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分化和转型
(一)中国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的分化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一个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时期。这个转型过程最初主要是一个市场体制转化的过程,一般被描述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同时,中国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具体来说,这种分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的逐渐分离。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国家(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改革,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这种改革是国家理性选择的结果;第二,这种改革是由政府作为主体拉动的。换言之,国家是市场的培育主体。因此,至少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与市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但是,随着市场力量的逐步壮大,国家对市场的“哺育”功能完成以后,市场的自组织性开始发挥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一种与国家分庭抗礼的力量。
其次是经济系统的内部分化。按照帕森斯(T Parsons)等人的观点,经济系统又可以分为资本化(A)、生产(G)、组织(I)和资源投入(L)四个子系统。随着市场力量的发展壮大,经济系统内部也发生了急剧的分化: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生产和营销的方式发生了分化;三是资源投入的方式发生了分化;四是经济组织多种多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业结构、企业形态和功能的异质性程度越来越高。
最后是社会系统的变迁。在社会结构层面,费孝通将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概括为“乡土本色”,他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所谓“差序格局”(区别于现代西方的“团体格局”),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乡土社会的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它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从总体上说,中国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层面,往往是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混融。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王权为中枢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大一统秩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经济和社会的分离。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当然,经济领域的变化势必带来社会的其他变化,如国家与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社会的结构分化,并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全方位的分化,即它同时发生了社会群体的分化、阶级的分化、产业的分化和地域的分化等。中国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解体,整个社会被切割为无数的片段甚至原子,也可称之为社会碎片化。分化使中国从一个同质性很强的社会转变为一个异质性社会。当然,分化并不完全意味着社会的解组和失序,它使社会结构中原来承担多种功能的某一社会地位发展为承担单一功能的多种不同的社会地位。分化增加了社会整合的难度,加大了社会风险,同时也为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建立创设了条件。
(二)市场转型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
毋庸置疑,中国社会转型的突出表现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转型理论认为,市场取向改革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整合原则和权力结构的改变,即产品和劳务的配置权由再分配系统转向市场,随之而来的是再分配者对权力的垄断开始弱化,权力开始更广泛地分布在整个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之中。这种趋势必然会对社会平等、分层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
市场力量的崛起瓦解了国家对社会结构一统天下的局面。可以说,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是“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并形成四种基本的“社会-政治”力量,即国家、垄断集团精英、民间精英与社会大众。社会转型期中国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在一亿多农民转化为工人的同时,产业结构的变动使那些与现代经济相联系的职业群体,如新兴产业中的专业和技术人员,无论在人数比重还是社会影响力方面都大大增强,而传统产业的主体职工人数减少了;二是深刻的职业分化使原有的同一阶级内部出现了具有不同经济地位和利益特点的社会阶层,原来相对重合的收入、地位、声望三个社会序列在转型期发生了严重分离,收入高的阶层可能地位和声望低,声望高的阶层可能收入和地位低,这种社会错位的现象需要新的社会整合;三是所有制结构的变动使改革后出现了一个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个体私营企业主阶层和一个与国际资本相联系的职业阶层。李强从利益结构变迁的角度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状况,将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孙立平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财富增长和资源扩散的效应。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最早在改革中受益,社会中最贫困阶层的收入和生活得到改善。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与80年代走向截然相反的财富聚敛过程开始发生,市场机制、巨大的收入差距、贪污受贿、大规模瓜分国有资产,造成收入和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群体间的收入和财富差距越拉越大,一方面,一个数量不多的“富人”群体开始形成;另一方面,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构成了一个底层社会。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开始面对一个断裂的社会,而且,这个断裂的社会并不仅仅是使社会断裂成两个部分,而是断裂成多个部分。显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力量的崛起,社会阶层间的分化日益加剧,并初步形成了占据较多社会资源的精英阶层、不断成长的中间阶层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农村和城市劳动者阶层。
二、普遍受益: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原则
所谓普遍受益,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持续不断地得到由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带来的好处。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普遍受益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只有社会发展这块“蛋糕”做大,社会成员才能得到更大的实惠;也只有社会发展这块“蛋糕”做大,才有可能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得到实惠。事实上,贫富差距引发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物质财富的匮乏引起的,正如罗尔斯(J Rawls)指出的:“我们可以简略地说,任何时候当彼此互不关心的人,在适度的贫乏条件下,提出相互冲突的对社会利益分配的要求时,公正问题的环境就出现了。”第二,普遍受益就是要使大多数人受益,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受益。普遍受益遵循普遍原则,目标是使广大社会成员得到好处,而不是让少数利益集团瓜分社会财富。
相对于中国社会的目前状况而言,由于转型期许多规范的真空地带和扭曲部位使得个别人或少数人能够通过非正当途径“一夜暴富”,普遍受益就是要减少甚至杜绝上述行为,而让广大社会成员走上共同富裕之路。第三,普遍受益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公平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内在秩序,普遍受益是在公平前提下的社会利益的分配,是用一种“游戏规则”来制约平衡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遏制社会不公平对社会发展的侵蚀。所谓相对公平,是指“公平”是一个时空概念,不存在完全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适用于全人类的公平机制。对于目前的中国社会来说,就是要运用政治、法律、经济、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重建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机制和公平观。第四,普遍受益是一个渐进受益的过程。普遍受益和社会发展的时代内容相适应,它是满足于一定时代条件的社会需要和社会成员的内在要求不断调适的过程。普遍受益既表现为社会成员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也表现为时代内容的反映,是在一定时点上社会成员的需求由低级向高级、由基本的物质需要向更高级的精神需要满足的动态过程。相对于中国社会来讲,对普遍受益看得更重,这是因为:第一,从历史传统来看,“等贵贱,均贫富”等思想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第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多年,我国在分配体制上一直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人们谴责这种分配方式,但其影响在人们心目中很难一下子消除。诚然,这种“看重”具有许多不合理成分,然而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却是无法回避的。一味迁就固然不对,但忽视它的存在,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问题。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即受益指的是什么。我们认为,不能把受益狭义地理解为物质利益的满足。当然,物质利益的满足是普遍受益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成员受益的基本内容。但是,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深入,特别是在社会财富积聚到一定程度、社会成员对物质需求的欲望由迫切变得相对缓和以后,利益的需求格局就会由单纯地追逐物质利益而转向其他方面。因此,受益除了指物质利益外,还应包括更高层面的内容,而贯穿于这些内容之中最根本的就是社会成员个人发展潜力的开发和发展机会的平等。
(一)理论依据
普遍受益原则的确立有赖于以下几个理论依据。
第一,社会公正。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所应该得到的东西,至少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起码的权利,即享有人权或基本权利,而且应该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平等地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社会公正要求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分配,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普遍受益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合理要求,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必然选择。换言之,只有实现了普遍受益,才能保证社会公正。
第二,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观。社会发展观的演变表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和归宿。离开人的主体地位,社会发展便成了无本之木。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指出,社会发展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中心需要和愿望,也是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各部门的中心责任,社会发展以人为中心,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由此可以看到,普遍受益与以人为本发展观的最终目标是相吻合的。
第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效率和公平不能单纯地放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考察,而应分离开来:效率更多地体现在经济领域,公平却涉及道德、伦理、法律等更多的内容。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归属来看,公平是目的,不是手段;而效率是手段,不是目的。但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或者说中国现有的社会转型时期,二者可以通过普遍受益原则统一起来。这是因为:首先,只有提高效率,才可以减少不公平。亨廷顿指出:“从长远看,经济发展能够产生一种比传统社会更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效率可以使公平建立在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之上,而且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相对提高为前提条件。其次,公平可以促进效率。公平,首先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主动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普遍受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不过它所强调的不仅是单纯的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而且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在完全平等地享受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按比例平等地享有相应的其他非基本权利,亦即发展潜力和机会的平等。
(二)普遍受益对中国社会转型的作用
普遍受益原则的确立对社会转型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受益使社会转型真正具有归属性。普遍受益体现了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发展观的确立解决了社会转型的目的和归宿问题,它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导致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与人类自身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人类对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反省的理性总结,它的确立是合理的、必然的。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观不仅解决了社会发展“为什么”要以人为本的问题,而且解决了“怎么样”以人为本的问题,即指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普遍受益将社会转型的终极目标指向人本身,使得社会发展的成果有了真正的归属性,特别是使成果的兑现有了归属性,即发展成果是普遍受益的。
第二,普遍受益为社会转型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普遍受益与特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它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逐步确立并完善起来,这与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农民起义提出的“均贫富”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乌托邦色彩,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没有与社会的归属和指向融合在一起,更不可能跟市场经济挂钩。今天,社会转型的目标、人的内在需求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普遍受益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解决了社会转型的动力问题。它把人的需要视为宗旨性的东西,不仅使社会转型有了指归,也使社会成员在转型过程中不断得到由发展带来的好处,从而增强了民众对社会转型的认同,夯实了社会转型的民众基础,使社会转型成为大众化的社会发展。
第三,普遍受益有助于社会的整合和稳定。普遍受益在社会转型期的整合作用尤为明显。社会转型带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中心群体”还是“社会边缘群体”在普遍受益原则的导引下,特别是赖以支持普遍受益原则的公平机制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价值取向以后,便会越来越多地加入到体现普遍受益原则的新体制中。在转型期完成之后,一个相对稳定的普遍受益阶层结构便形成了。只有当社会上的多数人进入中等收入阶层,才能保证社会结构的稳定,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普遍受益原则对于当前中国渐进型现代化模式的推进同样具有正向功能。渐进型现代化模式的特点是注重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基础性条件亦即社会土壤的培育,着力建立有效的社会流动机制和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采取先易后难的渐次推进的改革策略。它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尽可能地降低为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减缓现代化进程中的阻力,确保中国现代化进程得以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普遍受益与渐进型现代化模式的合拍之处在于,二者均从社会利益格局出发,强调发展进程给社会成员带来的好处,二者的出发点是一致的,而且,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同步的角度看,二者的目的也是一致的。同时,一个相对公平的普遍受益的制约机制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它能够使社会健康、平稳地发展,避免社会解组现象发生,防止出现社会对立和特权阶层。因此,普遍受益是社会稳定、文明、和谐的源头。
第四,普遍受益能够促进社会转型期的理性化程度和法制化建设。理性化意味着不以情感、冲动和权威等特殊性原则去从事社会行为,而是建立在计算和权衡之上。从本质上讲,普遍受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哪个人或哪个社会组织恩赐的。它是在理性原则支配下通过公开的、正当的、合理的途径受益,而不是通过血亲关系、权威、地下交易得到好处,这在以特殊主义的人情伦理为社会关系纽带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普遍受益是普遍理性的现实体现,它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时,普遍受益加速了利益群体的分化与整合,导致利益主体异质化。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体有时不得不通过契约结成新的利益群体或合法组织,从而使这些异质性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包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而这种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的形成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因此,普遍受益不但提高了社会的理性化程度,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这样,与普遍受益相伴而生的便是理性的、自利的个性意识的觉醒,是民众对人权、自由、平等的强烈呼唤。
第五,普遍受益有助于社会质量的提高。社会质量所反映的是在同一时代条件下社会机体的实际状况同自身内在的最佳需求及最适度需要之间的吻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是社会机体的实际状况是否达到了这个时代条件下所可能达到的最优化状态。它所侧重的不仅是社会的发达状况,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在一定的时代条件下,社会机体的完善状况,亦即社会发展的效能性,而“一个社会的发展具有效能性,必然意味着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和活动力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也意味着对原有的缺少效能的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的改造、改革”。同时,考察一个社会发展质量的高低,必须从社会总体的量的方面来评判,亦即有多少社会成员享受到社会发展的质的内容。少数人代表不了整体社会质量的高低,只有普普通通的广大社会成员的需求与社会机体自身的内在需求达到最优化状态时,才能证明这个社会是高质量社会;也只有当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受益的程度越来越高时,才能体现出社会发展质量的不断提高。
从中国目前的情形看,如果不坚持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就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首先,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均,导致“单极”分化。中国的两极分化主要不是以具有相对稳定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组成的中间阶层为基础的正负向分化,而是带有明显的“突峰式”单极分化的色彩,亦即少数利益群体单方攫取社会资源的状况。这样分化的结果是使社会利益格局演化为“倒T型”,这种不合理的“倒T型”利益格局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畸形化,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进程的推进。
其次,破坏社会公平原则并降低社会整合程度。普遍受益倡导建立相对公平的社会秩序用以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不坚持这一原则,就会破坏社会公正,造成社会主导秩序的缺失、政府能力的弱化,进而造成社会成员主导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迷茫,使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降低社会整合程度。而且,社会公平的缺失会使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失去劳动的积极性,使之缺乏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信任感,使社会转型的社会动力有所减弱,并增大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最后,限制了社会成员潜能的开发。社会成员潜能开发的具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各项需求的满足状况。按照“需求上升规律”,社会成员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要之后,精神需要呈递增的函数关系。如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尚得不到满足,其他层面的需求就无力顾及,这就限制了社会成员的潜能开发。
综上所述,普遍受益对于目标来说,体现了社会发展必须以人为本位的发展理念;对于操作进程来说,它能保证社会转型进程稳定、持续地推进,避免大的社会动荡,激发民众的参与热情。普遍受益原则的确立,能够使社会转型得到一种强有力的支撑,可以大大增强中国发展的内在生长力,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同社会转型进程息息相关,进而把社会转型与自己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使民众的日常行为取向与社会转型认同,这就进而使得中国社会发展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应当注意的是,过度功利性的普遍受益,即单纯追求物质利益的满足,会走入社会发展的误区,导致社会成员在精神追求和文化价值、伦理道德上的极度匮乏,使人与社会变成物质财富的附属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人与社会的异化。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普遍受益呢?如前所述,普遍受益是一个渐进受益的过程。从中国特定的时空条件出发,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目前能够做的主要是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包括提高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保证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需要,不断增加个人财富的积累等方面的内容。在具体措施上,主要是加大扶贫力度,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乡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减少经济领域的各种寻租行为,消除腐败等。第二步,从长远来看,应该做的是在保证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前提下,提供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实现社会公正。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防止对普遍受益进行错误理解。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普遍受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普遍受益不同于平均主义。普遍受益是一种合理的分配,不是有好处大家分。不能把普遍受益片面地理解为果实的获得和“蛋糕”的分配。应当注意的是,在普遍受益的时序上,第一步是“吃蛋糕”,第二步是“做蛋糕”的能力的培育,其中第一步是安抚性的,第二步是根本性的。普遍受益坚持按比例享有非基本权利的原则,强调合理的贡献,合理的索取;强调各尽其责,按劳分配;索取建立在对社会贡献的基础上。因此,普遍受益是公平与效率、贡献与索取的有机结合。而平均主义是人均一份,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助长了社会惰性,造成社会成员劳动意识的淡漠,使社会失去竞争激励机制,进而滞缓了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二,普遍受益需要一种调节差距,即保持一定的受益差距限度,既防止过度两极分化,又保证在社会系统良性运行的前提下,使个人完全享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对目前中国来讲,普遍受益不是要消除贫富差距,而是强调富裕必须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其关键在于发展机会是否均等,是不是通过正当竞争、合理发展、合理致富的。从这一点来看,建立一整套制约平衡社会财富收入与分配的公平机制迫在眉睫。
第三,强调普遍受益要注意防止刺激过度和消费过热。普遍受益主要是提供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而不是全部。它既不同于福利国家的“高福利、高税率、高补贴”的“全民福利政策”,也不同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铁饭碗”式的对城市居民的各种个人和集体的福利补贴。要防止对普遍受益的过度社会动员,以免刺激过度。同时,注意引导社会成员的消费,使其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缩小社会成员需求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之间的落差,以免社会成员对普遍受益的期望值过高。否则,一旦不能满足其需求,便会造成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反而损伤了普遍受益原则。
三、平等:中国社会转型的核心价值
社会转型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否则,社会转型就会背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造成社会秩序和思想道德的混乱与无序。在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发展历程中,出现过很多引领时代发展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例如,早在五四时期,就有一大批新知识分子希望从思想文化的根源上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他们一方面彻底地批判中国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则大力倡导西方文化,并归结在“科学”与“民主”两个核心价值上,希冀建设一个新中国。“就以五四的精神以及它对中国现代化的作用来说,五四毋宁是比较接近欧洲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倡导的是人的解放和理性的回升,与之密切关联的便是科学、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我们认为,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加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凸显,为平等价值的讨论奠定了社会基础和思想文化基础。
(一)平等的基本意蕴
平等不单是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原则,也是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平等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平等表达了相同性概念;另一方面,平等又包含着公正。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不过公正也要求平等观念”。可以说,平等一方面表达了人类种的相同性原则,另一方面又表达了社会伦理的价值普遍性原则。王海明认为,平等是人们相互之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那一种相同性。他援引卢梭(J J Rousseau)将平等与不平等划分为自然的与社会的两大类型的观点论证说,自然平等仅仅是利益问题,而不是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社会平等则不仅是利益问题,而且根本说来,是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因此,平等作为一种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只能是社会平等而不能是自然平等,而社会平等实质上是权利平等。其实,“社会平等”与“权利平等”是不能画等号的。在社会党人那里,平等不仅指权利平等,还包括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机会平等是前提,权利平等是核心,地位平等是表征。在哈耶克(F A V Hayek)看来,作为一个形容词的“社会”(social),只能用来表现一种“状态”(status),而唯一能够担当“公正”一词的,只有法律(统一的、非歧视性的准入规则)面前的平等。
上述对于平等的理解大多是以个体作为出发点来考虑的,也就是注重个人能否相同或按比例享有权利。而从社会转型整体视角理解的平等所关注的是:(1)社会提供给其成员摄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机会是否平等?即社会的公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2)平等能否有效地促进社会转型?(3)作为一种工具手段的平等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它所强调的不是应该不应该(应然)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平等(实然)的问题。事实上,平等是相对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诚如达尔(R Dahl)所言:“我们只需要看一看我们的周围,就可以发现不平等随处可见。人类的自然状况看来是不平等,而不是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只能追求相对意义上的平等,平等不过体现了人们的一种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罢了。同时,平等不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还是一个时空概念。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在人类生活的不同社会形态和地域空间里,平等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相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来说,平等问题的提出既是数千年来人们价值理想的一种延续,又是现阶段社会转型的现实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