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天宝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会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这是“绿色化”在我国的首次提出。
“绿色化”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内容:首先,生产方式的绿色化。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必须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其次,生活方式的绿色化。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必须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最后,价值取向的绿色化。《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生态文明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个人层面,“绿色化”是指以个人享乐为中心的无节制消费观转变为物质与精神并重、适度勤俭的绿色生活观;在企业层面,“绿色化”指企业从只注重自身发展和自身利益转变为注重人类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并主动承担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在社会层面,“绿色化”指从注重经济增长速度的发展观转变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观。
首先,绿色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路径。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实现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和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这将有效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其次,绿色化催生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绿色化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并且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这种绿色化发展模式在实现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推动力。
再次,绿色化推动环境法治的发展。国家明确提出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这说明绿色化的实现一方面离不开环境法律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另一方面为应对我国绿色化发展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国环境法治也将随着绿色化的发展贯彻而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
最后,绿色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005年联合国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ESCAP)合作与发展会议将“绿色增长”看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战略,并认为绿色增长是“为推动低碳、惠及社会所有成员的发展而采取的环境可持续的经济过程”。2012年“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上提出了“在经济范式改革基础上推进绿色增长”。绿色化的提出与贯彻,一方面将推进今后我国在此方面展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也将增加我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和法律保护生态环境,正是当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目标。此外,我国目前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真正贯彻落实绿色化就必须加强我国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设,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绿色化的法律保障机制进行构建。
首先,行政管制机制。在实现绿色化的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及下属部门尤其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行政管制作用,依法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如惩治各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环境利益,宣传绿色化理念等。此外,在环境执法方面,可构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经济激励机制。除了以行政管制机制保障绿色化实现以外,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手段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绿色化的实现。如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相关企业主动实现生产方式的绿色化。此外,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环境保护税法》也说明了我国将利用环境税收制度这一经济刺激手段实现绿色化。
再次,公众参与机制。生活方式的绿色化离不开公众的积极支持与参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也决定了公众参与机制对保障绿色化的重要作用。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可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参与环境决策、参与决策的实施、参与全过程监督四个方面对公众参与绿色化贯彻实施的权利展开具体构建。
最后,司法保障机制。目前我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仍呈居高不下的态势,对绿色化的实现产生了很大阻碍,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环境利益,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在此部分可以从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角度构建绿色化的司法保障机制,即形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协同合作的机制,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此外,还可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指导,发挥其在保障环境公益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