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 20 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在学校中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党组织的保证临督;对学校工作的全面负责和教职员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校长负责制的实行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党政不分的问题,大大提升了教育教学质量。另外,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也实行了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设立对于加强科学决策、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完善监督机制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这两种体制也存在着弊端。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能集思广益,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提高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且互相监督,防止个人专断和滥用职权。但缺点也很明显,比如不表态互相推诿,致使迟迟做不出决策,贻误了时机。校长负责制责任明确,决策迅速,效率较高。但是,由于受个体知识、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易产生决策失误以及个人独揽大权、滥用职权的现象。鉴于两种体制的利弊,国外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对执行性、技术性一类的事物,校长负责制较适合,而立法性、顾问性、决策性一类事物,宜采用合议制,即校务委员会制或职工代表大会制。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校组织变革趋势是两种制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在英国,许多中学设立校董事会。它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如经费年度预算、课程安排、教职工聘任、晋级和人事变动、对学生的处分等。其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地方教育当局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在运行机制上,董事会具有“议会”的性质,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校长是校董事会成员,同时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对校董事会负责,执行其决策并处理学校行政事务。简言之,英国中学组织结构决策层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在我国,90 年代以来兴起的民办中小学,也大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行政事务。这是一种合议制和一长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它既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避免校长专权,又保证了校长在行政事务方面有职有权。基于此,有的学者提出在中小学建立学校决策委员会,实行学校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决策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形同校董事会,一切有关学校的“大政方针”均由它作出,校长要对它负责,执行它的决定。根据我国国情,会议主席可由校长担任,但是,其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仅包括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而且还应包括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社区教育委员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应明确代表资格规定,各种代表均由其相应的代表大会或组织选举产生,以保证其参政的权威性和责任心;学校决策委员会运行采取“议会”方式,通过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