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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察举选官权向尚书吏部的转移

选官政务由分散走向集中,是随着中央集权的发展而出现的必然趋势。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察举制的发展中,选官政务逐渐向尚书吏部归并。

汉魏两晋时期,察举制中的被举者以公府和州郡吏员为主(尚未入仕的平民被举者居少数),他们与官学学生(官贵子弟为主)大抵都是直接入仕的。东汉时期,州郡所举茂才(秀才)和孝廉,到朝廷后即直接叙用,或任为三署郎官,或直接任为州县长官及中央机构的官职。诚如黄留珠先生所说,“两汉察举还没有设选官的专职官员,仅仅由中央三公九卿及地方郡国长官兼管,当时士获选即入官,举士举官相统一,尚未分途”

汉代的察举包括临时下诏举荐人才的特举和岁贡的常举,而且有的特举科目逐渐被调整为常举。特举是皇帝下令由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如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有举荐权的人包括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等。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有举荐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展。推荐上来后,都是由皇帝亲自策试或临时委派官员审查考核并指定为某官,或者推荐的时候就明确其任职去向。由于公府和郡县长官都自辟僚属,自己署置官吏,皇帝需要任命的官吏数量有限,被举荐至朝廷的人往往也就可以直接任命为某官了。早期的察举是皇帝自身直接选用官员的制度,相当于皇帝的“辟召”。其时,朝廷具体负责选官的机构是丞相府或太尉府的东曹。“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及军吏” ,即负责朝廷官吏之任用,并掌管地方长官之档案 。但无论从环节还是途径看,东曹所掌在国家选官事务中都不占有核心地位。

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标志着察举制度中岁举性科目的产生及其在汉代仕进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 。《北堂书钞》卷七十九引《汉旧仪》载:“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 被举为孝廉者,无论其本秩高低,一律拜为郎中,称为“孝廉郎”,担任皇帝的宿卫,然后从郎中出任其他官职 。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针对地方长吏多不称职的情况,指出其原因在于选官制度本身,“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郡县长吏都是出自郎官,而郎官皆由官员贵族子弟根据任子之制通过皇帝下诏除授。这种郎官被称为“诏除郎” 。董仲舒建议通过察举选拔郎官,“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 。据此可知,常规性的岁举制度诞生后,在西汉时期是由御史大夫府来统一主持和管理郡国孝廉的考试事务的,并将考试合格者拜为郎官,担任宿卫。至于从郎官补授其他官职的环节,以及通过其他察举科目直接担任非宿卫之郎官、在职官员迁转等官员任用事务,大抵都是由丞相府(西汉成帝绥和改制后为三公府)东曹负责的。

茂才(秀才)科作为岁举科目,大抵始于西汉末年,至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进一步完善而形成了制度。 随着郡国举孝廉和茂才(秀才)的岁举制度的建立及其在汉代仕进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选官事务的第一个环节即作为储官的郎官选用之权开始集中。西汉时期“诣御史举试”或许还只是程序性的,举试本身还没有成为是否能够“拜为郎中”的关键环节,集中到御史大夫府(汉成帝绥和改制以后当为三公府中的司空府)的举试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官权。东汉时期,随着尚书行政体制的发展,察举制度在公府考试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尚书台复试的环节。《后汉书·左雄传》载:

(左)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明年,有广陵孝廉徐淑,年未及举,台郎疑而诘之。对曰:“诏书曰‘有如颜回、子奇,不拘年齿’,是故本郡以臣充选。”郎不能屈。雄诘之曰:“昔颜回闻一知十,孝廉闻一知几邪?”淑无以对,乃谴却郡。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

时在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左雄时任尚书令。左雄的建议中提到郡国察举孝廉的两个程序,一是被察举的孝廉要先由三公府进行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二是公府考试之后,由尚书台进行复试,即所谓“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端门是东汉洛阳宫城正殿太极殿的南门,端门进行公开复试,主持考试的当为尚书台的郎官和尚书令 。其中明确说广陵孝廉徐淑在复试中遭到“台郎疑而诘之”,在尚书郎不能令其屈服的情况下,尚书令左雄本人出面诘问,最后被遣还本郡。表明孝廉的复试是由尚书台的郎官负责的,复试通过者,皆得拜为郎中,成为“孝廉郎”。

阳嘉之制表明选官权有向尚书台转移的趋势。东汉选官政务中三公府和尚书台之间的权力转移有一个过程,尚书台获得对郡国孝廉复试权,是这个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尽管到东汉后期,朝廷公卿、尚书和郡国守相的选任之权,以及孝廉的初试权,都还在三公,但是尚书获得了很大一部分的选官权却是事实。所以桓帝时陈蕃上疏建议,“尺一选举,委尚书、三公” 。东汉尚书台六曹中有吏曹,由西汉的常侍曹改名而来,原本其职掌为“主公卿事”,负责传递审核朝廷公卿上奏文书,由于公卿所上文书主体是关于官员任用的,东汉初期就改为吏曹了。正是在东汉时期,吏曹逐渐发展成为“典选举” 的机构。主持考试郡国孝廉的机构由西汉的御史大夫府到东汉由三公府和尚书台分工负责,与官员选任之机构由丞相、三公府到尚书台的转变是一致的,是东汉尚书行政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皇权在官员选任政务中的扩张趋势。到曹魏时期,就形成了“选才之职,专其吏部” 的局面,尚书系统中的吏部曹成为“典选举”的专门机构。

从三公府(西汉前期为丞相、御史大夫府)负责选官到尚书吏部典选举,不仅是官员选任职权在不同机构之间的转移,更主要的变化是将原本在选官渠道和环节上都较为分散的选官权归并到一个专职机构。从大的趋势看,这种归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途径的归并,东汉以后,察举制中常规性的岁举秀才、孝廉成为主流入仕途径,原本多渠道的举荐变为以州郡长官为察举的主体,而州郡举荐上来的人,到曹魏时期已经集中由尚书吏部进行考试和选任。另一方面是环节的归并,如东汉时期的孝廉举,需要经过郡国的举荐、三公府的课试、尚书台的复试,通过考试和审查后,还要由三公府进行任用,而到魏晋时期,尚书吏部已经集中了考试选拔和任用两方面的职权。 bYmnRdhtBxHSequtMKkqWWPF7+L4bckQZmZ0Y2XyyyRBchbclwpFcX0Qo+VYtz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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