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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二五”时期“三农”发展的政策思考

(一)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

1.调整粮食安全战略思路

从推行订单生产入手,构建粮食稳定适度增长的长效机制。中国国民人均食物营养已经达到东亚平均水平,人口增长带来的食物需求数量上升的压力也在缓解。今后除了继续强调粮食生产外,还要倡导健康和生态的饮食观念,消除或减少食物相对低价、结构不合理以及公务消费造成的食物浪费。同时,对营养不良的城乡低收入群体有针对性地发放食物补贴。

2.保障粮农和粮食主产区的经济利益

根据粮食商品量分配农业补贴增量,将目前普惠性的补贴方式拓展为普惠性与倾斜性相结合的补贴方式;提高粮食主产区财政奖补水平,解决粮食主产区政府财政困难。继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调动粮食主产区政府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3.做好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作

从全面开展土地整治入手,着力提高耕地尤其是补充耕地的质量,提高耕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做好各种水利设施的配套,全面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率。加强水利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水利设施可持续运行。

4.加快粮食科技创新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形成技术创新的合力,增强农业科技攻关能力,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民技术应用水平。

5.理顺粮食生产要素价格与粮食价格的关系

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稀缺性不断增大的农业生产要素(土地、水资源、劳动力)的价格上涨。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形成合理的粮食生产要素价格和粮食价格之间的联动关系。

6.增强政府粮食调控能力

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健全预警机制,确保重点粮食品种库存吞吐和进出口调节的有效性;要做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培育较大的市场经济主体作为“抓手”来实现政府的调控目标。利用好农产品国际贸易,农产品国际贸易应由“出口创汇”导向向“保障国内粮食安全,丰富国内食物供给”导向转化。实施“走出去”战略,将在国外生产粮食和进口粮食结合起来。

7.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从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入手,提高农产品质量;从推广食品标识入手,实现食品可追溯。对食品可追溯体系进行适当补贴。政府要借助监测检测网络做好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尤其是风险信息,提高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度。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服务食品安全的作用、企业自我控制食品安全的作用以及媒体监督与评价食品安全的作用,形成政府管制、行业自律、生产者自控和社会监督四者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开展按品种实行食品安全单一部门负责制的试点,探索简化监管程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落实责任追究制的途径。建立食品质量分级标准,形成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互有侧重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认证认可的国际合作,加快食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进程。细化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立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指数,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预期的变化。

(二)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分化

1.转变农民收入增长方式

农民增收的目标必须更多地依赖农民自己来实现,政府的责任是为农民发挥增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为了实现“十二五”时期农民收入年均增长6%的目标,要采取组合型政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式实现六个方面的转变:第一,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入手,将低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为高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从发育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入手,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和农业劳动力市场活跃起来,通过要素充分流动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增加农业生产者的收入。第二,从提高食品安全和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入手,将依靠农产品数量增收的方式转变为依靠农产品质量增收的方式。第三,从让农民分享农产品分级、包装、运销、加工等环节的附加价值入手,将依靠生产初级农产品增收的方式转变为依靠增加产品附加值增收的方式。第四,从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入手,将依靠体力和非专业性技术服务增收的方式转变为依靠专业技能增收的方式。第五,从改善农民创业的宏观政策环境入手,将依靠农业家庭经营、外出就业“两轮驱动”的农民收入形成格局转变为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外出就业工资性收入与创业收入“三轮驱动”的格局。第六,从推动耕地和林地流转、推进种植业和林业规模经营入手,增加耕地和林地流入者的农业收入和流出者的财产性收入。

2.促进农民分化

优化农民变市民的宏观政策环境,促进农民身份的分化;设置专项补贴促进土地流转,提高职业农民的比例;通过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农村地区扩散,发展县域经济和加强小城镇建设,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促进农民的职业分化;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高农民进行职业分化的技能。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剥离各种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待遇,降低城市的进入门槛,让更多的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水平。可以尝试农村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生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流动出来的学生的家长,让这部分资金跟随学生流动,学校则按得到的教育券数量得到相应的财政经费,以打破义务教育的地域限制。

(三)深化农村改革

1.深化农业经营制度改革

第一,完善并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土地流转和专业农户发育。地方政府要为此提供服务,而无须参与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具体事宜,利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做法更应禁止。

第二,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运用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工具,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育和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第三,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共同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基于契约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共同创建合作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发展成为龙头企业。

第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林农的科技服务;引导林农发展合作组织,解决一家一户无法解决的防病虫害、防火等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以及产品销售难等问题。

第五,在推行草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牧区水源、牧道等的共享性特征,引导牧民采取多种合作经营模式共同治理草场。要以保护牧民对草地产权的监督约束制度来替代建围栏保护产权的被动做法。

2.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第一,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政府应制定土地流转合同范本,将规范土地流转落到实处。提倡适度规模经营而不鼓励超大规模经营,提倡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和培育专业农户而不鼓励城市资本下乡。土地流转当事人之间直接交易,政府和村集体仅仅做服务工作。

第二,稳步发育土地市场。农地征收补偿应该反映农地租金价值和土地增值的变化,将政府公共投资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普遍而又普惠性的土地增值直接补偿给被征地者。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当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在被征地农户重新得到新的承包地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鼓励采用直接瞄准被征地农户的货币补偿安置办法,集体经济组织逐步从这类土地征收事务中退出。

第三,扩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稳步发育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对于符合流转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政府审批可以转用后,可比照城镇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市场准入监管,不再经政府征收转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采取类似于国有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方式,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当招标主体。对已经确权到户的集体建设用地例如农民的宅基地,征地补偿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对村内空闲地和公益性用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社会保障性和公益性支出。

第四,开展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试点。在本行政区内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开展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试点。占熟地补生地具有客观必然性,占用者有责任采取耕地肥力培育措施,在特定的年限内实现耕地生产能力的“占补平衡”。

第五,规范“迁村并居”工作。“迁村并居”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应优先在行政村范围内实行“并居”。中国农民迁徙已开始加速,鉴于目前住在农村的很多人会迁往城镇,村级集中目前不宜全面推开。应当注意一点,专业农户由于需要较大面积的房屋存放生产工具,并不适宜集中居住。对自愿有偿腾退宅基地的农民采取出售经济适用房或置换安置用房等措施,引导农民向中心村、中心镇、新城和中心城边缘组团集中。对于严重违反农民意愿进行强制性“迁村并居”的情况,必须追究地方领导人的责任,给予严厉处罚。由“迁村并居”腾出的土地复垦后,按一定比例增加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以一定比例补贴给农民。复垦土地的使用,应由农民协商决定。公地收入作为新社区公共开支的来源。

第六,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和服务职能。要限制土地储备规模,政府新增土地储备必须和土地规划挂钩;规范政府土地财政收益的用途,政府土地财政收益必须用于城市建设和国土整治,必须重点用于农地保护和开发,其实施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从扩张建设用地、追求土地财政收入等经营型职能向规划管理、耕地保护、市场监管、收益调节、公益性用地征收等公共管理型职能转变。

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第一,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应尽快放开利率限制,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限,实现利率能覆盖经营成本和风险。

第二,发展农村社区银行。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发展农村社区银行:一是引入民间资本成立社区银行;二是将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三是鼓励经营状况良好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社区银行;四是将经营和管理良好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五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资金互助活动进行规范,将其中管理和经营良好的改造为社区银行。

第三,降低金融准入的门槛,促进金融机构充分竞争。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真正把“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落到实处。对目前存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核准,达到要求的允许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创办更多新的资金互助组织。扶持和引导公益性扶贫小额信贷机构和贫困村资金互助项目发展。

第四,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加快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改进中央财政补贴办法;实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政策;建立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增加农业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支持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机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4.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体系

第一,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地方财力不足以支付达到最低标准所需成本的,通过转移支付补齐,以推进地区之间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从以提高公共服务覆盖率为主转向以提高人均服务水平为主。城乡之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将会长期存在,但在城镇化加快、农村人口比例不断下降的过程中,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统筹城乡的步伐不能停留在提高低水平的覆盖率上。“十二五”时期在继续提高公共服务覆盖率的同时(例如加快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从“十一五”时期以提高公共服务覆盖率为主逐步转向以提高人均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人均服务水平差距为主,要继续大幅度提高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中来自政府财政人均筹资水平。

第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尽快实现全覆盖。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地区,提前5年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包括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基础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和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支持力度在内的筹资机制。注重培育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信任,促使农民自愿加入这一制度。取消父母享受基础养老金与子女参保缴费捆绑的做法,或者把“子女必须参保缴费”修改为“至少有一个子女必须参保缴费”,从而使农村所有老年人有机会分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

第四,强化村级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央财政应设立村级公共服务建设专项资金,增加对村级公共服务建设的投入。县级政府可以“打包”的方式将类别相近的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整合起来使用。对这方面已有的试点经验应及时总结,加以规范,并全面推开。

第五,建立新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对标准化、易监督、单功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取得,而不必完全采取政府组织生产和设置服务机构的方式供给。支持民营服务机构发育,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供给主体。加强农村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公开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的结果,改进项目监督办法。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与监测体系,使基本公共服务成为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部委应向社会公开支农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包括资金数量、责任人、目标要求、完成期限和验收记录等。项目的监督和验收,应有受益农民参与。 I45zGC1DTkhZ+t3waygHCDDtSyOWAEhidcUMcXuQZqfSx5VNUE3PKDzZKoMwZj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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