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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平判入等与科目选

平判入等是指在常选试判之后,另派一些文学之士加以考校,定为等第,其判入高等者予以升奖。考试是在正常的铨选过程中进行的,试判二道,“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 。这是在正常铨选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优等生的选拔。

毕竟有资格参选的人数还是比能够录用的人数多,还需要有所淘汰,否则就失去了选拔的意义。而如何淘汰,就主要是根据试判的成绩。成绩一般的选人,根据资历(即选数、劳考)和职位的高低轻重加以任命,即在考试录用之中也体现循资格的精神。但是,对于那些试判成绩优秀者,如果还是与所有试判合格的选人一起按照资历任用,同样也失去了选拔的意义。为了真正体现择优的原则和精神,必须对试判成绩优秀者加以特别的任用。这就是平判入等。

与此相适应的,还要对官职进行分类和分等。在唐代官员的升迁途径中,有些职位是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而有些职位则必须循着繁密的等级,一步一步往上迁改,所谓“职事官资,则清浊区分,以次补授” 。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除了清望官和一些四品以下八品以上的清官外,还有几十种品级不高的所谓“望秩常班”,包括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诸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

平判入等的目的既在于升奖“当时才彦”,其判入等第者,所授职官大都是秘书省、弘文馆、崇文馆、左春坊司经局之校书、正字 ,与科举出身人初入仕时所授官职基本相同。校书、正字正是“望秩常班”中的一种,其升迁的下一步往往就是畿县的主簿和县尉,然后进入清官的行列,得到较快的升迁

平判入等是在选人试判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随着社会整体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到高宗武则天时期,铨选试判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致“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唯惧人之能知也” 。试判逐渐成为黜落选人的主要依据。随着试判在铨选中重要性的提高,将一些试判成绩优异、即所谓“判入高等”“判入等第”者甄选出来加以特别任用,就成为考试选官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出现于高宗武则天时期的这种做法直到开元前期还没有形成制度,平判入等作为一项考试选官制度,是在开元十八年设立循资格以后正式确立的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铨选中的考试,是一种通用能力的考试,侧重考察选人的综合文化素质,身言书判适用于所有选人。在选人试判的环节挑选出一些成绩优异者给予特别的任用,是在官员选任制度中建立起严格资历限制以后,对优秀人才升迁障碍的一种弥补机制。通过对通用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试选拔优秀者的做法,是唐代前期国家政务分化和官员对应分类还不发达的产物。据初步观察,随着唐代中后期国家政务的不断实务化和细分化,使职行政体制日渐发展,官员选任的考试则更加具有针对性。到宋代的官员选任制度中,则更加具有针对性,不同部门任职的官员,其选拔考试的科目和内容有所不同,如司法官员考刑名、律义、断案等,荫补者“初赴选皆试律及诗” 。身言书判的考试在宋代终被废止

不过,平判入等只是在每年举行的正常铨选之中选拔优秀人才,参选者还必须遵循《循资格》规定的严格的选数和考数的限制。而科目选的设立便是突破了这种限制,特设一些科目,让那些还没有达到参选年限的选人应考,成绩优秀者予以任用。《通典·选举三》所谓:“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 。所指即为科目选。科目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须定以选数,听集”或“不限选数听集” ,也就是“格限未至”或《新唐书·选举志》所谓“选未满”者可以不拘“循资格”的限制而参选。

科目选考试的科目主要是博学宏词和书判拔萃,还有三礼、三传、三史、一史、学究一经、开元礼、明习律令等。其中许多科目与制举的科目相同,在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以前,因科举和铨选都在吏部考试,制举和科目选不易区分,一般没有出身者应制举,有出身的前资官应科目选。开元二十五年由礼部掌科举之后,则在礼部试者为科举,在吏部试者为科目选,即所谓“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学,只合于礼部应举;有出身有官,方合于吏部应科目选” 。唐德宗贞元九年(公元793)五月二日敕,“自今已后,诸色人中有习三礼者,前资及出身人,依科目例选,吏部考试;白身依贡举例,礼部考试”

科目选中主要科目的设立时间,大抵与设立循资格相一致。博学宏词设于开元十九年(公元731),《唐语林》卷八谓“开元十九年置宏词,始于郑昕” 。《旧唐书·萧昕传》载,“开元十九年首举博学宏词,授阳武县主簿。天宝初,复举宏词,授寿安尉,再迁左拾遗” 。疑《唐语林》所谓“郑昕”即此“萧昕”之误。拔萃科的设立比较复杂,《唐语林》载“大足元年置拔萃,始于崔翘” ,则作为制科的拔萃科,始于武周大足元年(公元701)。《唐会要》亦记,“大足元年,理选使孟诜试拔萃科,崔翘、郑少微及第” 。大抵在开元初年以后,书判拔萃逐渐成为科目选的科目之一。《旧唐书·张九龄传》载“当时吏部试拔萃选人及应举者,咸令九龄与右拾遗赵冬曦考其等第,前后数四,每称平允” 。说明开元前期拔萃科既试选人,又试应举者,制举和科目选尚未严格区分开来。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以后,拔萃科作为科目选与制科的区别已经明确了。

拔萃考试的内容是“试判三条”,在史籍记载中容易与“平判入等”相混同。实际上,二者的性质有所不同。拔萃科是在正常铨选之外特设的科目,其应选人不须限以选数,而平判入等是在正常铨选的基础上进行的。凡“书判拔萃”“拔萃高等”,所指为拔萃科;而“平判异等”“判入等第”,一般为平判入等。不过,有时应拔萃科也被称之为“判入高等”,如《旧唐书·韦温传》载,“以书判拔萃调补秘书省校书郎”,其父韦绶谓之“判入高等”,并自出判目而试之 。这种情况需要着意加以甄别。

科目选设立的目的,是在《循资格》规定“各以罢官若干选而集”的同时,使真正有才学的士人可以不受选数的限制,提前应选以便得到升迁。应科目选中第以后,一般授予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官职,如校书、正字和京畿簿尉等。唐代中后期的许多中高级官员都是先从进士科及第然后以科目选起家的

为了体现科目选在选拔人才中择优的精神,其考试难度很大,录取的要求也特别严格。赵匡在议论铨选之弊时说,“今选司并格之以年数,合格者判虽下劣,一切皆收;如未合格而应科目者,才有小瑕,莫不见弃” 。尤其是博学宏词科,考试内容包含的范围极其广泛,一般不易应付,所谓“天地之灾变尽解矣,人事之兴废尽究矣,皇王之道尽识矣,圣贤之文尽知矣。而又下及虫豸草木,鬼神精魅,一物已上,莫不开会”

综上所述,唐代的选官制度经过开国以后将近一百余年的调整改革,至开元十八年前后,基本达到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完善。一方面,平常之士自有常选,循资授任,按照任官的年限逐级上升,尽管升得很慢,但只要没有罪愆,都是有升无降。在唐代“律令格式,为政之先,有类准绳,不可乖越” 的政治运作中,对于只要求照章办事的政府机构一般官员来说,循资授任自有其合理之处。另一方面,对于需要较强决策能力和杰出领导才能的高级官员和各部门领导人员,则通过不限资次、不限选数的制举、平判入等和科目选等特殊途径加以选拔,也使真正的才学之士不致因停年限格而老于下位。既要保持选官制度中对一般官员的以资历任用,又要选拔真正的才学之士充实到高级官员的行列,这就是唐代考试选官的真正合理之处。 CC4fadTmdZ3GS6jdJ1HJPxilALb2/gGQQWgLvanFDrhdJx5e5XOKiDAQh1JusY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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