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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选择:悲剧本来可以避免

*最优选择:亮明警察身份,制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放在此案来看,如果警察在口角升级到肢体冲突,造成有人受伤时就亮明身份,便可以对方扰乱治安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名义,命令对方停止违法行为。此时警察就是在执行公务,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将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正因为警察没有及时亮明身份,履行职责,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演化成一起恶性伤害致人死亡案

《警察应强化职业自觉,弱化拳头意识》

“哈尔滨六警察打死大学生”一案,一经报道便在网上引起关注和热议。前天,一段打架现场

监控录像在网上流传,部分网友看过录像后认为死者林松岭在斗殴中几次主动动手、袭击对方,也有不妥之处。这种声音进而引发了更大争论。拿媒体的话来讲就是:“警察打死人”视频引发网友“分裂”。(昨日《南方都市报》)

只要浏览一下网上跟帖,就会发现众网友在这个案子上确实“分裂”了。这跟既往的“警察打死人”案件,网友几乎一边倒谴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不过,所谓“分裂”正是“人之常情”的正常反应。

但毫无疑问,这次斗殴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悲剧。而据目前有限的信息来看,这个斗殴案也许正好印了“一个巴掌拍不响”的老话。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冷静、克制一些,事态就不致扩大、激化而酿出命案。问题是,为何事态就未能被遏制、控制呢?

此次卷入冲突、斗殴的是六名警察,而且还打死了人,不管怎么说这跟普通的斗殴还是不可同日而语。盖因不管你穿不穿警服,也不管是否表明其警察身份,警察还是警察,参与斗殴就足以引人侧目。这是改变不了的身份和事实。而按通俗的理解,警察是维持秩序的,是遏制暴力事件的,是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是缓和、化解矛盾冲突的,是预防和阻止类似于斗殴、围殴等群体冲突事件的,等等。而且,除非打击犯罪,警察应尽量避免卷入冲突成为当事一方。即使不幸卷入了冲突,警察也理应而且必须具有其职业的角色定位、自觉意识和控制能力。即是说,警察必须时刻具有控制矛盾升级、防范事态恶化的意识和能力。这应是警察的身份和职业特征之一。

此次哈尔滨警察打死人事件,冲突由口角始,而动粗,而追打,而斗殴、群殴,矛盾一步一步升级、激化,终以致人死亡告终。暂时还不知道,作为人民警察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具有缓和、化解矛盾冲突升级、恶化的自觉意识,以及作过何种努力,抑或相反,涉事警察反而激化了矛盾,使冲突升级以致不可收拾。但从最终结果来看,显然其中大有疑问。试想,倘若涉事警察多一点职业自觉,少一点拳头意识,哪怕对方不甚理性,也尽量保持理性和克制,并且采取各种降低冲突、缓和矛盾的做法(如报警、呼吁双方冷静等),设法控制事态的恶化,相信也不致发生致人死亡的不幸。须知,警察大都经过遏制冲突、控制事态恶化的知识和能力的训练。但是,这六名警察并没显示其在这方面与众不同的意识、素养和能力,令人遗憾。当然,如果涉案警察原本就特权思想膨胀,一门心思只考头拳头大,那就没啥好说的了。

要求警察时刻保持较高的职业自觉和控制事态的意识和能力,其前提之一是警察本身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修养。民众尤其不希望的是,在产生矛盾或冲突时,警察毫无身份意识,一味跟民众考拳头硬,这是很危险的。毕竟相对普通百姓而言,警察毫无疑问处于强者地位(如警察身上可能佩枪、警械等)。其实,提高和强化警察的身份意识和责任担当,令其时刻保持职业的清醒,既利于自保也可避免伤害他人,可谓一举两得。

*次优选择:不亮出警察身份,采取正当防卫

如果警察当时选择不亮出身份——事实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那么在冲突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忍让姿态来缓解冲突进一步升级——从视频来看,很多网友也认为警察一开始是在忍让,当林松岭手持“道板”对警察采取更肆无忌惮地袭击时,警察这个时候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在此情形下,如果凭借自己的身手,将使用武力的必要限度止于“制服”,即使造成对方一定的伤害,也是不需负刑事责任的。但遗憾的是,当林松岭被扯掉上衣,转身逃跑时,警察一方却有人追了过去

《哈尔滨打死人的警察是否正当防卫》

作者:陈杰人

10月11日晚22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旁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斗殴事件,一名男青年在事件中死亡。事后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打人的一方为6名现职警察。目前,该6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作为一个一直主张从严监督警察权力的知识分子,我和很多公民一样,在事件被媒体最初报道时,特别是有关文字报道强调“6名警察围殴致死一学生”的时候,我也非常愤怒,不仅感慨于警察的“目无法纪”,更希望当地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不要姑息养奸。

不过,10月15日网上公布的一段视频资料,多少改变了我对这起案件的判断和看法,事实上,很多富有正义感的公民也和我一样,在看完这段视频资料后发生了态度转变。这段视频资料源于事发地门前和室内的监控摄像头,它基本完整地记录了事发的经过。

基于一个法律人的判断,我分析认为,这起事件可能源于死者对警察一方的反复挑衅和伤害,在适度忍让后,警察一方由于无法继续容忍,遂集体还击,导致死者的死亡。

现在需要司法机关调查清楚的情况大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死者的死因,到底是直接源于殴打致死,还是殴打诱发其他病因致死;二,在事发过程中,死者对警察的袭击和挑衅到底到了何种程度,比如他对警察的伤害程度和后果、当时他的言行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强度、在死者脱离警察围殴后是意欲逃跑还是想继续寻找更厉害的凶器还击,等等。这些事实,是认定警察行为性质的关键因素。

首先可以认定的是,在警察围殴死者的那一刻之前,警察的行为首先是克制,表现出警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大局意识,如果死者的袭击行为过于激烈(比如录像资料所显示的他拣起地上的硬物砸警察),那么,警察基于制止死者继续进行不法伤害行为而进行的适度殴打,也可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里需要厘清的一个事实是,在最后关头警察围殴死者的几秒钟当中,即便有警察动手打了一两下,也不能简单因为有死人后果就认定他有杀人的故意,而应该理解为正当防卫行为或者防卫过当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关键因素在于死者在袭击警察过程中行为所表现出的袭击力度、言语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殴打警察的手法及部位。至少从录像资料中可以看到,他对警察的袭击还是比较凶狠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在死者脱离警察围殴后逃跑的时候,如果他是基于对警察方集体力量的害怕而逃跑,那么,其中一个警察的追击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当成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如果死者逃跑的目的是继续寻找更强大的力量或者武器来袭击,那么,追击者基于制止死者可能发生的后续袭击而适度追击阻止,仍然是正当防卫行为。

在处理和评价本案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千万不要以为这起案件是“警察打死人”,就简单地将对警察队伍平时一些不良习气和作风的怨恨转嫁到这起案件的当时警察,切忌在情况未明时对当事警察口诛笔伐进行舆论审判。

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在这起案件中,警察方仅仅是作为普通公民前往酒吧消费,他们没穿警服,也没以警察的名义办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受到殴打的大部分时间里,警察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和回避态度,他们不希望矛盾激化的愿望很明显。因此,对这起案件中的警察,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都应当以普通公民身份对待他们,千万不能给他们加上不应有的义务。在注意这一点的同时,也一定要防止办案单位对当事警察的袒护。

第二,作为一个在外消费的公民,警察首先也是人。他们有人的七情六欲,也有依法维护自己普通公民权益的权利。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任何公民都有的权利,并没有将警察排除在外。因此,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就应当认定其为正当防卫。不能因为当事人是警察就否定或者限制他们的正当防卫权利。

第三,本案毕竟涉及警察,考虑到公众对警察队伍的一些积怨,这起案件是否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将比普通的案件更受人关注。因为,人们有理由怀疑办案警察是否会对当时警察“官官相护”,因此,要想使本案的处理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最好的办法,就是适时、全程公布真相,比如这段录像资料,还有其他证据材料、调查所获得的当时当事人双方的言行实际情况、双方伤情,等等。只有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人们就会有一个公正的判断。

我相信,通过公开案情、公正执法,不仅这起案件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处置,还能通过这起案件教育广大公民,让大家认识到什么是正当防卫,认识到非法侵害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化坏事为好事,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促进法治进步。

*最差选择:“暴怒”之下的故意伤害

看过影片《七宗罪》的网友应该对结尾那一幕印象深刻:本来勇敢、果断的Mills警官与“七宗罪”毫不相干,但最后他在罪犯的“引导”下,以自己的行为“暴怒”(七宗罪之一)成全了凶手的“伟大杰作”。很有可能,哈尔滨这起伤害致死案件中,警察追出去殴打林松岭正是因为“暴怒”而犯下了罪——这一最差的选择,偏偏让这几个据称“平素表现良好”的警察选中了……

《给哈尔滨打死人的警察说话的机会》

作者:五岳散人

真相不易得。哈尔滨六警察打死大学生一事被曝光后,如果第一时间看了初期公布的录像的话,完全可以得出一个很简单的结论:警察过度使用了暴力,完全是强力机构中的败类无法无天。如果这两天再看不是“洁本”的录像,可能会得出这么个结论:打人者确实过度使用了暴力,但也有外界的刺激。虽然打死人肯定是违反了国法,其中确实有可商榷处。

到底那个是真相?老实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从某个绝对的标准而言,只要是打死人肯定是犯法,尤其是作为执法人员,经过专业的训练与法治教育还出此重手,肯定不会因为这个“全本”录像的出现而有所改变。不过,这倒是让我想起了一段美国往事。

当年闹得沸沸扬扬、并且引致全美黑人骚乱的警察殴打黑人、最终被无罪开释的案件,也是第一次在电视上放映的时候,就导致所有的愤怒都集中在警察的身上。但是,在庭审的时候,警方的辩护律师把录像带详细的播放、并且指出对方有面对正常执法人员有攻击与不听从指挥的行为后,整个案子的性质就改变了,最终的结果虽然导致了大规模的骚乱,但作为一个旁观者所能理解的角度看,美国的法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他们用证据说话,并且是让每个人都充分做了表达。

无可否认的是,在这些年里,我们这里的执法人员形象确实有些青面獠牙了。不论是警察还是城管,都一次一次的被质疑其职务行为中掺杂了大量的非必要的暴力。以至于从孙志刚事件开始,只要出现这种事,归咎于具有强制力的执法人员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这个从大概率上说,确实是有道理的。

有司也注意到这种民意,所以在处理这种已经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上,显得颇为雷厉风行。这次事件官方表态之快、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及时,都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看来事情得到很大的重视。这是民间民意对于某些部门的舆论压力起到了作用的明证,而且我们也应该欣喜于这种进步。

但是,不知道诸位注意了没有,始终是媒体在报道受害者一方的说法,警察方面至今没有出来说明他们对此事件的详细描述。作为事件的两方,只有一方的说法未免有些荒唐。而全本录像的流出,更证明了另外一种荒唐。

在我看来,有司总是在两个极端状态之间游走。很多时候,他们希望把事情用强制的手法解决掉,根本不考虑民意与真相、正义;而当想解决问题的时候,又不能站出来主动的述说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就像历史上很多始终高高在上的机构一样,要不就是连道路以目都是不允许的,要不就是曲己从人、摆出一付爱民如子的样子,什么委屈都自己扛。

看上去后一种态度似乎更可取,其实并不是如此。因为无论是前一种还是后一种,都是没有在法治范畴之内的态度,都是一种管理者的态度,虽然仁政比暴政好,但一个是施加、一个是强加,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谁知道什么时候施加的仁政就会成为暴政?你有这个仁政永远不变的把握么?反正我是没有的。

上面我说了,此事的真相我现在不好判断,能够让我们知道真相的是,除了这些证据外,犯罪嫌疑人也能述说他的看法。法律不因为触犯者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不论是包庇还是抛出有犯罪嫌疑的执法人员——才能说得上是真正的进步。 D/N4r8R+RvgY84fPb94sM3FrdU29gfnYva/1IVI1xqnuZhG5Uv/jQPsqg228Zv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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