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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之案”其二《许霆的轻判:媒体与司法的“双输”》

作者:五岳散人

许霆的官司大致算是有了一个结果,被轻判为五年的徒刑。在媒体的报道中,判决一出,当时在法庭上一片惊叹。无期徒刑与五年徒刑之间的落差几乎就是垂直落地动作,旁观者想不惊叹亦不可得。

有人说这是媒体的胜利,更有人说,这是一种媒体的审判,是一种媒体干涉司法的行为。媒体干涉司法是个大罪名,有媒体权利过度延伸并且干扰了司法独立的嫌疑。如果真是如此,媒体实在是罪无可赦的。尤其是很多人举出例子,说明在很多国家里,媒体在案件的报道时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干涉司法。对于此事的注脚,是主审法官说许霆案是特案特办。言下之意,确实是因为受到了舆论的压力。

既然如此,媒体与舆论是不是坐实了干涉司法的罪名?我看这个倒是未必。媒体作为舆论的工具,当然要反映大众舆论的声音。对于社会的热点事件坚持不懈地报道与评论,是媒体先天的职责。所谓舆论压力不仅是先天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须的。这里根本就没有所谓舆论干预司法什么事儿。

那么,为什么会给人以舆论干预司法的感觉?我们知道,独立的司法是不怕任何舆论干预的,就像一个独立的人除了法律的界限外,不会听从别人说什么而改变自己的处世原则。原因就是“独立”两个字。如果反过来看我们的司法,结论如何不难知道。所以,舆论之所以给人以干涉了司法的印象,不是舆论的问题,而是司法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舆论看上去是干涉了司法的独立性,取得了一个能够交代得过去的结果,其实却是一种双输的格局。舆论与媒体输在———改变了结果,但没有改变导致原来那个能够判许霆无期徒刑的原因;司法输在了没有坚持使用现有的、已经生效的法律,而任意改变了法律,“特案特办”正好为司法不独立做了一个注解。

舆论与媒体虽然在这次事件里导致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但大众的关注度始终是有限的,不会有那么多同样的事件进入公众关注的领域。就如同曾经被收容遣送制度吞噬的那么多人之后,才有了一个孙志刚案,才能最终废除了那个制度一样,走到公众领域的事件之前或者之后,都还会有更多的牺牲者。因为导致他们倒霉的原因依然还在,而媒体与舆论的关注,从来都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舆论与媒体没有输到底,只要还有类似的事件,舆论与媒体依然可以发挥自己的力量。长此以往,总是能通过形成的压力让社会有所进步与改变。

而司法之输,则在一个更深远的领域导致了人们对于司法本身的不信任。我们知道,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够告诉人们,如果你如何做了,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种可预期性才能真正有威慑力。一旦人们知道在法律层面上总是有例外发生的时候,司法的可预期性就荡然无存。

这种可预期性的失去,即使最后的结果是正义的,也不过是一件度身订做的衬衫———这个世界上有些人因为有钱或者有其他东西,总是会按照自己的体型而度身订做一些东西,价格总是相当昂贵———没有了可预期性的法律,就是这种度身订做的正义,别人是消费不起的。因为这个代价实在是太高昂了。这里不但有把媒体的监督妖魔化为“干涉司法”的代价,还有丧失了法律的可预期性的代价。有人认为,这次不论怎么说,也算是一种法制的进步,但我不是这么看的。付出了媒体与司法的双重代价后,这个进步根本就是胡扯。

就我而言,判断一个公共事件是不是带来进步只有一个标准:是不是别人也能得到同样的待遇。能,就是进步;不能,就是扯淡。许霆案这种度身订做的正义结果,谁要说是进步的话,不是无知,就是无耻了。 7Q26A/gxgCBPygHQ3gZ6nDqKXxp3b5PElaYz3LCrioYNqp3/8t2YxIb5iCFBJ3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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