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
股票的形态和种类多种多样。它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角度和标准进行分类:
(1)按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利划分,可分为单权股票,多权股票和无权股票三种;
(2)按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息是否变动)划分,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两者的混合股;
(3)按股票持股主体(即股票的持有者)来划分。股票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类;
(4)按股票能否向股份公司赎回投资划分,可分为不可赎回股票和可赎回股票两类(有少量的优先股票是可赎回的股票);
(5)按股票票面形态划分,股票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二、普通股的利弊
普通股是企业股份中最常见的一种,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是相对优先股而言,它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与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实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实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而经营实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因此,普通股是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
(一)普通股对企业筹资的优点是:
(1)企业可利用普通股的买进或卖出来临时改变资本结构;
(2)多发行普通股能有效地增加企业的贷款信用和借款能力。
(3)企业没有偿还股本的义务,使得企业可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结构;
(4)通过普遍股筹资,可以使公司免受债务人及优先殷东对经营者施加某些压力和限制;
(5)企业没有支付普通股息的法定义务,使得企业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行事,当盈利较多时,就宣布多支付利息;当盈利下降或较低,或公司急需现金时,就可以少付或完全停付股息;
(二)从缺点上看:
(1)普通股增加发行,往往会使企业原有股东的参与权掺水,可能引起普通股市价下跌;
(2)向普通股东支付的股息等报酬较高;
(3)普通股筹资花费的费用较多;
(三)普通股持有人是企业的基本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责任包括:
(1)资产分配权,即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有权按持有股份的比例来获得财产的分配;
(2)股份转让权;
(3)投票选举权或称参与经营权;
(4)优先购股权,即在股份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占有优先购买新股的权利,以维持原有股东在该公司企业资本所有权中所占的比例。
(5)收益分配权。
三、优先股的概念
优先股是股份公司专门为某些获得优先持股权的投资者而设计的一种股票。它虽名为“股票”而非“债券”,但却带有债券的特点,是介于债券与普通股票之间的一种有价证券。即指在分配公司的红利和公司清算时分配公司的资产这两个方面,均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一)优先股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优先取得股息。优先股一般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其股息一般不根据公司经营盈亏而增减,并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在法律上,优先股的地位仅次于债券,而先于普通股票。
(2)股票某种可赎回性。优先股与普遍股一样也没有到期时间,但公司在发行时通常规定,只要提前一两个月发出通知;公司就有权在必要时按照规定的价格,赎回优先股,赎回的日期,多为支付红利的同时。赎回时,须照优先股票面价值,加上本期股利,有的须加额外的若干补贴。
(3)优先得到清偿或称有优先索偿权。公司倒闭时,为了偿还债务,不得不拍卖公司资产,这时,优先股有权按照票面价值的规定,先于普通股从拍卖所得资金中得到清偿。
(4)表决权有限性。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如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权利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二)优先股对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优点是:
(1)优先股是公司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资金周转有利。
(2)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或债券,可以免税。
(3)优先股没有投票权,使企业能够避免优先股股东参与投票而分割企业的支配权。
(4)股息率固定,能使公司利用财政杆杠利益。当税前收益(手口除利息)增大时,每一元利润所负担的固定利息和租赁费就会相对减少,这就给每一股普通股带来额外利润,即财务杠杆利益。在资本不变的条件下,公司需要从税前收益中支付利息、优先股息和租赁费,是固定不变的。
(三)优先股对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缺点是:
(1)优先股虽然没有届满期,但公司章程中的一系列规定,又实质上规定了届满日期,使公司每年都必须购进一定百分比的优先股票。
(2)优先股股息必须从税后净收益中支付,较之公司债券则增加了所得税负担;
(四)优先股的分类方法:
(1)按股息是否累积划分有: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2)按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为普通股来划分,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非转换优先股。近年来极受欢迎的优先股是可转换优先股。
(3)按股息是否可以参与公司盈利的分配来划分,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4)按股息是否可以调整来划分,可以分为可调整优先股和非调整优先股;
(5)按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赎回优先股来划分,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与非可赎回优先股。前者是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附有可赎回条款,允许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按约定的条件可以赎回已发行的优先股票;后者是指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赎回的优先股。
四、混合股的概念
混合股是我国初创股票发行市场时出现的一种股票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类股票对普通股也可算作优先股。
(一)混合股的特点是:
(1)在股票持有股东权利方面,这类混合股的股东权利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股份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股东的权利,极不统一,有的股份企业规定股东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而有些股份企业的股东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表决权。
(2)在股票投资收益方面,采取“得息分红加封顶”的作法。分红是在公司的经营有税后盈利时,股东可根据公司的盈利水平参与红利分配;保息是按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来计算股息,并可随利率变动而变动;封项是规定最高的股票投资收益率,即规定股息和红利的总和一般不能超过投资额的15%,也就是说,股票的收益率不能超过15%。
(3)在股票投资的期限方面,采取定期归还或退股自由等作法。有些混合股还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归还投资本金具体的期限;有些混合股采取退股自由的形式,因而改变了股票投资的无期性特点,使之带有定期债券和定期存款的性质。
总之,由于当时股票发行市场本身不规范,这类混合股的股票也没有严格的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没有较好的体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股票发行市场开始走向规范化,这类前期试验性的股票发行类别亦开始向规范化的股票类别发展。
五、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一)概念:有面额股票,是指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载明金额的股票,它是以公司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为其划分的标准,并且其价值随着公司的财产的增减而增减。
(二)特点及意义: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两者之间,只是形式上存在差异,在法律意义上并无差别,有面额股票上的面额,其意义并不明确,它只是不允许以不满面额股票的面值进行发行。如果发行价格超过面值以上时,其面值部分必须转为资本,面额只是作为这样的基准才有意义。然而,随着公积金转入资本而发行新股票(所谓无偿发给),这时对于公司来说,既没有增加资产,同时发行的面额股票的面值与资本总额也不尽一致,所以说面额几乎不具备经济上的意义。
六、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一)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个时期内,如果公司所获盈利不足以分配规定的股利时,日后优先股对往年未付给的股利,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其特点是:股息率固定,且可以累积,持有这种股票可以有一笔稳定的收入。因而对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种优先股最常见,发行比较广泛。
(二)非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因经营不当或其他原因,当年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其所欠的部分,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获利较好的年度予以补发。对于投资者来说,非累积优先股不及累积优先股有利,故认购者不多,发行量也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