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守纪,遵守秩序是上海人的基本观念。上海是我国法制观念最强的城市。即使在旧上海,也很少有欺行霸市之徒。因为当时的商人多是移民,且有外国帝国主义的高压控制。既然大家都是外来的,都没有可依仗的传统势力,那就只好各凭本事吃饭,大家都应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因此,上海商人比较遵守商德、法规,这一经商意识沿袭至今。
上海人不做违法的生意,这虽不能说是绝对的,起码是大多数上海商人的共识。所以,与上海人做生意时,应该遵纪守法,按规矩办事,否则你就会失去他们的信任和合作。
1.上海人的守约精神
记得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有这样一则有事:一位女士将一个金戒指掉到路边的阴沟里,那阴沟的水很脏,当然也很臭根本看不清,那女的一手捂鼻子,一手在脏水中摸索,最后还是没能找到戒指,只好忍痛割爱,径自走了。一边看热闹的人一哄而上,个个欲伸手去摸。有人便提议,大家按先后顺序,每人抓三下,谁抓中戒指归谁,抓不中走人,排队到最后,轮到的时候再抓,于是路边排起了长队。“这就是上海人!”按照我们国人的想法不要就走人,要的话干脆干上一架,谁有实力谁就拥有“开采权”。一个摸三下,真是玩小孩子过家家。其实这点正是上海人先进的地方,上海人有了平等概念,用机会均等的方法处理和解决问题。只有如此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上海是我国法制观念最强的城市。即使在旧上海,也很少有欺行霸市之徒。因为当时的商人多是移民,且有外国帝国主义的高压控制。既然大家都是外来的,都没有可依仗的传统势力,那就只好凭自己本事吃饭,大家都应遵循相同的规则。因此,上海商人比较遵守商德、法规,这一经商意识沿袭至今。
上海大学教授朱学勤谈到,在20世纪80年代,有一次,在广州的一个朋友说不想和上海人做生意,愿意和北京人做生意。10年后,生意人普遍的感觉是愿意跟上海人做生意,他们说,跟上海人做生意开始谈很难,但是谈好以后,上海人的履约程度高。这就是现代契约精神,在上海这个城市又重新破土出芽,而且得到了乡土中国其他人公正的评价。
因为守法守纪,上海人是非常理性的,做事要求有根据,有理由,以理为辩别是非的标准,他们契约意识强,重合同这源自商业传统的熏陶。上海现代商业历史长,尤其是西方数百年商业传统对上海深刻影响,使得上海商人形成了凡事讲求公平合理、追求合理的心理素质,因此,他们较为重视合同契约。在商业行为中,要求有一套维持共同活动的规范,这使得上海商人遵从约定俗成的商业规范和商业伦理。
长期的职业训练和商业历练,使得法制观念和契约意识深入人心,内化为上海商人的基本素质和自觉意识。有一年大雾笼罩黄浦江,早上许多职工从浦东摆渡到浦西去上班,因为抢着过江,结果发生混乱,踩死了13个人。这件事如果发生在现在,许多年轻人都会觉得不可思议。且不评判这件事的具体意义,也不说这里面也可能有怕扣除奖金等个人利益,从文化观念上看,制约上海人的主要还是一种遵守契约的精神,他们觉得既然拿工资就应该准时上班,不能因为外界因素就随便缺席迟到。一般来说,上海职工中借口客观理由而上班缺席迟到也不是没有,但一般而言不受同情。
长此以往,上海商人形成了追求合理化、追求平等与规范的观念。上海商人的这种观念,使得今天的上海成为一座极具理性的城市。上海城市管理的特点之一就是热衷于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办法措施。如果遇到什么新情况,上海人的倾向是立即制定管理办法,而市民也基本服从管理,如贯彻新的计量法,将斤、两改为克、公斤,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海几乎每个商店、菜场都做到了。
上海商人不做违法的生意,这虽不能说是绝对的,起码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在刚刚改革开放的那些年,沿海不少地方走私盛行,黑市猖獗,但上海人参与者并不多。在有些南方人看来,不违法难赚大钱是其做生意的诀窍,造假卖假、偷漏税款等频频发生,但上海人做这种事不多。上海人是生意场上的“正人君子”,不做偷鸡摸狗之事,甚至连“擦边球”都不打。与上海人做生意时,应该遵纪守法,按规矩办事,否则你就会失去他们的信任和合作。
在上海的传统商人那里,也少有欺行霸市之徒,他们都在约定俗成的规范下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换句话说,上海商人的行为都是可以摆在桌面上的。
在日常生活中,凡是人多拥挤的地方,上海人是最有秩序感的,先来后到,按秩序排队,而对夹塞者给予冷眼并共驱之,如此等等,在上海,无论干什么,都有着约定俗成的规矩,必须按规矩办事,否则,则招致冷遇,而这种规矩感是从上到下人人共知的,如不明白,随便一问,即可得知答案。
因为守法守纪,上海商人是非常理性的,做事要求有理有据,他们契约意识强,重合同。
上海商人注意规矩,注重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因此,外商来沪洽谈时,往往成功率较高,外商一般认为,同精明的对手合作好处大,与上海商人谈判成功比较困难,但一旦谈判达成,因合同规范,细节考虑周到,因而成功率高,统计显示,上海外资企业成功率高达98%,遥居全国之首,80年代末,连续三年的全国“十佳”合资企业评选,上海均占半数。
谈判,必须按照一般谈判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如选择地点,确定谈判议题,谈判的等级,如此等等,必须按约定俗成的规矩进行。
上海人法制观念强,契约合同的概念也在外商熏陶下有相当强烈的意识,与上海商人做生意,要认定合同签了以后,双方都是生意场上的正人君子,一切依合同办。上海商人重法制、重契约的意识接近西方人,在与上海商人做生意时,可以拿出台湾企业与外国人做生意的那一套,反而比讲人情、套关系有用。
与上海商人合作,必须签订合同,而且合同必须清楚明白,面面俱到,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后果都要有清楚的估计,并有合理的对策,而合同的制订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行业规定及当地政府的各种规定,不能够产生因可预见的主客观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状况。
上海商人做生意时,认真履行合同,一旦签订了合同,如无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上海商人大多会严格按合同办事,决不含糊。签定合同有如下的一些特色:
(1)合同是做生意一般不能少的,它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
(2)合同签订内容全面,表述精确。特别对双方的责任、义务必须要有清楚的表述。
(3)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尽可能考虑并有相应的对策条文。
(4)讲究合同的合法性,认为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合作双方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够产生因可预见的主客观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状况。
2.守约的诚信
什么是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通俗地表述,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有章必循,有诺必践;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哲人的“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民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都极言诚信的重要。几千年来,“一诺千金”的佳话不绝于史,广为流传。
上海人的重信守约是有口皆碑的,虽然他们精明,但上海人守约意识强,从这方面也反映出诚信的一面。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在谈判中千方百计讨价还价,因为合同不签订是你的权利,但一旦签订就要自己承担责任。
信用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如果商人没有了信用,就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会带来经济秩序的混乱。
在瑞典,如果你手机欠费不缴,你所付出的代价可不仅仅是停机。两次催款之后还不交钱,法院的传单就到了。更重要的是,机主的名字将在商业信用信息中心记录在案,今后上不了任何手机网,要想从银行贷款买房买车也将更加困难。
信誉是商人自己日积月累建立起来的。有人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某商人在自己资金充裕之际却向银行借贷,他之所以借钱是为了树立信誉,借到的钱,实际上他从未运用过,只等借款一到期,他便立即前往银行还钱。此后,随着营业规模扩大,当他真正需要资金,向银行借款便易如反掌。因为他有了信誉。
上海老板一个签名就能贷款几千万。握有这种“金笔”的上海老板,到银行贷款可以不需办理担保、抵押手续,签个名就行。银行为什么信任他们,就是因为他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信誉。
诚信是生意圈中最核心的游戏规则,如果大家共同遵守,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和节约成本。
李嘉诚总结过他的成功经验:做生意要以诚待人,不能投机取巧。一生之中,最重要的是守信。我现在就算再有多十倍的资金也是不足以应付那么多的生意,而且很多是别人主动找我的,这些都是因为我守信。
人非圣贤,谁能无过。李嘉诚创业初期也曾有过严重失误。那时,李嘉诚因资金不足无法雇到技术熟练的工人,迫不得已,他只好把一些只经过简单培训的工人当作熟练工使用,结果产品的质量极为粗劣,很多客户前来退货,要求赔偿。原料商闻讯也扬言停止供应原料,银行这时也派人来催贷款。李嘉诚的塑胶厂一下子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困境。
焦头烂额的李嘉诚不得不一一拜访银行、原料商、客户,负荆请罪,希求原谅。关键时刻,还是李嘉诚的一贯诚信挽救了他。人们宽容地接受了他的道歉,大度地原谅了他的过错,李嘉诚有惊无险地渡过了这次难关。
3.一诺千金,信守签定的协议
复旦大学教授陈思和认为,外地人不愿意和上海人做生意,主要是指上海人小气、精明,但是上海人履约程度高,他们守规矩,法制观念强,不像北方有些地方的人,喝起酒来就乱侃胡吹,听上去很热情,过后什么都忘了,说话算数的约束很差。杨东平认为,上海人的精明有进取和退守的两个方面。前者以智取胜,知大局求大利;后者算小账图小利。
如何才能做到信守签定的协议呢?上海人认为:
(1)协议、谅解和程序的差异。如果一个商人对谈生意协议、谅解备忘录和程序三者之间的差异并无了解,那么这个商人是很失败的。
将这三个概念的定义应该是清清楚楚。从实用的观点看来,我们应当把程序作为做某些事情的方法;谅解应当表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协议则成为对双方接受对方条件的最终承诺。你可能为之感到纳闷,这样做的差异有多大呢?交易不就是交易吗,何必明察秋毫?仅仅达成一项协议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当双方都有最好的意向时,协议也会因某些原因而终止。之所以会出现终止,是因为那些负责执行协议的人对当时协议签订时双方的共同观点、态度和背景一无所知。再就是因为任何一方都不知道如何使协议运转起来,或者不懂得怎样证明它在运转还是没有执行运转。
(2)关于协议备忘录的警告。要记起谈生意中的所有事件是不可能的,因为常要详细记住的东西太多了,所以上海商人会随时记笔记,在对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会把要点记录在案。最重要的记录就是协议备忘录,它是对所达成协议的重要条件的书面记载,它由双方签字并成为正式合同的基础。只有在所有本质性问题全部解决在备忘录成文和签字之后,会议才告结束。自己写备忘录要比让另一方写好,谁写对谁有利。他可以表达他的协议概念,他可能解释意图,遣词造句以反映他对讨论的理解。问题不是一方利用另一方或者为对方设置一些法律陷阱,它只是一方按自己的方式来安排协议的各个方面,而不是把它留给对手。
上海人在签订协议时会记录所有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做到互相参照,以便让起草最终合同的人不致产生歧义和混淆。如有可能,还要对那些已经讨论过的工作、条件和规格做具体而详尽的描述,包括具有重要意义的价格、交货、保证和质量标准这类问题。
上海人谈生意时,不会惧怕将任何细节留给合同起草人。一份好的备忘录只是规定双方的意向和协议的主要条件,但不是细节。上海人对每一个对手都很认真,他们尽可能弄清细节。如果不喜欢那些措词,他们会动手重写。直到它能反映出他们所理解的一致意见。如果要改变主意的话,上海商人会毫不犹豫地改变它,不受拘束,就是到最后一分钟,他们也同样有变的可能。
(3)“分块缔约”战术。上海人比较保守,对于没有把握的事情,他们决不会轻意出手。但当与对手就所有问题无法达到一致时,上海人又很灵活,他们会采用分块缔约战术。就低风险事情先达成协议,而把困难的问题留待以后慢慢商量。等过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双方均感满意时再处理难度较高些的问题。
“分块缔约”给人以时间来摸清对方的意图,而不致造成太多的伤害。建立信任需要时间,互相不熟悉的买卖双方在对所有问题承担义务方面是心存疑虑的。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把问题分解成若干部分。然后让协议的内容只限于这些较小的事情上。例如,一个特权授予人可能希望找人来管理,有一个候选人似乎符合条件,那么可以同他达成一项协议,也可以按地理区域、产品系列或者服务中心安排来分割。
(4)零打碎敲的协议与一揽子协议。法国人认为谈生意应先从原始协议开始。上海人则倾向于先从一个事实一个事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协议开始,最后签约。这两种办法各有优缺点。零打碎敲的讨价还价可逐步建立信任并能使双方对整个情况有种更好的印象,他们能了解双方的需求和重点。一步一步地询问可以揭开各方都希望避开的风险区,当能拿到详细费用资料和双方分歧不太大时,一步步讨价还价效果最佳。
在上海商人看来,一份协议只有达成后才有效力。如果一个人在原则上同意,那么他不必对每一部分都同意;如果一个人同意一部分,那么他不必整个全部都同意。有些人因觉得对某个问题的不诚实会小看自己,一旦在某一点上有了承诺如再后退便有些窘迫,这点大可不必。在谈生意中各部分的总和并不等于全部。只有在我们握手时才算成交而不是在这之前。
4.合同就是一种保障
合同就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书。只要不违法,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毁约在上海人看来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行为,合同一经签订,无论发生什么问题,都应该遵守。
上海人之所以成功,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一旦签订了合同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和风险也要自己承担。
所以,他们在谈判中非常讲究谈判艺术,千方百计地讨价还价。因为合同不签订是你的权利,但一旦签订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高级商务极为讲究信誉,信誉就是市场。极高的商业信誉对上海人事业发达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毕竟守信是最有远见的“理性算计”。
在这一点上,相信对我们当今的生意人一定会有所教益。守信遵约的商人越多,社会经济就越会向有文化的方向发展。
曾经有一位出口商王先生与某上海商人签订了1万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王先生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万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上海商人拒绝收货。出口商王先生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上海商人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上海商人10多万RMB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此事看来似乎是上海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也不要。事实不是那么简单。首先因为上海人极为注重合同。上海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
首先,上海人对合同如此重视,与上海的历史文化和上海人的性格有关。上海自1843年开埠以来,在与西方商人的竞争过程中,也学到了它们的法律意识与平等意识。上海人性格精明,但精在明处,他们“自私”虽然是建立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基础,但他们也不损人。
可以说是利己但不损人,与一般所认识的自私是有区别的。
其次,上海人精于经商,深谙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他们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
上例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那位出口商交付的却是每罐150克,虽然重量多了50克,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王先生的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根据中国法律是重大违反合同;因此,上海商人此举是站得住脚的。按国际惯例,上海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
上述案例中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上海商人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上海商人也不会接受,因为这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有可能使销售渠道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最后,本情况的发生还有可能会给买方上海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上海进口商所在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每罐100克的,而实际到货是每罐150克的,其进口重量比进口许可重量多了50%,很可能遭到进口国有关部门的质疑,甚至会被怀疑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多报少是要受到追究责任和罚款的。
由此可见,合同是买卖的极为重要的要件,违反合同规定,对买卖双方都会产生严重后果。上海人深知其要害,故强调要守约。
在上海生意经中,合同和公司也是商品,只要能获利,连自己的公司也会卖掉。
事实上,合同不仅受上海人重视,而且成为世界各国商业活动普遍重视之事。所谓合同,即通过交易的洽谈,一方的实盘被另一方有效地接受后,合同就告成立。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就成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有关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合同。上海商人的成功就与“重合同”有关。
在上海商人看来,生意是一种激烈的竞争,而且竞争中方式方法很多很多,使人防不胜防。但是,不管怎样谈生意都要以诚相待。谈生意这一过程绝不是胁迫的代词。谈生意的协议是靠生意者的双方信守来保证的,谈生意者要同时兼顾自己与对方的利益。
美国前国务卿、著名谈生意家基辛格就说过:“在外行人眼里,外交家是狡诈的。而明智的外交家相当清楚,决不能愚弄对方。从长远的观点看,可靠和公平是一笔重要的资产。”
5.商场如战场,决不允许任何漏洞出现
信誉和承诺,是上海商人经商成功的主要原因,因为他们知道总有些商人想着“鬼主意”,想钻空子,走歪道,从而给合作的另一方造成一些难题,以便占小便宜。为此上海人力争经商时要把该防范问题都跃然纸上,坚决堵住这种漏洞发生。
一天,在美国当律师的上海人潘赞明接到一个电话,有人想咨询一下关于合同法,可潘律师手头正忙,也就没有答应对方。其实,藤田手头正忙,就没有答应对方。
“无论如何请您抽出一点时间。”对方恳求道。
“抱歉,我实在没空。”潘律师婉言谢绝。
“那好吧,每谈一小时,给您奉上酬金100美元。”对方开了价,如此诚恳的态度使潘赞明很难为情,这说明定有要事。
“好吧,那就给你30分钟。”
吉姆君是美国一家大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与中国一家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现在需要一名监视中国公司是否守约的监督人,一月付1000美元,请潘赞明给推荐一合适人选。吉姆君拿出公司老板给潘赞明先生的信:“因为您是中国人的朋友,所以您介绍的监督员一定可靠。”之后,吉姆君又拿出了该公司同中国公司的合作协议。
潘赞明看完后,不觉笑了起来。从美国人眼里看来,这也许是一份完满的协议,而在上海人看来,则是一份漏洞百出、暗算人的合同。于是,潘赞明不仅给吉姆指出了该合同的漏洞,而且介绍了一位可靠的监督员。这个人几乎不干什么工作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每月1000美元的收入。尽管如此,吉姆君也是非常满意的。因为他不仅及早发现了合同的漏洞,而且找到了一名合适的监督员。否则,一旦中国公司钻其漏洞,岂不悔之晚矣!
这则故事告诉人们这样一个事实:上海人在订立合同时谨小慎微,绞尽脑汁,决不许出现任何漏洞。商场就是战场,实行商业操作中,我们和别人签一个即使很小的合同时,也不能大意,否则很容易被对方钻空子。
现在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案件太多了,很大一部分源于合同纠纷,要么是合同模糊,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不清楚,要么就是合同的一方故意钻空子,因为合同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一揽无余。为此,上海人要求积累广博的社会经验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在签合同时一定不能粗心大意,一切条款要对反复考虑,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分析透彻。否则,打官司可是一件费力费时又费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