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在Java语言中,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那抽象类和接口有什么区别啊?”
大B:“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
大B:“那你先来理解一下抽象类。”
小A心想师兄怎么问我这么简单的问题。“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定义的。”
大B:“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
小A:“好处?”
大B:“嗯哼,对,好处。说说看?”
小A:“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
大B:“嗯。不错。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
小A:“师兄,你这样一讲,我就不是很懂了。”
大B:“没关系,我跟你举个例子先,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大B:“你要知道,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ra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 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小A:“那它都有哪些区别呢?”这回小A可是不敢再把抽象型模式当是个简单的问题了。
大B:“首先,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因为Java不支持多继承 -- 转注)。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 ‘one rule,one place’ 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小A:“嗯,好。下次我遇到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时我一定会特别小心选择的。”
大B其实一开始是看到小A对抽象类和接口的区别不是很看重,也看到他对它们是有一定的理解,但是他还是想挫挫小A的锐气。好让他知道学习编程可是重重要认真,就像做事一样,不得马虎。
大B:“刚才我跟你讲了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
大B:“来,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
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
大B:“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
小A:“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
大B:“可以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
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大B:“你觉得这样做行得通吗?”
小A:“起码我是这样认为的!”
大B:“好,有自信。不错!但是,我还是得和你讲讲你这样做错在哪里了。你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 ISP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
小A这回可是真的“受伤“了,诚心地向师兄请教:“师兄,那你认为应该怎么做会比较好哩?请诣教。”
大B:“呵呵。孺子可教也!好。我跟你讲讲。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
小A还是似懂非懂的样子。大B接着说:
“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 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
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void alarm(); } 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大B:“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 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小A:“这回我是明白了。”
大B还是不是很放心,接着说:“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 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功能)。这其实也是语言的一种的惯用法,这样吧,我把我刚才讲的都总结成几点,你记得时候方便一点,也记得牢一点。1、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2、在abstract class中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 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不同。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关系。4、实现抽象类和接口的类必须实现其中的所有方法。抽象类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接口中则不能有实现方法。5、接口中定义的变量默认是public static final 型,且必须给其初值,所以实现类中不能重新定义,也不能改变其值。6、抽象类中的变量默认是friendly 型,其值可以在子类中重新定义,也可以重新赋值。 7、接口中的方法默认都是public,abstract 类型的。”
小A:“我把这些都记下来,回去一定好好记住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