畜疾病所必需的。 [159] 盐税创立于中世纪,14世纪初菲力六世将其全面推广开来,它的基础是政府垄断盐的销售。政府的销售机构名曰盐仓(greniers à sel)及其分售点(chambres à sel),但各省的盐价和税率很不一样。后来一些省区的并入和政治上的斗争使得盐税税制更形复杂。1680年,科尔伯的法令将法国分为6个盐税区,分别实行不同的税制:(1)大盐税地区(pays de grande gabelle);(2)小盐税地区(pays de petite gabelle);(3)盐场地区(pays de salines);(4)赎买地区(pays rédimés);(5)煮盐场(quart bouillon);(6)免盐税区。 [160] 其中大盐税区、小盐税区和赎买盐税区的面积最大。这一体制一直保持到大革命。1780年,各地区每米诺(Minot,合39升)平均盐价分别为58、29、24、9、13和5利弗尔左右。在免盐税区,如布列塔尼,盐实际上可以自由买卖而不必经过政府的盐仓。 [161]
盐税的独特之处在于,盐是定量配给的,但配给量通常高于所需量(接近于强制购买);人们必须前往盐仓购买,但盐仓数量相对较少,因而很不方便;政府总想多榨取一点,为此总想提高价格和配给量。因此盐税总是给法国人的日常生活带来麻烦。盐的平均价格固然偏高,但如果全国实现均衡,还是可以接受的,但享有特权的省区不愿意。 [162] 另外,各地盐价的巨大差异导致了走私的泛滥,尤其是在不同盐税区的交界地带,贩卖私盐甚至成为一种谋生的行当,尽管这要冒巨大的风险。为此总包税所动用大量人员进行搜查追捕,打击贩运私盐的活动,有关的法令也极为严厉。阿瑟·扬曾经记录下当时惩罚贩卖私盐的可怕刑罚。 [163] 据某位总监估计,每年因贩运私盐而下狱的达3400人,500人受鞭刑并发配到海上服苦役。 [164] 这是不合理、不平等的税收制度造成的又一恶果。
商品税 Aides [165] 这个词起初的含义十分广泛。它与中世纪附庸在某些情况下向封君缴纳的“帮助金”有关,而这个词本身也是“帮助”的意思,百年战争期间常见的国税就叫作aides de I’ost(军事捐)。但后来aides完全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专指国家对各种商品征收的捐税,如皮革、肉类、纸牌、肥皂、油等均须纳商品税,名目繁多,但主要的课税商品是酒类。这些税收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地方都有所差异,并无定则,教士和贵族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权,如葡萄酒的销售。 [166] 欣克尔认为,被课税的商品起初多被认为是奢侈品,久而久之成为习惯沿袭下来,成了经济发展的桎梏。 [167]
关税 Traite [168] 是指对进出法国或由某些省输往另一些省的商品征收的捐税。旧制度时代法国的关税制度极为复杂,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当时的法国是由各个先后归于法王统治的省区拼凑起来的,这些先后并入法国的省区在许多方面仍保留着相当大的独立性,内部关税就是由此而造成的。正像欣克尔所说的,traite本是各个国家之间边境上的关税,但这些边境消失后,它还继续存在。 [169] 有的省或享有某些货物关税的豁免权,或已对某些税收进行赎买;有的领主或城市也对商品征收地方性的过境税,因而使得关税制度更形混乱。这种情况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并一直受到谴责,但由于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改革起来也绝非易事。不过在科尔伯时期,法国的内部关税制度得到某种程度的简化。从此我们可以大致将法国分为三类关税区。 [170] (1)五大包税区(les cinq grosses fermes):由五个包税区的关税税率简化和统一后形成(1664年法令),在一些文献中这个关税区被称为étendue,包括北部和中部的14个省。在该区内,各省之间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通,进出该关税区的商品按统一税率课征关税。(2)“被视为外国的省”(les provinces réputées étrangères),即与1664年法令中五大包税区关税税率不同的省,这一关税区面积很大,约占全国的一半,包括南方各省、布列塔尼和阿图瓦等。这些省区之间以及它们与另两类关税区之间的贸易均须纳关税。(3)“实际上的外国省”(les provinces de I’étranger effectif),这是一些最近并入法国的省区,如东北部的阿尔萨斯和洛林,以及三主教区和东部边境的热克斯(Gex)。它们可以与外国自由贸易,但与法国其他地区的贸易须纳关税。这种奇特的内部关税体制也许是旧制度法国地方分割的最突出的表现之一,也是对前引卡隆的抱怨的最好注解。
大致说来,旧制度时代法国存在过四种主要征税形式:征集(collecte)、一次性付款(abonnement)、包税(ferme)和国家直接征收(régie intéressée)。
[172]
军役税采用的就是征集形式,一次性付款是三级会议地区常用的纳税方式,而后两种主要涉及间接税。总包税所正式出现于1680年,当时它取得了盐税、商品税和关税的征收权。当然,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73]
简单地说,包税制度就是国家将某项税收的征收权交给包税人,后者按租约(bail)向国家缴纳一定的款项,而ferme这个词从本义上说也是出租的意思。我们可以把这种做法看作将国家权力让渡给个人。
但这一做法对国王也有很多有利之处:他可以定期获得一笔固定的收入或要求总包税所预付一些款项,而且这些包税人可以成为他借款的渠道,这对总是处于财政饥渴状态的王权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何况建立一整套廉洁高效的国家税务机构也并非易事。正是上述原因使得总包税所一直保留到1791年,
[174]
但在约翰·劳体制(Système de John Law
[175]
)时期(1716~1720),总包税所一度被废除,1726年得以恢复。1756年的租约使得总包税所的业务范围达到顶峰,它负责征收的税收包括盐税,商品税,五大包税区的关税、烟草税,王家领地税等。
[176]
但1780年内克削弱了总包税所的业务范围,商品税和王家领地税脱离包税制度,被纳入国家税务总局(régie générale),由国家派带薪的税吏直接征收,此即前面所说的第四种征收方式。
总包税所的租约一般6年缔结一次,租约规定它的征收范围和每年应向国家上缴的数额。总包税所是个具有私人性质的公司——或称团体,它的出资人(因为承租需要预付保证金)是总包税人(Fermiers généraux)。在旧制度时代,总包税人曾被称作partisans和traitants,但这两个称呼是贬义的,18世纪时,人们把他们归为“财政家”(financiers),即从事与国王的财政相关的职业的人。包税所各个时期的总包税人数目不等,1726年租约时为40个,1756年为66个,1774年为87个,1786年为49个,但这些数字中包括助理包税人(adjoints)。 [177] 实际的总包税人职位(places)一般不超过60个,很多职位是由多个合伙人(croupiers)分享的,甚至路易十五也一度是三个职位的合伙人。 [178] 总包税所是个庞大的机构,拥有众多的雇员,在其鼎盛时期,从事征税工作的雇员达27000人,从事反走私工作的雇员为23000人。 [179] 这些人由包税所付薪水,并不是正式的国家职员。
总的来说,在旧制度时代,包税制度声誉不佳,民间的怨气极大,这在大革命前夕的陈情书中体现得很明显。当时人们纷纷要求废除这一制度,认为这对国家毫无益处,包税所将税款中饱私囊,总包税人也被指责为寄生虫、吸血鬼、国家的敌人。重农学派和各高级法庭是总包税所的主要对头。在1726年以前,它还经常成为王权侵夺和压榨的对象,“正义法庭”(chambre de justice)就是专门为此设立的,最后一个正义法庭设立于1716年。这种法庭可以清查包税所的财产,还鼓励人们揭发包税人的“贪污舞弊”行为,告密者会因此而得到奖赏(有类于中国古代的“算缗”“告缗”),许多包税人因此受牵连,财产被没收,马里翁对此十分愤慨。 [180] 但在当时,这一做法似乎大快人心。1726年以后,总包税所的社会地位有所上升,包税人开始跻身上流社会,其中大多数人逐渐获得了贵族身份,并与王公显贵们过从甚密;也有一些人开始为包税制度辩护。 [181] 但是这并没有根本改变包税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正如陈情书中体现出来的那样。当旧制度走向崩溃的时候,总包税所也作为这一可憎制度中最可憎的一部分瓦解了。大革命期间,38名总包税人被送上了断头台,成了由来已久的仇恨的牺牲品。 [182]
但是,从一些学者的研究来看,旧制度和大革命时代对总包税所的种种非难有欠公允。它首先是旧制度的产物。例如,如果没有纷繁复杂的税收体制(如我们前面提到的盐税),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走私行为,总包税所也不必广设关卡、稽查走私来干犯众怒。不合理的税收本身就足以引起人民的不满,当这些税收由私人性质的包税所来征收时就更加让人难以忍受了。当时普通百姓对国家财政状况一无所知(因为这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国王的秘密),因而对包税制度的攻击多少含有夸张的成分。如1789年,有的陈情书说商品税税款一半以上流入了总包税所及其雇员的腰包,有的说总包税所对国家毫无用处,若废除它,即使在税制不变的情况下也能是国库收入增加1/3。 [183] 但是正如内克指出的,这些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按他的计算,总包税所自留的税款不超过其总征收额的1/8(分别为2100万和16600万)。 [184] 群众对总包税所的憎恨,根本上说根源于旧制度下的税收体制,因为这一体制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和阻碍经济发展的,这与由谁来征税并无多大关系;某种程度上,总包税所及其成员只是这一混乱体制的替罪羊。
另外,旧制度的维系得益于包税制度的效率。1726年总包税所恢复后,它向国家上缴的税款不断上升:1726年租约规定的年上缴额为8000万利弗尔,而法国1725年的总财政收入为20400万利弗尔,因此它的上缴额在国家财政中所占的比重约为40%;1744年租约规定的年上缴额为9200万利弗尔,1750年为10200万利弗尔,1768年为13200万利弗尔,1774年为15200万利弗尔,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在四成以上;1786年租约的数额为14400万利弗尔,1788年的国家总收入为459919500利弗尔,仍占31.3%,但这是在总包税所的征收范围在1780年被缩小后的数字,若加上此前由它征收的税种的收入,这个比例将达到50%。 [185] 无怪乎弗勒里(Cardinal de Fleury)把当时的40名总包税人称作“国家的40根支柱”。 [186] 总包税所上缴税款的上升,固然与法国18世纪的经济发展有关(特别是与商业的发展有关,因为它征收的是对商品的间接税),但不可忽视的是它本身的组织效率,若非如此,腓特烈二世也不会邀请法国的包税人前往普鲁士指导财税工作。 [187] 但是这种效率的代价是普遍的愤恨,博谢尔(J.F.Bosher)描述道:
为了防止酒类、食盐、烟草等商品从低征税省或免税省走私到毗邻的高税省,警卫队不停地巡逻。国内的这种税区边境十分漫长而难以防卫,因此成千上万的男女和儿童认为走私有利可图,不惜冒罚款、坐牢或黥面以及苦役的风险,而且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于是与税务官们进行了如同打内战般的斗争。几乎所有间接税都是由总包税人来征收,正如内克尔所说,国王应感谢这些总包税人,因为是他们把群众愤怒的火焰引到自己身上。
18世纪50年代,法国曾出现一个著名的武装走私团伙,其头目人称曼德兰(Mandrin),他因专门攻击总包税所而成为反包税制度的民众心目中的一个传奇式英雄。 [188] 这是旧制度时代总包税所在群众心目中恶劣形象的一个写照。但是,总包税人及其雇员背负的吸血鬼、寄生虫、人民的公敌等种种恶谥对他们而言可能有欠公允,他们中不乏公正勤勉的职员,甚至出现过像拉瓦锡和爱尔维修这样的杰出人物; [189] 他们之所以成为民众怨恨的对象,不能不说与他们是那个可憎的制度的代表者有莫大关系。
也许上面的叙述已经足以回答这一问题了。过去由于受西耶斯的影响,
史学界过于强调贵族和教士两个等级的特权。但经现代学者的研究,西耶斯的观点存在诸多偏颇或不实之处。
[190]
从上文中我们已经看到,特权是旧制度这个等级和团体社会的组织原则的外在表现,贵族和教士的特权只是当时纷繁芜杂的特权体系中最明显的例证。就直接税来说,贵族和教士固然拥有特权,但平民同样可以因为职位和他所依附的团体甚至他的居住地而获得特权,而这种特权首先体现为军役税的免税权。18世纪的行政通信往往把特权者区分为以下几类:贵族、司法职位所有人、自由城市居民、总包税所或其他税务机关的职员和其他特权者,如1781年10月卡昂督办埃斯芒加尔(Esmangart)在就人头税税册问题给总监弗勒里(Joly de Fleury)的信中就是如此分类的。
[191]
当然这种分类只是因人头税的征收方式造成的,但现代学者在论述这一问题时遵循的大致也是类似的分类方法。如科瓦斯在论述特权者的人头税时将他们分为四类:贵族、司法官员、(其他)特权者和市民,他们(当然包括其家属)在卡昂财政区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0.8%、0.6%、0.9%和7.9%。
[192]
正像我们前面提到的,税收特权者中,市民的数量远比别的类型的特权者的数量多。科瓦斯所谓的“其他特权者”指的是总包税所雇员,或那些既非法官亦非贵族的人,他们或其遗孀因他们的职务而享有免税特权,如平民身份的军官或退役军人等。
[193]
不过上述分类中不包括教士,因为他们不缴纳人头税。
这是从直接税中我们看到的特权情况,至于间接税则更为复杂。实际上我们在谈论盐税、商品税和关税问题的时候也已经看到了这一点;因此要给出一幅旧制度时代税收特权的完整准确的画面实属难事。不过,法国学者欣克尔对这个问题的描述还是比较简洁明了的。 [194] 他认为,农民被税收压垮的传统看法是完全正确的;但另一方面,直到大革命前夕,所有人都可能或多或少在某方面是特权者。在盐税方面,甚至一个布列塔尼的农民与邻近的安茹(Anjou)农民相比也是个特权者,而后者在军役税方面与前者相比也享有某种特权。 [195] 无处不在的差异和不平等是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源。全体城市居民,包括最低微的平民都完全或部分免除军役税和其他直接税,因为有的直接税是根据军役税来分摊的,而有的税收,如1/20税,实际上很难对城市居民课征,因为多数市民的财富主要是动产,但对动产征税相对来说比对土地等不动产征税困难得多,而且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也很不够,因此后来导致一些农村居民的怨言。如1789年奥尔良司法区的一份陈情书就抱怨对商人课税太轻:
大小商人占有国家的大部分财富,他们的财富多作奢侈之用;他们受法律保护,道路的修建部分地也是为了他们,如果以不了解财产状况、财富一年年变化这种微不足道的借口就不付税款,实在是不公正之极。三级会议应按每个人的财富来按比例分摊税收,商人团体也应该按国家需要和公共利益相应的比例来分担税收。 [196]
欣克尔说,总体上城市的直接税比农村的轻,并非全体第三等级都缴纳军役税,实际上只有农村平民才是真正的军役税缴纳者。这与我们前面的叙述相符。这种情况至少部分解释了旧制度乃至大革命时代法国农村的反城市情绪。
旧制度时代税制上的地区差异造成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各地区税收负担的不平等。内克在其1784年出版的《论法国的财政管理》一书中对当时法国的税收状况做过比较详尽的计算,根据他计算的结果,18世纪80年代初,国家每年征收的税收总额为58 440万利弗尔, [197] 而当时的人口为24802580人, [198] 每人负担的税收额为23利弗尔13苏8德尼埃。 [199] 但各个财政区的人均负担相差很大,对此内克列出了如下表格(见表1-1)。 [200]
表1-1 各财政区人均纳税额比较
巴黎财政区的人均纳税额远高于平均水平,这显然与巴黎市这个商业中心有莫大关系。人均纳税额最低的是雷恩财政区,即布列塔尼这个三级会议地区。但布列塔尼的贫困也是出了名的,因此这些数据并不能全面反映居民的国税负担之轻重,因为贫富的差异必然会导致负税能力的差异。另外,布列塔尼三级会议为贵族把持,他们竭力将负担转嫁到第三等级头上。
[201]
经济上的落后和政治上的无权可能导致当地平民背上了过于沉重的税务包袱。
[202]
但是东北部和北部的一些三级会议地区看来纳税偏低,因为像阿尔萨斯(斯特拉斯堡财政区)、弗兰德尔(里尔财政区)等都属于富庶地区,然而它们的人均纳税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不能不说跟它们在税收方面的特权地位有关。这些地区之所以强调它们并入法国时所立下的契约,强调它们的特权和自由,显然与此有关。正如本书前面提到的,这些位于边境的地区,在盐税、关税和直接税等方面享有广泛的特权,所以博谢尔认为,真正反对税制改革的是这些享有特权的省份。
不消除这种地方主义、不破除地方特权,法国就无法建立起合理的税制。
欣克尔曾对1715~1789年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农民的负担)做过初步的推算。 [203] 1715年政府的总收入略微超过1.8亿, [204] 根据1789年内克给三级会议的报告,1788年的政府总收入约为4.7亿。 [205] 若考虑到18世纪小麦和主要粮食价格上涨了一倍(即通胀率为100%,1788年的财政收入按1715年的价格水平则为2.35亿),则此期间税收负担约增加了1/3;但与此同时人口增长了25%~30%,农业产量增加30%,工业产量增长2.5~3倍,如此则税收负担可能不升反降。欣克尔还指出,17世纪经常爆发的地方性抗税骚动在18世纪非常罕见,由此可以说明税收负担总的来说可能呈下降趋势。 [206] 他的结论与前引莫里诺的看法有差别。但欣克尔又指出,这样的全国性的总体数字并不能全面反映税负情况,以小麦价格来衡量税收负担是很不可靠的。价格上涨幅度比税收上涨幅度大,这很容易让人以为税负在减轻,但这仅仅对粮食的出售者来说是如此,而这些人仅占纳税人的一小部分;对大部分的消费者来说,粮价上涨给税负造成的效应恰恰相反。接着欣克尔提出了另一种估算方法。按前面的数字,大革命前夕,每个法国人平均负担的国税为18~19利弗尔,而当时巴黎一个普通泥瓦匠的日工资约为1利弗尔,故他每年需要工作18~19天来完纳国税,而1966年一个普通法国公民每年为税收付出的劳动日为71天,从这一点看,当时法国人的税收负担远低于现在。莫里诺也曾使用类似的方法,按他的结论,如果说1726年平均每个巴黎人每年要为国税劳动10天的话,1788年时这个数字为14, [207] 因此负担仍增加了。另一方面,根据皮埃尔·古贝尔(Pierre Goubert)的计算,路易十四时代巴黎盆地一个普通农民所缴纳的直接税相当于其总收入的6%,而欣克尔认为边境地区和三级会议地区肯定达不到这个水平。他进一步指出,在18世纪,直接税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很少低于5%,有时超过10%。看来关于18世纪法国人税收负担的总体走势各家说法不一。
但是,我们不应忘记欣克尔说过,当时农民为税收压垮是个普遍的事实;前面已经提到,苏瓦松某教区仅军役税一项就要占去农民收入的20%左右。这些总体性数据可能有比较强的迷惑性。因为,一方面,20世纪和18世纪法国人的收入水平有霄壤之别,平均值的实际比较意义并不大;另一方面,对于当时最广大的纳税人——农民来说,他们不仅要负担国税,还须缴纳什一税(dîme)和各种封建领主征收——如实物地租(champart或terrage)和领主专营权(banalité)带来的义务。有的学者把这些非国税义务称为“传统性征收”,并将其分为实物征收和货币征收两种形式,前者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为12%~15%(因地而异),后者约为1%。 [208] 传统征收中最大的一项无疑是来自教会的什一税,据索布尔的推算,就整个法国而言,当时什一税在农业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为1/13(各地区的比例从1/7到1/40不等)。原则上贵族也缴纳什一税,但索布尔认为某些地方的贵族在这方面的负担比平民轻。 [209] 所有这些征收加起来的负担应相当沉重,前面麦克马纳斯提到的那两个村庄就是很好的例证(各种征收拿走总产量的一半左右)。
也许横向比较更有意义。根据贝蒂·贝伦斯的说法,1786年英国人均纳税1.12镑,合25~26利弗尔, [210] 而法国人均纳税约18利弗尔, [211] 这与前面欣克尔的观点相近。这似乎印证了内克等人的看法,即英国人的税收负担重于法国。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认为普通法国人的国税负担就比英国人轻。首先,当时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虽然18世纪法国的经济增长在某些指标上不逊色于英国(如在外贸方面),但两国在18世纪初的起点不一样。早在1688年,英国统计学家格列高利·金(Gregory King)就声称英国是除荷兰外最富裕的国家,他估计法国的人均收入要比英国低20%,这一差距在18世纪只会增大(按现代学者的估计,革命前夕英国人均收入比法国高31% [212] ),因为英国经济增长的质量优于法国,而其人口增长率却低于法国。 [213] 如1789年,英国人均工业产出比法国高75%; [214] 而在阿瑟·扬笔下,法国的农业简直是“10世纪”的,其技术水平和产出量全面低于英国,法国乡村贫困凄凉。阿瑟·扬在法国游历之时,正值法国气候反常、农业歉收、工业停滞,因而他的描述也许有些许夸张。但即使在法国经济繁荣的18世纪中叶,法国的观察者仍注意到两国的差距:“大不列颠的领土大约只有法国的1/3,而其土地也不及我们的优良,故它的人口也不应该超过我们的1/3。它的贸易、财富……似乎也应该遵从同样的比例。但英国的人口……接近我们的一半。它的农业十分富庶,其贸易是我们的两倍,并有巨大的船队。” [215]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特别是农业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导致纳税能力的差异;大革命前夕,法国农村乞丐遍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反映了当时农村的贫困化,而当时农民是直接税的主要负担者。另外,两国的税收结构不同,根据贝伦斯提供的数字,法国大革命前夕,英国的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约为15%, [216] 这就意味着,每个英国人缴纳的直接税不足4利弗尔,而1788年法国直接税总额为18100万, [217] 人均约为7利弗尔。而农村第三等级的这一负担又因特权而加重,因为占直接税四成以上的军役税完全由他们负担,特权者当时只缴纳人头税和1/20税,但是,军役税缴纳者同样也负担后两种税,劳役捐也完全是针对他们的;而据阿瑟·扬的说法,在英国,贵族和有钱人才是主要的纳税人。 [218] 直接税是对个人(业主)而非对商品的征收,因而它对纳税人的影响最为明显,而且直接牵涉社会平等问题,因此1789年第三等级陈情书纷纷要求废除军役税及其附加。
不过,上述比较分析仍有一个较大的缺陷,就是不能确定两国普通纳税人在扣除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开支后还剩下多少净收入,而只有这样的收入才是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课税的收入,否则国税就是杀鸡取卵,长此以往便会导致纳税人的赤贫化。比如前面提到的那个巴黎的泥瓦匠,如果他每年要用360天的时间来挣得自己的面包等生活必需品的话,即使他一年只用18天的劳动来完纳税收,这种税率仍是他无力承受的。遗憾的是笔者尚未看到这方面的比较全面的研究。罗兰·穆尼埃曾论及这方面的问题。根据他的看法,
[219]
一个普通法国农民若想维持正常的生活,一般需要从事其他副业,因为耕种小块土地不足以应付各种开支;即便如此,用来应付国税的收益仍是相当有限的,而一旦年成不好,农村的征税便会遇到巨大困难。也许我们还应该补充一点:18世纪法国的农业,基本上仍处于“糊口农业”的状态,它能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收益本已很有限,而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又进一步限制了它的发展,“光是沉重的税收就足以使农业停留在小耕作的规模上”。
穆尼埃还指出,国王的征收实际上与领主和教会的征收处于竞争状态, [220] 领主和教会如果过于苛严,势必影响国家税收的完纳。旧制度末年,仅教会征收的什一税总额即高达1亿~1.2亿利弗尔, [221] 而1788年法国国家直接税的总收益也不过1.81亿。但是,那些被后来的革命者斥为野蛮的和“哥特式”的领主和教会捐税,从整体上说,其缴纳情况反而比国家税收好。欣克尔认为,它们的原则还未受到质疑:这些税收中,什一税是交给农民熟识的人,税收的使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是用来保证当地的宗教活动之进行;另外,如果碰上一个好领主的话,后者还可能为农民提供保护、维持良好的秩序(也许这可视为一种有效的“公共产品”)。相比之下,国税就处于不利的境地。 [222] 实际上,这印证了我们前面说过的旧制度社会的三大特征之一,即它是一个尊重传统和习惯的社会,领主和教会捐税的优势在于,它们的历史更为悠久,千百年来的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它们的合法性所在。相比之下,国王的税收是个外来的新事物,尤其是17世纪末开始征收的新直接税,因而旧制度末期开征新税的困难之一就是如何说服纳税人特别是农民接受新的负担。不过我们以后将会看到,到革命前夕,这些传统捐税的合理性也受到了挑战。
以上我们探讨的主要是农村的税收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旧制度末期,法国的可耕地50%以上为城市居民所有(当时法国耕地的所有权状况大致是:农民占41%,教会占7%,贵族占22%,资产阶级占30%,而后两类人大部分居住在城市),农业收入中约有1/4流向城市。 [223] 但是,按阿尔贝·巴博的看法, [224] 尽管城市拥有更多的资源,它的居民经常性的直接税负担要比农村轻,而且城市的什一税和封建捐税负担也比农村轻。这些捐税实际上没有对工商业(industrie)开征,而只由房产主和城市所有的地产负担,但这种地产是有限的。一部分城市豁免军役税。虽然王权在18世纪试图压缩城市的这一特权,向它们要求征收军役税,但其征收方式与农村不同。城市即使负担军役税,也是由其市政官员负责,采取的是一次性集体付款(abonnement)或自愿捐献(dons gratuits)的形式;实际上许多城市将这种直接税转变成了对食品征收的间接税。因此城市在直接税方面仍保留着相当大的自治权,而这是农村所没有的。所以马里翁干脆认为军役税只是农村居民的负担。 [225] 同时我们也不应忘记,城市还是特权者麇集之地,而且它还不断吸引农村人口流入,而城市之所以有吸引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特权(不仅是税收方面的特权,还有其他特权,如免除民兵抽签的义务)。 [226] 不仅农村有钱人希望获得市民身份,一般的农村百姓也想方设法跑到城里躲避农村可怕的负担。1789年奥尔良地方的一份第三等级陈情书抱怨说:“城市居民以高工资雇用大量家仆,这种做法使农村流失了精壮劳力,所以是有害的;这些家仆游手好闲,并因为其主人的关系不纳税收。” [227] 由此可见,这里还涉及一个城乡矛盾问题,而这个矛盾,根源就在于城市的特权,或者说城乡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不过,在旧制度时代,如果一个农民有能力的话,他也可以成为特权者,因为特权是可以购买的。
在旧制度时代,政府想扩大税收来源,本应该限制特权的泛滥,增加纳税人——特别是军役税缴纳者——的人数。但当时王权的一些做法却是增加特权者的数目,削减国家的税基。例如,1750年11月25日,当时的军事大臣达尔让松伯爵(Comte d’Argenson)起草了一份《枫丹白露法令》,规定创设“军事贵族”,法令涉及的所有军官都将不同程度地获得军役税豁免权; [228] 显然,这一法令的目的在于减轻军官们的负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能安心服役。虽然国王在法令中表达了对负担军役税的非特权者的关怀,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却恰恰相反。据这位大臣的兄长达尔让松侯爵(Marquis d’Argenson)回忆,这一法令曾长期受到财政总监们的反对,只是因为他弟弟与时任财政总监的马肖(Machault)私交甚笃,才得以颁行:
法令看来是要给尚不是贵族的将级军官以贵族身份,并使一般的军官逐步成为贵族,免除他们的军役税……这将会造就大量的免税者,对人民造成新的负担。这个法令表明军事大臣拥有的巨大影响力和其所蒙受的圣恩;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位军事大臣能使此法令得以颁行,因为财政大臣一直反对这样做,这说明马肖先生和我弟弟之间的默契超乎人们的想象。贵族是政府的锈斑。该法令说,父亲获得的身份可传给儿子是正当的做法,但公民之间的平等就这样被摧毁了…… [229]
可以看出,当时主管财政的大臣们(总监)很清楚,税收特权的泛滥会削弱国家的财政力量,整个18世纪王权都在努力迫使特权者纳税,但是它的另一些做法又削弱了这一努力。1750年的法令只涉及军队,一般也不引起人的注意,而几乎贯穿旧制度始终的另一种制度性行为更加凸显了王权税收政策的矛盾性和其目标的混乱,这就是职位买卖制度——la vénalité des offices。
职位买卖是个全球性现象,但是在近代早期的欧洲,没有哪个国家达到像法国那样的规模。
[230]
在罗兰·穆尼埃看来,职位(office)这个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在旧制度时代,并非所有官员的都可称作officiers(即职位所有人),按他的分类,当时法国行使政府职能的官员主要有两种:职位所有人和特派员(commissaires,或可译为外派官员)。
[231]
简单地说,前者是经由司法大臣公署(chancellerie)颁布法令而创设,不可轻易撤销,17~18世纪时成为世袭性的;而特派员是国王为处理某项事务而派出的临时性官员,他们是可以撤换的(révocable),最著名的特派员就是督办——intendants。
职位的买卖中世纪时即已存在,
[232]
威廉·道伊尔认为,早在13世纪,法国国王即开始将权力金钱化。
[233]
但大规模的职位买卖是16~17世纪的事,而这一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筹钱。连绵不断的战争使国家总是处于财政饥渴状态。正像古贝尔分析的那样,
[234]
在税收不足、信用尚不发达的同时,法国出现了一个为数众多的富裕的中产阶级,而职位的买卖恰好为满足他们对社会声望和政治权力的追求提供了机会。从另一方面看,这一制度也为新兴的精英阶层介入政治生活提供了渠道,为国家招募了大量的公职人员。16~17世纪,为出卖而设立的职位不断增加,逐渐造就了一个全新的社会阶层——职位所有人(officiers)。1515年时职位所有人的数目为4041,1610年约为25000,到1665年时已增长至46047。
[235]
17世纪30年代,出卖职位所得的收入从未低于王权年收入的1/4,有的年份甚至高达40%。
[236]
但职位的创设和出售最“繁荣”的时代当属路易十四后期。
[237]
穆尼埃说过,战争是旧制度时代法国制度变迁的强有力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238]
路易十四统治后期,法国几乎一直处于战争状态,奥格斯堡同盟战争(1689~1697)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0~1713)的巨大开支是大量创设和出售职位的直接诱因。据估算,1689年所有职位的总价值——购买者为职位付出的钱——约4.2亿利弗尔,而到1721年的42年间新注入的此类资金为2.46亿,1722年,官职的总价值相当于王权年收入的4倍。
[239]
职位之所以对投资人有吸引力,关键原因在于它带来的“荣誉、特权和优越地位”。 [240] 除了某种政治权力和社会声望外,绝大多数购买人期望他们的投资能为他们带来某种免税权,而最为他们看重的就是军役税的豁免权。 [241] 前面说过,在旧制度时代,缴纳军役税是身份低下的一个象征,一个平民如果想摆脱他的低微身份进而跻身贵族行列,首先应免除军役税义务。18世纪50年代的一位法官说:
通过豁免公共负担而从普通公民阶层上升为职位所有人——只有这样,所有这些职位才具有相应的社会声望;由于存在大量这样的职位,公众习惯于认为,如果一个职位没有豁免权,那简直是一件丢脸的事。 [242]
正是出于这种心理,众多资产阶级才对职位趋之若鹜,而王权恰恰也利用了这一点。1705年8月的一份法令中就这样说:“……朕设立了一些司法、行政和财政职位。为有利于这些职位之出售计,朕授以这些职位豁免权和特权。” [243] 有了特权作为诱饵,无怪乎司法大臣蓬沙特兰(Pontchartrain)对路易十四这样说:“陛下,每当您想创设一个职位时,上帝总会创造一个傻瓜来买它。” [244] 于是,特权成了商品。
18世纪,职位买卖的规模比路易十四时代有所下降,有的大臣甚至试图遏制它的泛滥,而且职位价格总体而言在走低;但是,当王权陷入财政困难之时,往往就会再次采取这种权宜之计(也许内克第一次在职期间是个例外)。莫普(Maupeou)堪称旧制度末年最有魄力的大臣,他曾取消了3500个司法职位。1771年取缔高等法院的时候,官方法令(1771年7月关于取缔贝藏松高等法院官职的法令)开出的理由不仅有“司法体制中的弊端……的主要根源是因为官职的买卖导致其选择性甚小”,而且还有一条:“众多的官职因其豁免和特权而对人民造成无益的负担。”
但与此同时,财政总监泰雷(Terray)又出于财政压力而新设或恢复了9000个职位,这其中还不包括数不清的行会师傅职位。
[245]
这表明,政府打击特权的改革意愿是多么薄弱,其政策是多么不连贯,于是出售职位的做法带来的恶果便无法消除。根据1794年9月国民公会的报告,当时偿清的职位总数为64960个,总价值为798813120利弗尔,此外还有4000~5000个职位没有偿清,总价值超过5000万,因此旧制度末年的职位总数实际上达7万个左右,其总价值超过8亿利弗尔。而1788年法国政府的总收入不超过5亿利弗尔。大革命前夕,几乎整个王家司法系统的职位都是可以买卖的,这一制度还蔓延到财政、市政机构、军队等部门。有时候,一个职位可能由好几个人分享,甚至还有出租职位的现象,从而形成一套极为复杂的体制,涉及面十分广泛。考虑到这些因素,因为出售职位而制造的免税者的人数(道伊尔估计超过30万
[246]
)甚至超过教士和贵族的总和。还须指出的是,很多用于出售的职位并非具有公共权力的官职,到旧制度末年仅出售的假发匠的职位就有4400个,此外还有各种行会师傅的职位,这种职位涉及的仅是某种商业垄断权。
[247]
出售职位的制度必然导致特权的蔓延,削弱国家直接税的税基。其实这一点王权早有认识,并试图控制特权的泛滥。前引1705年的那份法令就曾这样说:
……朕授以这些职位豁免权和特权。负担常规税收之各教区的最富裕居民已获得这些职位。朕已意识到,免税者和特权者数量增长过快,以致很难维持足够数量的纳税人以承担这些常规税负,这导致征税困难重重…… [248]
1759年4月的另一份法令再次申明:
朕一直希望极尽可能地减轻朕的臣民当前所受到的税收压力……朕以为最公正的做法是:在战争期间和和约缔结后两年之内,把那些出身军役税缴纳者,后因获得各种职位而逃避该税收者——他们比其他人更有能力负担此类税收——重新归入纳税人的行列。朕的先王曾多次恢复生来就负有军役税之义务的臣民之间的自然平等…… [249]
上述两份法令表明,王权已感觉到,特权制度跟他的钱袋子之间实际上是矛盾的,同时它还向其臣民表明,职位和特权的买卖是一种不好的做法。这与民间的主流看法是一致的。 [250] 正如1705年法令指出的,购买职位的往往是最富有的平民,实际上这些人多属于新兴的资产阶级。第二份法令还提到了“自然平等”,但这种平等指的只是“出身”军役税缴纳者之间的平等,而非三个等级之间的平等,后一种平等在等级特权社会的卫道士们看来是“不自然”的。而强调前一种平等,反而阻碍了平民向上的社会流动,阻碍他们成为特权者和跻身特权等级的努力。从税收的角度看,旧制度已陷入这样一种困境:如果单纯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考虑,无疑应实现等级和地区之间的平等,使全体公民都无一例外地成为平等的纳税人,这就要求所有享受特权的人放弃自己的特权,首先是金钱方面的特权。在后文中我们将会看到,王权在这方面有过努力,但是职位特权的存在及其买卖制度表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观是实现平等的重大障碍之一。
大革命前夕的法国社会仍然受贵族价值观的支配。作为第三等级精英的资产阶级也不自觉地承认了贵族的优越地位, [251] 至少直到18世纪中叶还是如此,他们在生活方式上也尽量向贵族看齐,成为贵族就是他们最大的社会抱负。勒费弗尔也说:“几个世纪以来,资产阶级羡慕贵族身份,他们努力的目标只是跻身这一行列……这种渴望从未熄灭过。” [252] 他们甚至还没有明确表达出自己的阶级意识,因为他们屈从并认可贵族等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明确提出权利和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甚至直到18世纪中叶仍是如此。 [253] 某个平民在经商致富之后,他总希望将自己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财富转移出来,投资于更具社会声望的行业,比如购买土地,向贵族那样成为食利者(rentier)——像贵族那样生活(vivre noblement),拥有土地是贵族生活方式的标志之一;再就是购买职位,这种东西同样会给他带来期望中的声望;而社会地位和身份又体现在特权上,因此归根结底,资产阶级的这些行为取向都是为了获得声望,期待有朝一日能成为贵族。但这种做法的后果很明显:大量富裕的第三等级将会从军役税税册中消失。穆尼埃认为,从封建传统中产生的观念认为,纳税是可耻的事,免税是身份高贵的标志; [254] 而在实践中,王权在出售职位时也伴随着特权的赐予。因此旧制度时代平民对职位的向往就顺理成章了。
尽管职位都具有特权和社会声望——司法职位尤其如此——但并非所有的职位都能带来贵族身份。据内克的估算,当时可以直接授予职位所有人世袭性贵族身份或在两至三代后获得这一身份的职位约为4000个。 [255] 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早在16世纪,职位的世袭性已基本确立, [256] 随后的岁月里,虽然王权试图控制职位的私有化,但终未能成功,只得满足于收取一些捐税。 [257] 因此,职位所有人总是把职位——以及它附带的特权——看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从某种角度看,他们的看法也不无道理,因为毕竟这是他们的投资,是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后者为筹集资金而出卖公共权力。显然,国家想取消这些职位,前提是偿付职位的价值,这一价值至少在形式上应等于购买者花在职位上的钱,即相当于他给国家的贷款,否则就是侵夺个人的财产。直到1789年,当人们普遍要求废除这一制度时,奥尔良河泊森林局(Eaux et Forêts)的官员们仍声称:
所有职位都不应废除,取消任何职位都应得到三级会议的许可。
任何这种职位的取消,均须对其所有人予以现金赔偿,其价值应以根据1771年2月法令申报的价格为基础。如果取消此类职位确属必要,那也只能是为了国家最广泛之利益;对此进行赔偿实属正当;若剥夺他作为国家债权人的权利,那将是不公正的,如果不是为了职位所具有的特权和声望,他是不会向国家支付这笔钱的。 [258]
那些能够直接带来贵族身份的4000来个职位自然是最抢手的,但正因为如此,它们的价格也高得惊人。1789年时,法国所谓的“国王秘书”(secrétaire du roi [259] )有800多个(实际上绝大多数这类职位并没有实际业务工作,纯属政府为筹资而设立),购得“国王秘书”一职的人若卒于任上或任职达到20年,其后代将获得世袭性的贵族身份。当时对这类职位有个称呼——savonette à vilain,字面意思是“洗去低贱(身份)的香皂”。但这种“香皂”并非一般平民买得起的,如“国王秘书”一职的价格,在巴黎为12万利弗尔,外省为8万利弗尔。只有总包税人和大商人之类的暴发户才出得起这个价。但很多地位较低的职位价格很低,如有的公证人的价格只有600利弗尔左右。 [260] 但即使是这样不起眼的职位也是附带有特权的,1708年底,国王还专门发表宣言,确认夏特莱的公证人享有人头税豁免权。 [261]
绝大多数职位并不能直接给其所有人带来贵族身份,不过,除了一点微不足道的薪水(gages)外,职位还能带来社会声望,并成为获得更高的职位进而逐步晋升为贵族的踏脚石。因为对于资财不丰而又渴望出人头地的平民来说,成为贵族是漫长的奋斗历程,一个家族要经历好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获得这一成就。根据穆尼埃的看法, [262] 一个家庭从最低下的地位上升为它所能达到的最高地位——高等法院的法官和“国王秘书”之类的穿袍贵族,通常需要八代人的努力,经历150~200年的时间。它先要发财致富,然后取得必需的教育水平,再购买一个较为低级的职位,最后获得可以受封贵族的职位。“当资产阶级放弃经商而追求某种更有价值的东西时,职位所有人的身份固然是他垂涎的,他最想得到的不仅是职位所具有的尊贵,还有贵族身份,财富只有在这些方面才体现其真正价值。” [263] 在17、18世纪的法国,除了沿海的海外贸易城市外,社会上升的主要媒介是司法界的职位。
显然,对于职位和社会声望的渴望根源于当时对商业活动的歧视。前面提到过,当时法国社会的价值观念仍然受贵族制度的影响,认为赚钱是与真正的贵族精神相违背的,因而经商成为为人不齿的事,尽管购买职位需要钱,而第三等级为出人头地又不得不操此营生。但是,正如一位18世纪的作者所说的,“当有钱人被认为除了财富之外一无所有时,他们中间几乎没有人不为此感到屈辱”。 [264] “在法国,如果一个商人因经商而致富,他的孩子决不子承父业,而是致力于获得公共职位。” [265] 在这种情况下,18世纪的法国难以出现世代经商的世家、商业资产阶级不稳定也就不难理解了——既然经商只是为了自己的后代不再经商。从这个角度看,法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抛弃这种传统的等级特权制度,建立新的社会组织原则和价值观念。某种意义上说,大革命可能就是这除旧布新的关键一步。
职位买卖制度固然给社会流动提供了众多的渠道,并且保证了官员团体对王权的忠诚——因为他们的职位与王权生死与共,但它也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在政治方面,它造成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权责不清、摩擦扯皮等消极后果,因为很多职位根本不是出于国家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在经济方面,它使得大量资金淤积在非生产性的职位上,而这些资金本来是可以用于经济活动的。一些修正派史学家非难“资产阶级革命”一说的一个论据便是,
旧制度末年法国资产阶级的财富主要不是用于投资牟利的“资本主义”(capitalist)的财富,而是低风险、低回报率的业主式的(proprietary)、非资本主义的(noncapitalist)财富,与传统的地主贵族的财富无异;而且资产阶级不断地把商业财富转变成这种业主式的财富,购买职位便是实现这种转变的主要方式之一。18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从根本上说不是一个代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与这种生产方式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的投资取向受传统贵族的社会价值观的支配,缺乏企业家精神。例如,投资商业的资本收益率可达5%,但他们宁可将商业资本转入收益率只有1%~2%的土地,而职位的收益率,根据1778年的调查,在扣除各种捐税后只有1%
[266]
——与其说他们是在为利润而投资,还不如说他们是在购买特权和社会声望。因此可以说,当时法国大多数的资产阶级,并不是经济学上所预设的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经济伦理须放到当时法国特殊的文化心态和价值系统中才能得到理解。这种心态和价值观从根本上说是反资本主义的,他们的投资取向正说明了这一点;基于上述原因,马克思主义者对法国大革命的经济解释是不合适的。
上述论点的关键在于:旧制度时代的资产阶级是否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代表者?从我们前面对职位买卖的描述来看,修正派的批评并非无的放矢。因为旧制度时代的资产阶级并不是根据社会生产关系来定义的。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帕尔默在提到18世纪后期欧美的资产阶级时这样说:“他们是一些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注重培养人、有固定收入的人。这些人感到自己高于普通群众,但还不属于精英之列……资产阶级家庭是从中世纪以来的两种方式兴起的:不是与政府就是与贸易联系在一起的。”
对于随政府的发展一起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我们可以借用帕尔默的说法,把它称为“文官型资产阶级”,而另一种可以称为“商业资产阶级”。根据他的说法,法国的职位所有人可以归入“文官型资产阶级”的行列。乔治·泰勒则认为,
[267]
18世纪法国人提到资产阶级一词时有不同的含义:或是行政文件中的纳税人类型,或是市民,等等。资产阶级与其说是个经济事实,不如说是法律和政治概念。而穆尼埃对资产阶级的看法更多地与“市民”相关。他还总结道:资产阶级不是贵族,他主要靠他自己的劳动过活,但这种劳动中脑力的付出要远比体力的付出重要。
[268]
爱莉诺·巴贝尔也指出:“体力劳动一般被认为与资产阶级的身份不符。”
[269]
穆尼埃还将职位所有人归入“像贵族一样生活的资产阶级”的行列,即靠固定租金(rentes)生活,不从事任何生产性或商业性活动。
[270]
按当时人的评判标准,这些人的身份高于前一类的普通资产阶级。若按照前面的定义,则文官类型的资产阶级高于商业资产阶级。穆尼埃认为,17世纪初到大革命前夕,法国社会最重要的分裂是两大社会集团之间的分裂:
[271]
一个是靠体力劳动生存的地位低下的人,他们是“唯利是图”(mercenaires)的“低贱者”(vils);另一个地位高级的社会集团免于体力劳作,他们的主要工作是脑力劳动,他们被认为比那些唯利是图的人高贵,是体面人(honorables)。在这种社会观念支配下,体力劳动和牟利行为普遍受到鄙视,购买职位、取得作为身份地位标志的特权、逐渐摆脱过去的低贱身份并最终成为贵族便成为下层人民普遍的社会抱负。不难看出,当时法国的社会价值观念不仅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是免税特权蔓延的根本原因之一。
不过,特权之所以难以消除,除了社会价值观及心态原因外,还有另外的更为实际的因素,这根源于王权在财政—金融方面的缺陷。对于王权而言,出售职位是一种代价相对低廉的借款方式。根据18世纪一些行政官员的估计,这种借款的代价每年约为本金的0.75%, [272] 对信用不佳的王权来说,这已经十分优惠了,因为有时候它甚至不得不以10%的利息借款,即使是信用良好的英国政府的借款利息在1730年以后也在3%左右。 [273] 借款利息对政府财政状况影响很大,因为在1788年,法国政府至少须支付3亿利弗尔应付各种债务开支,占总支出的一半以上。 [274] 正如戴维·宾指出的,政府信用败坏导致公债利息过高,这大大加剧了赤字的增长。 [275] 在这种局面下,职位便成为十分廉价的借款途径,而且王权有各种办法让职位所有人不断掏钱,或通过他们以较低的利息借款。原则上,政府向职位所有人支付薪金(gages),相当于他对职位的投资(通常被称作finances)的利息。但当陷入财政困窘时,政府会借口提高薪金来强迫职位所有人再次给它交钱,等于强迫借债;或者借口应再次确认职位所具有的特权来胁迫他们;或者威胁设立新的职位以迫使特权团体(如行会或市政机构)来出钱赎买,使其不再增设职位。此类行为均可视为王权对职位所有人的敲诈。 [276] 因此当时有官员这样说:
每当陛下设立职位时,他便增加了国家的财富;而每当陛下试图废除职位时,便会造成偿还的麻烦,并会损害您臣民的世袭财产……贷款一旦用完,它便到此为止,而还债又是新的负担;但设立职位会为国家不断带来每日所需的收入。 [277]
既然创设职位在财政上有这么多的好处,政府自然要让它变得有吸引力,于是特权就成为它必需的附带品——既然职位本身的收益很低。道伊尔说,职位所有人在为出卖自己的职位而做广告时,最为强调的一点是它的特权而非它的收益, [278] 而这同样也是王权所施的伎俩,尽管它认识到出卖特权危害了国家税收的基础。但这样一来,以职位为形式的借款便节节攀升,戴维·宾认为它占旧制度末年国家债务总额的1/4~1/3。 [279] 这样巨大的债务,再加上职位可作为财政上的权宜之策,使得政府不可能根本废除这一制度,这就意味着特权的继续维持。
另外,在旧制度时代,各种团体,大到省三级会议、教会、总包税所,小到地方法庭、行会,它们的信用普遍好于国王——人们不可能对总是向臣民敲诈借钱、时常赖账、财政状况混乱不堪的国王的信用有过高的期望,
因此国王喜欢以它们为中介来借钱,而代价往往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稳固他们在金钱方面的特权。这实际上是以特权来换取贷款。而且很多团体又往往是通过向社会借款来应付中央的。如1758年,当政府为确认一些城市的特权而要求它们支付“自愿捐献”(dons gratuits)时,城市为此而贷款,并以地方入市税(octrois)作为担保,如果废除城市税收自主权,它将无法获得实际上是国王所需要的贷款。同样,如果省三级会议失去地方特权,它的信用也将受损,从而影响国王的筹资;如果废除带有税收特权的职位,那么国王同样会失去这个借款中间人。这一复杂的信用体系使得税收特权的废除在结构上成为不可能。前面已经提到,王权知道税收特权的蔓延会损害国家的税基,但旧制度盘根错节的特权制度和政府恶劣的财政状况客观上又制约了它为实现税收平等所做的努力。正如盖尔·波森加指出的:
一方面,王权试图摧毁免税权,实现税制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又依赖中间团体的借款和其他形式的资助。因此,这些团体从财政的观点来看成了政府的负担,它们在贷款时有权同政府讨价还价,保持它们的各种特权,包括免税权和独立的行政系统,结果王权只得维持封闭的等级和政治上半自治的团体机构及其社会地位。这一不可解决的矛盾——以特权换取贷款和更大程度上的税收平等之间的矛盾——使得税制改革在结构上是不可能的。 [280]
因此旧制度末年的财政困境是绝对主义王权漫长发展过程中淤积下来的。政府信用败坏,税收和信用体系与特权、团体和地方主义纠缠在一起,而要根治这些结构性的弊端,必须刷新政治,实现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这就意味着旧制度的终结,因为它的基础就是等级和团体原则,是差异和不平等原则,卡隆所抱怨的混乱局面的根源即在于此。不消除这些差异,国家就不可能实现其管理体制的合理化——卡隆自己也明白这一点。从这个角度看,旧制度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
另一方面,特权的商品化从其潜在意义上说侵蚀了传统的等级秩序,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都有可能用金钱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如购买特权甚至是世袭性的贵族特权——如果他有足够的钱。在这里,经济能力而非家庭出身成为决定个人特权地位的关键因素。这与传统的价值观是冲突的,因为特权现在可以不是来自血统、不是来自所从事职业(如从军或当法官),而是来自个人成就,特别是经济成就。金钱势力在侵蚀旧的等级制度:既然资产阶级可以方便地获得免税特权,那他为什么不能拥有更高的社会声望和更多的政治权利呢?为什么在这方面要比贵族低人一等呢?有的学者认为,特权的商品化“培养了平等精神”, [281] 笔者认为也可以说是个人主义精神。在这种背景下,旧制度末年的精英阶层内部出现了一个著名的争论:“成就还是出身(mérite contre naissance)?”即个人的地位究竟取决于个人的成就和才干还是家庭出身? [282] 这里无法展开讨论这一问题, [283] 但可以指出的一点是,旧制度末年精英阶层内部的矛盾(包括新老贵族之间的矛盾以及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可以从这一角度来理解。
实际上,特权的商品化暗含着这样一种理念: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而按传统的等级观念,血统和职业有高低贵贱之分。贵族越是强调血统和职业,他们就越会遭到资产阶级的敌视,因为这给后者抱负的实现设置了巨大障碍。伊格内敏锐地指出,18世纪70~80年代,资产阶级已经开始形成一种全新的伦理观,如强调工作的价值,并开始对自己的资产阶级身份更具自信。 [284] 这说明资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在逐步觉醒,他们已经感受到自己与传统贵族社会的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之间的对立。因此革命前夕资产阶级与贵族的决裂并非只是由这两个阶级之间的权力斗争引起的,它有深刻的社会冲突的背景。而大革命一个重大的历史功绩就是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平等原则,废除了陈旧的等级制度以及相关的社会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一场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用穆尼埃的话来说,是等级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