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察举制的重心是举荐,则有资格举荐的官员很多,途径多元,被举者在得到举荐之后直接任官,表明选官政务是多途径运作的。随着察举制的重心从举荐到考试的转变,考试的主持和录用权又逐渐归并到尚书省,便呈现出选官权向尚书省尤其是尚书吏部归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选官事务逐渐系统化,形成了其作为国家政务主体部分的形态。当然,这个变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两汉时期察举的核心环节是州郡的举荐,考试只是一种对被举者的辅助性检验,所检验的是具体的知识技术即经术或文法 。秀才、孝廉在州郡举至朝廷之前都要先担任州郡吏职,与尤异、廉吏等科目一样,被举者都是在职官吏,察举制下的被举者主体是吏员而非处士 。尽管察举制中采取考试办法很早,据阎步克考证,西汉的太学射策有甲、乙、丙科之分及黜落之法,而贤良对策只有等第之分,“似未见对策不中而不得除官者”。至阳嘉新制行,孝廉察举亦有黜落。并引《后汉书·左雄传》“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说明“至少阳嘉至永熹这十余年中,孝廉考试黜落之法是严格执行了的” 。不过,汉代察举中的考试,包括阳嘉之制中的考试,似乎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考试选官,考试在察举中还没有成为关键环节。《后汉书·左雄传》载尚书令左雄在端门复试中将广陵孝廉徐淑“谴还”本郡之例,主要还是对其资格的审查,是因为年龄不到制度规定的岁数而将其遣还,还不能说明孝廉考试中已有因为考试成绩不合格而黜落的情况。随之被免黜的是举荐孝廉的郡太守,除了得拜郎中的30余人之外,其他被举的孝廉应该也是被谪还了。他们之所以没有称之为“黜落”,或许在于他们不是因为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落选,而是因为各方面资格包括年龄不到而被退回本郡的。郡守不敢轻举,因而“察选清平,多得其人”,正表明他们举荐到朝廷的孝廉都符合条件,都得以授官。也就是说,阳嘉之制中的孝廉由公府主持“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本身还没有形成严格的考试黜落之制,也未有等第之分,尚书台官员的复试则主要是对举送条件和资格的把关。
南宋徐天麟编《东汉会要》,提出“西都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 ,认为阳嘉年间在孝廉的考试之中行试文之法,使孝廉科无异于科举。阎步克认为,这个说法“虽嫌简单却不为无据”,“阳嘉考试之制”是一种通过考试方法选官的制度。 这是对阳嘉之制在中国考试选官制度史上地位的明确肯定,是认识上的一次推进,然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由公府主持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还不能等同于科举制,其与后世科举之法的差别在于,它不仅还没有形成严格的考试黜落之制,也未有等第之分,尚书省复试后对一部分被举者的谴还,不是因为考试不及格,而是资格审查不通过;更主要的是,科举是应举者远远多于及第者的考试,而且越来越成为一种以黜落为目的的考试,而阳嘉之制中的考试并没有黜落的任务,目的是为了选拔而不是黜落。所以说,阳嘉之制中的孝廉考试并不表明察举制度中已经有了区分等第和差额黜落的做法,还不能说“无异于科举”。
当然,说阳嘉之制中的孝廉考试已经呈现出察举的重心由举到试的转变,则无疑义。正如阎步克所说,“察举制度在发展中渐重考试,乃是一历史趋势。汉代察举制岁举以秀才、孝廉最为重要。孝廉科于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始行家法、笺奏之试;至西晋太康年间,秀才一科也采用对策考试之法了……晋代以降,又形成了孝廉射策试经术、秀才对策试文辞的二科并立之格局” 。随着阎步克所说的西晋时期秀才对策区分等第及制度化黜落之法的建立,可以说察举制度中举荐之后朝廷的考试成了能否获得官职以及获得什么级别官职的关键,考试取代举荐成为察举制的重心。
到南北朝时期,随着参选主体身份从吏员到文士的变化,文人士子入仕从被动的荐举向主动的应举转变(学生亦可根据在学年限按照规定应举),尽管还没有突破察举制的框架和流程,但是否被举已经不是关键,被举后的考试成了中心环节。在南朝,秀才对策,孝廉试经,通过考试环节,被举者获得入仕资格。这就改变了汉魏时期察举、铨选和考课界限不甚明晰的状况,察举已经呈现出具有出身性质的考试特征,出身开始从铨选事务中分离开来 。《通典·选举二》载:
宋制……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及公卿所举,皆属于吏部,叙才铨用。凡举得失,各有赏罚。失者,其人加禁锢,年月多少,随群议制。初,废帝荥阳王时,以蔡廓为吏部尚书。录尚书徐羡之谓中书令傅亮曰:“黄门以下悉委蔡,吾徒不复厝怀,自此以上,故宜共参同异。”廓闻之曰:“我不能为徐羡之署纸尾也。”遂辞不拜。选案黄纸,录尚书与吏部尚书连名,故廓云“署纸尾”也。按,宋黄门,第五品也。
南朝刘宋时期,朝廷对州郡所举秀才、孝廉的策试,并非由尚书吏部官员专门主持,而是博士等太常学官与中书省、门下省(梁陈时有集书省)等机构的官员临时受命主持。阎步克引《初学记》卷二十梁《仪贤堂监策秀才联句诗》,分析其中各位作者的身份,论证到萧梁时期,策试秀才的主持者则变为以尚书省特别是吏部曹官员为主。 这是选官事务在南朝后期向尚书吏部曹归并的一个重要迹象。
尽管这种由皇帝临时任命官员主持,甚至有时“天子或亲临之”的策试,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获得出身的考试,但它总体上还是铨选事务的一部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还要朝着向尚书吏部曹归并的方向发展。至于获得出身资格的考试要从尚书吏部政务中分离出来,那是要到唐代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的事了。不过,南朝至少在刘宋时期铨选事务中的策试环节还没有完全归并到尚书吏部(吏部曹)。吏部授任在整个铨选事务中也还不是核心环节,之前的荐举尤其是考试才是决定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官职以及获得何种官职的关键。或者说,一直到南北朝时期,在举和选两个环节中,考试更多附属于举的环节,是对举后是否录用的考试。而铨选制度建立后,选的环节有了独立全面的考试,身言书判的铨试成为是否能够获得官职的考试。如此看来,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的重心还在举而不是选,尽管举的环节其重心已经从举荐转变为考试。所以《通典》所载刘宋选官制度中特别强调对“举”之得失的赏罚。汉魏以来,受官者需要忠于和感谢的都是他们的举主,形成了举主与故吏之间的某种依附关系,至于具体任命他们的官员(魏晋以后为尚书吏部的官员),因为不是决定其获得官职的关键人物,所以并未有什么实质性的关系。
不仅如此,即使是考试合格后“叙才铨用”的环节,名义上“皆属于吏部”,实际上却是受到尚书省长官录尚书事的制约。在《通典》所记载的录尚书徐羡之与吏部尚书蔡廓之间的纠纷中,徐羡之坚持的应是旧制,蔡廓坚辞不任吏部尚书,则是吏部尚书总揽选官政务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反映了铨选事务向吏部归并的趋势,从此以后,随着铨选事务向尚书吏部归并,尚书省长官与吏部尚书之间在选官权上的矛盾会不断加剧。这个矛盾制约着选官体制的下一步发展。
在北朝,秀才和孝廉被举到京师后也要通过考试,而且朝廷的考试成为是否能够获得官职的关键;不仅举荐的重要性在下降,而且出现了自举的情况。北齐时,马敬德在燕、赵间教授生徒,“河间郡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迁太学博士” 。马敬德是在河间郡王要将其举为孝廉而固辞不就的情况下再“诣州求举秀才”,虽然还不同于唐代士人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的制度上保障的自举,但毕竟是自举的开始,是唐代怀牒自举制度的萌芽 。在自举的情况下,无论是州郡的考试还是朝廷的考试,自然就是最重要的环节了。
北齐时期考试由不同的机关主持。《隋书·礼仪志》载:
后齐每策秀孝,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考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皇帝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其有脱误、书滥、孟浪者,起立席后,饮墨水,脱容刀。
《通典·选举二》所载与此略同,其中“集书策考贡士”句作“集书策贡士” 。阎步克援引严耕望的说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考证,指出北齐的策试之制中,应作“中书策秀才,集书策孝廉,考功郎中策廉良”,而所谓廉良,当指郡国之计吏。 则对于州郡举荐上来的秀才、孝廉、计吏之策试,分别由中书省、集书省和尚书省的吏部考功司负责。但是,考试之后是否擢第,则是尚书吏部的职权。《北史·文苑樊逊传》载东魏北齐时樊逊举秀才事:
武定七年,齐文襄崩,(右仆射崔)暹为文宣徙于边,宾客咸散,逊遂徙居陈留。梁州刺史刘杀鬼以逊兼录事参军事。逊仍举秀才,尚书案旧令,下州三载一举秀才,为五年已贡开封人郑祖献,计至此年未合。兼别驾王聪抗辞争议,右丞阳斐不能却。尚书令高隆之曰:“虽逊才学优异,待明年非远。”逊竟还本州。天保元年,本州复召举秀才。二年春,会朝堂对策。策罢,中书郎张子融奏入。至四年五月,逊与定州秀才李子宣等以对策三年不调,被付外。上书请从罢,诏不报。梁州重举逊为秀才。五年正月,制诏问焉。尚书擢第,以逊为当时第一。十二月,清河王岳为大行台,率众南讨,以逊从军。
樊逊以梁州佐官的身份被举为秀才,却因为该州没有举送的名额而被退还本州。第二年,北齐取代了东魏,改武定八年(公元550)为天保元年(公元550),樊逊再次被举为秀才,并参加了次年的朝堂对策。从“策罢,中书郎张子融奏入”的记载看,主持策试的应该是中书省官员,符合上引《隋书·礼仪志》记载的“中书策秀才”。这一次对策之后,樊逊没有获得官职,即“三年不调”。到天保四年(公元553),梁州重举为秀才,并在第二年正月的策试中,被“尚书擢第”。这个尚书应该是吏部尚书。
樊逊在天保二年(公元551)秀才对策后“三年不调”的情况,在北齐并非个案,如被称为“丑舍人”的荀士逊“武定末,举司州秀才,迄齐天保,十年不调。皇建中,马敬德荐为主书,转中书舍人” 。秀才对策通过后多年不予授任官职,要授任官职还需经过其他的推荐和吏部的拔擢,这是察举朝着作为出身考试的方向发展的重要迹象。正如阎步克所说,北齐中书省策秀才、集书省策孝廉,但他们大约只负责现场组织及策文拟制;等第评定及叙录授官,为尚书省之事 。尚书省何时叙录授官,并不完全服从于察举,授官作为国家政务的独立部门从察举制度中分离出来。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尚书行政体制朝着适应新的政务部类的方向发展。北齐的尚书行政体制中,吏部已经设置了吏部、考功、主爵三曹,隋代由于北周以来勋官的大量设置而设置司勋一曹,吏部四曹的体制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