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劲
“They are keys to puzzles which we cannot solve,and may provide answers to questions which we have not yet learned to ask.”
题头的文字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1978年)的判决书中援引的一段话,意思是“濒危物种为我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钥匙,甚至,它们可能提供我们现在还没有想到的问题的答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这段话的目的,在于呼吁人们对濒危物种存在价值的特别关注。在本书的编译和审校工作基本结束后,我又重新翻阅了这些判例的文稿,当我再次看到这句话时,我突然觉得,或许,这些来自大洋彼岸的环境诉讼经典判例,能够为中国环境司法的全面展开和环境法理论研究的深化提供某种意义上的“钥匙和答案”。
中国经济在过去二十年高速增长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其实,这些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早在三十年前就已为国内少数有识之士所认识。1979年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宪政制度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虚位”导致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高于一切,在发展经济的名义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屡见不鲜,很大程度上抵销了我们所取得的经济成就。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其他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越来越多,但与之相反的却是中国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仅媒体披露的震惊全国的环境破坏事件,较之于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所发生的“八大公害事件”就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证明,这些环保法律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新一代国家领导人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久前,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阐述“和谐社会”的特征时就特别提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无疑是对中国现实环境问题的一种积极回应。与此同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直接干预下,相继通过“环保风暴”以及对“圆明园湖底防渗漏工程”等公众关切的环境事件的行政处理,更是把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序·环境法治的钥匙和答案问题在于,对于这些事件的处理到底是依据法律还是依据政策,或者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重视和批示?因为在我看来,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并不能保障这些令公众拥戴的政策真正严肃、认真地继续执行下去,因为这些法律原则在实际立法中已被某些具体措施所否定。如排污收费制度中的“超标收费措施”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否定,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措施”则是对“预防原则”的否定。不可否认,立法是一个博弈过程,需要协调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但在同一个部门法中,法律规则直接违反法律原则的现象确实有点令人难以理解。
立法、行政尚如此,作为公众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保障就显得更加苍白。在强势的政府(行政)面前,人民法院更是鉴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理由而对环境纠纷索赔案件不太理会。 少数已经受理的案件也可能因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受害方败诉。
更为严重的是,好不容易被上级人民政府查处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受害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还会因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预而不能得到律师的帮助!
呜呼!在企业违法成本如此低下的现状面前,企业造成社会危害的成本由谁来负担呢?
2005年6月的某一天,当一些地方党政官员为他们“招商引资”的政绩——新建工厂企业项目剪彩的同时,他们或许根本就没有考虑到,与此同时,黄河流域大汶河下游沿岸部分贫穷的村民和中国其他饱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广大公众一样,正在自己的家园上静静地、无可奈何地等待着并非由他们自己行为引起的环境破坏的恶果——癌症和死亡的来临。 而那些令他们仇恨但又无可奈何、置他们于死地但又受地方政府保护的超标排污企业,在投资者、地方政府官员——有时假借地方利税的名义——的腰包不断鼓起的同时,这些付出巨大代价的受害者们的福祉却没有丝毫的提高。
丧钟,恐怕不只为他们而鸣吧!
怀着探索环境法治真谛的情怀,三年前开始,我在北大法学院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了《环境纠纷案例成案研究》课程,目的是想通过案例分析,使同学们熟悉实践中环境法律运作的过程,促使同学们学会处理环境司法实务,提高他们认识这个现实世界的能力,并通过课堂上的分析、讨论找到问题的答案。
令我一直心存遗憾的是,课堂上分析的案例主要来源于国内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为我收集的相关判决或者司法文书。尽管这些判决或文书来之不易,但由于我国判决书只载明法院一种意见,致使我们在分析案件时无法真正了解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是如何以及依据什么作出判决的。在许多判决书中,不仅没有说理,就连诉讼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特别是有争议的意见也被判决书“断章取义”。这与我在课堂上与同学们共同研讨的少数外国法院判例大相径庭。
但是,在课堂上供比较研究用的美国法院判例等,大多数是传来文献,或者是二手翻译资料。出于译著者介绍美国环境法的目的,它们不可能全面将主要案情、法官意见、理论依据以及法律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所有背景知识展现在同学们面前。因此,对于课堂讨论而言,我们需要有较为系统、完整的外国法院判例。
为此,我一直希望能够把美国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环境诉讼经典判例翻译出来,给同学们做一个重要的参考,让同学们了解美国的法官们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棘手的环境纠纷问题。
2004年初,我在应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计划”(International Visitor Program)之邀请期间,对世界闻名的美国环保团体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进行了全面的访问。在塞拉俱乐部驻华盛顿律师办公室,主任律师David Bookbinder先生特意为我准备了一份厚厚的、由联邦第十巡回法院作出的关于塞拉俱乐部与鲦鱼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美国垦务局(Bureau of Reclamation)局长案的判决书,并详细地向我讲述了该案的全过程。 回到北京后,我将这份判决书交给了我的研究生严厚福同学,拟让他在下学期的研究生课程中介绍美国有关自然权利的诉讼案例时援用。
严厚福同学在阅读了这篇判例之后,对美国环境诉讼判例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同时向我建议编一本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集;而本书的另一位编译者孙晓璞同学也兴致盎然地跃跃欲试。鉴于他们两位对美国环境诉讼判例所表现的极大兴致以及充沛旺盛的研究精力,我认为提前实施编译美国环境诉讼判例著作计划的时机已经到来。
本书共有12个判例。其中包括一个有关诉讼资格的判例,三个有关《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判例,两个有关《濒危物种法》的判例,三个有关《清洁空气法》的判例,一个有关《清洁水法》的判例,一个有关《超级基金法》的判例,一个有关私人土地利用管制法的判例。上述判例很多都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例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曾被评为美国十大环境法案例之首;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在世界范围内同样享有盛誉。另外,这些判例几乎涵盖了美国现行主要环境立法的各个领域,从中也可以大致领略到美国各单项环境法律规范的轮廓。
我更看重的是,这些判例当中既包含了法院意见,也包含了某些法官部分赞成、部分反对的意见,还包含了某些法官的反对意见。 比起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只有“法院意见”来说,这种载明各种意见及其交锋的判决书显然更接近案例分析的本质,更接近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观点交锋,更能够让我们在阅读时感到热血沸腾、充满想象,不知不觉宛如置身于法庭现场一般。
具有实践意义的是,这些判决书还详细阐述了一些对于中国法学院的学生来说或许还不太熟悉,但却很有分量的理论,例如“明确条款”理论、“成熟原则”理论、“诉讼资格”理论、“法律解释”理论、“司法克制”理论,等等。法官们在判决书中得心应手地运用这些理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使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此外,从各种不同的判例中还可以发现美国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经据典的方法,他们援引的资料不仅包括法律条文和法学文献,而且还包括小说、戏剧等素材。
我们还试图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读者一些启示,也力图——也许有点野心勃勃——给中国的人民法院及其法官们一些启示。事实上,在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边缘,中国的法官完全有能力推动制度创新、推进中国的环境法治。例如,现在被广为关注的公益诉讼的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就不存在障碍了。事实上,在1972年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就是这样来解释塞拉俱乐部的诉讼资格的。布莱克门大法官甚至引用那段著名的“丧钟为谁而鸣”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另外,我们试图撇开宏大的理论,通过具体的判例激起读者对于我们生存的环境和环境法的热爱,并试图以此来为中国的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一个可能的参考。尽管我们一再强调中国特色,但环境问题是一个最没有地方特色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还没有到来的时候,环境问题早就全球化了。
早就有人说过,美国法官的一篇判决书往往是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在看完了这些判决书之后,我对此深信不疑。因为在这样的“论文”中还有案例,还有不同观点之间的交锋,同时也不乏高深的理论,读起来,就像是一个睿智的法官面对着你娓娓而谈,相比一般的干巴巴的法学论文来说,读这些判例——尽管有些绕口——实在是太过瘾了。例如,我很少在哪篇法学论文中读到本序言题头所引用的这样的话,而类似的精彩段子在美国环境诉讼判例中并不少见。
尽管我们的编译水平有限,原判决中许多妙笔生花的原文可能在翻译过程中被无意地弱化了,但即使从这些“笨拙”的译文中,相信读者还是可以看到与我们所熟悉的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截然不同的风格,一些足以让每一个读到它的人热血沸腾的东西。
法律是一项实践的事业,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至少部门法的法学应当如此。在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中国,高喊一些抽象的公平正义无济于事,那些口号曾经发挥过作用,但它们的作用现在已经到了极限。现在,我们必须行动,刻不容缓。人们需要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有精致的理论,而是因为法律能解决实际的问题。毫不夸张地说,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
本书所选用的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多数是解决环境纠纷疑难问题的经典判例,有许多判例还是先例,即在没有现成答案的时候,法官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在法律原理许可的范围内解决了争议。也许这种解决并不完美,但至少是在当时受各种条件约束下所能给出的最好的答案,法官们用自己的智慧和对法律的理解深深地塑造了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当然,这些案例当中并非没有理论,事实上这些案例当中都包含了很深刻的理论,但这些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是用理性的、细致的分析来得出可欲的结论的,而不是用来喊口号的。
在本书出版之前,国内曾经出版过不少美国法院的判例集,但它们大多数都是摘要型的,其中的绝大多数也只是介绍了法院意见,而对部分赞成、部分反对意见以及反对意见则避而不谈。实际上,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历史已经证明,许多少数意见最后成了主流意见。即使抛开这样的“偶然性”不谈,完整地呈现一篇美国法院的判决书,至少能让中国的读者感受到问题的复杂和法律的魅力,并进而加深对环境法的认识——即便是看完各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之后更加迷惑,也是认识提高的一种表现。不是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吗?让法院意见、部分赞成部分反对意见以及反对意见同台竞技,总比让法院意见唱独角戏要热闹要好看得多。
诚然,我并不认为本书所选取的判例都有充分的道理,也不认为美国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毕竟中国和美国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去甚远,而且两国法律也分属不同的法系,就算移植也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但既然面临的环境问题相同或相似,那么在对策措施方面就一定会有值得借鉴的价值。我们没有必要一切都从头再来,就像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所说的那样,我们要充分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我深深地希望,有一天,美国的学者也来翻译一本《中国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集》,我相信这也是很多中国法官以及环境法学人的共同心愿。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诉讼实践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迎头赶上。
本书中所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来自www.findlaw.com,其他的判例都来自www.lexisnexis.com,读者如欲参照原文,可以访问这两个网站。
在编译本书的同时,2004—2005年度美国富布赖特研究员(Fulbright Fellow)Alex Wang(王立德)先生正好以访问学者的身份来北大法学院作为期一年的中国环境法研究。他为我们编译本书提供了许多帮助和建议,并为我们精心挑选了在美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诉讼判例。另外,我的研究生胡琪、吕蕙君和张晏同学也在本书的编译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校对工作,在此对她们提供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要特别感谢本书的责任编辑郭瑞洁女士和汪艳女士,没有她们的辛勤工作,就不会有本书的面世。
不久前,在《清华法治论衡》第五辑(上)中看到“闻过则怒”先生的一篇文章,内容是评论一本译著中的各种错误。 在组织翻译的过程中,我也一直战战兢兢地提醒自己,要尽自己的能力和责任来为读者奉献一本高水平的译著。在我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20年的历程中,我已经深深地感到没有什么比“误译”并以讹传讹更能误人子弟的了。对于视“精确”如命的法律来说,差之毫厘就可能失之千里。尽管我们已竭尽全力,但限于编译者的能力和水平,书中的错误一定为数不少。因此,热烈欢迎读者的批评指正 ,尤其欢迎诸如“闻过则怒”先生那样的“挑刺”,这些批评、指正将给本书、给我们今后的翻译事业注入新的生命力。
中国的环境法治事业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只有人人都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才能实现我们梦寐以求了几千年的“天人合一”。也许这些话早已经是陈词滥调,但我的态度依然一如既往地真诚。
2006年4月17日
写于北京大学法学楼,时值第六次全国
环保大会在漫天浮尘中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