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从17世纪初英国殖民主义者双脚踏入南亚次大陆开始,经过两百多年持续不断的殖民侵略和疆土蚕食,南亚次大陆逐渐沦为英国殖民地。在殖民主义者的苦心经营下,南亚次大陆为其宗主国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人力资源以及广袤的商品市场,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助力,为殖民主义者在亚洲更大规模推行殖民战争提供了立足点。为此,南亚次大陆成为英帝国殖民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印度甚至被英国殖民主义者誉为英女王王冠上的“明珠”。
然而,自近代以来,南亚次大陆接连不断地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解放斗争,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甘地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更是掀起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政治风暴,现代印度民族独立运动汹涌澎湃,势不可挡,空前打击和削弱了英国在南亚次大陆长期经营的殖民统治体系,使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统治秩序岌岌可危。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亚次大陆民族解放运动高潮迭起、雷霆万钧之势,英国工党政府深感力不从心,无力再依靠武力扑灭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燎原大火,遂决定改变旧的殖民统治手法,采取以退为进的新殖民政策。一方面允许南亚次大陆独立,但规定独立后的南亚次大陆仍须留在英联邦体系内;另一方面为解决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矛盾与纷争,则将南亚次大陆一分为二,实施分而治之政策,以达到英国退而不出、远而不离的政治目标。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初,以英国胁迫印度参加对德战争为起点,印度就此拉开了新一轮民族独立运动的序幕。二战结束后,南亚次大陆的民族独立运动进入一个新高潮。许多城市爆发了大规模抗议运动,工人罢工,学生罢课,水兵发动起义,抗议者坚决要求印度独立,要求英国撤出印度。在这场轰轰烈烈的民族独立运动中,甘地、尼赫鲁等人领导的印度国大党和真纳领导的“穆斯林联盟”,成为领导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中坚力量,他们将广大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紧紧团结起来,使之投身于这场规模宏大的抗争运动。
面对如火如荼的印度独立运动,英国艾德礼政府审时度势,深深感到改变其传统殖民统治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艾德礼政府一方面宣布在印度实施宪政改革,举行全国选举;另一方面则派出内阁使团赴印,与国大党、“穆斯林联盟”展开谈判。内阁使团于1946年5月16日发表声明,提出印度独立的初步方案,即在印度建立一个联邦型政府,政府将负责外交、国防和通讯,其他权力则赋予各省和土邦。英属印度将分为三个省群:其一为旁遮普省、西北边区省、信德省和俾路支省;其二为孟加拉省和阿萨姆省;其三为印度其他地区。宪法会议负责制定联邦宪法,其成员由各省立法会议按照教派原则选举产生,其中也包括加入联邦的土邦代表,三个省群的代表应分别召开制宪会议制订各自的宪法。在新宪法首轮立法会议之后,每个省都有权决定是否加入联邦。
这一名为维持印度统一、实际上却包含分裂因素的提案,遭到国大党的强烈反对。为此,英国内阁使团又对草案做出修正:将印度分为印度教徒占多数的印度和穆斯林占多数的巴基斯坦,各土邦可以选择加入印度或巴基斯坦,抑或保持独立。很明显,英国提出的印度独立计划,极有可能会使印度陷入四分五裂的状态,国大党对此表示了担忧,他们希望独立后的印度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的印度;而“穆斯林联盟”同样也提出反对意见,他们担心印度教徒会利用在制宪会议中的多数席位,主导制宪会议,因此强烈主张建立一个独立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国家。
1946年7月,在英国单方面坚持下,印度举行制宪会议选举,国大党获得209个议席,穆斯林联盟获得75个议席,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之间的矛盾也就此全面激化。为此,“穆斯林联盟”于1946年8月16日开展“直接行动”,抵制制宪会议,向国大党以及英国政府施加压力。从8月16日开始,印度各大城市加尔各答、孟买、比哈尔等地,都爆发了大规模教派骚乱,数千人遇难,约10万人受伤。
鉴于“穆斯林联盟”的强硬态度,在英国驻印当局的主导下,1946年9月初,英印总督行政委员会宣布建立,国大党领导人尼赫鲁等人宣誓在委员会就任,但该委员会缺少“穆斯林联盟”代表。在该委员会的主导下,印度多数省建立了国大党领导下的政治机构,而“穆斯林联盟”则只在孟加拉省和信德省建立了政治机构。为此,英印政府决定吸收“穆斯林联盟”成员加入行政委员会。1946年12月6日,英国政府宣称,如果“穆斯林联盟”不加入制宪会议,英印政府将不会执行该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因为这些决定必然会影响到穆斯林占多数的省份。将“穆斯林联盟”纳入行政委员会的框架,虽显示了该组织的代表性和全面性,但却在委员会内部制造了许多问题,“穆斯林联盟”与国大党在许多问题上相互掣肘,行政委员会的执政能力、团结合作精神受到严重影响,相反英印当局的政治影响却进一步加强。
1947年初,鉴于印度局势再次陷入僵局,英国有限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已经无以为继,难以承受印度局势不断恶化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而且同一时期在东南亚地区和希腊出现的民族解放斗争也使英国力不从心。艾德礼政府遂于2月20日对外宣布,英国将在1948年6月前退出印度,实现印度自治。为此,艾德礼政府特别选派曾在二战期间担任东南亚战区盟军最高司令的蒙巴顿元帅出任英印总督,负责全权处置印度的独立问题。
任命蒙巴顿勋爵担任驻印总督,并且负责所有与印度独立相关的问题,对艾德礼政府来说有着深远考虑:第一,蒙巴顿作为皇室成员的特殊身份,有助于增加其政治使命的权威性;第二,蒙巴顿在二战期间多次在印度驻足,不仅在军事上与印度军队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拥有许多印度朋友,而且在政治上还与许多印度土邦王公贵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是一个能够被印度社会普遍接受的人物;第三,蒙巴顿本人思想开放、作风干练,完全具有统驭和控制印度复杂局势的能力,他是英国政府中少有的实干家,当然也是处理印度独立问题的不二人选;第四,蒙巴顿本人与英国前首相、保守党领袖丘吉尔的私人关系非常融洽,这对于工党政府能否争取议会多数,通过政府关于未来印度独立方案,将是非常关键的。
1947年3月24日,蒙巴顿勋爵赴印度就任。上任伊始,蒙巴顿采取了“两步走”战略,首先对印度展开调查研究,掌握印度的真实状况,了解各派力量的政治诉求;其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印度独立方案。其间,蒙巴顿与国大党及“穆斯林联盟”领袖、印度土邦王公、各省督等频频会晤,展开广泛交谈,希望达成一个合理方案,能令各方满意、顺利移交政权。但在与各方力量接触的过程中,蒙巴顿清醒地意识到,印度各方势力难以协调,英国政府迅速移交政权的目标很难实现,保持印度统一非常困难,分治将不可避免。蒙巴顿形象地将印度比作一座随时可能喷发的火山,而英国则正处于火山口上,时刻有被焚烧的危险。
鉴于印度各种政治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随时可能激化的现实,蒙巴顿指示英印当局,迅速制订一个能够让英国及早从印度抽身、避免陷入更大困境的政权移交方案,以便完成英印当局向印度的权力交接。为此,英印当局抛开印度各方力量,独自策划印度独立方案。按照艾德礼政府的指示,蒙巴顿设定了一个具体期限,即以1947年8月15日作为英印政府移交政权的最后期限,届时,英国将实现权力交接。“英国在印度的统治基础削弱非常迅速,蒙巴顿1947年到印度后很快就得出结论说英国坚持不到1948年。” [1]
1947年6月3日,经过多方酝酿,英印当局公开了印度独立方案。由于采取了公开声明的方式,因此该方案亦被称为“1947年6月3日声明”。兼之,由于该方案为蒙巴顿勋爵领衔起草,因此亦被称为《蒙巴顿方案》或“印度分治计划”。
《蒙巴顿方案》的内容非常集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阐述了英国政府向印度交接政权总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即英国政府宣布,截止到1948年6月,英印当局将实现印度统治权的移交。英国政府希望,印度各大政党就早先英国内阁使团所提出的印度独立方案达成共识,共同制定一项各方都能接受的印度宪法。以往,马德拉斯省、联合省等在制定新宪法的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但是“穆斯林联盟”以及其在孟加拉、旁遮普、信德等省份的代表并没有参加制宪会议。
英国政府希望能按照印度人自己的愿望,实现政权移交,如果印度各大政党能达成一致,就有可能实现这一任务。如果无法达成一致,英国政府就应找到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将确定无疑符合印度人民的愿望。经过与所有印度政治领袖的协商,英国政府决定实施下列计划,实现政权移交。英国政府不打算为印度设定任何最后的宪法框架,因为这完全是印度人自己的事情。在该计划中,不存在任何团体与组织就建立一个统一印度而展开的任何谈判。
英国将完全根据印度各省份的人口居住状况,决定未来的印度统治形式。英国政府不打算终止制宪会议正在进行的工作,制宪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并不适合于那些不愿意接受宪法的地区,因此需要对一些特别省份做出规定。英国政府相信,“穆斯林联盟”的大多数代表已经在穆斯林占多数的省份展开工作,他们将会承担其应尽的职责。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分治程序,该程序包括了确定某一地区人民愿望的最实用方法,这关系其宪法主张是否贯彻到现存的制宪会议中,或者是否被纳入一个新的、独立的制宪会议中,英国政府要等这些工作完成后,再决定政府的组成,或者将政权交给谁。
第二,英国将以1941年印度人口统计数字作为测算依据,对不同省份,按照其人口分布状况,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孟加拉省和旁遮普省立法会议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代表了人口居多数的穆斯林,另一部分则代表了省内其他人。这两部分人虽各自独立,但都拥有投票权,不论上述两省是否被分开,只要有一部分获得简单多数,英国就将支持上述两省分治,并做出相应安排。在分治问题决定前,每一方代表都应提前知情,一旦两个部分随后决定仍然保持联合,省级立法会议将整体行动。如果立法会议中任何成员提出要求,立法会议就应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做出决定。
西北边区省有二三名代表参加制宪会议,考虑到地理及其他因素,如果旁遮普省全部或部分地区决定不参加制宪会议,西北边区省就应重新考虑,当前西北边区省立法会议的选举人应得到公民投票权,如其所愿采取行动。公民投票应当接受总督的领导,并且与省级政府取得协商。英属俾路支省选举了立法成员,但该成员尚未在制宪会议中就职,就其地理位置而言,俾路支省应重新思考其地位并采取行动,总督将检验如何使这一工作圆满完成。
阿萨姆省并非完全是一个非穆斯林省份,临近孟加拉省的锡尔赫特区大体上是一个穆斯林地区,考虑到孟加拉省的分治,锡尔赫特区应当与孟加拉省的穆斯林区合并。如果孟加拉省决定分治,锡尔赫特区应当在总督领导下,经与阿萨姆省政府协商,举行公民投票,决定是继续作为阿萨姆省一部分,还是与孟加拉省合并,组成一个新的省份。英国将成立一个新分界委员会,为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划界,为邻近的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划界,然后将权力交给东孟加拉省,阿萨姆省剩余的地区将会继续参加现存的制宪会议的工作。
一旦决定孟加拉省与旁遮普省应当分治,就有必要举行新的选举,按照100万人选一名代表的方式选出其代表。如果锡尔赫特区决定成为东孟加拉省的一部分,也应当举行同样的选举,不同地区的代表既要参加现在的制宪会议,也要参加新的制宪会议。
第三,英国政府展开各种谈判,落实宪法及其以外各项事务。英国政府将就已经决定的分治结果展开谈判:继任政府不同代表之间,就中央政府所处置的所有事务展开谈判,如国防、财政以及交通;继任政府与英王陛下政府就移交权力所订立条约之外的事项展开谈判;就各省份的管理事项展开谈判,例如财产与责任的规定、警察与其他公共事务、高等法院、省级机构等。
英国政府此前就英属印度所做的所有决定将保持不变,为使继任政府有足够的时间接管政权,所有程序将尽可能快完成,避免拖延。在“印度分治计划”之下,不同省份和各省份不同地区将分别展开行动。现存的制宪会议和未来的新制宪会议,将构筑新的宪法,并且可以自由制定其统治原则。
印度主要政党希望即早实现政权移交,英国政府对此深表同情,而且愿意在1947年6月移交权力,甚至更早将政权移交给一个独立的政府或几个政府手中,英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方式,尽管是冒险的,但却是唯一实用的。英国在保持自治领地位的基础上,将根据已做出的决定,向一个或两个继任政府移交政权,英国政府对印度制宪会议没有任何偏见,它有权决定适当的程序,印度各部分有权决定是否留在英联邦内。
《蒙巴顿方案》颁布后,尽管遇到了英国和印度一些激进人士的批评,但该方案的基本精神却得到了印度国大党或者“穆斯林联盟”的认可,大多数人认为,相对于印度独立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而言,《蒙巴顿方案》是迄今为止最可行的一个办法。因此,印度国大党和“穆斯林联盟”双方都表示接受这一方案,英国艾德礼政府对此也予以积极肯定。艾德礼政府随即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确定孟加拉、旁遮普等省份的内部分界线,具体落实《蒙巴顿方案》的各项分治措施。1947年7月1日,英国议会对《蒙巴顿方案》进行了全面审读,最终全票通过了特别命名的《印度独立法案》。1947年8月14日,巴基斯坦宣布独立,8月15日,印度宣布独立,这样,在南亚次大陆出现了两个并列的新兴民族国家。
《蒙巴顿方案》作为确立印度、巴基斯坦独立的一份历史性文件,对于南亚次大陆的民族解放运动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印度、巴基斯坦人民从此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盘剥与奴役,开始了独立建设民族国家的历史性进程。众所周知,自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殖民主义者步入南亚次大陆,印度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侵略与征服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这些斗争都以失败告终。尽管《蒙巴顿方案》出自英国之手,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融入了印度人民独立自主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法理上赋予了印度和巴基斯坦以主权国家地位,这在事实上等于肯定了印度人民上百年来争取民族独立、反殖民斗争所具有的正义性,这一结果体现了现代印度民族解放斗争的胜利成果。毫无疑问,这对于现代亚非拉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不啻是一种巨大的鼓舞和鞭策。
与此同时,《蒙巴顿方案》对于英国这样的老牌殖民国家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战后非殖民主义政策及其实践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尽管《蒙巴顿方案》的实质仍无法完全摆脱英国竭力维护其在南亚次大陆殖民存在的特性,但与旧时的殖民主义相比,该方案所倡导的“非殖民化主张”,却仍不失其进步性,这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在现代国际政治与经济实践中的历史反思与自省,反映了世界范围内殖民主义在战后亚洲、非洲民族解放斗争中的衰退,反映了世界文明不断迈向民主与进步的发展趋势。
然而,《蒙巴顿方案》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根本问题在于,它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印度民族独立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相反却人为地制造了许多新问题。第一,尽管《蒙巴顿方案》在客观上有助于南亚次大陆人民独立运动,但是对于炮制该方案的英国殖民者来说,这一结果却并非其全部内容,其中还隐藏着英国维持其殖民存在,对独立后的南亚次大陆实施分而治之政策的这一政治目标。《蒙巴顿方案》的主导精神虽然支持印度、巴基斯坦人民的独立要求,但更多却反映了英国试图从印度困境中迅速抽身、最大程度减少其对自身损害的主观目的。英国政府匆忙确定了移交政权的最后期限,武断地制定了印度独立与分治的政策,既没有完全照顾到南亚次大陆民族独立运动的过渡性与渐进性,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严重激化的民族矛盾与社会矛盾,而是把一个最符合英国政治与安全利益的方案甩给了印度人民,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大国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显然无助于南亚次大陆民族独立运动的健康发展。“蒙巴顿已经预见到分治可能带来的混乱局面,所以才希望及早抽身和避免英国名誉受损,这种做法加剧了混乱与冲突。” [2]
第二,《蒙巴顿方案》虽直接促成了南亚次大陆民族独立,但也导致了印度、巴基斯坦分裂,导致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的教派仇杀,进而引发了此后印度和巴基斯坦围绕克什米尔归属问题连续发生战争,给南亚地区安全蒙上了一层巨大的阴影。印巴分治导致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约有1450万人不得不逃离家园,在迁移过程中,有数十万乃至100万人丧生。“由于独立先于实际分治(印度和巴基斯坦宣布独立时,尚未完成两国划界任务),所以维持公共秩序的责任便落到了两个新政府肩上,而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没有了法律与秩序,许多人死于骚乱和屠杀。” [3]
不仅如此,印度、巴基斯坦独立后,双方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政治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相反愈演愈烈。分治导致原来的旁遮普省和孟加拉省分别被分割为东、西旁遮普和东、西孟加拉,其中,东孟加拉在印度的支持下,于1971年宣布脱离巴基斯坦,成为独立的孟加拉国。而且,处于印度、巴基斯坦之间的克什米尔,其主权归属长期无法得到确定,进而导致印巴双方陷入长期的矛盾与斗争中无法自拔。
第三,《蒙巴顿方案》推出后,其政治指导思想对独立后的印度、巴基斯坦的建国思想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炮制《蒙巴顿方案》的过程中,英国朝野各界都热衷于推进其分而治之的指导思想,利用“穆斯林联盟”制衡国大党,或者反之。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就曾对蒙巴顿说:“他们(指穆斯林)是我们的朋友,他们是印度教徒要压迫的对象,所以你(指蒙巴顿)必须采取措施不让他们(指印度教徒)得逞。” 正是在英国这种分而治之政策的指导下,印度最终走向分裂。
《蒙巴顿方案》是各方政治势力平衡折冲的结果,英国处心积虑地利用教派矛盾,以“穆斯林联盟”牵制国大党,利用国大党压制“穆斯林联盟”,此举正好迎合了“穆斯林联盟”领导人争取政治、经济利益的要求,而国大党领导人与“穆斯林联盟”领导人都未能清醒地认识到国内教派斗争的实质所在,低估了民族对立与分治的严重后果,错失弥合印度教徒与伊斯兰教徒分歧的大好机会。而把宗教分歧上升到国家分歧、民族分歧的高度,并将其固定化、永久化,这种做法大大削弱了民族解放运动的积极意义。独立后的印度、巴基斯坦仍然保留在英联邦体制内,仍然在政治上、经济上与英国保持了密切联系。
总之,作为印度与巴基斯坦分治的主要依据,《蒙巴顿方案》对战后南亚区域格局的形成及其演变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一直延续到今天,始终影响和干扰着南亚次大陆的区域秩序与和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