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担负着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阵地。在教育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学校理所当然地成为教育法制化改革的主要对象。为使学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并且切实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现有的法律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学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8 条,学校的权利包括:
(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6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9 条,学校的义务包括:
( 1 )遵守法律、法规;
(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6 )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