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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 |

走进“苏东坡之问”

生活在北宋的苏轼(号东坡居士)以自拟策试考题的形式,提出了选官制度中如何做到人与法并重的问题,这就是著名的《私试策问·人与法并用》。其文曰:

问:任人而不任法,则法简而人重;任法而不任人,则法繁而人轻。法简而人重,其弊也,请谒公行而威势下移;法繁而人轻,其弊也,人得苟免,而贤不肖均。此古今之通患也。夫欲人法并用,轻重相持,当安所折衷?使近古而宜今,有益而无损乎?今举于礼部者,皆用糊名易书之法,选于吏部者,皆用长守不易之格。六卿之长,不得一用其意,而胥吏奸人,皆出没其间。此岂治世之法哉!如使有司皆若唐以前,得自以其意进退天下士大夫,官吏恣擅,流言纷纭之害,将何以止之?夫古之人,何修而免于此?夫岂无术,不讲故也。愿闻其详。

苏轼提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即人治与法治这两种管理体制各自存在的弊端如何折中,又进一步将这一问题落实到选官方面,将两种理念下的选官弊端点明,进而提出如何建立合理的选官制度和标准?如何避免人治与法治各自所带来的选官之弊?这是当时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在苏轼的理解中,唐朝及以前的选官制度,既无礼部“糊名易书之法”,亦未有吏部“长守不易之格”,各个部门的长官可以按照各自的需要和独立的判断来选拔官员。苏轼对唐朝及以前选官制度的描述自然不是全部客观的,而是通过美化前朝尤其是最靠近当下的前朝来针砭时弊。这也是中国政治文化中的一个传统。但是,苏轼的理解也并非空穴来风,唐朝尤其在宋人最为推崇的唐前期,选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确实还没有出现宋代那种严格按照资历和量化指标来任用官员的情况。宋人对唐制的理解尽管有许多美化或不实的成分,却是今天我们理解唐朝制度无可逾越的基点。欧阳修、司马光和苏轼等人对唐朝选官制度和相关政务的描述和评论,为我们进入唐朝选官政务运行实际情景起到了无可替代的引领作用。

选官与用人的问题,一方面是要讲究原则,另一方面则还需要有制度的保证。随着科举制的诞生和铨选制的成立,唐代选官制度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原则,例如按照才学选官的原则、通过考试选官的原则、按照岗位需要因人授任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以及“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等等。要使这些原则具备可操作性,就只有将其落实到选官制度上,需要制度设施的完善与配套。到苏东坡的时代,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已经非常完备,但是随着制度的完备又出现了新的困局。一个人能否做官,能够做什么级别的官,不是哪个人可以说了算的,而是通过严格的资历体系中各项指标的计算得出来的。这个资历体系,由出身、任职经历、考绩、举主、年资等因素构成,而且都是有档案可查的。所以,他提出了任人与任法的两难抉择问题:既要保障铨选部门或其他政务部门首长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选官用人权,又要避免请谒公行、官吏恣擅,流言纷纭之害;既要保障选官政务中的机会公平,规避人情干扰,又要保证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兼顾效率。苏轼提出,选官用人过程中如何克服人情干扰与规则约束的矛盾,应该是能够找到折中办法的。我们不知道苏轼心里所想到的办法到底是什么,但是苏轼所尊崇的司马光却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资治通鉴》记唐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五月甲戌贬常衮为潮州刺史,以崔祐甫为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之后,有一段综述:

上时居谅阴,庶政皆委于祐甫,所言无不允。初,至德以后,天下用兵,诸将竞论功赏,故官爵不能无滥。及永泰以来,天下稍平,而元载、王缙秉政,四方以贿求官者相属于门,大者出于载、缙,小者出于卓英倩等,皆如所欲而去。及常衮为相,思革其弊,杜绝侥幸,四方奏请,一切不与;而无所甄别,贤愚同滞。崔祐甫代之,欲收时望,推荐引拔,常无虚日;作相未二百日,除官八百人,前后相矫,终不得其适。上尝谓祐甫曰:“人或谤卿,所用多涉亲故,何也?”对曰:“臣为陛下选择百官,不敢不详慎,苟平生未之识,何以谙其才行而用之。”上以为然。

“安史之乱”爆发及其被平定后的一段时间里,选官政务中相关标准和规则出现了忽松忽紧的反复。从战争爆发后的滥赏官爵到元载、王缙秉政时期为四方以贿求官者大开方便之门,到常衮担任宰相时期,突然收紧,各地奏请的官员都一律杜绝任命。崔祐甫在唐德宗新即位而“居谅阴”的情况下,取代常衮担任宰相,一改常衮收紧的做法,将滞留下来的大量等候任命的官员快速加以任命。不到200天的时间里,除授了800人,终于引起了反对者的不满。在唐德宗为何“多涉亲故”的追问下,崔祐甫的回答显得理直气壮:既然陛下委任我担任宰相,令我选择百官,那我自然要认真对待、谨慎负责,因此只能在有过接触的人群中加以选择,以保证谙熟其才能与德行。崔祐甫的回答得到了唐德宗的理解。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有选官权的人在选任官员的时候,是否只能在熟识的人中间加以选择才能保证选官质量呢?接下来,全国的中低级官员都要由尚书吏部、高级或职位重要的一些中低级官员都由宰相和皇帝亲自任命,选官权如此集中,有选官权的人又怎么可能对全国的官员候选人都熟识呢?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直抵苏东坡之问,这种“任人”而不是“任法”的做法,确实很容易引起“官吏恣擅,流言纷纭之害”。

尽管由于唐德宗对崔祐甫的信任,当时没有引起大的波澜,但同样的问题到宋代却难以避免政治风浪的兴起。寇准在宋真宗时期再次担任宰相,面对日渐僵化的选官制度,他想有所改变,却最终引起了同僚和皇帝的不满,并因此罢相。《宋史·寇准传》记载:

准在相位,用人不以次,同列颇不悦。它日,又除官,同列因吏持《例簿》以进。准曰:“宰相所以进贤退不肖也,若用例,一吏职尔。”

邓广铭先生认为寇准是打破北宋官场守成循默之风的第一人,并引南宋人叶适《水心别集》卷十二《资格》中的一段话“至咸平、景德初,资格始稍严。一寇准欲出意进天下之士,而上下群攻之矣”,说明寇准罢相是因为背离了宋朝的祖宗家法。 寇准强调的是“任人”而不是僵化地“任法”,而“任法”是祖宗家法的明确取向。《宋史·寇准传》接着记载了宋真宗对其继任者王旦的告诫之语:“寇准多许人官,以为己恩。俟行,当深戒之。”寇准对祖宗家法的突围宣告失败。

到了司马光的时代,王安石宣称“祖宗不足法”。尽管司马光站到了反对王安石变法的立场上,但还是一定程度上接受了那个时代改革思潮的影响,在选官用人问题上,比群起而攻击寇准的那些人要看得高远一些。在上引《资治通鉴》所记崔祐甫用人多涉亲故的事件之后,司马光发表了一段评论,“臣光曰”:

臣闻用人者,无亲疏、新故之殊,惟贤、不肖之为察。其人未必贤也,以亲故而取之,固非公也;苟贤矣,以亲故而舍之,亦非公也。夫天下之贤,固非一人所能尽也,若必待素识熟其才行而用之,所遗亦多矣。古之为相者则不然,举之以众,取之以公。众曰贤矣,己虽不知其详,姑用之,待其无功,然后退之,有功则进之;所举得其人则赏之,非其人则罚之。进退赏罚,皆众人所共然也,己不置豪发之私于其间。苟推是心以行之,又何遗贤旷官之足病哉!

司马光当然不是直接回答“苏东坡之问”,而是借助史论间接提供了一个答案。一方面,司马光认为不能因为亲故就不任用,如此亦非出于公心;另一方面,他更不认同崔祐甫的做法,仅凭一人之力,熟识的人总是有限的,即使完全出于公心,也不可能没有遗漏。他提出的办法是,“举之以众,取之以公”,“己不置豪发之私于其间”。这是司马光有关选官用人问题论述中最切近制度设计的议论,也是对“苏东坡之问”最接近出口的一个回答。这样做既不陷于人情干扰,又可免于越来越繁密的规则的束缚。但是,这个议论毕竟还是停留在理念上,在制度设计中如何做到“举之以众,取之以公”,这就不是生活在遥远北宋时代的司马光和苏轼们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以司马光和苏轼为代表的宋人对于唐朝选官制度的议论,是本书思考的起点和切入点。本书试图回答的问题主要有:唐朝的选官制度到底是如何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选官政务的实际运行中,有哪些具体的规程和措施,选官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原则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又如何在制度层面和政治实践中加以落实。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是停留在典章制度的平面描述,而是从选官制度的发展演变以及选官政务的运行机制入手,试图切近唐代政治生活的真实情景。

本书名为“唐代选官政务研究”,故有必要对选官政务的概念略加交代。大体在战国到秦汉时期,随着《周礼》一书的成型,以《周礼·六官》为指导思想,中国帝制时代对国家政务的类别开始按照天、地、春、夏、秋、冬进行划分,到隋朝最终落实为以尚书六部为依托的政务划分模式。隋唐以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既是国家政务裁决机关,也是政务划分的依托。将国家政务分为六大类进行管理的行政模式,贯穿整个中国帝制时代的后半段,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而且,这种划分模式还在很长时期内影响着地方官府的政务运行模式和裁决机制。官员的选拔和任用是国家政务中的首要内容,隋朝以后由尚书吏部承担。自从隋文帝废除地方长官自辟僚属之制以来,“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 ,一切有品级的官员(即所谓“流内官”)都要由朝廷任命。这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史上一个划时代的变化。选官权集中到朝廷后,在君主、宰相和具体掌管选官事务的尚书吏部之间如何分工协作,并形成新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随着政治格局的变化,政治制度面临的新问题。同时,由朝廷选拔任用的官员,作为一种可以享受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特权的身份,其本人及亲属的户籍登记及身份确认,以及领取俸给、请受田宅、蠲免赋役等权利的落实,许多都要通过各级地方官府。此外,到地方赴任的官员,其上任、政务交割以及考课等环节,也都发生在地方官府。所以说,选官权虽集中在中央,但与官员选任相关的政务却是从中央贯穿到地方的。围绕官员选拔、任命而出现的各项政务,依托的文书有告身、敕牒和各种“省符”,包括敕符、攒符、签符、蠲符等。这些文书的形成和下发过程,体现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上州县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是涉及政务运行机制的重要问题。

随着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机制的完善和文书行政的发展,选官政务的运行越来越依赖于政务文书。隋唐时期,选官权的划分及其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官员的授任文书上,分别通过制书、敕旨和御画奏抄对不同品级和重要性的官员进行授任。其中敕授官范围的不断扩大,反映了君主和宰相对任官权控制的加强,是对隋朝实行地方佐官由吏部统一任免以来相关制度缺环的一个修补。此外,其他与官员选任和考课相关的政务文书在层次和环节上日渐细化,选官政务中的文书行政更加完备。所谓“其铨综也,南曹综核之,废置与夺之,铨曹注拟之” 的一整套流程,都是通过对相关文书的审勘和制作而完成的。随着选官政务中参加铨选者(即选人)日益增多而可以注拟的官阙远远不能满足,选人与官阙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唐高宗总章二年(公元669)对铨选制度进行了改革,吏部侍郎(时称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榜,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 ;同时,司列少常伯李敬玄委托新增置的吏部员外郎张仁祎,“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序”。经过这些改革,“铨总之法密矣” ,对选人参选资格进行严密地档案材料审查的制度建立起来了。从此,两员吏部员外郎的中心职掌为“一员判废置,一员判南曹” ,分工在不同环节上对选人(无论是初次参选者还是前资官参选者)申请铨选的各种档案文书进行审核和厘定。这些文书包括选人的解状、簿书、资历、考课等方面的档案记录,这是与宋代磨勘相类似的档案材料审查制度。如果说唐代铨选时需要审核的档案文书包括《旧唐书·职官志》所说“解状、簿书、资历、考课”等还显得笼统,宋代磨勘需要审核的档案材料就比较清楚了,主要包括告身、敕牒、宣札等任命文书,内容详密的家状,被称为印纸、历子等的考核文书(考状),保荐官员参加磨勘的举状,州府对任满解官参加磨勘官员出具的证明文书解状(解由)等 。唐代吏部员外郎审核的选人档案材料,应大致与此相当,只是还没有细化到宋代那种繁杂的程度。应该说,日益繁密的档案文书和相关管理机制,是导致官员选任逐渐背离“官得其人”与“人尽其才”目标的重要原因。

通过宋人的引领,以北宋选官制度和选官政务中的问题为落脚点,站在观察唐宋之际政务分化与重组的高度,细绎唐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演变、选官政务运作的基本流程及其中的文书行政诸环节、选官制度中一些重要原则提出的背景和实施细则等,是本书与以往有关唐代铨选制度研究的主要不同之处。只有通过对唐代选官政务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才有可能对苏轼所说吏部选官所遵循的“常守不易之格”的形成背景和制度轨迹有切实了解。论述过程中对唐史和宋史两界研究成果的借助很多,都已随文注出,但肯定存在对前辈时贤论著理解不准确不到位之处,尤其是对于宋代选官制度研究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基本还停留在常识的层面,甚至对常识的东西也有误解。敬祈同行和不同行的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We7oR+q2eAF99IrTC7oksar6Xjxyx3Zj2dyRoKHC/prOyyvY4veeHI0GOPPtRi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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