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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借用合同的终止

一、借用合同终止的原因

借用合同既可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也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而终止。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借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主要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期限届满。借用合同既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没有期限的。如果约定了期限的,则在期限届满后,借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使用完毕。借用合同的目的是借用人要使用出借人的财产,在使用完毕之后,即使借用合同没有约定借用期限,当借用的目的已经达到时,即使用完毕,借用合同也应当终止。例如,借用房屋是为了复习考试,那么在考试结束之后,自然应当归还房屋,因为目的已经达到。但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在使用完毕的情形下,只有在出借人请求返还时,借用关系才宣告消灭。(注: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上),35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第三,因借用人的过错致借用物毁损。如果借用物完全毁灭,例如借用的木梯被烧毁,则借用合同自然终止。但是在借用人的过错导致借用物部分损坏时,出借人有权终止借用合同,收回借用物。此时,出借人不仅有权终止借用合同、收回借用物,还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借用人对借用物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从民间习惯来看,借用他人之物而造成借用物的损坏的,借用人一般都负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出借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出借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而自由解除借用合同。关于出借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借用关系中,无论借用合同是否规定了期限,只要出借人需要自己使用借用物,或者因其他原因即可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借用合同。(注:参见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35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另一种观点认为,借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没有约定期限的,可以任意解除,但约定期限的,则在期限内不得任意解除。笔者认为,出借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便是在约定的借用期限到来之前,也应当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借用合同是无偿的。既然是无偿的合同,则借用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给付义务,所以出借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通常情况下,出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并不会给借用人造成损失。但为了避免因合同解除给借用人造成的不便,出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借用人。

第二,借用合同中,出借物一般都是出借人自己的物品,其难免因自己的需要而使用借用物,所以在其自己需要时,有权解除借用合同。例如,将房屋借给他人居住5年时间,但在居住期间其子女突然回国,没有地方居住,那么在5年期限届满之前,出借人有权解除借用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如果因出借人任意解除合同给借用人造成损失的,借用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赔偿。通过损害赔偿也可以弥补因出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借用人造成的损失。

三、借用合同终止后的效力

借用合同终止后,借用人应当返还出借物。如果出借物产生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在借用期间因出借物而导致的损害,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借用人返还出借物之后,出借人不得要求借用人支付使用费或其他费用。 cIAoBNeRPyMEOrsweLfB73OD9gYTvXJlRBx6z4MZXytN6oO7Ui4jFEsv2sD6Bi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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