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30多年来,农村社会经济可以说完成了一个阶段性的发展。这一阶段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以及农户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这些发展主要归功于全面推进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这一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一次制度变迁,新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农户经济效率的大幅提高。在这次制度变迁中,所改变的主要是集体经济体制。在集体经济中,农户实际投入的劳动受到复杂因素的影响,因而非常有限。而新的制度安排则激励了农户对土地上的劳动投入的大大增加,从而促进产出的增长。经历改革后的农村,目前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农村发展又面临新阶段的种种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如何维持农户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持续增长?如何推进农村社会进一步的发展?要回答这些问题,或许从改革或制度创新与农村市场发展的角度去思考,我们会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和解决途径。
第一节制度与农村发展
一、制度
制度是一套被制定出来的、影响人们行动选择和行为方式的规则系统。人类社会中的制度,其意义犹如诺思(D.North)所概括那样:
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制度一直被人类用来使其相互交往具有稳定性。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并且会提供特定的激励框架,从而形成各种经济、政治、社会组织。制度由正式规则(法律、宪法、规则)、非正式规则(习惯、道德、行为准则)及其实施效果构成。([美]诺思:“绪论”,见[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新制度经济学前沿》,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如果把制度界定为一套被制定出来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系统,那么,制度实际上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且对各领域的行动产生影响。无论是前工业社会还是现代工业社会,制度都对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起到各种不同的作用。
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较早被旧制度经济学所关注。康芒斯(J.Commons)和维布伦(T.Veblen)对经济运行中的制度有过独到的论述,康芒斯提出,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又可能是行动者本身的行为。从普遍原则的角度,制度可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参见[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制度作用的再发现要数当代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赋予制度与经济运行的关系以更为深入、更为广泛、更为系统的理论解释,诺思和威廉姆森(O.Williamson)探讨了制度安排是怎样影响交易费用,进而如何影响人们的行动选择和经济效率的。当制度为相互交往或交易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时,其安排也包含了执行的成本,即交易费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有些制度安排比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更具有节约功能,也就是制度安排能够减少交易费用,因而这些制度就比其他制度更有效率。阿尔钦(A.Alchian)、登姆塞茨(H.Demsetz)和科斯(R.Coase)对制度服务与交易费用问题给予了新的理论解释,他们在制度分析中引入了产权概念,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学派。所谓产权,就是指对个人或团体占有财产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支配权、消费权、交换权和让渡权等。在他们看来,不同制度安排之所以出现交易费用的差异,其中关键因素在于产权的界定。产权界定是否明晰、产权主体的范围大小对交易费用的大小有着重要影响。明晰的产权、个体的产权比模糊的产权和公有产权明显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例如,在果园主和养蜂人之间,制度无论将采蜜的产权明确地界定给谁,都有助于降低两者间的交易费用,从而可以提高效率。
奥尔森(M.Olson)及其集体行动理论的追随者从制度的博弈规则角度,给出了无效制度的不合作解。他们认为,共有产权或集体产权之所以会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是因为这种制度安排会使集体行动的个体有“搭便车”的行为,即个人的偷懒及不合作行为,这些行为会降低集体行动的效率。(参见[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制度有不同层面的含义。“社会制度”是一个最为宏观的、抽象的概念,意指人类社会历史的几个制度类型,如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制度。在分析社会的具体制度方面,马克思运用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两个概念,它们包含了经济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意义。经济制度实质上就是规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系统,它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但又对生产力有反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制度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既为经济基础服务,也对其有反作用。
二、制度变迁
关于制度的作用,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以往的经济和社会理论里,制度似乎被看成一个较为不活跃、不太重要的因素。这可能是因为制度往往受制于复杂的经济与社会现实,即如同马克思的观点,受社会生产力的决定。所以,关于制度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人们似乎并没有予以重视和作进一步的考察。
经济史研究中的制度学派和当代经济学中产权学派赋予制度以特别重要的作用。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诺思等人从历史的众多复杂因素中,看到技术更新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在对欧洲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历史考察中,他们把对推动技术革命发生的历史原因的考察聚焦于制度和制度创新。他们从欧洲经济史的事实中,找到了欧洲早期的“专利法”这一制度安排,它对明确和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一法律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从而大大促进了欧洲工业技术的不断更新。(参见[美]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当代发展经济学和农业经济学用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理论进一步拓展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林毅夫认为:“任何制度安排的效率决定于它对付经济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优劣,同时其效率还受周围现存辅助性制度力度的影响。”1950年代中国农业出现的大滑坡,一方面是因为集体难以解决成员的偷懒或不合作行为,即集体中的“搭便车”行为,农业劳动的难计量性导致有效监督难以进行是造成偷懒问题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因为集体制度取消了成员的退出权。(参见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制度变迁理论还提出,制度并非都是有效率的,由于制度存在惰性使得无效率制度可能保留,而且低效率的制度并非自然让位于高效率的制度。只有在制度变迁的成本小于收益时,才可能诱致制度创新。这样的制度变迁,也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人们可以通过制度安排的调整,来调节行动成本-收益结构,以引导人们行动选择方向,从而使制度随着人们行动选择的变化自然发生变迁。
从中国农村改革的现实经验来看,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单位的集体耕作制度让位于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责任制,农业生产终于摆脱衰退困境,很快恢复到正常水平。例如,农村改革发源地安徽小岗村,第一年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就取得大丰收,解决了近20年集体经营制度下始终困扰着他们的温饱问题,粮食产量不仅实现了自给,而且足额上交国家的公粮和集体提留。(参见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安徽小岗村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仅一项制度的创新和制度变迁,就解决了农村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的一个发展问题即温饱问题,表明制度创新对发展来说很重要。在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尚未形成的时候,家庭责任制为何对中国农业发展是有效率的呢?从实际经验和制度理论来看,原因不仅在于这一制度安排解决了农业生产单位内部的合作与监督问题,其他辅助性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变迁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林毅夫认为,允许农民有退出权及其他相关辅助制度对此有重要作用。(参见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从小岗村的历史发展和改革过程来看,嵌入性政治的弱化和农民行动自主权的提高等制度结构变迁是“大包干”能实现效率提高的基本机制。(参见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安徽小岗村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980年代中期以后的中国农村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动力就是来自于在改革中逐步成长起来的农村市场。在农村,不仅出现了产品市场,而且也出现了部分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市场。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反映了农村产品市场较快发展的情况。正是这一市场的发展,带动了部分农村地区乃至整个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此外,农村逐步出现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市场。农村要素市场的发展,对推动农民收入分配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些农村地区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中得到了发展,更重要的是,农村劳动力已经广泛进入有限的劳动力市场。到目前为止,1.5亿左右的农村外出打工者,正是这个劳动力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外转移,尽管这种转移具有较高不确定性,但较多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仍依赖于这一市场。由此可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是农村改革以来取得发展、成就的重要动力。
目前,中国农村要取得进一步发展,或使发展水平得到实质性提升,那么,也需要新的发展动力。何处寻找新的发展动力呢?或许从改革成功的经验中我们能得到有价值的启示。
三、制度创新
社会与经济生活中,低效率的甚或无效率的制度并不总是轻易发生变迁。制度一旦形成并发生作用,常常会有路径依赖效应。路径依赖效应并不是因为某项制度对人们的社会与经济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是因为有较多的人习惯于该项制度而不愿意轻易改变,如果改革制度会给他们带来适应性成本的话。
制度变迁的另一个重要阻力是意识形态的力量。意识形态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把一种制度所包含的核心价值转化为大众信念和习惯,而且还表现在能使一项制度得以强制推行且避免直接反对和改变。例如,1950年代末,中国农村全面推行“人民公社”制度,其中意识形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项被经验检验为低效率的制度却在后来难以进行改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意识形态所构成的巨大阻力。所以,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提出要“解放思想”,其意义就是要排除效率低下制度所包含的意识形态的阻力。
在制度变迁中,利益集团的格局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一项制度所确立的行动规则系统和选择集,实际上决定了利益在不同集团之间的分配格局。如果要改变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就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有些集团可能因为新制度利益受损,而有些集团则可能从中受益。对于利益受损集团来说,它们是旧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如果既得利益集团在现实中仍处于强势地位,如更多的利益表达权和更大的决策影响力,那么,制度变迁会面临较大阻力。相反,如果新制度的受益集团对制度变迁的推动力能抵消甚至超过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那么发生制度变迁的可能性会增大。就拿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来说,这一对农民种粮积极性显然不具有激励作用的制度,从1950年代初形成后,一直到1990年年末才真正被取消,其变迁难度之所以巨大,一个重要原因是这项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主要是干部和工人,而他们在当时的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农民要突破阻力是非常困难的。
制度创新可以视为制度变迁中的质变。尽管社会中制度如同习俗和惯例一样,一旦形成就往往难以改变,但这并不表明制度是一成不变的。现实的情况是,各种各样的制度在社会运行过程中会为了适应环境变化而不断发生细微的变化,或者说量变。制度创新则是指用新的规则系统或制度安排来取代原有的制度规则,因此,制度创新导致了原先制度结构的基本特征发生改变。
社会中有些无效率的制度之所以能继续存在而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是因为要实现制度创新必须具备一定的制度环境,那就是: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从制度创新中获利,这种制度创新从制度失衡中抓住获利机会。但这种创新能否发生,取决于创新者个人预期的成本和收益,它们的分配和外部性及“搭便车”的可能性等因素。(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8页。)
在博弈论看来,制度创新是重复博弈的一种结果。制度创新并不一定因为更加有效率才会实现,因为历史发展中一些新制度的出现,并没有显示出它们更有效率。譬如,1950年代在中国农村推进的合作化制度乃至最终全面实施的“人民公社”制度,事实表明这些制度对很多地区农村及农民是不利的。这些制度得以推行,与不同力量的博弈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样,1978年小岗村农民突破“人民公社”的制度规则,私下将土地分到农户搞“单干”,对于这样一种制度创新的行为选择,虽然他们可以从中获益,但也要面临因违规导致惩罚的风险和成本。其他的农民也可以从这种违规行为中获利,但他们没有选择,而小岗村农民率先选择了,并最后得到了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博弈的均衡。一方面,小岗村农民冒风险按“红手印”私下分田单干,可以说是“绝地反击式”博弈,因为他们长期以来温饱成问题;另一方面,领导层也希望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而要解决问题就需要思变,小岗村农民所进行的制度创新,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现实的例证。
如果不是所有的制度创新都会带来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那么,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变得更难了,因为创新者不仅要设计出新的制度规则系统,而且还要有衡量新的制度安排更加有效的标准。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衡量制度是否有效率似乎很简单,那就是遵循理性选择的原则。在自由市场理论里,一个核心的观念就是强调理性经济人的自主选择。对于一个经济人来说,行动选择自然会趋于理性,即对实现自己利益来说是最优的。按照这一逻辑,大多数自主选择的行动规则对大多数人是有利的,因而按照多数原则所进行的制度决策,可达到相对最优。但是,在一些新制度主义学者看来,理性选择所达到的最优其实也是一种特殊的最优。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不可能实现让所有人的境况变好,而不让其他人的境况变糟。(参见[英]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在与农村发展相关的制度创新中,农民总是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他们的声音比较微弱,利益表达难以在制度设计中产生影响。所以,通常情况下,农民要么遵循习惯或已有的制度,要么采取集体抗争或革命式博弈来冲破对他们不利的现存制度安排的束缚,实现制度创新。如何使制度对农村和农民来说真正有效率,确实是个棘手的问题。
第二节市场与农村发展
一、市场
市场是随着人类的交换行为而产生的。市场包含两层意义:狭义的市场指人们进行交易或交换的公共场所。市场还有更广泛、更抽象的意义。如韦伯将市场与社会联系起来,认为市场社会是一种非个人化、商品本质取向、无情感义务以及不受个人联盟支撑的相互关系,市场行为是对利益的理性追求。(参见[德]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在完全竞争、信息充分和没有外部性的前提下,总体均衡的市场体系就能够实现配置效率或帕累托效应,即个人能够在不使他人受损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境况。这一关于市场效率的原理较早被亚当·斯密(Adam Smith)直观地概述为“看不见的手”,认为开放竞争的市场犹如看不见的手,控制着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尽管旧制度主义对市场持批评态度,认为“市场造成收入、财富以及经济机会分配的不平等,造成垄断和其他经济权力的控制,造成金融操纵及生产的低效率,造成技术和工具进步的缓慢,造成诸如竞争性推销等各种形式的‘浪费’”([英]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市场效率得以重新发现,他们认为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在节约交易费用和解决稀缺性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效率。
市场是为交换而设立的,市场的发展又会带动交换的进一步增多。当市场上可交换的物品和服务越来越多时,自然就会吸引更多的人来进行交换,因为通过市场交换,可以满足他们的更多样的需求。市场交换越发达,对社会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及规模扩大的激励作用就会越大。因为一部分人可能以专门从事市场交易为职业,而那些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则可能进一步扩大其规模以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所以,市场所提供的交换机会越多,也就是市场越发达,对社会结构产生的影响就会越大,同时对经济的作用也会越明显。
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市场体系其实也普遍存在。例如,在江南农村,市场中心通常在几个村庄之间、农民一天能往返一趟路程的中心集镇。(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在四川农村,市场体系分为“基层市场社区”和“区域市场中心”。农村市场在地理上的分布呈现出“六边形模型”,每个六边形的中心都是基层市场社区的中心集市。基层市场体系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为主,一般包括村镇的集市和中间市场。一个区域的中心位置,便是中心市场。中心市场有大量巡回商贩,但对产品和劳务的需求量并不大。(参见[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在华北农村,市场的形式主要有集市和庙会。特别是明清以后,华北的乡村集市和庙会发展较快。如在河北的定县(今定州市),清道光时期(1821-1850年),县平均每个集市关联39.4个村庄,涵盖110平方公里,涉及人口为18912人。到1930年代初,平均每个集市关联5.5个村庄,涵盖面积为14.6平方公里,涉及人口为4819人。(参见许檀:《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及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村庄距离集市都在10公里以内,更多地在5公里以内。(参见李金铮:《传统与变迁:近代冀中定县集市的数量、结构与交易》,见常建华:《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由此可见,在百年之内,定县的集市在数量上和密度上都增长了6倍左右。传统农村社会,庙会也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市场活动,可以说庙会是具有综合社会功能的市集活动,农民从中可以得到的不仅是商品交换,还是宗教、娱乐、社交等多方面的需求满足。李景汉在对河北定县的调查中发现,定县全县至少有50处庙会,即50多个庙会集市,规模较大的庙会占地约150亩,每日到会人数在万人左右。(参见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关于中国农村发展史的讨论中,传统农村市场的发展成为一个焦点问题。让人困惑的是,中国农村的市场为何没有发展起来?农村传统市场为何没有飞跃性突破?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传统农村市场维持其基本特征呢?
由此看来,农村市场实际上存在着传统市场与现代市场的差别。在农村社会,一直存在着各种交换方式和集市交易,这些都是传统农村市场的组成部分,它们为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相对于传统市场,现代市场主要是由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专业性交易中心构成的一套体系,这一体系的基础就是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专业化。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些人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产品的市场营销。
在东南沿海及东部地区,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传统市场向现代市场的转型发展速度较快,特别是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省等沿海地区,在乡村工业化的推动下,农村现代市场迅速发展起来。而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现代市场发展的步伐相对较为缓慢。在华北地区,虽然农村为市场而进行的商品性生产倾向在晚清时代就较为明显(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但是,华北农村传统市场的现代转型速度却并不迅速。就华北农村传统市场的转型滞后问题,奂平清认为原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缓慢。(参见奂平清:《中国传统乡村集市转型迟滞的原因分析》,《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然而,农村市场转型问题却是一个复杂的发展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农村发展滞后问题。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如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相对单一的农业经济结构、相对封闭且流动性较小的社会结构等,都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发展。
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市场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快速活跃起来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工业化。大量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在农村,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从而使产品、劳动力和土地乃至资本市场迅速兴起。
二、市场制度
新制度主义进一步将市场与制度关联起来,而且认为市场制度是一种能很好实现节约功能和提高效率的制度,市场制度既包括合作的市场组织,也包括与合约执行相关的法律的和道德的规范。作为制度的市场,其实际意义主要指市场在经济与社会运行中所发挥的调节和引导机制。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比喻成“看不见的手”,支配着、指挥着人们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这使得自己的行为既满足了其他人的需求,也使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实现。(参见[美]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市场机制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在人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产生的,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所提到的“社会合力”。当市场对一种产品有着大量需求时,就会形成一种巨大的力量支配和引导着大批生产者去生产该产品;当市场对一种技术有着强烈需求时,就会对技术进步形成可能比几所大学科研动力还要大的推动力。市场需求的作用实际上就是社会中有较多的人形成了一致的需求。
新制度主义强调市场制度具有节约功能。既然有节约功能,那么也就是一种更经济的制度。因为节约了经济成本,实际也就意味着提高了收益。那么,市场制度为何具有节约功能呢?当经济与社会资源通过开放的市场来进行配置时,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就会及时地反映到价格之上,市场价格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具有极强的调节作用。当某种资源稀缺时,也就意味着市场需求较大而供给较少,价格就会高涨。高昂的价格反过来又会抑制人们的需求和行为选择,从而实现对资源的节约使用。同样,当较多的生产者集中生产同一类型产品时,市场供给充足而需求是一定的,那么产品价格会下降,生产者的利润会减少,其中的一些生产者可能退出此行业,从而达到生产资源的节约。
市场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提高效率的功能又是如何实现的呢?市场的效率机制主要由完全竞争、效率优先、适者生存原则构成。市场制度不同于计划制度或再分配制度,它通过不断完善开放的、公平的竞争机制,使市场参与者和资源使用者需要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要素和资源的配置及使用权。在市场竞争中,那些效率更高的部门和个人会占优,因而也就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而其中效率低下的部门和个人,可能就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所以,整个市场体系犹如激烈的竞技场,只有能力较强者才能获胜。因而竞技参与者要想在竞赛中获胜,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竞技能力。同样,市场参与者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就必须提高自己的效率。例如,在水权市场制度中,水被界定为专用性资源,而不再是开放的公共物品。如果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那么,水的使用会向效率更高的部门倾斜。因为,效率更高的部门能够为水的使用权支付更高价格。在市场制度环境里,效率可以说是生命线,任何生产经营者都要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因为如果不能适应竞争就难以生存下来。
其实,关于市场制度的优越功能问题,人们是存有争议的。因为现实社会中,市场并不总是节约的和高效的,“市场失灵”现象会时常出现。相对于中国农村而言,既然市场制度如此优越,那么为何农民不选择市场呢?为何农村市场制度变迁如此迟缓呢?在市场化、城市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农村现代市场发展的滞后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市场失灵”的一种集中体现。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市场制度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些地方农村市场发展迅速,而在有些地方却依然相当迟缓。那些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农村市场相对来说不太活跃。由于目前农村的农业生产依然以家庭小规模生产为主,即传统小农经营,对于传统小农来说,他们无法根据市场来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因此,市场的调节功能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因为传统农业基本上是按照自然条件、习惯来进行调节的,而且农业生产过程也在较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规律,如土壤、水资源、气候、季节变化等。农民对农业生产过程的驾驭和控制程度非常低,因而他们按照市场需求来选择自己的生产行为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当市场对某种农产品需求大增、价格高涨时,农民也难以很快地调整自己的种植结构,因为自然、技术和习惯等因素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由此看来,市场制度之于传统农业和农村而言,其发挥节约和效率功能的前提条件并不十分充分。市场制度要达到高效率,必须是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和较大的行动选择范围,而农民在这些方面的自由度却相对较低。