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选制”是指由尚书吏部、兵部专门负责的,通过对获得任官资格者及解任前资官的考试和资格审查,根据官阙叙任六品以下中低级官员的制度。广义的铨选,原指所有官员的选拔,所谓“铨衡人物,擢尽才良” ;狭义的铨选则指由尚书省吏部和兵部主持的六品以下官员的选授,唐人杜佑在《通典·选举典》中概括为: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 。按照杜佑的说法,铨选制的建立当在隋文帝时。《通典·选举典》对隋朝选官制度概述如下:
牛弘为吏部尚书,高构为侍郎,最为称职。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
据《隋书·高祖纪》,开皇十九年(公元599)“九月乙丑,以太常卿牛弘为吏部尚书” 。则杜佑认为至少到开皇末年,铨选制已经建立了。当然,铨选制度在隋炀帝时和唐朝初年还有反复,最后的确立应该到唐高宗时期。详见后论。
隋唐之际铨选制成立的标志是举和选的分离,选官事务从举选合一并以举为中心的察举制中独立出来。官之需要选,而不是通过世袭和荐举直接安排,是中国古代帝制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政治举措。苏轼《论养士》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 。苏轼所说并不是选官制度的全部,而是各个历史时期“士”出任官职的途径。“出于学”即是夏商周三代实行的世卿世禄制下的任子制度,通过官学培养贵族子弟世袭担任官员。春秋战国至于秦朝,郡县制逐渐取代分封制,军功爵制逐渐发展,军功授官是选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从“士”出任官职来说,任用客卿确实一个显著的特色,此所谓“战国至秦出于客”。两汉选官途径众多,但通过察举选拔郡县官吏中的茂才、孝廉和廉吏等却是最主流的途径,而且随着察举制中考试环节的设立及其重要性的提高,察举制中举“士”的色彩非常显著。汉代行察举以后,随着儒生与文吏的融合,官员的主体定型为士大夫,尤其是高级官员必须具备经学和文学的素养,这是中国古代士大夫政治的基本特征。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中正官评定的乡品成为士人出任官职的依据。但士人任官的途径还是需要经过察举,而且大部分时间里要经过考试,秀才对策,孝廉试经,察举制不断完善。正是在察举制的发展完善过程之中,官员需要经过培养和遴选的问题被提出。随着察举制考试环节形成区分等第和黜落之制,以及察举考试通过后需要候任现象的出现,就为科举制的产生以及举士与选官的分离准备了条件。不过,举选分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多线索的历史过程,需要进一步从唐代律令体系中《选举令》的成立过程加以分析。简言之,《选举令》中举选分离的格局,以及《通典·选举典》“大唐之制”、《新唐书·选举志》中举选分列的叙事模式,都是铨选制成立之后才有可能出现的情形。
从选官途径的变化看,以茂才(秀才)和孝廉为主要科目的察举制中的岁举成为选官主要途径,是举选走向分离的前提。其他选官途径大抵无法走向这一步。例如,汉代的任子制度,是一项继承前代的保证官贵子弟世袭为官的制度。《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 尽管“郎”还具有后备官员或储官的性质,但任子为郎往往由皇帝特诏除拜,成为所谓“诏除郎”,获得了一种起家官职,相当于直接入仕。可知在世袭为官的途径中,出身与铨选没有分离开来。唐代选官制度中,通过科举考试的士人获得出身后也可以散官身份当番待选,但待选的散官只能作为一种“起家官”,还不是正式的入仕,只有经过铨选获得官职才能称之为“释褐”,正式进入官员行列 。
从察举对象来说,汉魏到南北朝之间发生着从举荐吏员到考试文人的深刻变化,体现为汉魏时期的察举以公府和州郡长官举荐吏员为主,“南朝察举中居职而应举者越来越少,白衣举秀孝者越来越多” 。这就使得获取任官资格的所谓出身环节,有可能从铨选政务中分离出来。如果察举的对象都是州县官吏,其原本已经是官,自然不存在把通过察举中的考试作为获得任官资格的问题。只有参加秀才和孝廉举者有越来越多的白衣之士,才有可能出现上文提到的北齐樊逊、荀士逊等通过考试后多年不调的情况,而作为任官资格的出身也才能因此而成立。不过,在樊逊和荀士逊的经历中,还不能说已经有了独立的获取任官资格的考试。察举制的母体内可以产生科举制的萌芽,但举和选的分离却要求选官制度必须彻底突破察举制的框架。这个突破出现在周隋之际。
首先,作为取得出身以后至获得实任官职之前这一段时间里身份安排的本官或者阶官体系在周隋之际形成。要实现举选分离,即获得出身与获得官职两个环节的分离,安排获得出身又没有取得官职者的身份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周隋之际,正是官僚位阶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官员身份标志和特权主要依据的“本品”或者“本阶”开始形成。西魏北周的柱国、大将军、开府与仪同等位于中高端的勋官序列与居于中低端的文武散官序列共同构成官僚“本品”;隋初仍以散实官与文散官、散号将军作为官员“本阶”,炀帝改制废除散号将军,而以“名似文散官,实为散实官”的光禄大夫等“散职”为官员“本阶”;唐初经过武德、贞观两度改制,文武散官最终战胜勋官,确立“本阶”地位 。官员“本品”(本阶)制度的形成,有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 ,是官僚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并非为了配合举选分离,但却为举选分离创造了条件。文武官员有了不依托于职位的“本品”,获得出身之后的身份安排就有了着落。“起家官”在汉魏以来一直是作为第一次授任官职的称呼,直到北周,“起家”也还是指释褐之后初次授任职事官,如厍狄凝“少知名,起家吏部上士。历小内史、小纳言,授开府阶,迁职方中大夫,为蔡州刺史” 。令狐熙在北周时“起家以通经为吏部上士,寻授帅都督、辅国将军,转夏官府都上士,俱有能名” 。而唐人“释褐”之前的“起家”,就是一种出身途径,获得出身之后,其“起家官”不是职事官而应是散官。这是在职事官与散官彻底分化基础上出现的变化,是铨选制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
其次,随着地方佐官由州郡辟署转为中央任免,带来对由朝廷选拔的预备(储备)官员的极大需求,举选分离有了现实的动力。只有通过有别于直接授任官职的获得出身的选拔,朝廷才能掌握大量的储备官员,满足地方佐官授任的需要。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的制度改革中,配合“罢郡,以州统县”,将全部原有和新置的地方佐官都纳入朝廷任免,“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 。其时大儒刘炫对此种情形及其与以往制度的不同有清晰的认识。《隋书·刘炫传》载:
弘尝从容问炫曰:“案《周礼》士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于前,判官减则不济,其故何也?”炫对曰:“古人委任责成,岁终考其殿最,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今之文簿,恒虑覆治,锻炼若其不密,万里追证百年旧案,故谚云‘老吏抱案死’。古今不同,若此之相悬也,事繁政弊,职此之由。”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其事何由?”炫对曰:“齐氏立州不过数十,三府行台,递相统领,文书行下,不过十条。今州三百,其繁一也。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其繁二也。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官事不省而望从容,其可得乎?”弘甚善其言而不能用。
由此带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务运行模式,刘炫称之为“事繁政弊”,无疑是没有看到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是,他指出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的现象,却道出了隋朝制度变革的关键。隋朝由此面临着选拔大量候选预备官员的任务。在不断下诏要求州县举荐人才的背景下,仁寿三年(公元603)隋文帝再次下诏,强调举荐人才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隋书·文帝纪》载仁寿三年七月丁卯诏曰:
……至于闾阎秀异之士,乡曲博雅之儒,言足以佐时,行足以励俗,遗弃于草野,堙灭而无闻,岂胜道哉!所以览古而叹息者也。
方今区宇一家,烟火万里,百姓乂安,四夷宾服,岂是人功,实乃天意。朕惟夙夜祗惧,将所以上嗣明灵,是以小心励己,日慎一日。以黎元在念,忧兆庶未康,以庶政为怀,虑一物失所。虽求傅岩,莫见幽人,徒想崆峒,未闻至道。唯恐商歌于长夜,抱关于夷门,远迹犬羊之间,屈身僮仆之伍。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征召将送,必须以礼。
如此大规模的令州县举荐人才,势必有不少人是无法当即安排官职的,对举选分离提出了要求。隋炀帝时期进一步实行分科举人的办法,要求州县大规模举荐人才。《隋书·炀帝纪》载大业三年(公元607)四月甲午诏曰:
天下之重,非独治所安,帝王之功,岂一士之略。自古明君哲后,立政经邦,何尝不选贤与能,收采幽滞。周称多士,汉号得人,常想前风,载怀钦伫。朕负扆夙兴,冕旒待旦,引领岩谷,置以周行,冀与群才共康庶绩。而汇茅寂寞,投竿罕至,岂美璞韬采,未值良工,将介石在怀,确乎难拔?永鉴前哲,怃然兴叹!凡厥在位,譬诸股肱,若济巨川,义同舟楫。岂得保兹宠禄,晦尔所知,优游卒岁,甚非谓也。祁大夫之举善,良史以为至公,臧文仲之蔽贤,尼父讥其窃位。求诸往古,非无褒贬,宜思进善,用匡寡薄。
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众善毕举,与时无弃。以此求治,庶几非远。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朕当待以不次,随才升擢。其见任九品已上官者,不在举送之限。
隋炀帝此番分十科举人,特别强调所举为非现任官员,“其见任九品已上官者,不在举送之限”。这是在吏部掌管全部九品以上官员选任制度建立之后的一次有意之举,是举选分离的重要步骤。
最后,科举制从举选合一的察举制母体内脱胎而出,铨选制亦随之建立。科举制的诞生和铨选制的建立,是选官制度变革的一体两面。这两项制度的建立都有一个和察举制脱离的过程,虽未必完全同步,但也不应相差很远。
以往对于隋朝选官制度的研究,强调其时察举和科举两种制度的转型。有关科举制确立年代及标志的研究中,歧义纷呈,焦点是科举制在什么时间和什么情况下彻底摆脱了察举制的框架,真正从察举制的母体内脱胎而出。 大量的研究都侧重于科举和察举的转变,忽略了察举是一种举选合一的选官制度,而科举在建立之初至整个唐朝都是一种获得出身的考试,科举制取代察举制就意味着铨选制也随之成立。
在隋文帝时期,举选分离的趋势已经显著呈现,但还是没有突破察举制的框架。“常贡”之科如秀才、孝廉、明经等被举者到朝廷后,经过由尚书吏部主持的有固定时间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直接授官,不合格者予以淘汰,但还没有形成严格的差额淘汰制度。《北史·杜铨传附杜正玄传》载:
隋开皇十五年,举秀才,试策高第。曹司以策过左仆射杨素,怒曰:“周孔更生,尚不得为秀才,刺史何忽妄举此人?可附下考。”乃以策抵地,不视。时海内唯正玄一人应秀才,余常贡者,随例铨注讫,正玄独不得进止。曹司以选期将尽,重以启素。素志在试退正玄,乃手题使拟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张载《剑阁铭》、《白鹦鹉赋》,曰:“我不能为君住宿,可至未时令就。”正玄及时并了。素读数遍,大惊曰:“诚好秀才!”命曹司录奏。属吏部选期已过,注色令还。期年重集,素谓曹司曰:“秀才杜正玄至。”又试《官人有奇器》(原注:阙)并立成,文不加点。素大嗟之,命吏部优叙。曹司以拟长宁王记室参军。时素情背曹官,及见,曰:“小王不尽其才也。”晋王广方镇扬州,妙选府僚,乃以正玄为晋王府参军。后豫章王镇扬州,又为豫章王记室。卒。
杜正玄被举为秀才后,到朝廷试策,被判为高第。主持考试的应为尚书吏部,即上引文中的“曹司”。但吏部评定为高第后还需要尚书省的实际长官左仆射杨素加以审定,杨素以妄举之责将推举杜正玄的刺史定为下考,但还没有完全否定杜正玄的策试。“余常贡者,随例铨注讫,正玄独不得进止”,说明其他被举者在考试合格后都按照惯例授任官职,只有杜正玄还没有着落。“铨注”一词的出现,标志着铨选从察举中开始独立出来。虽然杜正玄“不得进止”,但吏部还是可以“重以启素”,杨素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考试将其黜退(试退)。尽管按照惯例被举者通过相应的考试(对策或试经)后都可以授任官职,考试和授官两个环节在实质上没有区分出来,但是被举者在朝廷参加的这个考试,更多地有了授官依据的性质,而其作为察举制中对被举者资格把关的性质逐渐淡化。杜正玄在通过了杨素亲自命题的考试后,“属吏部选期已过,注色令还”。说明他已经取得了某种出身,可以在第二年不经举荐直接参加考试,所谓“期年重集”。至于第二年的试策是必需的考试还是一种展演性的加试,对于理解秀才对策成绩向授官依据转化并无大碍。因为考试成绩优秀,就可以由吏部优先叙官,更是说明考试成绩成为了授官的依据。这是举选分离过程中一个非常微妙但很关键的变化。而“常贡”与“铨注”作为两个环节上概念的出现,标示着铨选制开始从察举制中分离出来,且在铨选中贯穿着考试原则。
选官制度中贯穿考试原则,是中国古代政治运作的一个重要特征。人们一般强调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在考试选官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铨选更能够体现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精神和原则。因为在铨选制确立以后的唐代,科举只是获得出身的考试。而获得出身的途径,除了科举外,还有门荫、流外入流、军功授勋和其他杂色入流等。但是,无论何种出身,要出仕任官,都必须经过吏部的铨选;即使是任满待选的前资官,在重新出任职事官时,也同样需要经过考试。也就是说,铨试是所有人进入官僚队伍的必经之路;或一切中低级官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出身,或者在何种职位上任满解职之后,都必须通过铨选来获得官职。
此外,上述杜正玄的经历说明吏部铨选有了固定的时间限制,即确定的选期。而在此前的南北朝时期,大抵选官皆无定期。
举选分离解决了出身和铨选混同带来的选官政务的无序问题,规范了对于获得出身初次出仕任官者的授任。而严格的任期制度和待选制度的建立,则将在职官员的迁转纳入铨选轨道。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的制度改革中,规定地方佐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 。州县官员无论长官还是佐官都纳入到铨选制之中。至于朝廷官员,何时建立起任期制度和再次任官需要铨选的制度,目前还没有掌握确切的史料,推断当亦在隋文帝时期。
综上所述,由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选官政务的分化,周隋之际实现了举选的分离,具有固定选期、覆盖所有获得出身者和在职官员的铨选制在隋朝得以建立。
南朝后期也经历着大抵相同的发展步骤。《隋书·百官志上》载:
陈依梁制,年未满三十者,不得入仕。唯经学生策试得第,诸州光迎主簿,西曹左奏及经为挽郎得仕。其诸郡,唯正王任丹阳尹经迎得出身,庶姓尹则不得。必有奇才异行殊勋,别降恩旨叙用者,不在常例。其相知表启通举者,每常有之,亦无年常考校黜陟之法。既不为此式,所以勤惰无辨。凡选官无定期,随阙即补,多更互迁官,未必即进班秩。其官唯论清浊,从浊官得微清,则胜于转。若有迁授,或由别敕,但移转一人为官,则诸官多须改动。
其用官式,吏部先为白牒,录数十人名,吏部尚书与参掌人共署奏。敕或可或不可。其不用者,更铨量奏请。若敕可,则付选,更色别,量贵贱,内外分之,随才补用。以黄纸录名,八座通署,奏可,即出付典名。而典以名贴鹤头板,整威仪,送往得官之家。其有特发诏授官者,即宣付诏诰局,作诏章草奏闻。敕可,黄纸写出门下。门下答诏,请付外施行。又画可,付选司行召。得诏官者,不必皆须待召。但闻诏出,明日,即与其亲入谢后,诣尚书,上省拜受。若拜王公则临轩。
陈的“用官式”是对吏部授官程式的有关规定,制定“用官式”是吏部选官政务运行机制走向规范的一个重要步骤,其所规范的内容包括入仕年龄限制、年常考校黜陟之法、固定的选叙时间和班秩迁转规则等,同时还包括具体的授任程式。按照这个“用官式”,吏部掌握朝廷和州县的全部官阙,对全体官员进行考核,对于拟授任之人“更色别,量贵贱,内外分之,随才补用”。其授任程序还难以复原,有些环节还不是很清楚,白牒与黄纸(当即黄纸书写的“奏案”)两种政务文书在文书体式及申奏裁决机制等方面的区别,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不过,陈朝“用官式”的制定与实施,无疑是朝着举选分离、选官政务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