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是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重要论点,这是他的绝对君主制的立足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对君主制被抬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以至于它的权力在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说“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间的一切东西,达到了人们无法想象的程度,甚至连约束无限神祇的誓约都无法局限它。这个基础一旦崩溃,他的整个结构便会随之倒塌,政府就只能照旧由那些用自己的理性结合成社会的人们通过计议和同意而组成。为了证明这个重要论点,他告诉我们说:“人们生来就隶属于他们的父母”,因此不能够自由。他把来自于父母的这种威权叫做“王权”“父权”或“父亲身份的权利”。在这样一本决定君主的威权和臣民的服从的著作中,我们总以为他会在开头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是父权。虽然在他的其他论文中,他告诉我们,“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被限制的”,并没有对之加以限制,但我们认为应该给它下一个定义,至少他应该作这样一个说明,使得我们在他的著作中见到“父亲身份”或“父权”之类的字眼时,可以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原本指望在他的《先祖论》第一章中就能找到这种说明,可是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首先对帝王的神秘表示了敬意。其次,他对那些他准备批判和摧毁的“本国或其他任何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表示了赞美。第三,对那些在这个问题上眼光不如他看得那样深远的学者们行礼。在这之后,他便向贝拉民发动攻击,随着胜利的到来,他所说的“父权”也就毫无疑问地树立起来了。由于贝拉民已经承认自己被打垮了,大局已定,也就不需要再兴师动众了;所以,在他完成了这件事情以后,我再没有见他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说明,也没有见他搜集过任何论据来证明他的见解,而是随心所欲地对我们讲述所谓“父亲身份”这种奇怪而专横的幽灵的故事,并说谁能够捉住这个幽灵,谁就能立即获得整个帝国和无限的绝对权力。他极力使我们相信,这种父权怎样开始于亚当,并且不断延续,在整个先祖时期使世界安宁无事;洪水时代时,它跟着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走出方舟,扶植并支持了人世间的一切君王;以色列人在埃及被奴役的时候,可怜的父权遭到压抑,最后总算“上帝赐予以色列人以诸王,才在父权政治中重新确立了一脉相承的权利”,这是一种古老而重要的权利。这是他在书的第15页到第19页所作的叙述。接下来“为了确证王权的自然权利”,他用一种不完整的理由驳斥了一个反对的观点,克服了一两个困难,就结束了第一章。上帝说,“尊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而我们的作者在书中却仅仅只引用其一半,因为“你的母亲”对他达到目的没有多大用处,他就干脆把它省略掉了。我把他这种断章取义的引证称为不完整的理由,希望这样说不是出口伤人。关于这一点,在别的地方再细谈吧。
7.我以为我们的作者对于写作这类性质的论著并不是那样生疏,对于要讨论的问题也不是那样漫不经心,然而他竟由于大意而犯了他在自己的著作《混合君主制的无政府状态》一书中反对罕敦先生时指出的那个错误,他说:“我责备作者的地方首先是对于君主制他并不曾给过我们任何一般的定义或说明,因为依照方法论的规则,他应该先下个定义。”依照方法论的同样规则,罗伯特爵士大可不必先告诉我们谁有父权,并就此大发一通议论,而是应该先告诉我们,他所说的“父亲身份”或“父亲的威权”究竟是什么。但是,如果他将整套理论的草图描绘成他自己想象中的宏伟形式再交给我们,也许他就会发觉这个“父亲的威权”,这个父亲和君王的权力(他把两者混为一谈)会显出十分奇怪和可怕的模样,这种形象与儿童们想象中的父母或臣民们想象中的君王很不一样。所以,他像一个小心翼翼的医生那样,要给病人吞服一些苦味的或有腐蚀性的药水时,会把它和大量可以冲淡它的东西掺在一起,使病人在吞服那些被稀释了的药物时不致有多大感觉,也不致引起恶心。
8.现在让我们努力找寻一下,看看那些散见于他的著作各处的关于“父亲的威权”的说明都讲了什么。当他最初讲到亚当具有父权的时候,他说:“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不独是亚当,就连后继的先祖们,也对他们的子孙享有王权。”“亚当通过神命而得到的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力,以及其后的先祖们通过下传给他们的权利而享有的此种权力,与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统治权是同样广泛的。”“他掌握生杀之权、宣战媾和之权。”“亚当和先祖们具有生杀的绝对权力。”“君王们根据亲权继承行使最高权限。”“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那么就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众人之主。”“一个家庭的父亲只凭自己的意志即可进行统治,而无需依据其他任何法律。”“君主的地位优于法律。”“在《撒母耳书》中,君王的无限管辖权已被充分地说明。”“君王高于法律。”为了上述目的,请再看看我们的作者借波丹的话发表出来的许许多多的其他言语:“毫无疑义,对于君主的一切法律、特权和授予,如果继位的君主不以明确的形式表示同意或不以容忍的形式进行批准,那就只能在原来的君主在世时发生效力,特权尤其是这样。”“当君王忙于战争,或为公务所羁,无法使每个个人都和他本人接触,以便请示他的意志和愿望时,就有必要创立法律,使每个臣民都可以从法律的内容中知道他们君主的愿望,这就是君王制定法律的原因。”“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中,君王必须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个完善的王国,即君王依照其个人意志进行统治的王国。”“不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不会也不可能缩小君王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而得到的统治其人民的一般权力。”“亚当是他的家族里的父亲、君王和主人;在最初,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臣民、一个仆人或是一个奴隶,都是一回事。父亲有权力处理或出卖他的儿女或奴仆,因此我们看到《圣经》上在最初统计货物时,男仆和女仆是被当做所有者的财物和资产来计算的,就像其他的货物一样。”“上帝授予父亲一项权力和自由,使他可以把支配子女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因此我们发现,在人类历史初期,出卖和赠予儿女的风气颇为盛行;我们也看到古代经常流行阉割或使人成为阉宦的事情,便是因为人们把他们的奴仆当做一种占有物和继承品,就如同其他货物一样。”“法律不过是至高无上的父权者的意志。”“上帝规定亚当的最高权力应该是无限制的,权力范围与基于他意志而做出的一切行为一样广大;亚当是这样,其他一切拥有最高权力的人们也是这样。”
9.我之所以引用我们的作者自己说的这些话来烦扰读者,是因为从那之中可以看到散见于他著作中的他对于自己所谓的“父亲的威权”的说明。他认为这种威权最初被授予给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利”,在我们的作者看来,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由此,一个父亲或一位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享有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因此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或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拥有者,他们全都是他的奴隶,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10.我们的作者既然交给亚当那样庞大的权力,并将君主的一切统治和权力建立在这个假设之上,我们就有理由希望他用明白、确凿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当的可靠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人们既然被剥夺了一切,那么他们在奴隶处境下,理应得到关于“奴隶制是必要的”这种说法的确实证明,以便使他们心悦诚服,从而平静地屈服于他们的统治者所拥有的对他们的绝对统治权;否则,我们的作者建立这样一种无限权力,它除了谄媚人们天生的虚荣心和野心外还会有什么好处,或者有什么好处的借口呢?
更何况这种虚荣心和野心特别容易随着权力的掌握而增长。如果对那些因为取得了同族人们的同意,已经在很大但有限的程度上爬上了权力阶梯的人们进行劝说,使他们相信由于他们得到了应被给予的那部分,便有权得到没有给予他们的一切,从而可以凭借他们多于别人的权力随意行动,他们就会被引诱去做一些既无益于他们自己,也不利于受他们管辖的人们的事情,其结果便只是带来极大的祸害。
11.既然我们的作者将亚当的主权作为建立他的强大的绝对君主制理论的坚固基础,那么我预期他在《先祖论》一书中,必然会提出这种根本道义所需要的一切论据来得出和证明他的这一主要假设;我还预期他必然会在这件关系重大的事情上拿出充分理由来支持他自己对于这一假设的信心。但是,在他的全篇论文中,我仍然找不到任何这样的东西;他把事情当做理所当然的,从而不加证明,以致当我仔细读完这篇论文,发现那么大的一个结构却建立在这样一个简单假设的基础之上时,我几乎无法相信我自己;在他这篇以驳倒人类“天赋自由”这一“谬误原则”自诩的论文中,他只以“亚当的威权”这一简单假设来立论,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对其进行论证,这实在令人难以相信。他竟然还能满怀信心地说:“亚当享有王权”,“绝对的统治权和掌管生杀之权”,“一个普遍的君主制”,“生杀的绝对权力”。
他时常作出这样的肯定,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他的《先祖论》的全篇论文中,我却找不到任何一个他自认为较充分的理由可以作为他建立政府的巨大基础,也找不到任何一种看起来像是论证的东西,有的只是这些话,如:“为确证王权的这种自然权利,我们发现在《十诫》中那教人服从君主的法规,是用这样的词句来表达的:‘尊敬你的父亲’,似乎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父亲的。”那么,我为什么不能同样地说,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是用“尊敬你的母亲”这样的词句来表达的,似乎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母亲的呢?罗伯特爵士所用的论证既可适用于父亲,也可适用于母亲,不过关于这一层,还是等到适当的地方再详细地说吧。
12.在这里我所注意到的是,在本书的第一章或其余各章中,我们的作者用来证明他的主要原则“亚当的绝对权力”所说的全部话语,就只有以上提过的那些,可是他却好像已经用确凿的证明把这件事处理妥善了一样,接着就用“根据从《圣经》的权威中所得到的证据和理由”这些字眼开始了他的第二章。我承认,有关亚当的主权的“证据和理由”到底在什么地方,除了上面提到的“尊敬你的父亲”之外,我的确找不出来其他任何说法,除非把他所说的“在这些话中,我们看到一种明白的自认(即贝拉民的自认),承认神创造了人,使他成为其后裔的君主”当做是从《圣经》中取得的证据和理由,或当做是任何一种证据来看待,但他紧跟着又使用一种新的推论法,由此得出结论:“的确,亚当的王权”已经充分地落实到他身上了。
13.如果除了屡屡重复(在某些人看来这种做法就是论证)之外,我们的作者在哪一章里或在全篇论文的任何地方,对于“亚当的王权”还提出过任何其他证明的话,我要求任何人替他把位置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使我能确知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疏忽。但如果找不到这样的论证的话,我恳求那些对该书大捧特捧的人们考虑一下,看看他们是否已经给世人以理由来怀疑他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之所以坚决赞扬无法确认是否用理性来著书拥护这一学说的任何作者,并非由于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出自与利害有关的别的原因。但是我相信,他们不能指望那些有理性的和客观的人,会因为他们的这位大学者在一篇为了树立“亚当的绝对君权”、反对人类的“自然自由”而故意发表的论著中,只是说了如此少的几句话来作为证明,就会转过来同意他们的意见。相反,他们倒可以由此很自然地得出一个结论,即根本没有什么东西可说。
14.由于我们的作者在《论〈君主的自然权〉》那篇论文中只有寥寥数语,不肯多说,因此为了弄清他的全部意思,我不惜使用一切力量,找到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的评论》等著作作为参考,看看他在与别人辩论时,是否曾使用过任何论证来支持他的“亚当的主权”这一珍爱教义。在他的《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我认为他已经把他在各种著作中的任何地方曾经用到过的全部论证都具体而微地拿了出来,他的这些话是:“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肉来造出女人,如果一切人类都是作为他们的一部分由他们两人生殖繁衍下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不仅是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儿女的统治权,还让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那么,只要亚当生存一天,如果没有得到他的赐予、让与或许可,便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在这儿,我们就能看到他对其主张的“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所作的全部论证了。这些论证散见于他的下列论文中:《上帝创造亚当》《上帝给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和《亚当作为父亲对于其儿女的统治权》等。对于这一切,我将专门加以论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