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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长名榜到循资格

苏冕所谓“作法造令,增选加考,设格检勘,选司试能”,正是刘祥道之后唐代铨选制度调适的基本路线。而真正付诸实施的改革在唐高宗总章二年(公元669)全面展开。主要内容是在扩大吏部官员编制的基础上,严格考试注官的具体规程,即在原有一员吏部侍郎的基础上加置一员,尚书、侍郎分为三铨的制度至此确立 。新上任的吏部侍郎裴行俭“始设长名榜,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仍撰谱十卷” 。另一吏部侍郎李敬玄又委托新增置的吏部员外郎张仁祎,“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式”。经过这些改革,“铨总之法密矣” ,也就是说,铨选制度至此趋于完善了。张仁祎所改造的当是极其琐细繁杂的程序和规则,令人耗心竭力。据《唐会要》记载,“其年(总章二年)十一月,吏部侍郎李敬元委事于员外郎张仁祎。仁祎有识略吏干,始造姓历,改修状样、铨历等程式。敬元用仁祎之法,铨综式序。仁祎感国士见委,竟以心劳呕血而死”

这次改革的核心是长名榜的设立,严格考试资格的审查,在进入考试之前将一些条件稍差的人加以黜落。所谓长名榜,是指对选人参选资格进行审查后,根据选人的条件排出长名,将当年不能参选者予以公布,称之为“长名驳放”。资格审查是一项很繁杂的工作,此次改革,许多都属于资格审查程序中的问题,如所谓姓历、状样、铨历等,都是有关选人的各种档案材料和申报手续。而“长名得留”者即符合参选条件的,乃上“三铨”,即据其拟授官品的高低,分组由吏部尚书、侍郎进行考试。具体程序是,“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已铨而注,询其便利而拟;已注而唱,不厌者得反通其辞,三唱而不厌,听冬集” 。在进行“观其书判”的笔试和“察其身言”的面试之后,还有一个录取名单,需张榜公布,也叫“长名”。如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李林甫知选,张榜公布长名结果时,其中一人被驳放的理由是“据其书判,自合得留;缘嘱宁王,且放冬集” 。天宝十一载(公元752),杨国忠做宰相,为了自示精敏,乃遣令史先于私第密定名阙,然后请“两京选人铨日便定留放,无长名”

总章二年改革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其目的是严格官员迁转的程序,增加升迁的阶梯。因为此前“州县混同,无等级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迁小,或始近而后远,无有定制。其后选人既多,叙用不给,遂累增郡县等级之差” 。在州县官中增加等级,可以部分解决官阙有限、叙用不给的矛盾。

总之,这次改革是在选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吏部选官条例进行的调整,虽在获得出身者入选的环节上,对参选人数进行一些控制,但并未解决选人与官阙的矛盾。由于选人渐多,文书繁密,检核文状,排出长名,颇费时日,造成许多选人在京等候长名结果,滞留日久,虚费资粮。所以开耀元年(公元681)四月十一日敕,“吏部、兵部选人渐多,及其铨量,十放六七。既疲于来往,又虚费资粮。宜付尚书省,集京官九品已上详议”。崇文馆直学士崔融在议状中提出:“选人每年长名,常至正月半后,伏望速加铨简,促以程期”。尚书省长官右仆射刘仁轨对此作出了回应:

谨详众议,条目虽广,其大略不越数途。多欲使常选之流,及负谴之类,递立年限。如令赴集,便是拥自新之路,塞取进之门。或请增置具僚,广授官之数;加习艺业,峻入仕之途。亦恐非劝奖之通规,乖省员之茂躅。徒云变更,实恐纷扰。但升平日久,人物滋殖。解巾从事,抑有多人。顷岁以来,据员多阙,临时虽有权摄,终是不能总备。望请尚书侍郎,依员补足;高班卑品,准式分铨。分铨则留放速了,限速则公私无滞。应选者暂集,远近无聚粮之劳;合退者早归,京师无索米之弊。既循旧规,且顺人情。如更有不便,随事厘革。其殿员及初选,及选浅自知未合得官者等色,情愿不集,即同选部曹司商量,望得久长安稳。

刘仁轨将当时集议概括为三种主要意见,一是增加“常选之流”和“负谴之类”的候选年限;二是扩大编制,增加官阙的总量,“增置具僚,广授官之数”;三是提高获得出身的难度,“加习艺业,峻入仕之途”。但刘仁轨本人觉得这三条意见其实都不可取,唯一可行的办法是补足吏部官员,尚书和侍郎分组进行铨试,提高铨选的效率,扭转大量选人在京滞留的混乱局面。因为在裴行俭等人的改革中,并无明确规定通过“长名榜”驳放的选人需要等候多少年再次参加铨选,所以刘仁轨认为增加候选年限的建议当时尚不可行,没有法令依据。

这一时期铨选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限制入选人数,即是被动的改革,在如何保证选拔优秀人才的问题上,并未有实质性的措施。这也说明考试选官不仅仅是考试的问题,铨选制度的最初改革,是为了淘汰选人,而不是为了选拔人才,亦即未能触及到考试本身。

武则天执政以后,选人多而官阙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垂拱元年(公元685)魏玄同上书指出,“官有常员,人无定限。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 。御史张 也说道,“乾封(公元666~667)以前,选人每年不越数千,垂拱以后,每岁常至五万。……是以选人冗冗,甚于羊群;吏部喧喧,多于蚁聚” [1] 。后来睿宗在慰劳毕构的玺书中也指出,咸亨、垂拱之后,“选吏举人,涉于浮滥”

武则天时主要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一是通过扩大官员编制来缓解这种矛盾。为了稳定政权,武则天大量破格用人,滥以禄位收人心。武则天在位的前10年,是唐代官僚机构扩大的一个高峰。二是试图从入仕途径上解决入流浮滥的问题,严格限制伎术官的外叙和流外出身人的迁转。神功元年(公元697)敕,“自今以后,本色出身,解天文者,进官不得太史令;音乐者,不得过太乐、鼓吹署令;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阴阳卜筮者,不得过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过司膳署令” 。同时规定,“有从勋官品子、流外国官、参佐亲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后,不得任京清要著望等官。若累阶应至三品者,不须阶进,每一阶酬勋两转” 。同年,还颁敕规定了流外及视品官出身者不得充任的大量职务。除了构成中央官主体的清望官和四品以下八品以上清官之外,还有几十种中央的低级官员,即所谓“望秩常班”不能充任 。三是加大铨选试判的难度,“以僻书隐学为判目”,以为黜落之计 。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是对开耀元年集议中一些建议的落实。

唐代吏部铨选的择人标准,除了一般所谓德行、劳考(资历)之外,还有身、言、书、判四事,而真正需要考试的是书、判。而且,所谓书、判,也并非分试两项,而是在所对判文之中观其楷法。铨选试判的起始年代,当在唐初或周隋之际,详见下文。武则天时期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加大试判的难度,又提高考判的标准,“敕吏部糊名考选人判,以求才彦” 。也就是说,将选人所试的判文糊名,令学士进行考判,判文的好坏,尤其是判文的文字辞藻,成为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这是选拔人才的需要,也有利于控制入流人数;但判目刻意僻隐,失去了选拔人才的真正意义,而过于倚重试判,又与兼顾资历的政策相背。所以在天册万岁元年(公元695)规定,“其常选人自今以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

武则天时期对于铨选制度的改革,比之高宗时期的改革,明显由被动地限制入选人数向通过完善考试制度以选拔人才的方向转变,但对于如何才能选拔出真正合格的官员,还是没有找到合理的办法和途径。武则天死后,政局的动荡导致铨选的极度混乱。一方面大量署置员外官,使得“官僚倍多,府库减耗”,而且“悉用势家亲戚,给俸禄,使厘务,至与正官争事相殴者” 。另一方面还有大量不经过正式授官规程的所谓“斜封官”数千员。

景云元年(公元710)睿宗即位后,任命宋璟为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卢从愿、李乂为吏部侍郎,澄清铨选,奏罢斜封官,量阙留人。玄宗即位后,继续进行整顿。开元二年(公元714)五月敕,“诸色员外、试、检校官,除皇亲及诸亲五品以上并战阵、要籍、内侍省以外,一切总停。至冬放选,量状迹书判(授)正员官。起今以后,战攻以外,非别敕则不得注拟员外官”

选官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限制参选的人数,解决选人与官阙的矛盾,保持铨选的正常秩序;二是如何选拔真正合格和优秀的人才,解决论资排辈导致的贤愚混杂的矛盾,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唐高宗时期的改革侧重第一方面,武则天时期的改革侧重第二方面,但都没有真正解决好。考试制度在武则天时期越来越严格和完善起来,但是,考试录用既难以有真正客观的标准,如果不建立起严格的参选资格的限制,不公正的情况就难以从制度上加以避免,其后果就是善于钻营者不断升迁,守法持正之人,有的出身之后20余年仍不能入仕任官。为了根本改变这种状况,玄宗开元十八年(公元730),侍中裴光庭在其父裴行俭设长名榜限制参选条件驳放不合格选人的基础上,制定了“循资格”,确立了以资历作为获得参加铨选资格的客观依据。具体做法是,“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自下升上,限年蹑级,不得逾越”

这是以资历作为参选资格的制度化。尽管唐代选官限以资次的情况早就存在,但主要是科举及第获得出身之后,需要经过一定年限的待选,待选期间皆授散官当番。 一般是回到本地当番,由州长官对其进行访察。对于任满等候重新任命的所谓前资官,还没有待选的规定,“吏部求人,不以资考为限,所奖拔惟其才” 。随着高宗武则天时期铨选制度的调整,铨试录取的比例越来越小,待选的问题已实际存在,选官过程中普遍存在“限以资次”的情况。到开元十七年(公元729)三月敕,鼓励选人担任边远地区的判官,随阙补授,而且“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 。说明前资官有了固定的选数,然后才有选可减。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在开元十八年制定“循资格”之前,前资官停官待选的选数规定尚未制度化,执行起来亦不严格。大量的史传和碑志都反映出,唐前期许多官员都是“秩满调选”而不停官待选的。

《循资格》严格规定了不同品级官员待选的具体年限。“凡一岁为一选,自一选至十二选,视官品高下以定其数,因其功过而增损之。” 关于不同品级官员的具体待选年限,因唐代几次制定的《循资格》都没有保存下来,故不能详知。从唐后期的一些事例看,一般州县官的待选年限当在四年以上。如元和八年(公元813)十二月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一选;七选、八选,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选,各请减三选”

《循资格》在裴光庭去世之后一度被废止,但不久便恢复,而终唐不废。后晋时刘昫著《旧唐书》在其《职官志序》中说,“开元中,裴光庭为吏部尚书,始用《循资格》以注拟六品已下选人。其后每年虽小有移改,然相承至今用之”。据《新唐书·艺文志》记载,天宝中又制定过《循资格》,到宪宗时,宰相王涯还著有《循资格》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如何掌握选拔人才的标准,一直是困扰历代统治者的难题。或根据社会舆论品评其德行,或根据父祖官荫确定其门第,或通过考试以核定其才学,或进行考课以积累其年劳资历。也许只有才学是真正合理的理性标准,但掌握起来非常困难,衡量才学的标准本身就无法做到真正客观。过于严格则使人知惧而不合劝奖之方,选拔宽简则易使小人得志,给钻营趋竞者以可乘之机。所以,北魏时崔亮曾实行以“停年格”取人,而王夫之在评价“停年格”时说,按停年格以资历取人亦有其长处,“未为大失也”。因为其他标准也都各自存在着缺陷,“将以貌言书判而高下之乎?貌言书判,末矣;将以毁誉而进退之乎?毁誉不可任者也”。而以“停年格”取人,可以保证“竞躁者不先,濡滞者不后,铨选之公,能守此足矣” 。不过,循资格并不完全如停年格以资历取人,它所限制的是参选的条件,而参加铨选之后是否能够录用授官以及授予什么级别和职位的官,则取决于其试身言书判的成绩。这样,毕竟使一般循规蹈矩之人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同时又严格限制了每年参选的人数,避免了铨选过程中的混乱。大抵自后便保持每年参选的人数在一万人左右 ,比之武则天时每年达五万人之众大为减少。

但是,《循资格》的实施也限制了优秀人才的进取,所以必须解决如何选拔真正的才学之士的问题,而不致出现“公干强白者拘以考浅,疾废耄聩者得在选中” 的倒置是非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一些特别途径的设立。为了克服论资排辈带来的贤愚混杂,使真正优秀的人才能够被选拔出来,解决高级官僚的选拔任用和一般地主官僚的仕进道路问题,玄宗开元十八年实行循资格以后,平判入等和科目选成为铨选择人的重要途径。 /5+SW+plCB0irf/qmPW8Nytyj5Rse+o/GEwUWBbbc+CjeUWgXdy9/VKLc2On05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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