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利克法典》是萨利克人首领克洛维在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颁布的法典。
墨洛温王朝奠基后,为了将原来的部落习惯与王国统治秩序结合起来,克洛维命人将以往萨利克部族中通行的各种习惯法做一调整,汇编为法律,并在6世纪初颁布。《萨利克法典》反映了当时法兰克农村社会分化和封建化萌生的状况。
从这部法典中可以看出,五六世纪时农业是主要经济部门,畜牧、果木栽培也很普遍,萨利克人已广泛使用铁制农具,知道施肥、除草,并出现了休耕制。马尔克农村公社和王室地主两种土地所有制同时存在。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逐渐解体,转化为以村居地缘为纽带的土地公有私用的马尔克农村公社,是这一时期新兴的“蛮族”封建王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在马尔克内部,房屋及宅旁园地已为各户私有,耕地也不再在各户间定期分配,而逐渐转化为世袭占有的财产,但不得买卖转让。耕地之外的森林、牧场、池塘、荒地等则仍为全马尔克所有,各户都可使用。马尔克成员是彼此平等的自由人,他们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规,并裁决成员间的纠纷,对违法者加以处罚。马尔克是原始公社发展的最后阶段。由于内部私有势力的演进、小农经济的孱弱和外部封建主的兼并的影响,马尔克逐渐解体,封建制由此而得以成长。
《萨利克法典》反映的正是这一历史发展的征兆和趋势,如第45章“关于迁移”的规定:有人若想迁入其他村庄,有一人反对就不能迁入,如不顾再三警告强行迁入,则罚款30金币;只有住满12个月且无人反对者,才享有居住权。这项规定说明,氏族联系虽然存在,但村子里已有外来移民居住,这是生产和交换发展以及长期迁徙和征战的必然结果,说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逐渐被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农村公社取代。在马尔克公社里,动产如牲畜、奴隶、粮食等的私有制相当发达,住宅和宅旁园地已成为私有财产,如有人侵犯则要罚款,法典里关于这类罚款的规定比比皆是。耕地属公社所有,由社员世代耕种,不再重新分配。法典第59章明文规定:土地无论如何不得传给女性,而应全部传给男性,即兄弟。其目的就是防止土地转让。由此可见,社员对土地的支配权是有限的;土地不是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公社只是把它交给社员耕种,除不再重新分配外,对其他权利一点没有放弃。收获以后,耕地上的篱笆必须拆除,耕地成为公共牧场。至于森林、牧场、河流、荒地等都是公社的集体财产。然而,既然土地不再重新分配,土地向私有方向发展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到了7世纪初,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成为自主地,即成为对农村公社负有一定义务(如收割后成为公共牧场)的私有财产。这一状况为土地占有权的转移和封建制的成长打开了大门。
《萨利克法典》还显示了许多氏族时代的遗风,如法典第44章规定,若寡妇再嫁,其外甥、外孙、舅父比前夫亲属享有取得聘礼的优先权。第58章规定,若杀人犯交不起罚款,经过确认和一定的手续,其父母两系近亲有义务代为缴纳。《萨利克法典》表明,法兰克人中也出现了明显的阶级分化。穷人、还不起债务的人和有钱人,经过一定的手续可以脱离亲属关系。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罚款200金币,杀死半自由人和罗马农民罚款100金币,杀害贵族则要罚款300~600金币,而盗走一个奴隶同盗走一匹马或役畜一样仅罚款30金币。法典第41章指出,一些高卢的罗马大地主也保住了自己的财产和特权,他们甚至可以“与国王共桌”,偿命金高达300金币,远高于普通的法兰克人。他们与法兰克贵族一起构成了新兴的封建主阶级。法律还列举了各种违法犯罪应该处以的赔偿金数额,规定受害者所得到的赔偿金的1/3应交给王室。
《萨利克法典》为法兰克王国乃至日后的加洛林帝国的统治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中世纪欧洲各国的立法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