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进程中,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过程中,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如何实现规模经济?小规模农户如何走上农业现代化道路?家庭农业是否还有生命力?这是所有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农业劳动者必然参与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面对全球化的冲击,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的主要政策选择是农业产业化经营。
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农业中形成一种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相结合的经营形式或经营系统,被称为现代大农业或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农业,在中国被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的垂直一体化经营,依照农业关联企业与农民结合的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可分为三种形式:①农业关联企业与农场结合在一起,形成经济实体,构成农工商综合体;②合同制,农业关联企业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把产供销统一起来,原有工商企业和农场仍保持各自独立的实体不变;③另一种替代的方式是农民组成合作社,直接参与农业垂直一体化的进程,成为一体化的主体成分。前两种形式是公司(企业)导向的垂直一体化经营,第三种是合作社导向的垂直一体化经营。
在全球化背景下来考量各种农业经营方式,关键问题是第一产业生产者的利益由于全球化得到增进,还是受损?中国农产品产业链条的利益联结机制的现状如何?如何保护中国农民(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农民被动地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
从理念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看,我们更应注重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和营销专业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成为发展现代农业、扩展农业产业链、实现垂直一体化经营的重要的组织载体。但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他们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除了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外,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销售渠道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这样的现代化进程肯定较为缓慢。而公司(企业)导向的垂直一体化经营,能迅速将资本、技术、信息、管理、销售渠道与劳动力、土地相结合,在走农业现代化道路时,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选择就是以公司(企业)为主导,以“公司+农户”为主要形式起步,但在这个进程中,公司为主导的经营组织形式挤压了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发展的空间,延缓了农民组织化的进程。
笔者认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农业龙头企业,甚至农业的跨国公司在联结农民与市场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正视公司+农户这种契约联结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农户希望自己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在初级农产品通过储藏运销、深度开发和加工增值形成的新增价值的分割上,两者显然是有矛盾的。由于初级农产品的供给正处于总量过剩的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很低,而公司掌握着技术、信息、资金、市场销售渠道、网络、产品品牌,在剩余的分割上往往占据主动和支配性的地位,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中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个体小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谈判地位严重不对等,双方的利益格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失衡的,双方是一种不平等的互利关系,在劳动与资本两者的关系上,仍是资本支配劳动。
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种思路是:发展现代农业,要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使他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主力军。在此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他们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实践看,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但在发展现代农业时,长期以来也存在另一种思路和做法,认为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应当是企业,要形成一大批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在一些地方,大公司进入农业,取得大片农地的使用权,直接雇工从事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相联系的是从事农业的主体由家庭经营转为雇用工人。有些地方也提出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转变。
在现实的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在各地看到的往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混合型、多样化的新模式,走的是一条政策弹性较大、兼容性较强的道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形态:一是出现对家庭经营的扩展和延伸,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种植、养殖和营销大户开展规模经营以及专业性质的联合与合作;二是工商外来资本或大企业进入农业,连片开发,反租倒包;三是当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本地的外出创业的企业家回到地方上承包经营和进行产业化经营。这样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又和全球化、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交织在一起。在农业发展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也提出,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资本化运作的办法,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投资农业。华裔经济学家黄宗智曾提出:“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扶持资本主义型的龙头企业,把它们认作纵向一体化的第一选择。今天,中国农业正面临一个十字路口,其将来的纵向一体化将以什么样的组织模式为主尚是个未知数。”他进一步提出:“中国农业的现实和将来主要在小规模的资本—劳动双密集型农场,而不在节省劳动力的机械化大规模农场。中国的纵向一体化不会像西方经验那样附带横向一体化,它将会主要依靠小规模的菜—果种植和兽—禽—鱼饲养。我们可以说中国农业将会是一个以‘小资产阶级’为主的产业,而不是像一般城市工业那样以‘资本家和工人’为主的产业。中国新时代农业将主要是‘小农’‘农场’的天下。”
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与模式的选择上,焦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看待工商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农业。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时,农民转包、出租、转让、合作的对象是谁?“农地农用”是否只意味着“农地农民用”?包括工商资本甚至外国资本在内的各类非农业主能否有资格转包和租赁农户承包地?学界观点纷呈,在实践中做法各异,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可能将长期进行下去。
从全国来讲,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仍然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现代农业,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在鼓励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发展规模经营的同时,要防止一些工商企业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圈占农民的土地,损害和侵犯农民的经济利益。
全球化进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农业经营模式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在这个转换过程中家庭农业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可以说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
牛津大学经济学家保罗·科利尔在《外交》杂志上撰文主张,如果要使全球的粮食生产满足全球人口增长需要的话,“农业资本主义产业化”是唯一的出路。“农业资本主义产业化”产生于美国,现在正在由巴西的企业把它应用于发展中国家。而农民是这一必要转型的障碍。科利尔说,农民既不是企业家,也不是创新者,他们过于看重他们的粮食安全。
伯恩斯坦认为,小农经济方式的拥护者“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养活世界人口的问题,在现代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而这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生产力方面取得的革命性成就”。著名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在他的颇具影响力的《极端的时代》一书中就宣称:“农民的消亡是20世纪下半叶最具戏剧性的、最深远的社会变革。”
1993年,农民之路(国际农民运动联盟)已经成立,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这个由农民和小农场主组成的联盟一直在全球农业和贸易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农民之路及其联盟就资本主义农业工业化统治必然性的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宣称占世界人口1/3、占世界粮食生产者2/3的农民和小农场主将继续成为全球粮食生产的主体。大多数水稻是由亚洲的拥有2公顷以下土地的小农场主生产的。根据农民和小农经济支持者的观点,粮食价格危机不是小农农业的衰落导致的,而是由农业公司化造成的。
他们认为,尽管其代表宣称农业公司化是供养全世界人口的最佳选择,但是在追求垄断利润动机的驱使下,全球生产链和全球超级市场的出现却带来更大规模的饥荒、更糟糕的食物,以及全球与农业相关的环境的更大的不稳定性,这些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严重。此外,他们依据经验断言,农业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的优势不会持久。
如何看待公司进入农业的问题,在亚洲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2009年11月日本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佐藤纯二社长在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时曾提到,由于没有农民了,大量土地抛荒。2009年5月,日本《农地法》修改,允许公司进入农业,但公司进入有一定的条件,许多制度限制企业拿得太多,大部分利润还要给农民。据有的学者研究,日本对工商资本下乡在放宽政策的同时,也出台了一些措施加以规范。一是农地流转由事前设置准入门槛,向事后严格监督土地使用的方向转变。一般法人在经营过程中,要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土地使用情况,如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2009年修订的农地法加大了对农业企业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违规使用耕地最高处罚金额由此前的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二是在发挥工商资本积极作用的同时,维护农民的利益。①工商资本不得控股农业生产法人。2003年修订的农地法规定,工商资本持股比例和表决权不得超过1/4,2009年虽然有所放宽,但仍然不得超过半数,由此来保证农民在农业生产法人中起主导作用。②一般法人不得与农民争地。向工商资本开放农地流转市场受到来自农民和农业团体的强大阻力。③农民有制约工商资本的权力。根据规定,工商资本经营农地必须协调好与农业经营体的关系,接受基层农业组织的监督。日本农民组织发达,农业委员会、农协、土地改良区等承担着乡村管理的职能,这些组织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农民在其中有话语权,从而也就具备了抗衡资本的能力。三是把工商资本下乡置于法制的轨道上,使土地流转和使用有章可循。
2008年召开的越共十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的重要决议,指出农村发展中的五点局限和不足。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教部部长、中央理论委员会主席苏辉若(2008)提出:“20年前的承包政策和机制已经走到了它的顶峰,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突破,以满足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发展。”越南学者提出,越南《土地法》第100条(1981年)和1988年第10条为农民重新分配了土地,但这些土地被分割成为成千上万的小块零星土地;应出台新的土地集中的政策,这样才能吸引对农业的投资。他们还认为,应该邀请像美国大米公司(AmericanRice-ARI)那样的专业的大米生产外国公司到越南,让越南农民尽早享受到加入世贸组织的利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利弊得失问题可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许多国家农村发展领域的一个关注点。
在现有政策和制度框架下,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将长期存在,资本、劳动、土地等要素将不断相互碰撞和重新组合。这种组合又和农村上层建筑的权力结构交织在一起,必然影响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以及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变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