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主持下,三鹿已同经销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三鹿破产善后难题受害者权益谁来保障?》
向经销商还款协议惹争议
12月24日,也就是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书送达三鹿集团之后一天,一份有关向三鹿集团经销商还款的新协议,引起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质疑。
石家庄市政府在12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该市政府在河北省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协助“企业”于10月10日筹措3亿元资金,以“商贸公司”名义给每位经销商解决了30%的货款,同时与经销商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于2009年1月10日左右再支付一定比例货款,剩余部分等企业正常生产半年内全部付清。
在得知三鹿集团破产消息后,有数百名经销商到三鹿集团聚集索要货款,并到河北省信访局上访。经河北省和石家庄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12月24日晚,“三鹿工作组”已与经销商达成协议,承诺将于2009年1月10日前,向所有经销商支付30%的货款。如“企业”筹资困难,政府将积极协调给予保证。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依照这一规定,三鹿集团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与经销商达成的协议,承诺能否兑现尚存疑问。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相关法律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前述的10月10日的还款协议在法律上肯定是有效的。但是在12月23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三鹿集团作为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所有破产财产必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所有债权人中按规定顺序清偿,经销商的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性。
不过,专家进一步分析说,如果前述新协议中的付款人“商贸公司”不是破产主体三鹿集团,清偿资金不是来自于破产财产,则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广大问题奶粉受害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申报债权
法院不受理诉讼,三鹿奶粉受害者申报债权遭遇困难,志愿律师呼吁保障众多三鹿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鹿集团)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但是部分三鹿奶粉受害者委托律师公开对破产提出反对,并呼吁保障众多三鹿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2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已经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受理。与此同时,由黎雄兵等八名志愿律师组成的“毒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就此发出一个紧急法律声明,“广大奶粉受害者是三鹿集团的未决债权人,必须严格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
据石家庄市政府发言人、副秘书长王建国透露,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书在12月23日送达三鹿集团,这意味着对三鹿集团不再重组,而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完毕后,三鹿集团作为一个法人实体也将消失。
对此,三鹿奶粉受害者援助律师在声明中表示了反对。他们认为,考虑到广大婴幼儿受害者的长久善后及复杂漫长的赔偿程序,结合三鹿集团强大的产能和市场渠道优势等重组再造潜力,应保留赔偿义务主体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对三鹿集团进行重组。
就在此前一天,三鹿集团在当地政府主持下同经销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一协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也遭到了各界质疑。
受害人主张债权受阻
“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广大奶粉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各方债权人的债权如何赔偿,三鹿集团如何重组等问题,一直是各界关心的焦点。对三鹿集团的重组,重要难题之一正是目前尚不确定的赔偿问题。
今年12月8日,受63名含三聚氰胺三鹿奶粉受害者的委托,“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部分志愿律师,正式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支出约68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91万元。这些受害者还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了对三鹿集团及其原负责人田文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但是,和之前其他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遭遇一样,法院对这些民事索赔案件一概不予受理。政府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承诺,正在主持研究受害者赔偿方案。
据王建国介绍,经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截至10月31日,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中国奶业协会,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王建国所称的前述借款9.02亿元,是目前为止官方正式公开的有关三鹿集团就其问题奶粉赔偿数额的唯一数字。
目前,对于患病婴幼儿治疗的费用,主要是由政府先行支付,或者由相关医院垫付,在支付完这些费用后,其余的用于后续相关赔偿。
如今,三鹿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大问题奶粉受害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申报债权。如果申报无门,则意味着全国数十万之众的奶粉受害者从三鹿集团可能得到的赔偿,仅限于前述9.02亿中支付完目前医疗费用后所剩余部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将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的期限则是从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由法院确定。
按照规定,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是,由于法院不受理相关民事赔偿案件,广大问题奶粉受害者的债权数额无法确定,而且,没有法院的相关裁决文书,他们如何申报债权?曾参与《企业破产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也承认,这确实是个难题。
*在破产清偿中,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否应当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清偿顺序待厘清
志愿律师团在声明中表示,“广大受害者对政府和法院的信任、期盼与等待,并不表明受害者放弃索赔权利,也更不表明免除三鹿集团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义务。”
他们呼吁立即接受相关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在破产管理人接管三鹿集团财产后,所有受害者索赔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债权未经确认的奶粉受害者,可以请求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并据此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受害者债权,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中提存相应份额,以保障实现受害者债权。
对于受害者债权在未来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志愿律师们认为,三鹿集团的经销商、供应商,同属三鹿奶粉的销售者或生产者,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依法应当与三鹿集团一起承担对受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经销商、供应商的债权不能在破产程序中与奶粉受害者同顺序受偿。
同时,由于在本次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负有重大行政责任,应当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不能对抗受害者债权而获得同等顺序清偿。
也就是说,受害者的债权应当优先于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以及三鹿集团欠付的经销商、供应商货款等债权得到清偿。
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分类以及清偿顺序的规定还很粗陋,并无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具体规定。该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李曙光对《财经》记者表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应当享有一定的优先权,至少应当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破产法中的通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已经考虑到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性问题。
>>>结语
石家庄市政府大院抵押了,官员哭了,可谓“斯文扫地”。行政责任他们要承担,当然应该不只是他们要承担,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民事责任的赔偿应该是一个怎样的程序?此类非自然的公共安全事件,难道真的一味地要用公共财政来做后盾?无论如何,公民没有任何义务为不法企业的侵害行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